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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1
1.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正在協助新客戶李女士開立一個證券交易戶口。在此過程中,陳先生採取了以下幾項行動。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下列哪些行為可能構成違規?
I. 在李女士填寫表格時,陳先生私下透過社交媒體平台搜集並記錄了她的婚姻狀況及家庭成員資料。
II. 陳先生要求李女士提供其宗教信仰及詳細的家庭病歷,聲稱這有助於公司進行全面的客戶背景分析。
III. 陳先生在收集李女士的聯絡電話時,心中計劃將該號碼轉交給其從事保險業的朋友用作電話推銷,但並未向李女士披露此意圖。
IV. 陳先生要求李女士提供其香港身份證副本,以用作核實身份及遵守打擊洗錢的規定。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是為了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直接相關的合法目的,並且在方式上須屬合法和公平。此外,所收集的資料就該目的而言屬必需及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I. 陳先生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社交媒體搜集並記錄她的婚姻狀況及子女數目,這違反了以公平方式收集資料的規定。
II. 要求提供宗教信仰及詳細的家庭病歷,這些資料與開立證券戶口的目的並無直接關係,屬於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違反了資料收集的「必需性」原則。
III. 為開戶目的收集資料,但未經當事人同意便計劃將其用於推銷第三方保險產品,這違反了收集資料時須明確告知其「目的」的規定。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IV. 收集香港身份證號碼是用於核實客戶身份,這是金融機構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 監管責任所必需的,因此是合法且適度的收集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因此,陳先生的行為中,第 I、II 及 III 項均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所以,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是為了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直接相關的合法目的,並且在方式上須屬合法和公平。此外,所收集的資料就該目的而言屬必需及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I. 陳先生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社交媒體搜集並記錄她的婚姻狀況及子女數目,這違反了以公平方式收集資料的規定。
II. 要求提供宗教信仰及詳細的家庭病歷,這些資料與開立證券戶口的目的並無直接關係,屬於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違反了資料收集的「必需性」原則。
III. 為開戶目的收集資料,但未經當事人同意便計劃將其用於推銷第三方保險產品,這違反了收集資料時須明確告知其「目的」的規定。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IV. 收集香港身份證號碼是用於核實客戶身份,這是金融機構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 監管責任所必需的,因此是合法且適度的收集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因此,陳先生的行為中,第 I、II 及 III 項均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所以,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1
2.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請成為持牌法團。其擬任的負責人員陳先生,曾於三年前擔任一家因市場環境惡化而清盤的貿易公司董事。調查並未發現陳先生有任何不當行為。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陳先生的適當人選資格時,證監會最可能關注以下哪一項因素?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申請牌照的個人或法團,以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均須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信納其為「適當人選」。證監會在作出此判斷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並載於其《適當人選的指引》中。這些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經驗、稱職能力、以及其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證監會的評估是全面且基於個案具體情況的,並非依循僵化的規則。就過往曾參與已清盤的公司而言,證監會不會自動將該人士視為不適當。關鍵在於該人士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其行為是否誠實盡責,以及導致公司清盤的原因。如果清盤是由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或無法控制的市場因素,且該人士在過程中已履行其應有的職責,這與因欺詐或管理不善而導致的清盤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監管機構會著重審視該人士能否證明其在困難時期依然秉持了誠信和專業的操守,這直接反映了其作為持牌人士的可靠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申請牌照的個人或法團,以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均須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信納其為「適當人選」。證監會在作出此判斷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並載於其《適當人選的指引》中。這些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經驗、稱職能力、以及其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證監會的評估是全面且基於個案具體情況的,並非依循僵化的規則。就過往曾參與已清盤的公司而言,證監會不會自動將該人士視為不適當。關鍵在於該人士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其行為是否誠實盡責,以及導致公司清盤的原因。如果清盤是由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或無法控制的市場因素,且該人士在過程中已履行其應有的職責,這與因欺詐或管理不善而導致的清盤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監管機構會著重審視該人士能否證明其在困難時期依然秉持了誠信和專業的操守,這直接反映了其作為持牌人士的可靠性。
- Question 3 of 31
3. Question
一名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收到客戶指示,要求行使其持有的股票期權長倉。為了執行此指示並完成隨後的股票交收,該參與者需要與哪兩個主要系統進行互動?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買賣期權在交易後(特別是行使階段)所涉及的不同系統及其各自職能的理解。考生應清楚區分用於交易、結算及交收的平台。HKATS電子交易系統是執行買賣盤的交易平台。一旦交易完成,後續的結算、保證金計算及持倉管理則由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DCASS)處理。當期權持有人決定行使期權時,相關的行使指示必須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輸入DCASS。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隨後會處理分配事宜。由於股票期權的行使會產生實際的股票買賣責任,這筆股票交易的交收會被轉移至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進行。因此,整個流程涉及兩個關鍵系統的協作:DCASS處理期權的行使程序,而CCASS則負責完成最終的股票交收。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買賣期權在交易後(特別是行使階段)所涉及的不同系統及其各自職能的理解。考生應清楚區分用於交易、結算及交收的平台。HKATS電子交易系統是執行買賣盤的交易平台。一旦交易完成,後續的結算、保證金計算及持倉管理則由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DCASS)處理。當期權持有人決定行使期權時,相關的行使指示必須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輸入DCASS。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隨後會處理分配事宜。由於股票期權的行使會產生實際的股票買賣責任,這筆股票交易的交收會被轉移至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進行。因此,整個流程涉及兩個關鍵系統的協作:DCASS處理期權的行使程序,而CCASS則負責完成最終的股票交收。
- Question 4 of 31
4. Question
宏達證券有限公司在為客戶開立證券交易賬戶時,收集了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在客戶協議中指明資料將用於執行交易及相關賬戶管理。數月後,宏達證券的市場推廣部門利用該客戶數據庫,向客戶推銷其聯營保險公司的一款新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宏達證券此舉引發了哪項最主要的合規問題?
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不得超乎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在本個案中,宏達證券收集客戶資料的原始目的是用於證券交易及賬戶管理。其後,將這些資料用於推銷聯營公司的保險產品,這構成了一個「新的目的」。在未有就此新目的取得客戶明確、自願的同意前,這種使用方式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持牌法團在進行交叉銷售活動時,必須確保其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方式完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特別是關於資料使用目的的限制。其他保障資料原則,例如關於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第2原則)、資料的保安(第4原則)或透明度(第5原則),雖然同樣重要,但並非本案情景所描述行為的核心合規問題。
In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不得超乎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在本個案中,宏達證券收集客戶資料的原始目的是用於證券交易及賬戶管理。其後,將這些資料用於推銷聯營公司的保險產品,這構成了一個「新的目的」。在未有就此新目的取得客戶明確、自願的同意前,這種使用方式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持牌法團在進行交叉銷售活動時,必須確保其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方式完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特別是關於資料使用目的的限制。其他保障資料原則,例如關於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第2原則)、資料的保安(第4原則)或透明度(第5原則),雖然同樣重要,但並非本案情景所描述行為的核心合規問題。
- Question 5 of 31
5.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正在檢討公司的內部監控架構,以應對業務擴張。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高級管理層在有效監控架構下的角色和責任?
