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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輝煌投資持有上市公司德信集團 25% 的投票權。德信集團進行供股,輝煌投資作為包銷商,在供股完成後其持股量將增至 35%。此交易獲得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批准,並取得了《收購守則》下的清洗豁免。交易完成後,輝煌投資希望繼續增持德信集團的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輝煌投資在接下來的持股活動中受到何種限制?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ě則》,當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因公司發行新證券而導致其持股量跨越30%的強制要約門檻時,可以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以豁免其提出強制要約的責任,這就是「清洗豁免」。一旦清洗豁免被批准及交易完成後,該股東的持股水平將被視為一個新的「最低百分比持有量」。此後,該股東將受到「2%自由增購率」規則的約束。這意味著,從清洗交易完成之日起計的未來12個月內,該股東或其一致行動集團只能在不觸發新的強制要約義務的情況下,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在此案例中,輝煌投資在清洗交易後持有35%的股份,這成為了其新的基準。因此,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他們最多只能再增持2%的股份,使總持股量達到37%。 認為獲得清洗豁免後便可以自由增持股份至50%以下是一種誤解。清洗豁免僅針對該次特定交易,並非對未來所有增持行為的豁免;交易完成後,2%的自由增購率規則會立即適用於新的持股水平。另外兩個選項提出了不正確的時間限制,例如在6個月或12個月內完全禁止增持。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收購守則》並非完全禁止增持,而是在12個月的期間內將增持量限制在2%以內。.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ě則》,當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因公司發行新證券而導致其持股量跨越30%的強制要約門檻時,可以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以豁免其提出強制要約的責任,這就是「清洗豁免」。一旦清洗豁免被批准及交易完成後,該股東的持股水平將被視為一個新的「最低百分比持有量」。此後,該股東將受到「2%自由增購率」規則的約束。這意味著,從清洗交易完成之日起計的未來12個月內,該股東或其一致行動集團只能在不觸發新的強制要約義務的情況下,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在此案例中,輝煌投資在清洗交易後持有35%的股份,這成為了其新的基準。因此,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他們最多只能再增持2%的股份,使總持股量達到37%。 認為獲得清洗豁免後便可以自由增持股份至50%以下是一種誤解。清洗豁免僅針對該次特定交易,並非對未來所有增持行為的豁免;交易完成後,2%的自由增購率規則會立即適用於新的持股水平。另外兩個選項提出了不正確的時間限制,例如在6個月或12個月內完全禁止增持。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收購守則》並非完全禁止增持,而是在12個月的期間內將增持量限制在2%以內。.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準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H股上市。其保薦人正在審閱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對中國發行人的特定要求。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及相關附錄,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公司章程中必須包含的條款?
I. 章程必須明確界定內資股和H股為不同類別的股份,並闡明各類別股份所附帶的權利。
II. 章程必須包含召開類別股東大會的程序,以保障不同類別股東的權益。
III. 章程必須規定,H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任何爭議,均須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專屬仲裁。
IV. 章程必須規定,公司的財務報表僅需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及附錄十三D部,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H股發行人)的公司章程有特定要求,以保障香港投資者的權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H股發行人同時擁有在中國內地發行的內資股和在香港發行的H股,這兩類股份構成不同的股東類別。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明確界定各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權利,例如投票權和收取股息的權利。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公司建議的行動會影響某一類別股東的權利時(例如,修改H股股東的權利),除了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外,還必須召開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大會,並獲得該類別股東的特別批准。因此,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召開和舉行類別股東大會的詳細程序,這是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關鍵機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公司章程必須包含仲裁條款,以解決H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內資股股東之間的爭議,但《上市規則》規定,仲裁地可以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股東有權選擇其中之一,而非「專屬」於香港進行仲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為了符合香港的監管標準並讓國際投資者理解,H股發行人必須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製其財務報表。雖然公司也需要按中國會計準則為內地監管機構準備賬目,但向香港聯交所和投資者披露的必須是符合國際標準的財務報表。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及附錄十三D部,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H股發行人)的公司章程有特定要求,以保障香港投資者的權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H股發行人同時擁有在中國內地發行的內資股和在香港發行的H股,這兩類股份構成不同的股東類別。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明確界定各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權利,例如投票權和收取股息的權利。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公司建議的行動會影響某一類別股東的權利時(例如,修改H股股東的權利),除了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外,還必須召開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大會,並獲得該類別股東的特別批准。因此,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召開和舉行類別股東大會的詳細程序,這是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關鍵機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公司章程必須包含仲裁條款,以解決H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內資股股東之間的爭議,但《上市規則》規定,仲裁地可以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股東有權選擇其中之一,而非「專屬」於香港進行仲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為了符合香港的監管標準並讓國際投資者理解,H股發行人必須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製其財務報表。雖然公司也需要按中國會計準則為內地監管機構準備賬目,但向香港聯交所和投資者披露的必須是符合國際標準的財務報表。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卓越資本」正擔任「創新科技」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在招股章程最終定稿前,卓越資本的一名經辦人員發現創新科技的收益數據存在重大差異,可能誇大了其財務表現。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卓越資本的負責人員最應採取的即時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核心原則,保薦人的首要責任是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和投資大眾的利益。這要求保薦人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當發現招股章程中可能存在具誤導性的資料時,正確的即時行動是立即對該差異進行深入調查,並確保在刊發招股章程前更正所有具誤導性的資料,以維護市場的公正性。保薦人必須確保所有向公眾披露的資訊都是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其他選項均不恰當:建議客戶調整措辭以掩蓋問題,違反了誠實及公平行事的原則;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立即辭職,是逃避其作為市場把關者的責任;而繼續推進上市流程並只作內部記錄,則是嚴重失職,將會導致監管機構的嚴厲處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核心原則,保薦人的首要責任是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和投資大眾的利益。這要求保薦人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當發現招股章程中可能存在具誤導性的資料時,正確的即時行動是立即對該差異進行深入調查,並確保在刊發招股章程前更正所有具誤導性的資料,以維護市場的公正性。