I. 高級管理層應將制定和執行內部監控制度的全部責任下放給獨立的合規部門,以專注於業務發展。
II. 為了在市場波動期間提高效率,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應被授權執行部分的內部審計職能。
III. 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就公司的監控弱點、違規情況及政策程序等事宜,在管理層級之間進行定期溝通。
IV. 管理及監督職能應指派給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的人士,而非僅僅基於其在公司的服務年資。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運作承擔全部及最終責任,包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雖然高級管理層可以將某些職能的執行下放給合規部門,但他們不能下放其最終的全部責任。高級管理層仍需對整個監控框架的有效性負責。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監控指引》強調職能區分的重要性。讓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執行內部審計職能,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並削弱監察職能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予以避免。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要求高級管理層應就與監控相關的資料(包括監控弱點、違規情況及政策)在各級管理層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指引規定管理及監督職能應指派給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豐富的人士負責,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履行其職責,而服務年資本身並非決定性的標準。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運作承擔全部及最終責任,包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雖然高級管理層可以將某些職能的執行下放給合規部門,但他們不能下放其最終的全部責任。高級管理層仍需對整個監控框架的有效性負責。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監控指引》強調職能區分的重要性。讓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執行內部審計職能,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並削弱監察職能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予以避免。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要求高級管理層應就與監控相關的資料(包括監控弱點、違規情況及政策)在各級管理層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指引規定管理及監督職能應指派給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豐富的人士負責,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履行其職責,而服務年資本身並非決定性的標準。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1
6. Question
證監會有合理理由懷疑某持牌法團可能違反了《財政資源規則》的資本要求,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委任了一名獨立核數師進行特別審計。在執行此項審計的過程中,該名獲委任的核數師可以行使下列哪項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委任核數師對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進行審查及審計。這些情況包括證監會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法團未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未能遵守其他訂明規定,或證監會收到該法團自身核數師指出其違規的報告。根據第162條,獲委任的核數師被賦予廣泛的權力,以有效執行其職務。這些權力包括要求目標實體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核數師在宣誓後接受訊問,並可就與審計相關的事宜,對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行使該等權力。任何人士若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守這些規定,即屬犯罪。此外,第163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意圖妨礙審計工作,例如銷毀紀錄、處置相關財產或企圖離開香港,亦會構成刑事罪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委任核數師對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進行審查及審計。這些情況包括證監會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法團未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未能遵守其他訂明規定,或證監會收到該法團自身核數師指出其違規的報告。根據第162條,獲委任的核數師被賦予廣泛的權力,以有效執行其職務。這些權力包括要求目標實體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核數師在宣誓後接受訊問,並可就與審計相關的事宜,對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行使該等權力。任何人士若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守這些規定,即屬犯罪。此外,第163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意圖妨礙審計工作,例如銷毀紀錄、處置相關財產或企圖離開香港,亦會構成刑事罪行。
- Question 7 of 31
7. Question
宏達期權經紀是一家聯交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其客戶陳先生持有大量某上市公司的認購期權空倉。由於該公司突然宣布一項重大利好消息,其股價飆升,導致陳先生的持倉規模超越了聯交所設定的持倉限制,同時其賬戶亦出現了龐大的按金追繳需求。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宏達期權經紀的責任及可能發生的後果?
I. 宏達期權經紀必須立即將超越持倉限制的情況通知聯交所。
II. 宏達期權經紀有責任迅速計算陳先生的按金差額並通知他。
III. 陳先生只能以港元現金來滿足這次的按金追繳要求。
IV. 聯交所很可能會指示宏達期權經紀採取行動,將陳先生的持倉量降至限制水平以下。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及相關運作程序,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處理客戶持倉及按金事宜時有多項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超越任何持倉限制,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這是維持市場紀律和風險監控的關鍵步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參與者有責任為每位客戶計算所需的按金。當市場波動導致按金要求增加時,參與者必須迅速將計算出的按金數額通知客戶,並確保有足夠的抵押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現金是支付按金的主要方式,但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接納的抵押品不僅限於港元現金。客戶也可以使用其他經批准的貨幣現金,或非現金資產(例如合資格的證券或外匯基金票據/債券)來滿足按金要求。
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參與者超越持倉限制時,聯交所為了維持市場有序運作,有權要求該參與者將相關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轉移,直至其持倉量回落至合規水平。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及相關運作程序,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處理客戶持倉及按金事宜時有多項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超越任何持倉限制,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這是維持市場紀律和風險監控的關鍵步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參與者有責任為每位客戶計算所需的按金。當市場波動導致按金要求增加時,參與者必須迅速將計算出的按金數額通知客戶,並確保有足夠的抵押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現金是支付按金的主要方式,但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接納的抵押品不僅限於港元現金。客戶也可以使用其他經批准的貨幣現金,或非現金資產(例如合資格的證券或外匯基金票據/債券)來滿足按金要求。
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參與者超越持倉限制時,聯交所為了維持市場有序運作,有權要求該參與者將相關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轉移,直至其持倉量回落至合規水平。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 Question 8 of 31
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並已登記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的經紀行,收到一位客戶透過滬港通買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指令。關於此交易的執行與結算流程,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中,有關交易執行、結算及交收流程的理解。考生應清楚區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和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角色。CCEP是負責接收客戶買賣盤並透過聯交所設立的子公司將指令傳遞至內地交易所的聯交所參與者。北向交易的買賣盤是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進行配對和執行的,而非在香港聯交所的平台。在結算層面,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擔當中介角色。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者,代表所有香港的CCCP與中國結算進行集中結算,並承擔對CCCP的交收責任。因此,個別香港經紀行(即使是CCEP或CCCP)不會直接與中國結算進行交收。理解這個多層次的市場基礎設施是掌握滬港深通運作模式的關鍵。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中,有關交易執行、結算及交收流程的理解。考生應清楚區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和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角色。CCEP是負責接收客戶買賣盤並透過聯交所設立的子公司將指令傳遞至內地交易所的聯交所參與者。北向交易的買賣盤是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進行配對和執行的,而非在香港聯交所的平台。在結算層面,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擔當中介角色。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者,代表所有香港的CCCP與中國結算進行集中結算,並承擔對CCCP的交收責任。因此,個別香港經紀行(即使是CCEP或CCCP)不會直接與中國結算進行交收。理解這個多層次的市場基礎設施是掌握滬港深通運作模式的關鍵。
- Question 9 of 31
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股本分為普通股和A類優先股。公司管理層提議修改A類優先股的股息權利,並在A類優先股的股東類別大會上以78%的贊成票通過了特別決議。部分反對該決議的A類優先股股東打算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撤銷此項變更。根據《公司條例》,這些提出呈請的股東必須滿足甚麼最低持股門檻?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當一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條例為該類別股份的少數股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機制。即使變更已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並通過了該類別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即獲得至少75%的投票權支持),持有異議的股東仍然有權尋求法律濟助。具體而言,任何合計持有該類別股份總投票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項權利變更。此申請必須在變更決議通過後的指定期限內提出。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該變更是否對申請人構成不公平的損害。法院的裁決是最終的,可以確認或撤銷該項變更。這個機制旨在平衡多數股東的意願與保障少數股東免受不公平對待的需要。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當一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條例為該類別股份的少數股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機制。即使變更已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並通過了該類別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即獲得至少75%的投票權支持),持有異議的股東仍然有權尋求法律濟助。具體而言,任何合計持有該類別股份總投票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項權利變更。此申請必須在變更決議通過後的指定期限內提出。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該變更是否對申請人構成不公平的損害。法院的裁決是最終的,可以確認或撤銷該項變更。這個機制旨在平衡多數股東的意願與保障少數股東免受不公平對待的需要。
- Question 10 of 31
10. Question
卓越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持牌代表李小姐正在協助新客戶陳先生開立一個保證金交易帳戶。陳先生計劃將實物股票證書作為抵押品存入,並打算直接將一筆資金轉帳至卓越證券指定的銀行帳戶。陳先生亦詢問李小姐,由於他經常出差,能否代為接收每月的戶口結單。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卓越證券在收到陳先生的實物股票證書後,必須在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他發出收據。
II. 由於陳先生是直接將款項存入卓越證券的銀行帳戶,卓越證券無須就該筆存款向陳先生發出收據。
III. 李小姐作為卓越證券的僱員,可以在獲得陳先生書面授權後,代為接收其戶口結單。
IV. 卓越證券必須將陳先生的戶口月結單保留至少兩年。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當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收取客戶的資產(例如實物股票證書)作為保證金交易的抵押品時,必須在接獲該等資產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收據。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某些情況下無須發出收據,其中一種情況是客戶直接將客戶款項存入中介人在銀行的帳戶。這是因為客戶會收到銀行的存款記錄作為證據。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為了保障客戶的利益,中介人的僱員或高級人員不得代客戶接收成交單據、戶口結單或收據,即使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授權亦然。客戶只能指定中介人僱員或高級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作為收件人。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相關規定,中介人必須保留戶口月結單至少7年。而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的保留期限則為至少兩年。因此,陳述 IV 關於月結單保留兩年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當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收取客戶的資產(例如實物股票證書)作為保證金交易的抵押品時,必須在接獲該等資產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收據。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某些情況下無須發出收據,其中一種情況是客戶直接將客戶款項存入中介人在銀行的帳戶。這是因為客戶會收到銀行的存款記錄作為證據。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為了保障客戶的利益,中介人的僱員或高級人員不得代客戶接收成交單據、戶口結單或收據,即使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授權亦然。客戶只能指定中介人僱員或高級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作為收件人。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相關規定,中介人必須保留戶口月結單至少7年。而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的保留期限則為至少兩年。因此,陳述 IV 關於月結單保留兩年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1
11. Question
卓越交易行是一家聯交所期權買賣參與者,與精明經紀行(一家經紀參與者)簽訂了期權經紀協議書。精明經紀行的一位客戶進行了一系列高風險的期權交易後,市場出現不利變動,導致精明經紀行未能及時履行卓越交易行發出的按金要求。根據聯交所的規則,卓越交易行在此情況下應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期權買賣參與者(Trading Participant)與經紀參與者(Broker Participant)之間關係及監管責任的理解。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買賣參與者與經紀參與者簽訂期權經紀協議書後,就規則及程序而言,該經紀參與者即被視為買賣參與者的客戶。買賣參與者負有監察其經紀參與者履行財務責任的義務,這包括迅速履行所有關於按金、期權金及交收責任的要求。如果經紀參與者未能履行這些責任,買賣參與者的首要監管責任是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並清楚指明違約的經紀參與者身份。雖然平倉可能是必要的風險管理步驟,但向監管機構即時通報是其不可推卸的首要責任。直接聯絡最終客戶或提供信貸並非規則所規定的首要行動。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期權買賣參與者(Trading Participant)與經紀參與者(Broker Participant)之間關係及監管責任的理解。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買賣參與者與經紀參與者簽訂期權經紀協議書後,就規則及程序而言,該經紀參與者即被視為買賣參與者的客戶。買賣參與者負有監察其經紀參與者履行財務責任的義務,這包括迅速履行所有關於按金、期權金及交收責任的要求。如果經紀參與者未能履行這些責任,買賣參與者的首要監管責任是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並清楚指明違約的經紀參與者身份。雖然平倉可能是必要的風險管理步驟,但向監管機構即時通報是其不可推卸的首要責任。直接聯絡最終客戶或提供信貸並非規則所規定的首要行動。
- Question 12 of 31
12.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的一名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他因長期病患休假了14個月後重返工作崗位。他的直屬上司兼負責人員李女士在審閱其紀錄時,發現陳先生完全錯過了上一個曆年的持續專業培訓(CPT)要求。根據《持續培訓的指引》,李女士應採取以下哪項最恰當的行動?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個人持續責任的理解,特別是關於《持續培訓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的要求。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所有持牌代表每年均須完成指定時數的持續專業培訓(CPT),以確保其專業知識、技能及操守標準能與時並進。持牌法團(即僱主)負有首要責任,確保其代表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包括CPT要求。若持牌代表未能完成CPT時數,持牌法團應制定內部政策處理,例如要求該代表在指定期限內補足所欠缺的時數。在該代表證明其已重新具備執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之前,公司不應允許其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申報任何可能對其持牌代表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的重大事宜。長時間未能履行CPT要求可能被視為影響其勝任能力的事件,因此,與證監會溝通並匯報處理方案是審慎及合規的做法。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個人持續責任的理解,特別是關於《持續培訓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的要求。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所有持牌代表每年均須完成指定時數的持續專業培訓(CPT),以確保其專業知識、技能及操守標準能與時並進。持牌法團(即僱主)負有首要責任,確保其代表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包括CPT要求。若持牌代表未能完成CPT時數,持牌法團應制定內部政策處理,例如要求該代表在指定期限內補足所欠缺的時數。在該代表證明其已重新具備執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之前,公司不應允許其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申報任何可能對其持牌代表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的重大事宜。長時間未能履行CPT要求可能被視為影響其勝任能力的事件,因此,與證監會溝通並匯報處理方案是審慎及合規的做法。
- Question 13 of 31
13. Question
宏達證券的一位保證金客戶陳先生,其再質押證券抵押品的常設授權將於6月30日到期。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如果宏達證券希望以「被視為續期」的方式為陳先生的授權續期,下列哪項行動是正確的?