保薦人必須確保所有向公眾披露的資訊都是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其他選項均不恰當:建議客戶調整措辭以掩蓋問題,違反了誠實及公平行事的原則;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立即辭職,是逃避其作為市場把關者的責任;而繼續推進上市流程並只作內部記錄,則是嚴重失職,將會導致監管機構的嚴厲處分。.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海外的公司計劃透過發行香港預託證券(HDRs)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作第二上市。該公司正在與一家獲認可的金融機構草擬預託協議。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以下哪項是該預託協議必須包含的條款?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對香港預託證券(HDR)的規定,預託協議中必須包含若干關鍵條款以保障投資者。其中一項核心要求是,存管人必須在香港設立並備存一份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登記冊。這份登記冊須詳細記錄持有人的資料、香港預託證券的任何轉讓、發行或註銷,以及相關股份的提取情況。此舉確保了在香港有一個清晰、可供查閱的業權記錄,方便監管及保障持有人權益。 關於其他選項:預託協議的管轄法律應為香港法例或國際慣例普遍採用的法例,且不得妨礙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強制規定採用發行人所在地的法律是不正確的。此外,香港預託證券的一大特點是必須可以自由轉換為發行人的相關股份,設立任何形式的轉換鎖定期均違反此規定。最後,為了保障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資產安全,相關股份必須由託管人存於一個獨立帳戶,並以信託方式為持有人利益持有,絕不能與存管人或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混合存放。.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對香港預託證券(HDR)的規定,預託協議中必須包含若干關鍵條款以保障投資者。其中一項核心要求是,存管人必須在香港設立並備存一份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登記冊。這份登記冊須詳細記錄持有人的資料、香港預託證券的任何轉讓、發行或註銷,以及相關股份的提取情況。此舉確保了在香港有一個清晰、可供查閱的業權記錄,方便監管及保障持有人權益。 關於其他選項:預託協議的管轄法律應為香港法例或國際慣例普遍採用的法例,且不得妨礙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強制規定採用發行人所在地的法律是不正確的。此外,香港預託證券的一大特點是必須可以自由轉換為發行人的相關股份,設立任何形式的轉換鎖定期均違反此規定。最後,為了保障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資產安全,相關股份必須由託管人存於一個獨立帳戶,並以信託方式為持有人利益持有,絕不能與存管人或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混合存放。.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正考慮一項結構複雜的股份回購計劃。公司的財務顧問建議,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就《公司股份回購守則》的應用向證監會執行人員尋求指引。關於此類諮詢,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進行諮詢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避免公司因貿然行事而無意中違反守則。
II. 執行人員在提供諮詢意見後,會發出具法律約束力的正式裁定。
III. 如果查詢純屬假設性質,且未能識別相關利益方,執行人員有權拒絕作出裁定。
IV. 尋求執行人員的諮詢意見需要向證監會支付一筆固定的專業服務費用。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引言,如果對守則的應用或要求有任何疑問,應事先諮詢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人員的意見。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相關方在採取行動前了解監管機構的看法,從而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導致的違規行為。因此,陳述 I 是準確的。
然而,這些諮詢通常以非正式的口頭討論形式進行,其提供的意見不構成對執行人員有約束力的正式裁定。執行人員保留在獲得所有相關事實後重新考慮問題的權利。因此,陳述 II 關於意見具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回答純粹假設性的問題,或在未能識別與裁定有利害關係的各方身份時作出任何臨時裁定。這是為了確保其意見是基於具體和真實的背景情況。因此,陳述 III 是準確的。
《守則》明確指出,執行人員提供的諮詢服務是完全免費的,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引言,如果對守則的應用或要求有任何疑問,應事先諮詢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人員的意見。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相關方在採取行動前了解監管機構的看法,從而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導致的違規行為。因此,陳述 I 是準確的。
然而,這些諮詢通常以非正式的口頭討論形式進行,其提供的意見不構成對執行人員有約束力的正式裁定。執行人員保留在獲得所有相關事實後重新考慮問題的權利。因此,陳述 II 關於意見具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回答純粹假設性的問題,或在未能識別與裁定有利害關係的各方身份時作出任何臨時裁定。這是為了確保其意見是基於具體和真實的背景情況。因此,陳述 III 是準確的。
《守則》明確指出,執行人員提供的諮詢服務是完全免費的,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審閱其企業管治常規時,董事會認為由於公司特殊的營運模式,無法完全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中的某項守則條文。就此情況,該公司在編製其年度《企業管治報告》時應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其核心原則是「不遵守就解釋」。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偏離守則中的「守則條文」,但前提是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清楚地披露該項偏離,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此舉旨在提高透明度,讓股東及投資者能夠評估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是否合理。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報告中披露偏離情況並詳細解釋原因。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僅僅聲明已偏離守則條文而未提供任何解釋,這違反了「不遵守就解釋」原則的核心要求,因為「解釋」是強制性的。認為公司可以選擇不披露偏離,是混淆了「守則條文」與「建議最佳常規」的區別;對於後者,披露是建議性的,但對於前者則是強制性的。此外,上市公司偏離守則條文並不需要事先向香港交易所申請豁免或批准;監管框架的重點在於事後向市場作出透明的披露和交代,而非事前審批。.
Incorrect根據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其核心原則是「不遵守就解釋」。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偏離守則中的「守則條文」,但前提是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清楚地披露該項偏離,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此舉旨在提高透明度,讓股東及投資者能夠評估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是否合理。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報告中披露偏離情況並詳細解釋原因。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僅僅聲明已偏離守則條文而未提供任何解釋,這違反了「不遵守就解釋」原則的核心要求,因為「解釋」是強制性的。認為公司可以選擇不披露偏離,是混淆了「守則條文」與「建議最佳常規」的區別;對於後者,披露是建議性的,但對於前者則是強制性的。此外,上市公司偏離守則條文並不需要事先向香港交易所申請豁免或批准;監管框架的重點在於事後向市場作出透明的披露和交代,而非事前審批。.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大型公用事業公司,為提升股東價值,其董事會正考慮啟動一項股份回購計劃。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該公司可以採取以下哪種方式執行此計劃?
Correct根據香港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股份回購守則》),在香港上市的公用事業公司等公眾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時,主要有兩種獲准許的方式。第一種是「場內股份回購」,即公司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自己的股份。這種方式受《上市規則》的嚴格規管。第二種是「場外股份回購」,指在交易所外進行的股份回購交易。由於場外回購可能引發對股東公平待遇的憂慮,因此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執行人員的批准。因此,正確的陳述是公司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所進行場內回購,或在獲得證監會批准後進行場外回購。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聲稱公司只能透過與主要股東的私下協議進行場外回購是錯誤的,因為這不僅排除了普遍採用的場內回購方式,也誤解了場外回購的性質——它需要監管機構批准以確保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而非僅限於與主要股東的交易。另一個選項指出僅限於進行場內回購,這同樣不完整,因其忽略了在符合條件並獲證監會批准下進行場外回購的可能性。最後,關於透過發行可換股債券來間接回購股份的說法,在概念上是混淆的;發行債券是集資行為,而股份回購是返還資本給股東,兩者目的相反,且任何形式的股份回購均須遵守《股份回購守則》。.
Incorrect根據香港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股份回購守則》),在香港上市的公用事業公司等公眾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時,主要有兩種獲准許的方式。第一種是「場內股份回購」,即公司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自己的股份。這種方式受《上市規則》的嚴格規管。第二種是「場外股份回購」,指在交易所外進行的股份回購交易。由於場外回購可能引發對股東公平待遇的憂慮,因此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執行人員的批准。因此,正確的陳述是公司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所進行場內回購,或在獲得證監會批准後進行場外回購。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聲稱公司只能透過與主要股東的私下協議進行場外回購是錯誤的,因為這不僅排除了普遍採用的場內回購方式,也誤解了場外回購的性質——它需要監管機構批准以確保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而非僅限於與主要股東的交易。另一個選項指出僅限於進行場內回購,這同樣不完整,因其忽略了在符合條件並獲證監會批准下進行場外回購的可能性。最後,關於透過發行可換股債券來間接回購股份的說法,在概念上是混淆的;發行債券是集資行為,而股份回購是返還資本給股東,兩者目的相反,且任何形式的股份回購均須遵守《股份回購守則》。.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準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董事會正在審閱由專業團隊協助編製的招股章程草稿。根據相關的香港法例,對於招股章程內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哪一方須負上最主要的法律責任?
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發行公司的每位董事須就招股章程的內容承擔主要法律責任。他們必須確保招股章程中沒有不真實的陳述或具誤導性的遺漏。這是因為董事是最終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人,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和前景擁有最全面的了解。他們對招股章程的批准,代表他們為向潛在投資者披露的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作擔保。 雖然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擔當著關鍵角色,負責進行盡職審查並確保招股章程符合所有監管要求,但其責任是輔助性的,旨在協助董事履行其職責,而不能取代董事的根本法律責任。申報會計師僅對其在招股章程中發表的會計師報告負責,其責任範圍不涵蓋整份文件。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作為監管機構,負責審閱上市文件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但其審批行為並不免除董事對文件內容應負的責任。.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發行公司的每位董事須就招股章程的內容承擔主要法律責任。他們必須確保招股章程中沒有不真實的陳述或具誤導性的遺漏。這是因為董事是最終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人,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和前景擁有最全面的了解。他們對招股章程的批准,代表他們為向潛在投資者披露的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作擔保。 雖然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擔當著關鍵角色,負責進行盡職審查並確保招股章程符合所有監管要求,但其責任是輔助性的,旨在協助董事履行其職責,而不能取代董事的根本法律責任。申報會計師僅對其在招股章程中發表的會計師報告負責,其責任範圍不涵蓋整份文件。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作為監管機構,負責審閱上市文件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但其審批行為並不免除董事對文件內容應負的責任。.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科技公司「宏達科技」正計劃進行供股,以集資興建新的數據中心。其財務顧問正在協助公司審視與供股相關的監管規定。以下哪些關於此次供股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的一般規定,宏達科技的供股計劃必須獲得全數包銷。
II. 若宏達科技能向聯交所證明,為特定集資用途而支付的包銷費用並不合理,則可申請進行非包銷的供股。
III. 假如包銷商有權在供股權以未繳股款方式開始買賣後,因不可抗力事件終止協議,此項權利只需在上市文件的「風險因素」部分披露。
IV. 若宏達科技的大股東(其主要業務並非證券包銷)同意擔任包銷商,上市文件必須詳細披露此安排。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供股通常需要獲得全數包銷,以確保發行人能夠籌集到預期的資金。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然而,規則也允許例外情況。如果發行人能夠向聯交所證明,就其特定的資金用途而言,包銷費用不合理,則可以申請進行非包銷的供股發行。因此,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對於包銷協議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若該條款允許包銷商在供股權以未繳股款方式開始買賣後終止協議,這對投資者構成重大風險。《上市規則》要求此類信息必須在上市文件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而並非僅在「風險因素」章節中提及。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最後,如果包銷商並非專業從事包銷業務的人士(例如大股東),這一事實可能會影響市場對包銷承諾確定性的評估,因此必須在上市文件中詳細披露。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供股通常需要獲得全數包銷,以確保發行人能夠籌集到預期的資金。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然而,規則也允許例外情況。如果發行人能夠向聯交所證明,就其特定的資金用途而言,包銷費用不合理,則可以申請進行非包銷的供股發行。因此,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對於包銷協議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若該條款允許包銷商在供股權以未繳股款方式開始買賣後終止協議,這對投資者構成重大風險。《上市規則》要求此類信息必須在上市文件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而並非僅在「風險因素」章節中提及。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最後,如果包銷商並非專業從事包銷業務的人士(例如大股東),這一事實可能會影響市場對包銷承諾確定性的評估,因此必須在上市文件中詳細披露。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港盛控股是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剛剛收到一份由競天集團提出的附有條件的全面收購要約。港盛控股的董事局隨即召開緊急會議,商討應對策略。在會議中,董事們提出了以下幾項觀點及行動方案。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描述了違反該守則的行為或意圖?
I. 公司主席張先生,其家族為公司的主要股東,他主張即使要約價格對其他股東而言是公平的,也應當拒絕,因為合併會削弱其家族對公司的長遠控制權。
II. 為了令公司對競天集團失去吸引力,有董事建議在未召開股東大會尋求批准的情況下,立即啟動程序,將公司旗下最賺錢的科技子公司出售給一家由董事局友好人士控制的私人公司。
III. 董事局決定成立一個由三名執行董事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全權負責處理與要約相關的所有事務,並決議其他非執行董事無需再接收有關要約進展的詳細文件或定期報告,以提高效率。
IV. 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女士正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完全無法聯繫。在草擬對股東的建議通函時,董事局法律顧問建議,可以直接在董事責任聲明中省略李女士的名字,無需就此事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執行人員。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關於董事責任和行為準則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8。該原則規定,董事在向股東提供意見時,必須純粹以其董事的身份行事,並以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不得考慮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量或私人關係。主席基於維持家族控制權此一私人利益而建議拒絕要約,直接違背了此原則。
陳述 II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一般原則9。該原則旨在防止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採取「受挫行動」。一旦收到真正的要約,董事局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出售公司核心資產以降低對要約人的吸引力,是典型的受挫行動,必須先獲得股東的授權。
陳述 III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則9的要求。雖然規則9允許董事局成立委員會處理要約的日常工作,但這並不能免除董事局全體成員的集體責任和每名董事的個人責任。董事局必須確保有適當的安排,讓所有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都能獲知所有非日常事項、收取所有要約文件,並履行其監督職責。完全將其他董事排除在資訊流之外,是不恰當的,亦違反了董事的受信責任。