Correct本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有關續期客戶常設授權以匯集及再質押其證券抵押品的程序的理解。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在再質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前,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常設授權。此授權必須每年續期。規則中訂明了一種「被視為續期」的程序,允許持牌法團在客戶不反對的情況下自動為授權續期。要採用此程序,持牌法團必須嚴格遵守特定的時間表和溝通要求。首先,持牌法團必須在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至少14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提醒客戶授權即將到期,並告知他除非提出反對,否則授權將按相同條款續期。其次,在舊授權到期後,持牌法團必須在一個星期內,向客戶提供一份該授權已經續期的書面確認書。考生應仔細分析每個選項中的時間點,以確定哪一個完全符合這兩項關鍵的程序要求。
Incorrect本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有關續期客戶常設授權以匯集及再質押其證券抵押品的程序的理解。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在再質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前,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常設授權。此授權必須每年續期。規則中訂明了一種「被視為續期」的程序,允許持牌法團在客戶不反對的情況下自動為授權續期。要採用此程序,持牌法團必須嚴格遵守特定的時間表和溝通要求。首先,持牌法團必須在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至少14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提醒客戶授權即將到期,並告知他除非提出反對,否則授權將按相同條款續期。其次,在舊授權到期後,持牌法團必須在一個星期內,向客戶提供一份該授權已經續期的書面確認書。考生應仔細分析每個選項中的時間點,以確定哪一個完全符合這兩項關鍵的程序要求。
- Question 14 of 31
14. Question
一位客戶透過其經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入一批股份,總交易金額為100,000港元。在審閱交易單據時,他注意到數項相關的交易費用。關於構成香港證券交易總成本的各項費用,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從價印花稅須由買賣雙方根據交易價值各自繳納。
II. 交易徵費由證監會收取,其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資金。
III. 由於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規模已達到目標水平,投資者賠償徵費目前暫停徵收。
IV. 經紀行向客戶收取的佣金設有由香港交易所規定的最低費率。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交易相關費用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印花稅條例》,在香港進行的股票轉讓,買賣雙方均須各自繳納從價印花稅。稅率按交易代價或價值的既定百分比計算。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交易徵費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取,主要用於資助證監會的營運開支,以履行其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職能。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資金的是投資者賠償徵費,而非交易徵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投資者賠償徵費的目的是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資金。當基金的淨資產值達到預定水平時,證監會便會暫停徵收此項徵費。自2005年12月19日起,由於基金規模已達標,投資者賠償徵費一直暫停徵收,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香港交易所已於2003年4月1日起撤銷最低經紀佣金制度。目前,經紀行向客戶收取的佣金費率由雙方自由協商決定,並不存在由交易所規定的最低費率。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交易相關費用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印花稅條例》,在香港進行的股票轉讓,買賣雙方均須各自繳納從價印花稅。稅率按交易代價或價值的既定百分比計算。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交易徵費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取,主要用於資助證監會的營運開支,以履行其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職能。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資金的是投資者賠償徵費,而非交易徵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投資者賠償徵費的目的是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資金。當基金的淨資產值達到預定水平時,證監會便會暫停徵收此項徵費。自2005年12月19日起,由於基金規模已達標,投資者賠償徵費一直暫停徵收,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香港交易所已於2003年4月1日起撤銷最低經紀佣金制度。目前,經紀行向客戶收取的佣金費率由雙方自由協商決定,並不存在由交易所規定的最低費率。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1
15.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注意到其新客戶張先生的賬戶出現若干活動。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下列哪些情況應被視為潛在可疑交易的指標,並應促使該代表向其洗錢報告主任報告?
I. 張先生在數天內透過多次現金存款存入資金,每次金額均略低於大額交易的呈報門檻。
II. 資金到賬後,張先生立即將其用於買賣波動性低的藍籌股,並在沒有明顯投資策略的情況下迅速賣出,對交易產生的小額虧損似乎並不在意。
III. 張先生要求將出售證券所得的款項轉賬至一個由第三方持有、位於被認為是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銀行賬戶。
IV. 張先生頻繁地向該代表查詢有關公司內部反洗錢政策的具體細節,特別是關於交易報告的金額門檻。Correct根據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本案中描述的所有活動均是典型的洗錢活動危險信號。
I. 在短時間內進行多次略低於報告門檻的現金存款,是典型的「拆分交易」(structuring) 手法,旨在規避大額交易的申報規定,這本身已極具可疑性。
II. 迅速買賣證券而沒有明顯的投資目的,且對交易虧損漠不關心,這可能是「分層處理」(layering) 階段的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獲利,而是為了混淆資金來源,使其看似合法的投資活動所得。
III. 要求將資金轉移至一個不相關的第三方賬戶,特別是該賬戶位於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這是洗錢活動中一個非常嚴重的危險信號。這可能屬於「整合」(integration) 階段,即將已清洗的資金重新引入合法經濟體系。
IV. 客戶對持牌法團的內部反洗錢監控程序及報告門檻表現出不尋常的興趣,可能是在「試探」公司監控系統的漏洞,以便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被發現。這種行為本身就應引起警惕。
由於所有四項陳述都描述了應引起持牌代表警惕並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的潛在可疑活動,因此所有陳述都是正確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本案中描述的所有活動均是典型的洗錢活動危險信號。
I. 在短時間內進行多次略低於報告門檻的現金存款,是典型的「拆分交易」(structuring) 手法,旨在規避大額交易的申報規定,這本身已極具可疑性。
II. 迅速買賣證券而沒有明顯的投資目的,且對交易虧損漠不關心,這可能是「分層處理」(layering) 階段的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獲利,而是為了混淆資金來源,使其看似合法的投資活動所得。
III. 要求將資金轉移至一個不相關的第三方賬戶,特別是該賬戶位於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這是洗錢活動中一個非常嚴重的危險信號。這可能屬於「整合」(integration) 階段,即將已清洗的資金重新引入合法經濟體系。
IV. 客戶對持牌法團的內部反洗錢監控程序及報告門檻表現出不尋常的興趣,可能是在「試探」公司監控系統的漏洞,以便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被發現。這種行為本身就應引起警惕。
由於所有四項陳述都描述了應引起持牌代表警惕並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的潛在可疑活動,因此所有陳述都是正確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1
16.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懷疑某持牌法團「宏達資本」可能涉及市場失當行為,並成功向裁判官法院申請了搜查手令,以進入其辦公室進行調查。關於證監會調查員在執行此手令時的權力及相關法律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手令的有效期通常為 7 天,並授權證監會調查員在必要時可強行進入該處所。
II. 調查員有權檢取並保留在處所內發現的相關紀錄,一般保留期為 6 個月,除非因法律程序需要而延長。
III. 調查員只能要求該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交出文件,而不能要求其他級別的員工。
IV. 如果一名員工在調查員到達前,根據其主管的指示銷毀了文件,只有該主管觸犯了妨礙調查的罪行。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證監會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此手令的有效期為發出後的7天內。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在有需要時可使用武力強行進入指明的處所。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同一條例,獲授權人員有權檢取並保留任何他們認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一般的保留期限為6個月,但如果該等文件因任何刑事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展開的法律程序而需要,保留期可以延長。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手令授權調查員可要求「身處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士」交出紀錄或文件。這並不局限於負責人員或高級管理層,而是包括在場的任何員工或個人。因此,陳述 III 的說法不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2條訂明,「任何人」銷毀、捏改或隱藏根據第VIII部規定須出示的文件,即屬犯罪。這意味著執行銷毀動作的員工和下達指示的主管都可能負上刑事責任,而非僅限於主管。因此,陳述 IV 的說法不正確。