陳述 IV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規則9.4。所有董事原則上都必須就其發出的文件的準確性共同及各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只有在獲得執行人員同意的特殊情況下(例如董事身處海外且短時間內無法聯繫),該董事才可被排除在責任聲明之外。董事局不能擅自決定將某位董事從責任聲明中剔除。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關於董事責任和行為準則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8。該原則規定,董事在向股東提供意見時,必須純粹以其董事的身份行事,並以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不得考慮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量或私人關係。主席基於維持家族控制權此一私人利益而建議拒絕要約,直接違背了此原則。
陳述 II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一般原則9。該原則旨在防止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採取「受挫行動」。一旦收到真正的要約,董事局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出售公司核心資產以降低對要約人的吸引力,是典型的受挫行動,必須先獲得股東的授權。
陳述 III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則9的要求。雖然規則9允許董事局成立委員會處理要約的日常工作,但這並不能免除董事局全體成員的集體責任和每名董事的個人責任。董事局必須確保有適當的安排,讓所有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都能獲知所有非日常事項、收取所有要約文件,並履行其監督職責。完全將其他董事排除在資訊流之外,是不恰當的,亦違反了董事的受信責任。
陳述 IV 描述的行為違反了規則9.4。所有董事原則上都必須就其發出的文件的準確性共同及各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只有在獲得執行人員同意的特殊情況下(例如董事身處海外且短時間內無法聯繫),該董事才可被排除在責任聲明之外。董事局不能擅自決定將某位董事從責任聲明中剔除。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宏達證券的負責人員陳先生發現,公司因內部監控系統出現嚴重失誤,導致數名客戶的資產被不當處理。根據證監會的執法理念和《操守準則》的要求,陳先生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首要的考慮因素應該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執法理念,其首要目標是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的廉潔及信心,並確保違規者為其行為負責。當持牌法團發現內部監控失誤並影響客戶時,其管理層(包括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客戶的利益,並減輕對市場信心的損害。這包括實施補救措施,並根據《操守準則》中與監管機構坦誠合作的原則,迅速向證監會報告事件。這種做法展示了公司對監管責任的承擔和對市場廉潔的維護。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恰當的優先次序。雖然完成內部調查以確定責任歸屬是必要的,但將其置於向監管機構報告之前,則違反了迅速溝通的原則,並可能延誤對客戶的保護。同樣地,優先考慮評估潛在罰款或建立法律抗辯策略,是將公司的財務或法律風險置於保護客戶和維持市場信心的核心責任之上,這與監管機構的期望背道而馳。正確的處理順序應是先控制風險、保護客戶、與監管機構溝通,然後再處理內部責任和後續的法律財務事宜。.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執法理念,其首要目標是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的廉潔及信心,並確保違規者為其行為負責。當持牌法團發現內部監控失誤並影響客戶時,其管理層(包括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客戶的利益,並減輕對市場信心的損害。這包括實施補救措施,並根據《操守準則》中與監管機構坦誠合作的原則,迅速向證監會報告事件。這種做法展示了公司對監管責任的承擔和對市場廉潔的維護。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恰當的優先次序。雖然完成內部調查以確定責任歸屬是必要的,但將其置於向監管機構報告之前,則違反了迅速溝通的原則,並可能延誤對客戶的保護。同樣地,優先考慮評估潛在罰款或建立法律抗辯策略,是將公司的財務或法律風險置於保護客戶和維持市場信心的核心責任之上,這與監管機構的期望背道而馳。正確的處理順序應是先控制風險、保護客戶、與監管機構溝通,然後再處理內部責任和後續的法律財務事宜。.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代表其客戶處理一項複雜的收購建議。收購執行人員就該建議的某個關鍵環節作出了一項裁定。該財務顧問認為該裁定涉及一個嶄新且重大的原則性問題,並正考慮請求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對此進行審核。關於委員會在此情況下的角色及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委員會的職能之一是應相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執行人員作出的裁定進行審核。
II. 證監會的執行董事可以被委任為委員會成員,以便在審議過程中提供監管機構的觀點。
III.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五人(包括主席),而主席在票數均等時擁有額外的決定性投票權。
IV. 若執行人員當初認為該事項涉及極為複雜或重大的爭議點,其有權不作裁定並直接將其轉介予委員會。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組成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引言,委員會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能是應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要求,審核執行人員所作的裁定。這是當事人對執行人員裁定提出異議時的主要途徑。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為了維持委員會在審核執行人員決定時的獨立性,《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守則》明確規定,證監會的任何執行董事或職員都不可出任委員會的委員。委員會的成員來自金融及投資界的專業人士,以確保其具備市場經驗和獨立判斷力。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引言,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法定人數連主席在內為 5 人。此外,會議主席除了擁有其本身的一票(審度性投票權)外,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還擁有決定性的一票。
陳述 IV 是正確的。執行人員在處理收購事宜時,如果認為某事項牽涉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的爭論要點,可以選擇不自行作出裁定,而是直接將該事項轉介予委員會處理。這確保了最複雜的個案能由具備廣泛經驗的委員會成員進行審議。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組成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引言,委員會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能是應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要求,審核執行人員所作的裁定。這是當事人對執行人員裁定提出異議時的主要途徑。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為了維持委員會在審核執行人員決定時的獨立性,《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守則》明確規定,證監會的任何執行董事或職員都不可出任委員會的委員。委員會的成員來自金融及投資界的專業人士,以確保其具備市場經驗和獨立判斷力。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引言,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法定人數連主席在內為 5 人。此外,會議主席除了擁有其本身的一票(審度性投票權)外,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還擁有決定性的一票。
陳述 IV 是正確的。執行人員在處理收購事宜時,如果認為某事項牽涉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的爭論要點,可以選擇不自行作出裁定,而是直接將該事項轉介予委員會處理。這確保了最複雜的個案能由具備廣泛經驗的委員會成員進行審議。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科技公司正準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公司的目標是籌集資金用於未來擴張,而公司的創辦人股東亦希望藉此機會出售其部分持股。作為保薦人,在設計發行結構時,應如何建議才能最有效地同時滿足公司和創辦人股東的需求?
Correct在首次公開招股(IPO)的情境下,發行結構的設計需滿足發行人及現有股東的特定目標。正確的答案是結合「發售以供認購」與「發售現有證券」。這種混合方式能有效達成雙重目的:「發售以供認購」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所籌集的資金將直接撥入公司,用於其業務發展,例如擴建生產設施。而「發售現有證券」則允許公司的現有股東(如此案中的創辦人)將他們持有的部分舊股出售給公眾,所得款項歸股東個人所有,從而實現其投資回報。因此,這種組合是唯一能同時滿足公司集資需求和股東套現需求的方法。 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一個只建議進行「發售現有證券」的方案是錯誤的,因為這種方式不會為公司籌集任何新資金,所有收益都歸於出售股份的創辦人,無法滿足公司擴建的需求。 另一個只建議進行「發售以供認購」的方案也是不完整的,因為它雖然能為公司籌集資金,卻忽略了創辦人希望出售個人持股以實現部分回報的目標。 建議進行「供股」的選項在首次公開招股的背景下是完全不適用的。「供股」是已上市公司向其現有登記股東發行新股以籌集資金的方式,而非用於首次向公眾發售股票的過程。.
Incorrect在首次公開招股(IPO)的情境下,發行結構的設計需滿足發行人及現有股東的特定目標。正確的答案是結合「發售以供認購」與「發售現有證券」。這種混合方式能有效達成雙重目的:「發售以供認購」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所籌集的資金將直接撥入公司,用於其業務發展,例如擴建生產設施。而「發售現有證券」則允許公司的現有股東(如此案中的創辦人)將他們持有的部分舊股出售給公眾,所得款項歸股東個人所有,從而實現其投資回報。因此,這種組合是唯一能同時滿足公司集資需求和股東套現需求的方法。 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一個只建議進行「發售現有證券」的方案是錯誤的,因為這種方式不會為公司籌集任何新資金,所有收益都歸於出售股份的創辦人,無法滿足公司擴建的需求。 另一個只建議進行「發售以供認購」的方案也是不完整的,因為它雖然能為公司籌集資金,卻忽略了創辦人希望出售個人持股以實現部分回報的目標。 建議進行「供股」的選項在首次公開招股的背景下是完全不適用的。「供股」是已上市公司向其現有登記股東發行新股以籌集資金的方式,而非用於首次向公眾發售股票的過程。.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為一家大型私人公司提供上市建議。該公司股權已由數百名投資者廣泛持有,且在上市時並無集資需求。就該公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潛在方式,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由於公司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並被廣泛持有,可推斷市場具備足夠流通量,因此以介紹方式上市是一種合適的選擇。
II. 不論公司是否需要新資金,所有主板首次上市公司都必須進行配售,以建立專業的投資者基礎。
III. 若該公司過去曾發行認股權證,因行使該等權證而將予發行的新股,亦可構成其上市證券的一部分。
IV. 供股是首次公開招股的其中一種主要方式,適用於希望向公眾股東集資的公司。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方式有多種,須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和目標選擇。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7.13條,介紹上市適用於那些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且被廣泛持有,因而可推斷其會有足夠市場流通量的公司。由於該公司股權分散且無集資需求,介紹方式是一種非常合適的上市途徑,它不涉及發行新股或出售現有股份。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配售是發行新股或出售現有股份以籌集資金或擴大股東基礎的一種方式,但並非所有首次上市的強制要求。對於採用介紹方式上市的公司,由於其目的不是集資,因此不需要進行配售。陳述 III 是正確的。《主板上市規則》明確允許因行使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而發行的證券上市。這為已發行可轉換工具的公司提供了一種將相關股份納入上市地位的機制。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供股(Rights Issue)是已上市公司向其現有股東按持股比例發行新股以籌集資金的方式,並非公司首次申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時使用的方法。首次上市的主要集資方式是公開招股(Public Offer)和配售(Placing)。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方式有多種,須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和目標選擇。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7.13條,介紹上市適用於那些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且被廣泛持有,因而可推斷其會有足夠市場流通量的公司。由於該公司股權分散且無集資需求,介紹方式是一種非常合適的上市途徑,它不涉及發行新股或出售現有股份。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配售是發行新股或出售現有股份以籌集資金或擴大股東基礎的一種方式,但並非所有首次上市的強制要求。對於採用介紹方式上市的公司,由於其目的不是集資,因此不需要進行配售。陳述 III 是正確的。《主板上市規則》明確允許因行使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而發行的證券上市。這為已發行可轉換工具的公司提供了一種將相關股份納入上市地位的機制。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供股(Rights Issue)是已上市公司向其現有股東按持股比例發行新股以籌集資金的方式,並非公司首次申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時使用的方法。首次上市的主要集資方式是公開招股(Public Offer)和配售(Placing)。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宏達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正計劃進行一項涉及股份回購的複雜企業重組。在此過程中,多方提供了相關意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人士提供的意見可能被豁除於「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之外?
I. 為該公司就重組的法律合規性提供意見的執業律師,而該意見是其專業執業中附帶提供的。
II. 一家持有第1類牌照的證券公司,在為一名大股東執行股份交易時,附帶地就市場對重組的可能反應提供了意見。
III. 持有宏達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母公司,向其提供有關重組的策略性建議。
IV. 一位財經專欄作家在一份廣泛發行的報章上發表文章,分析該重組對小股東的影響。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存在若干豁除情況。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這些豁除情況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了一位執業律師在提供其專業服務時附帶提供機構融資意見。根據條例,律師、大律師或會計師完全因為其身份執業而附帶提供該等意見,可獲豁免,無須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領牌。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陳述 II 描述了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在進行其主要的證券交易業務時,附帶地提供了機構融資意見。條例訂明,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人士,若完全因為進行該類活動而附帶提供機構融資意見,可獲豁免。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陳述 III 描述了一家母公司向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提供意見。條例豁除了任何法團純粹向其任何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的情況。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陳述 IV 描述了一位財經專欄作家在公開印刷媒體上提供意見。條例明確豁除了任何人在公開印刷媒體、無線電廣播或電視廣播中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的情況。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四項陳述均描述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獲豁除的活動,因此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存在若干豁除情況。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這些豁除情況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了一位執業律師在提供其專業服務時附帶提供機構融資意見。根據條例,律師、大律師或會計師完全因為其身份執業而附帶提供該等意見,可獲豁免,無須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領牌。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陳述 II 描述了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在進行其主要的證券交易業務時,附帶地提供了機構融資意見。條例訂明,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人士,若完全因為進行該類活動而附帶提供機構融資意見,可獲豁免。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陳述 III 描述了一家母公司向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提供意見。條例豁除了任何法團純粹向其任何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的情況。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陳述 IV 描述了一位財經專欄作家在公開印刷媒體上提供意見。條例明確豁除了任何人在公開印刷媒體、無線電廣播或電視廣播中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的情況。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四項陳述均描述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獲豁除的活動,因此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的顧問公司,正為一家主板上市公司就一項潛在的重大收購提供意見。該交易的規模和結構可能觸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的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準則》及相關監管規定,該顧問公司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準則》及《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的核心責任是憑藉其專業知識,以應有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客戶服務。這不僅包括提供商業建議,更重要的是確保客戶了解並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在此情境下,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指導其上市公司客戶遵守《上市規則》中關於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定,以及《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可能觸發的全面要約責任。顧問的角色是作為客戶在複雜監管環境中的嚮導,確保交易的合規性。 將為客戶爭取最有利的商業條款視為凌駕於監管合規之上的首要任務是錯誤的。雖然商業利益很重要,但任何建議都必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違反監管規定會給客戶帶來嚴重後果,這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聲稱主要責任是向證監會匯報而非對客戶負責,這混淆了顧問的角色。顧問的首要責任是對其客戶,但履行這一責任的方式必須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和規定,兩者並非互相排斥。 雖然上市公司的法律團隊在合規事宜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企業融資顧問不能將其自身的監管指導責任完全轉嫁。企業融資顧問因其專業知識而被聘用,其職責包括主動就《上市規則》和《收購守則》等特定金融法規向客戶提供意見。.