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證監會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此手令的有效期為發出後的7天內。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在有需要時可使用武力強行進入指明的處所。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同一條例,獲授權人員有權檢取並保留任何他們認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一般的保留期限為6個月,但如果該等文件因任何刑事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展開的法律程序而需要,保留期可以延長。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手令授權調查員可要求「身處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士」交出紀錄或文件。這並不局限於負責人員或高級管理層,而是包括在場的任何員工或個人。因此,陳述 III 的說法不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2條訂明,「任何人」銷毀、捏改或隱藏根據第VIII部規定須出示的文件,即屬犯罪。這意味著執行銷毀動作的員工和下達指示的主管都可能負上刑事責任,而非僅限於主管。因此,陳述 IV 的說法不正確。
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1
17.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在進行年度審查時,要求持牌代表李先生出示過去三年的持續專業培訓(CPT)出席紀錄。李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一年的出席證明,並解釋說他遺失了兩年半前參加的數個課程的證明書。根據《持續培訓的指引》,此情況最可能導致的直接監管考慮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個人及法團有責任妥善保存持續專業培訓(CPT)的相關紀錄。指引明確規定,有關培訓課程的資料及出席紀錄必須至少保留三年。未能提供此類證明會引起監管機構對其是否遵守持續培訓規定的嚴重關注。這種缺失可能會對個人是否被視為「適當人選」產生負面影響,因為遵守持續培訓規定是維持此資格的關鍵部分。若持牌個人或法團未能履行此責任,證監會(適用於持牌法團及其代表)或金管局(適用於註冊機構及其人員)可能會採取紀律行動。因此,即使聲稱已參加課程,缺乏文件證明本身就是一個合規問題。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個人及法團有責任妥善保存持續專業培訓(CPT)的相關紀錄。指引明確規定,有關培訓課程的資料及出席紀錄必須至少保留三年。未能提供此類證明會引起監管機構對其是否遵守持續培訓規定的嚴重關注。這種缺失可能會對個人是否被視為「適當人選」產生負面影響,因為遵守持續培訓規定是維持此資格的關鍵部分。若持牌個人或法團未能履行此責任,證監會(適用於持牌法團及其代表)或金管局(適用於註冊機構及其人員)可能會採取紀律行動。因此,即使聲稱已參加課程,缺乏文件證明本身就是一個合規問題。
- Question 18 of 31
18. Question
一名散戶投資者陳先生,在某上市公司股價高位時買入其股票,但其後股價大幅下跌。他後來得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正就他買入股票期間,該公司董事涉嫌操縱市場的行為展開調查。就陳先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其損失尋求民事補償的權利而言,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等待市場失当行为审裁处对该公司董事作出裁断后,才能对其提出民事索偿。
II. 由於交易可能涉及市場失當行為,陳先生可以主張他購買股票的交易無效,並要求證券行退還款項。
III. 假如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最終裁定存在市場失當行為,陳先生可以在其後的民事訴訟中,將該裁斷作為證據來支持他的索償。
IV. 即使陳先生能夠證明他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法院也只有在裁定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情況下,才會命令違規者作出賠償。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提出民事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這項權利是獨立的,不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或刑事法庭是否已對該行為作出裁斷。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陳先生無需等待審裁處的裁決即可展開其民事索償程序。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0條明確規定,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此條文旨在維持市場交易的最終性及穩定性。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陳先生不能以市場失當行為為由,主張其股票交易無效。然而,該條例亦訂明,審裁處的裁斷可在民事訴訟中被接納為證據。這有助於索償人證明其案情。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即使索償人能證明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法院在判給損害賠償時,仍須信納在有關情況下,作出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提出民事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這項權利是獨立的,不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或刑事法庭是否已對該行為作出裁斷。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陳先生無需等待審裁處的裁決即可展開其民事索償程序。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0條明確規定,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此條文旨在維持市場交易的最終性及穩定性。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陳先生不能以市場失當行為為由,主張其股票交易無效。然而,該條例亦訂明,審裁處的裁斷可在民事訴訟中被接納為證據。這有助於索償人證明其案情。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即使索償人能證明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法院在判給損害賠償時,仍須信納在有關情況下,作出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1
19. Question
卓越證券是一家聯交所參與者。在一次內部合規審查中,發現了數項潛在違規行為。根據《交易所規則》,下列哪些情況最有可能直接觸發聯交所對卓越證券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
I. 一名交易員因操作失誤,導致一筆大額交易未能按時在 T+2 日完成交收。
II. 一名持牌代表向一位保守型風險偏好的客戶推薦了高風險的衍生產品,違反了合適性要求。
III. 該公司在處理一宗須透過持續淨額交收系統結算的交易時,延遲向聯交所報告其結算困難。
IV. 該公司的速動資金低於《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水平,但其負責人員僅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並未立即知會證監會。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之間紀律處分權力劃分的理解。根據監管框架,證監會是中介人(包括交易所參與者)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處理違反《證券及期货條例》、其附屬法例及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等事宜。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力則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範圍以外的事宜,特別是與其市場運作直接相關的範疇,例如買賣、結算、交收以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
陳述 I 描述了未能按時在 T+2 完成交收的情況。這是直接違反聯交所的交收規則,因此屬於聯交所的紀律處分範圍。
陳述 II 描述了違反合適性要求的情況。這直接觸犯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中關於了解客戶及確保建議合適性的規定,因此應由證監會處理。
陳述 III 描述了延遲報告結算困難。這同樣是與結算程序直接相關的違規行為,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屬於聯交所的管轄範圍。
陳述 IV 描述了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及未有知會監管機構的情況。中介人的財政穩健性由證監會根據《財政資源規則》進行監管,未能遵守此規則及相關的通知要求,是證監會重點關注的紀律事宜。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所述的情況會直接由聯交所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之間紀律處分權力劃分的理解。根據監管框架,證監會是中介人(包括交易所參與者)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處理違反《證券及期货條例》、其附屬法例及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等事宜。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力則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範圍以外的事宜,特別是與其市場運作直接相關的範疇,例如買賣、結算、交收以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
陳述 I 描述了未能按時在 T+2 完成交收的情況。這是直接違反聯交所的交收規則,因此屬於聯交所的紀律處分範圍。
陳述 II 描述了違反合適性要求的情況。這直接觸犯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中關於了解客戶及確保建議合適性的規定,因此應由證監會處理。
陳述 III 描述了延遲報告結算困難。這同樣是與結算程序直接相關的違規行為,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屬於聯交所的管轄範圍。
陳述 IV 描述了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及未有知會監管機構的情況。中介人的財政穩健性由證監會根據《財政資源規則》進行監管,未能遵守此規則及相關的通知要求,是證監會重點關注的紀律事宜。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所述的情況會直接由聯交所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
- Question 20 of 31
20.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一次內部審核中發現,公司的一名持牌代表在過去數月處理客戶交易時,未能完全遵守《操守準則》所載的其中一項一般原則。儘管該行為並未直接觸犯任何刑事法例,但已構成違規。就此情況,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違反《操守準則》的潛在後果?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簡稱《操守準則》)法律地位及違反其後果的理解。《操守準則》是證監會監管框架的核心部分,為持牌人及註冊人訂立了專業操守的標準。考生必須清楚,違反《操守準則》的條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不會自動導致刑事檢控或監禁。然而,這絕不意味著違反行為沒有嚴重後果。證監會將遵守《操守準則》的情況,作為判斷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繼續是「適當人選」以維持其牌照或註冊資格的關鍵考慮因素。若證監會認為違規行為嚴重,可以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譴責、罰款,甚至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操守準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若法庭認為《操守準則》的任何條文與該程序中產生的問題有關,便會考慮該條文。這意味著,雖然它不是刑事法規,但在民事或監管訴訟中具有實質的法律份量。因此,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確保已實施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所有業務活動均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簡稱《操守準則》)法律地位及違反其後果的理解。《操守準則》是證監會監管框架的核心部分,為持牌人及註冊人訂立了專業操守的標準。考生必須清楚,違反《操守準則》的條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不會自動導致刑事檢控或監禁。然而,這絕不意味著違反行為沒有嚴重後果。證監會將遵守《操守準則》的情況,作為判斷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繼續是「適當人選」以維持其牌照或註冊資格的關鍵考慮因素。若證監會認為違規行為嚴重,可以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譴責、罰款,甚至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操守準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若法庭認為《操守準則》的任何條文與該程序中產生的問題有關,便會考慮該條文。這意味著,雖然它不是刑事法規,但在民事或監管訴訟中具有實質的法律份量。因此,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確保已實施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所有業務活動均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 Question 21 of 31
21.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正在審核其標準客戶協議的草擬本。根據《操守準則》,以下哪一項條款最有可能被視為不可接受,並需要被刪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公司在與客戶訂立的書面客戶協議中,必須包含一項特定條款,以保障客戶的利益。該條款明確指出,當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該產品必須是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被認為是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此條款的效力至關重要,任何客戶協議中的其他條文,或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均不得減損此條款的效力。此規定旨在將提供合適建議的主要責任置於持牌人身上,防止他們利用免責聲明或複雜的法律術語來規避其基本責任。因此,任何試圖將投資決策的最終責任完全轉嫁給客戶,尤其是在中介人已提供建議的情況下,或聲稱客戶的確認可凌駕於中介人的合適性責任之上的條款,都是不被允許的。相反,協議中要求客戶提供準確資料、披露服務費用,以及包含標準風險披露聲明等,均是《操守準則》所規定或接受的標準做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公司在與客戶訂立的書面客戶協議中,必須包含一項特定條款,以保障客戶的利益。該條款明確指出,當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該產品必須是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被認為是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此條款的效力至關重要,任何客戶協議中的其他條文,或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均不得減損此條款的效力。此規定旨在將提供合適建議的主要責任置於持牌人身上,防止他們利用免責聲明或複雜的法律術語來規避其基本責任。因此,任何試圖將投資決策的最終責任完全轉嫁給客戶,尤其是在中介人已提供建議的情況下,或聲稱客戶的確認可凌駕於中介人的合適性責任之上的條款,都是不被允許的。相反,協議中要求客戶提供準確資料、披露服務費用,以及包含標準風險披露聲明等,均是《操守準則》所規定或接受的標準做法。
- Question 22 of 31
22. Question
環球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聯交所參與者。聯交所董事會經調查後,認為有表面證據證明該公司觸犯了《證券及期货條例》所界定的失當行為,並決定召開紀律聆訊。關於此紀律處分程序及其潛在後果,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聯交所董事會有權向環球證券處以罰款,並同時暫停其負責人員的註冊。
II. 聯交所董事會必須將其對環球證券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III. 倘若環球證券的資格被暫時吊銷,它有責任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以執行其在被暫停資格前已接獲的客戶買賣指示。
IV. 如果環球證券對聯交所董事會的最終紀律處分決定感到不滿,它有權在 14 天內向紀律委員會提出上訴。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對其參與者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及相關程序的理解。
I. 根據《交易所規則》,聯交所董事會擁有多項紀律處分權力,其中包括向交易所參與者徵收罰款,以及暫停或撤銷其負責人員的註冊。因此,董事會可以同時採取這兩項行動。該陳述是正確的。
II. 《交易所規則》明確規定,聯交所董事會須將其向交易所參與者提出的任何紀律處分行動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確保了監管機構的知情權。該陳述是正確的。
III. 當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被暫停時,其有責任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保障。規則要求,被暫停資格的參與者必須就其在被暫停前已接獲的任何客戶買賣指示,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執行,並立即將該委任以書面形式通知聯交所。該陳述是正確的。
IV. 根據相關程序,交易所參與者有權向紀律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決定,是由聯交所「行政總裁」作出的紀律處分措施,而非「聯交所董事會」的決定。聯交所董事會的決定通常有不同的上訴機制(例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因此,該陳述將上訴程序與錯誤的決策機構聯繫起來,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對其參與者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及相關程序的理解。
I. 根據《交易所規則》,聯交所董事會擁有多項紀律處分權力,其中包括向交易所參與者徵收罰款,以及暫停或撤銷其負責人員的註冊。因此,董事會可以同時採取這兩項行動。該陳述是正確的。
II. 《交易所規則》明確規定,聯交所董事會須將其向交易所參與者提出的任何紀律處分行動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確保了監管機構的知情權。該陳述是正確的。
III. 當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被暫停時,其有責任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保障。規則要求,被暫停資格的參與者必須就其在被暫停前已接獲的任何客戶買賣指示,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執行,並立即將該委任以書面形式通知聯交所。該陳述是正確的。
IV. 根據相關程序,交易所參與者有權向紀律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決定,是由聯交所「行政總裁」作出的紀律處分措施,而非「聯交所董事會」的決定。聯交所董事會的決定通常有不同的上訴機制(例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因此,該陳述將上訴程序與錯誤的決策機構聯繫起來,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 Question 23 of 31
2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亞洲動力控股」,最近宣布出售其佔總資產及收入95%的核心製造業務。交易完成後,該公司餘下的資產主要為現金及少量投資。董事會表示正積極尋找新的收購目標。根據《上市規則》,在此情況下,聯交所可以基於哪些理由考慮指令該公司的證券停牌?
I. 發行人未能維持足夠的公眾持股量。
II. 聯交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
III. 發行人必須立即從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提取其所有證券。
IV. 聯交所認為發行人不再適合上市。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聯交所有權在特定情況下指令證券停牌,以維持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在本個案中,「亞洲動力控股」出售了其核心業務,導致其幾乎沒有實質的業務運作。這直接觸發了《上市規則》中關於上市公司須擁有足夠業務運作的規定。因此,陳述 II 是聯交所可以指令停牌的有效理由。由於發行人已失去其上市時所依據的核心業務,聯交所亦可據此判斷該發行人整體上不再符合持續上市的資格,即陳述 IV 所述的情況。陳述 I 關於公眾持股量的問題,在題目的情境中並未提及,因此不能作為直接理由。陳述 III 提及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證券,這與上市資格或停牌理由無關,而是關於結算及交收的操作,因此不正確。綜合分析,聯交所的主要考慮是公司是否仍有實質業務支持其上市地位。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聯交所有權在特定情況下指令證券停牌,以維持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在本個案中,「亞洲動力控股」出售了其核心業務,導致其幾乎沒有實質的業務運作。這直接觸發了《上市規則》中關於上市公司須擁有足夠業務運作的規定。因此,陳述 II 是聯交所可以指令停牌的有效理由。由於發行人已失去其上市時所依據的核心業務,聯交所亦可據此判斷該發行人整體上不再符合持續上市的資格,即陳述 IV 所述的情況。陳述 I 關於公眾持股量的問題,在題目的情境中並未提及,因此不能作為直接理由。陳述 III 提及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證券,這與上市資格或停牌理由無關,而是關於結算及交收的操作,因此不正確。綜合分析,聯交所的主要考慮是公司是否仍有實質業務支持其上市地位。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1
24.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為一位高資產淨值客戶管理投資組合。在一次會面中,該客戶為答謝該代表過去一年的卓越表現,向其提供一個內含大筆現金的利是。同時,客戶口頭上建議該代表將一個原定於開市時執行的大額賣出指令延遲數小時,希望市況會有所反彈。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該代表應採取以下哪些行動?