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準則》及《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的核心責任是憑藉其專業知識,以應有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客戶服務。這不僅包括提供商業建議,更重要的是確保客戶了解並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在此情境下,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指導其上市公司客戶遵守《上市規則》中關於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定,以及《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可能觸發的全面要約責任。顧問的角色是作為客戶在複雜監管環境中的嚮導,確保交易的合規性。 將為客戶爭取最有利的商業條款視為凌駕於監管合規之上的首要任務是錯誤的。雖然商業利益很重要,但任何建議都必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違反監管規定會給客戶帶來嚴重後果,這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聲稱主要責任是向證監會匯報而非對客戶負責,這混淆了顧問的角色。顧問的首要責任是對其客戶,但履行這一責任的方式必須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和規定,兩者並非互相排斥。 雖然上市公司的法律團隊在合規事宜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企業融資顧問不能將其自身的監管指導責任完全轉嫁。企業融資顧問因其專業知識而被聘用,其職責包括主動就《上市規則》和《收購守則》等特定金融法規向客戶提供意見。.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作第一上市的公用事業公司,其管理層為提升每股盈利,正考慮回購公司自身的普通股。根據《股份回購守則》的原則和規定,下列哪一項是該公司可行的操作方案?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主要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場內股份回購或場外股份回購。場外股份回購是指並非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進行的回購,它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執行人員的批准,並且通常也需要得到股東的批准。這種方式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保護了所有股東的利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被允許的做法。授權一家聯營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進行回購不符合《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定,該守則明確指出回購通常只能由發行該等股份的公司本身作出。僅向特定類別的股東(如機構投資者)發出選擇性要約,會違反《收購守則》中所有股東應獲得公平對待的一般原則。最後,任何未經適當程序(包括股東批准和公開披露)而秘密進行的股份收購,都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市場的資訊透明和公平交易。.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主要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場內股份回購或場外股份回購。場外股份回購是指並非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進行的回購,它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執行人員的批准,並且通常也需要得到股東的批准。這種方式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保護了所有股東的利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被允許的做法。授權一家聯營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進行回購不符合《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定,該守則明確指出回購通常只能由發行該等股份的公司本身作出。僅向特定類別的股東(如機構投資者)發出選擇性要約,會違反《收購守則》中所有股東應獲得公平對待的一般原則。最後,任何未經適當程序(包括股東批准和公開披露)而秘密進行的股份收購,都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市場的資訊透明和公平交易。.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創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準備其首份年度報告時,董事會意識到公司並未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中的一項守則條文。根據《上市規則》,該公司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採取什麼行動?
Correct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發行人必須在其年度及中期報告中納入一份《企業管治報告》。該守則採納了「不遵守就解釋」的核心原則。這意味著,對於守則中的「守則條文」,發行人應當遵守,但如果選擇偏離任何一項守則條文,則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該偏離事項,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這種披露是強制性的,旨在提高透明度,讓股東能夠評估公司的管治水平。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報告中披露該偏離事項,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一個錯誤的選項是,僅需披露對「建議最佳常規」的偏離。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於「守則條文」的偏離披露和解釋是強制性的,而對於「建議最佳常規」的遵守情況披露則是自願性的(儘管受到鼓勵)。另一個錯誤的選項是,必須先向香港交易所申請豁免。這混淆了「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與正式的豁免申請程序,後者適用於其他《上市規則》條文,而非《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最後,聲稱只要董事會認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披露便是自願性的,這也與規則不符。「不遵守就解釋」的強制性要求不容許董事會自行決定是否披露偏離情況。.
Incorrect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發行人必須在其年度及中期報告中納入一份《企業管治報告》。該守則採納了「不遵守就解釋」的核心原則。這意味著,對於守則中的「守則條文」,發行人應當遵守,但如果選擇偏離任何一項守則條文,則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該偏離事項,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這種披露是強制性的,旨在提高透明度,讓股東能夠評估公司的管治水平。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報告中披露該偏離事項,並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一個錯誤的選項是,僅需披露對「建議最佳常規」的偏離。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於「守則條文」的偏離披露和解釋是強制性的,而對於「建議最佳常規」的遵守情況披露則是自願性的(儘管受到鼓勵)。另一個錯誤的選項是,必須先向香港交易所申請豁免。這混淆了「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與正式的豁免申請程序,後者適用於其他《上市規則》條文,而非《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最後,聲稱只要董事會認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披露便是自願性的,這也與規則不符。「不遵守就解釋」的強制性要求不容許董事會自行決定是否披露偏離情況。.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亞洲創新科技公司是一家從事人工智能軟件開發的公司,正計劃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根據其保薦人的初步評估,公司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將達到120億港元,並計劃向公眾發行佔其已發行股本20%的股份。上市後,預計將有250名股東。根據《主板上市規則》,該公司在哪一方面尚未符合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尋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多項基本準則。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股東的最低數目。規則訂明,在上市時,發行人必須擁有至少300名股東。在此案例中,亞洲創新科技公司預計只有250名股東,因此未能滿足此項要求。 關於其他選項的解釋如下: 公眾持股的市值必須超過5,000萬港元。該公司的預期市值為120億港元,公眾持股量為20%,因此其公眾持股市值為24億港元(120億港元 x 20%),遠高於5,000萬港元的最低門檻。 一般而言,公眾持股量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然而,對於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聯交所可行使酌情權,接受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由於該公司的預期市值為120億港元,其20%的公眾持股比例是在可接受範圍內的。 人工智能軟件開發是一項實質性的業務,聯交所通常會認為此類業務性質適合上市,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況。.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尋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多項基本準則。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股東的最低數目。規則訂明,在上市時,發行人必須擁有至少300名股東。在此案例中,亞洲創新科技公司預計只有250名股東,因此未能滿足此項要求。 關於其他選項的解釋如下: 公眾持股的市值必須超過5,000萬港元。該公司的預期市值為120億港元,公眾持股量為20%,因此其公眾持股市值為24億港元(120億港元 x 20%),遠高於5,000萬港元的最低門檻。 一般而言,公眾持股量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然而,對於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聯交所可行使酌情權,接受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由於該公司的預期市值為120億港元,其20%的公眾持股比例是在可接受範圍內的。 人工智能軟件開發是一項實質性的業務,聯交所通常會認為此類業務性質適合上市,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況。.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某企業融資顧問公司的負責人員張先生正在審閱一份將提交給香港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文件。他發現客戶提供的部分預測資料可能過於樂觀,缺乏充分的理據支持,並有可能對投資者構成誤導。儘管他提出了疑慮,但客戶堅持要求按原樣提交。如果該公司最終提交了這份具誤導性的文件,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可能發生的監管後果?