I. 該代表可私下接受該現金利是,因這是客戶表示感謝的常見方式。
II. 為了維持良好的客戶關係,該代表應遵循客戶的口頭建議,延遲執行賣出指令。
III. 該代表應立即向其主管或合規部門報告客戶贈送現金利是一事。
IV. 除非收到客戶正式及可被記錄的更改指示,否則該代表應按原先指示盡快執行賣出盤。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一般原則2(勤勉盡責),持牌人必須以誠實、公平的態度行事,並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陳述I是不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条例》第9條及《操守準則》,持牌代表在未獲其主事人(即其僱主)許可的情況下,不應索取或收受任何可能妨礙其履行職責的利益。即使是出於感謝,大額現金利是也可能被視為一種不當利益,可能引致利益衝突,因此必須申報,不能私下接受。陳述II是不正確的。《操守準則》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盡快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延遲執行指令以期盼市況好轉,是違反了「勤勉盡責」及「從速執行指示」的原則,除非客戶發出正式的更改指示。陳述III是正確的。面對客戶提供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饋贈時,標準的合規程序是立即向主管或合規部門報告,以尋求指引並妥善記錄,這是管理利益衝突的關鍵步驟。陳述IV是正確的。持牌代表有責任按照客戶的明確指示行事。為保障客戶和公司,任何對原始指示的修改都應有正式記錄。在沒有收到此類正式更改指示前,代表應繼續執行最初的指令,以履行其勤勉盡責的責任。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V。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一般原則2(勤勉盡責),持牌人必須以誠實、公平的態度行事,並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陳述I是不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条例》第9條及《操守準則》,持牌代表在未獲其主事人(即其僱主)許可的情況下,不應索取或收受任何可能妨礙其履行職責的利益。即使是出於感謝,大額現金利是也可能被視為一種不當利益,可能引致利益衝突,因此必須申報,不能私下接受。陳述II是不正確的。《操守準則》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盡快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延遲執行指令以期盼市況好轉,是違反了「勤勉盡責」及「從速執行指示」的原則,除非客戶發出正式的更改指示。陳述III是正確的。面對客戶提供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饋贈時,標準的合規程序是立即向主管或合規部門報告,以尋求指引並妥善記錄,這是管理利益衝突的關鍵步驟。陳述IV是正確的。持牌代表有責任按照客戶的明確指示行事。為保障客戶和公司,任何對原始指示的修改都應有正式記錄。在沒有收到此類正式更改指示前,代表應繼續執行最初的指令,以履行其勤勉盡責的責任。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V。
- Question 25 of 31
2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的證券公司同時是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及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該公司為其客戶執行了大量的滬股通(北向交易)買賣盤。關於該公司在這些交易中的結算責任和風險管理要求,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結算及風險管理機制的理解。在北向交易的結構中,香港的券商若要為客戶處理A股交易,必須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以執行交易,並成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以進行結算。關鍵在於理解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集中處理所有來自香港CCCP的交易結算。這意味著,個別CCCP的交收責任是向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而非直接向中國結算負責。中央結算公司繼而承擔了對中國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此外,為了管理跨境結算風險,中央結算公司會向CCCP收取特定的保證金,包括「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根據規則,這些與北向交易相關的保證金及差額繳款必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除非中央結算公司另有批准。這項要求確保了在內地市場的結算流程能以其本地貨幣順利進行。考生應區分交易執行(由CCEP在內地交易所平台進行)與結算交收(由CCCP透過中央結算公司及中國結算的系統處理)之間的區別。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結算及風險管理機制的理解。在北向交易的結構中,香港的券商若要為客戶處理A股交易,必須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以執行交易,並成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以進行結算。關鍵在於理解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集中處理所有來自香港CCCP的交易結算。這意味著,個別CCCP的交收責任是向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而非直接向中國結算負責。中央結算公司繼而承擔了對中國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此外,為了管理跨境結算風險,中央結算公司會向CCCP收取特定的保證金,包括「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根據規則,這些與北向交易相關的保證金及差額繳款必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除非中央結算公司另有批准。這項要求確保了在內地市場的結算流程能以其本地貨幣順利進行。考生應區分交易執行(由CCEP在內地交易所平台進行)與結算交收(由CCCP透過中央結算公司及中國結算的系統處理)之間的區別。
- Question 26 of 31
26.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與其主管討論一宗涉嫌市場失當行為案件的潛在後果。在討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程序時,他們提出了以下幾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在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時,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舉證準則。
II. 審裁處必須嚴格遵守適用於刑事法院的證據規則,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
III. 審裁處由一名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另外兩名非公職人員擔任成員。
IV. 審裁處的裁定為最終決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其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訴。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運作有其特定規則。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採用民事案件的舉證準則,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更嚴格的「無合理疑點」準則。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審裁處的構成確實是由一名獲委任為主席的法官,以及兩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成員組成。然而,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審裁處在進行研訊時不受適用於法院的證據規則約束,這使其能夠更靈活地接納和評估證據。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審裁處的裁定並非最終決定;相關人士可以就審裁處的裁定及任何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運作有其特定規則。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採用民事案件的舉證準則,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更嚴格的「無合理疑點」準則。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審裁處的構成確實是由一名獲委任為主席的法官,以及兩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成員組成。然而,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審裁處在進行研訊時不受適用於法院的證據規則約束,這使其能夠更靈活地接納和評估證據。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審裁處的裁定並非最終決定;相關人士可以就審裁處的裁定及任何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1
27.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持牌法團,並有再質押客戶證券抵押品的安排。由於近期市場波動,其從銀行信貸融通中提取的未清繳借款餘額,在過去連續兩週一直維持在其信貸總額度的85%。根據證監會的相關指引,宏達證券的管理層應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適用於證券保證金融資的風險管理指引》中關於審慎銀行借貸及通報規定的理解。根據該指引,每名再質押證券抵押品的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持牌人,必須監察其銀行信貸融通的使用情況。當其未清繳的借款餘額在連續兩個星期的期間,相等於或超過其銀行信貸融通總額度的80%時,便會觸發特定的監管通報責任。此舉的目的是為了讓證監會能及時了解可能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持牌法團,從而進行有效的持續監管。考生需要準確掌握觸發通報的百分比門檻(80%)、持續時間(連續兩星期)以及通報的時限(發生後一個營業日內)和方式(書面通知)。理解這些具體要求對於確保持牌法團遵守監管規定至關重要。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適用於證券保證金融資的風險管理指引》中關於審慎銀行借貸及通報規定的理解。根據該指引,每名再質押證券抵押品的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持牌人,必須監察其銀行信貸融通的使用情況。當其未清繳的借款餘額在連續兩個星期的期間,相等於或超過其銀行信貸融通總額度的80%時,便會觸發特定的監管通報責任。此舉的目的是為了讓證監會能及時了解可能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持牌法團,從而進行有效的持續監管。考生需要準確掌握觸發通報的百分比門檻(80%)、持續時間(連續兩星期)以及通報的時限(發生後一個營業日內)和方式(書面通知)。理解這些具體要求對於確保持牌法團遵守監管規定至關重要。
- Question 28 of 31
28.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正在評估一個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全新電子交易系統。該系統專門用於配對香港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買賣盤,但其設計特點是在交易執行前,不會向參與者披露買賣盤的價格或數量。根據《操守準則》,這個系統最恰當的分類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某些電子交易系統因其特定的運作模式而受到額外規管。當一個由持牌人或註冊人經營的電子系統,在缺乏交易前透明度(即在交易執行前不公開買賣盤的價格或數量)的情況下,為上市證券進行交易配對時,該系統會被歸類為「另類交易平台」。這些平台,俗稱「暗池」,其主要特點是隱藏了市場深度,旨在為機構投資者執行大額交易時,盡量減少對市場價格的影響。經營或使用這類平台的持牌法團必須遵守《操守準則》第19段及附表8的特定規定,當中涵蓋了系統穩健性、公平接觸、透明度及監控等方面的要求。考生應區分此概念與「自動化交易服務」(一個更廣泛的術語,涵蓋所有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系統)及「直達市場安排」(指客戶直接透過經紀的設施向交易所傳送交易指示的安排)之間的差異。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某些電子交易系統因其特定的運作模式而受到額外規管。當一個由持牌人或註冊人經營的電子系統,在缺乏交易前透明度(即在交易執行前不公開買賣盤的價格或數量)的情況下,為上市證券進行交易配對時,該系統會被歸類為「另類交易平台」。這些平台,俗稱「暗池」,其主要特點是隱藏了市場深度,旨在為機構投資者執行大額交易時,盡量減少對市場價格的影響。經營或使用這類平台的持牌法團必須遵守《操守準則》第19段及附表8的特定規定,當中涵蓋了系統穩健性、公平接觸、透明度及監控等方面的要求。考生應區分此概念與「自動化交易服務」(一個更廣泛的術語,涵蓋所有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系統)及「直達市場安排」(指客戶直接透過經紀的設施向交易所傳送交易指示的安排)之間的差異。
- Question 29 of 31
2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計劃擴展其業務,開始從事特定類別的場外利率掉期交易。其負責人員正在評估公司為遵守香港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而需履行的責任。以下哪項最能描述該法團必須優先處理的核心合規領域?