I. 張先生作為負責人員,若其公司因提交誤導性資料而被裁定干犯罪行,而該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疏忽下發生,他個人亦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II. 該企業融資顧問公司可能被聯交所或證監會暫時禁止作為保薦人或顧問處理上市事宜。
III. 證監會可就同一行為,同時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刑事法庭對該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展開法律程序。
IV. 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張先生有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對其處以刑事罰款。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企業融資顧問提供誤導性資料的潛在後果,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高級人員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0 條,倘若法團犯罪,其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如被證明曾同意、縱容或因其疏忽而導致該罪行發生,該高級人員亦屬干犯該罪行,並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均有權力對行為不當的保薦人或企業融資顧問採取紀律行動。如果發現企業融資顧問提供了重大誤導性資料,其作為保薦人或顧問的資格(適當人選資格)可能會受到質疑,並可能被禁止在指定期間內在監管機構席前應訊或代表客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監管機構只能選擇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民事程序)或刑事法庭(刑事程序)其中一個途徑提出檢控,不能同時進行。這項原則避免了雙重處分的風險。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民事審裁處,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如罰款或監禁)。MMT可以頒布的命令包括取消擔任董事資格令、冷淡對待令、追繳利潤令及支付訟費令等。刑事罰款只能由刑事法庭判處。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企業融資顧問提供誤導性資料的潛在後果,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高級人員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0 條,倘若法團犯罪,其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如被證明曾同意、縱容或因其疏忽而導致該罪行發生,該高級人員亦屬干犯該罪行,並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均有權力對行為不當的保薦人或企業融資顧問採取紀律行動。如果發現企業融資顧問提供了重大誤導性資料,其作為保薦人或顧問的資格(適當人選資格)可能會受到質疑,並可能被禁止在指定期間內在監管機構席前應訊或代表客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監管機構只能選擇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民事程序)或刑事法庭(刑事程序)其中一個途徑提出檢控,不能同時進行。這項原則避免了雙重處分的風險。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民事審裁處,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如罰款或監禁)。MMT可以頒布的命令包括取消擔任董事資格令、冷淡對待令、追繳利潤令及支付訟費令等。刑事罰款只能由刑事法庭判處。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一家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成立的科技初創私人公司,正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該公司的法律顧問正在解釋為符合上市資格而必須採取的步驟。關於該公司從私人公司轉變為公眾公司的過程,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公司必須修訂其組織章程細則,以移除界定其為私人公司的限制條款。
II. 為方便公眾交易,公司在修訂章程後將被歸類為「擔保有限公司」。
III. 在首次公開招股中向公眾發售其股份前,公司必須已不再是私人公司。
IV. 公司地位的變更,即由私人公司轉為公眾公司,必須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任何擬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為公眾公司。私人公司在其章程細則中包含若干限制,例如限制轉讓股份的權利、將成員人數上限設為50人,以及禁止向公眾人士發出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要約。為了進行首次公開招股(IPO),公司必須首先更改其公司類別。
陳述 I 是正確的。為了從私人公司轉變為公眾公司,該公司必須修改其章程細則,刪除所有符合《公司條例》第11條對私人公司定義的限制性條文。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擔保有限公司是一種沒有股本的公司,其成員的法律責任僅限於他們承諾在公司清盤時貢獻的金額。這種結構不適合上市集資。該公司將轉變為「公眾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擔保有限公司」。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定義,私人公司被禁止向公眾發售股份。因此,在進行IPO(即向公眾發售股份)之前,該公司必須完成其轉變為公眾公司的法律程序。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第94條,當一家私人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導致其不再符合私人公司的定義時,它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關於其地位變更的通知。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任何擬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為公眾公司。私人公司在其章程細則中包含若干限制,例如限制轉讓股份的權利、將成員人數上限設為50人,以及禁止向公眾人士發出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要約。為了進行首次公開招股(IPO),公司必須首先更改其公司類別。
陳述 I 是正確的。為了從私人公司轉變為公眾公司,該公司必須修改其章程細則,刪除所有符合《公司條例》第11條對私人公司定義的限制性條文。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擔保有限公司是一種沒有股本的公司,其成員的法律責任僅限於他們承諾在公司清盤時貢獻的金額。這種結構不適合上市集資。該公司將轉變為「公眾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擔保有限公司」。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定義,私人公司被禁止向公眾發售股份。因此,在進行IPO(即向公眾發售股份)之前,該公司必須完成其轉變為公眾公司的法律程序。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第94條,當一家私人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導致其不再符合私人公司的定義時,它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關於其地位變更的通知。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間在香港新成立的科技公司在其組織章程細則中訂明,其成員人數上限為50人,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批准,並且禁止向公眾發售任何股份。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這間公司最可能被歸類為哪一種類型?
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私人公司是指在其組織章程細則中包含三項特定限制的公司。首先,它限制成員轉讓其股份的權利,例如要求董事會批准。其次,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不包括現任和前任僱員)。第三,它禁止向公眾發出認購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要約。題目中描述的公司完全符合這三個條件,因此它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是任何非私人公司,它沒有成員人數上限,並且可以向公眾發售股份。擔保有限公司通常是為非牟利目的而成立的,它沒有股本,其成員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在公司清盤時承諾貢獻的金額。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的一個子類別,其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題目中的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有嚴格限制的公司,顯然不屬於此類。.
In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私人公司是指在其組織章程細則中包含三項特定限制的公司。首先,它限制成員轉讓其股份的權利,例如要求董事會批准。其次,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不包括現任和前任僱員)。第三,它禁止向公眾發出認購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要約。題目中描述的公司完全符合這三個條件,因此它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是任何非私人公司,它沒有成員人數上限,並且可以向公眾發售股份。擔保有限公司通常是為非牟利目的而成立的,它沒有股本,其成員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在公司清盤時承諾貢獻的金額。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的一個子類別,其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題目中的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有嚴格限制的公司,顯然不屬於此類。.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宏達科技正計劃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其保薦人正在就發行結構向董事會提供建議。關於可行的發售方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透過「發售以供認購」方式,宏達科技將發行新股,所籌集的資金將直接撥入公司庫房,用於業務擴展。
II. 若部分現有股東決定透過「發售現有證券」出售其持股,所得款項將歸該等股東所有,而非宏達科技。
II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宏達科技在首次公開招股中,必須在「發售以供認購」和「發售現有證券」之間選擇其中一種,不能同時進行。