Correct香港證監會分階段實施場外衍生工具的監管制度。首要及已全面實施的責任是強制性汇报和強制性結算。任何從事指定場外衍生工具(如利率掉期)交易的持牌法團,必須建立系統和程序,以履行向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進行汇报的責任。此外,對於某些標準化的利率掉期合約,持牌法團亦須遵守透過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的規定。這些是該制度的基石。
雖然資本規定、平台交易規定及對系統重要性參與者的監管是整個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們是在後續階段引入或仍在發展中。同樣地,採納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指引以建立穩健的內部監控,是滿足適當人選準則的持續要求,但強制性汇报和結算是新制度下最先實施的具體運作責任。因此,對於一家新進入此業務領域的公司而言,確保其具備履行汇报和結算責任的能力是首要任務。
Incorrect香港證監會分階段實施場外衍生工具的監管制度。首要及已全面實施的責任是強制性汇报和強制性結算。任何從事指定場外衍生工具(如利率掉期)交易的持牌法團,必須建立系統和程序,以履行向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進行汇报的責任。此外,對於某些標準化的利率掉期合約,持牌法團亦須遵守透過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的規定。這些是該制度的基石。
雖然資本規定、平台交易規定及對系統重要性參與者的監管是整個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們是在後續階段引入或仍在發展中。同樣地,採納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指引以建立穩健的內部監控,是滿足適當人選準則的持續要求,但強制性汇报和結算是新制度下最先實施的具體運作責任。因此,對於一家新進入此業務領域的公司而言,確保其具備履行汇报和結算責任的能力是首要任務。
- Question 30 of 31
30. Question
一位強積金計劃成員對其投資的強積金基金的投資經理表現、受托人的行政效率以及當初收到的推銷材料均感到不滿。根據積金局與證監會的職能劃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負責持續監察管理該強積金基金的投資經理的操守。
II. 積金局負責處理有關強積金計劃受托人行政失當的投訴。
III. 證監會負責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審批該基金的推銷材料。
IV. 積金局負責對任何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銷售行為採取執法行動。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監管強積金產品方面各自職能的理解。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證券及期货條例》,證監會負責發牌及持續監察對強積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的操守。陳述 II 是正確的。積金局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監督註冊計劃及核准受托人的行政與管理事宜,並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所有強積金產品及其相關的推銷材料,必須先獲得證監會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的規定審批及認可,方可向公眾推廣。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任何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例如有關中介人銷售手法的條文)的行為,是由證監會負責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而非積金局。積金局與證監會已訂立諒解備忘錄,以協調彼此的監管職能。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監管強積金產品方面各自職能的理解。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證券及期货條例》,證監會負責發牌及持續監察對強積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的操守。陳述 II 是正確的。積金局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監督註冊計劃及核准受托人的行政與管理事宜,並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所有強積金產品及其相關的推銷材料,必須先獲得證監會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的規定審批及認可,方可向公眾推廣。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任何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例如有關中介人銷售手法的條文)的行為,是由證監會負責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而非積金局。積金局與證監會已訂立諒解備忘錄,以協調彼此的監管職能。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1 of 31
31. Question
根據香港證監會(SFC)的規定,持牌法團在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時,應如何處理?
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的規定,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交易時,必須遵守嚴格的反洗錢(AML)程序。這些程序旨在防止金融系統被用於清洗犯罪所得。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釋:
選項 (a) 描述了在發現可疑交易時應採取的步驟。首先,應評估交易的性質和目的,以確定其是否異常或可疑。如果初步評估顯示交易可能涉及洗錢,則應立即向高級管理層報告,並由洗錢報告主任(MLRO)進行進一步調查。MLRO負責評估可疑交易,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
選項 (b)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處理客戶的資金。根據規定,客戶的資金應存放在獨立的客戶帳戶中,與法團自身的資金分開。這可以確保客戶的資金不會被用於法團自身的運營或投資,從而保護客戶的利益。此外,持牌法團應定期對客戶帳戶進行對帳,以確保帳戶餘額的準確性。
選項 (c)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法團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以便及時發現和報告可疑交易。這些制度和程序應包括對交易進行監控,並根據既定的指標識別異常交易。例如,如果客戶的交易模式與其已知的業務或財務狀況不符,則可能被視為可疑交易。一旦發現可疑交易,應立即向JFIU報告。
選項 (d)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保存客戶文件和交易記錄。根據規定,客戶文件應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並在業務關係終止後的至少六年內備存。交易記錄應在交易完成後的至少六年內備存,無論業務關係是否終止。這些記錄對於調查洗錢活動至關重要,並有助於確保法團遵守反洗錢規定。
綜合考慮以上各選項,選項 (c) 最能準確描述持牌法團在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方面的責任。因此,選項 (c) 是最合適的答案。
In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的規定,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交易時,必須遵守嚴格的反洗錢(AML)程序。這些程序旨在防止金融系統被用於清洗犯罪所得。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釋:
選項 (a) 描述了在發現可疑交易時應採取的步驟。首先,應評估交易的性質和目的,以確定其是否異常或可疑。如果初步評估顯示交易可能涉及洗錢,則應立即向高級管理層報告,並由洗錢報告主任(MLRO)進行進一步調查。MLRO負責評估可疑交易,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
選項 (b)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處理客戶的資金。根據規定,客戶的資金應存放在獨立的客戶帳戶中,與法團自身的資金分開。這可以確保客戶的資金不會被用於法團自身的運營或投資,從而保護客戶的利益。此外,持牌法團應定期對客戶帳戶進行對帳,以確保帳戶餘額的準確性。
選項 (c)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法團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以便及時發現和報告可疑交易。這些制度和程序應包括對交易進行監控,並根據既定的指標識別異常交易。例如,如果客戶的交易模式與其已知的業務或財務狀況不符,則可能被視為可疑交易。一旦發現可疑交易,應立即向JFIU報告。
選項 (d) 描述了持牌法團應如何保存客戶文件和交易記錄。根據規定,客戶文件應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並在業務關係終止後的至少六年內備存。交易記錄應在交易完成後的至少六年內備存,無論業務關係是否終止。這些記錄對於調查洗錢活動至關重要,並有助於確保法團遵守反洗錢規定。
綜合考慮以上各選項,選項 (c) 最能準確描述持牌法團在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方面的責任。因此,選項 (c) 是最合適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