IV. 首次公開招股中「發售以供認購」的部分必須獲得全數包銷,以確保發行成功。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首次公開招股中兩種主要發售方式的理解,即「發售以供認購」和「發售現有證券」。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7.02 條,「發售以供認購」是指發行人向公眾發售其本身的新證券。因此,透過此方式籌集的資金會直接進入公司,用於其營運或發展目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7.06 條,「發售現有證券」是指現有證券持有人向公眾發售其已持有的證券。這是一個讓早期投資者或創始人實現部分投資回報的機制,所得款項歸出售股份的股東,而不會為上市公司籌集新資金。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發行人可以結合使用「發售以供認購」和「發售現有證券」。這種混合方式非常普遍,既能為公司籌集新資金,也能讓現有股東出售部分持股。
陳述 IV 是正確的。《主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發售以供認購」必須獲得全數包銷。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發行人能夠成功籌集到預期的資金,為市場提供確定性。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首次公開招股中兩種主要發售方式的理解,即「發售以供認購」和「發售現有證券」。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7.02 條,「發售以供認購」是指發行人向公眾發售其本身的新證券。因此,透過此方式籌集的資金會直接進入公司,用於其營運或發展目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7.06 條,「發售現有證券」是指現有證券持有人向公眾發售其已持有的證券。這是一個讓早期投資者或創始人實現部分投資回報的機制,所得款項歸出售股份的股東,而不會為上市公司籌集新資金。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發行人可以結合使用「發售以供認購」和「發售現有證券」。這種混合方式非常普遍,既能為公司籌集新資金,也能讓現有股東出售部分持股。
陳述 IV 是正確的。《主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發售以供認購」必須獲得全數包銷。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發行人能夠成功籌集到預期的資金,為市場提供確定性。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宏達控股是一家投資公司,於2023年1月1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精準科技」40%的投票權。在2023年期間,發生了以下股權變動:
– 3月1日:宏達控股在市場上出售了3%的股份,使其持股比例降至37%。
– 9月1日:精準科技向一名獨立第三方配發新股,導致宏達控股的股權被稀釋至36%。
– 12月1日:宏達控股在市場上購入了2.5%的股份,使其最終持股比例達到38.5%。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宏達控股在2023年3月出售股份後,其計算2%自由增購率的最低持股基準重置為37%。
II. 精準科技發行新股導致的股權稀釋,在《收購守則》下被視為一次處置,會影響2%自由增購率的計算。
III. 宏達控股在2023年12月的增持行動,將會觸發其須根據規則26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IV. 由於宏達控股在整個2023年度的淨持股量變動為負數(從40%降至38.5%),因此無需提出強制要約。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7,持有某公司30%或以上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可以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增持不超過2%的投票權而無須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這個2%的額度是從兩個百分比中較高者起計:(a) 該人士在該12個月期間開始時的持股百分比;及 (b) 該人士在該12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
在此情境中:
1. 陳述 I:宏達控股在2023年3月1日將其持股量從40%減至37%。根據規則,任何處置(出售)股份的行為都會將計算2%自由增購率的「最低持股百分比」重置為處置後的新水平。因此,在該次出售後,其計算基準變為37%。此陳述是正確的。
2. 陳述 II:根據《收購守則》,因公司發行新股而導致的股權稀釋,通常會被執行人員視為等同於處置股份。這意味著稀釋後的持股百分比會成為新的「最低持股百分比」基準。因此,在2023年9月1日稀釋後,宏達控股的持股量降至36%,這成為了新的計算基準。此陳述是正確的。
3. 陳述 III:在2023年12月1日增持2.5%股份前,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量是36%(於2023年9月1日創下)。根據2%自由增購率規則,宏達控股可增持的上限為 36% + 2% = 38%。然而,其增持後的新持股量達到 36% + 2.5% = 38.5%,這超過了38%的門檻。因此,這次增持觸發了其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此陳述是正確的。
4. 陳述 IV:2%自由增購率的計算並非基於一個固定時期(如一個日曆年)內的淨持股量變動。它的計算基礎是在任何滾動的12個月期間內,從最低持股點起的增持量。儘管宏達控股的持股量從年初的40%降至年末的38.5%,但其在12月1日的單次增持行動已超過了當時適用的2%上限。因此,這個陳述是錯誤的。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7,持有某公司30%或以上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可以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增持不超過2%的投票權而無須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這個2%的額度是從兩個百分比中較高者起計:(a) 該人士在該12個月期間開始時的持股百分比;及 (b) 該人士在該12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
在此情境中:
1. 陳述 I:宏達控股在2023年3月1日將其持股量從40%減至37%。根據規則,任何處置(出售)股份的行為都會將計算2%自由增購率的「最低持股百分比」重置為處置後的新水平。因此,在該次出售後,其計算基準變為37%。此陳述是正確的。
2. 陳述 II:根據《收購守則》,因公司發行新股而導致的股權稀釋,通常會被執行人員視為等同於處置股份。這意味著稀釋後的持股百分比會成為新的「最低持股百分比」基準。因此,在2023年9月1日稀釋後,宏達控股的持股量降至36%,這成為了新的計算基準。此陳述是正確的。
3. 陳述 III:在2023年12月1日增持2.5%股份前,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量是36%(於2023年9月1日創下)。根據2%自由增購率規則,宏達控股可增持的上限為 36% + 2% = 38%。然而,其增持後的新持股量達到 36% + 2.5% = 38.5%,這超過了38%的門檻。因此,這次增持觸發了其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此陳述是正確的。
4. 陳述 IV:2%自由增購率的計算並非基於一個固定時期(如一個日曆年)內的淨持股量變動。它的計算基礎是在任何滾動的12個月期間內,從最低持股點起的增持量。儘管宏達控股的持股量從年初的40%降至年末的38.5%,但其在12月1日的單次增持行動已超過了當時適用的2%上限。因此,這個陳述是錯誤的。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創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董事會正在審核其企業管治常規。以下哪些陳述描述了符合《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良好管治原則的做法?
I. 公司創辦人王先生同時擔任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位,公司認為這有助於提高決策效率。
II. 董事會已成立一個薪酬委員會,其所有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公司在其年報中,披露了每位董事(包括執行及非執行董事)出席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的次數。
IV. 公司認為新委任的董事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因此未為他們安排任何正式的入職培訓。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關鍵原則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由同一人擔任。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 C.2.1,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同一人擔任。此舉旨在確保權力分佈均衡,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一人之手。雖然守則允許偏離,但發行人必須在企業管治報告中解釋偏離的原因。僅以「提高效率」為由,並未體現良好管治的最佳常規,因此該陳述描述的做法不符合守則建議的最佳常規。
陳述 II 指出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根據守則條文 D.3.1,薪酬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主席亦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一個完全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不僅符合甚至超越了守則的最低要求,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典範,確保了薪酬決策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這是一種合規且值得推薦的做法。
陳述 III 提及在年報中披露董事出席會議的次數。這是《企業管治守則》中一項明確的披露要求,旨在提高董事會運作的透明度,並讓股東了解董事對公司事務所投入的時間和承擔的責任。這項做法完全符合良好管治的原則。
陳述 IV 指出公司未為新董事提供培訓。根據守則條文 A.7.1,每名新委任的董事應接受全面、正式及為其特設的入職介紹,確保其對公司的運作及業務有適當的理解。此外,所有董事均應參與持續專業發展。單純依賴過往經驗而忽略入職培訓,違反了《企業管治守則》的原則。
因此,僅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關鍵原則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由同一人擔任。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 C.2.1,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同一人擔任。此舉旨在確保權力分佈均衡,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一人之手。雖然守則允許偏離,但發行人必須在企業管治報告中解釋偏離的原因。僅以「提高效率」為由,並未體現良好管治的最佳常規,因此該陳述描述的做法不符合守則建議的最佳常規。
陳述 II 指出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根據守則條文 D.3.1,薪酬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主席亦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一個完全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不僅符合甚至超越了守則的最低要求,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典範,確保了薪酬決策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這是一種合規且值得推薦的做法。
陳述 III 提及在年報中披露董事出席會議的次數。這是《企業管治守則》中一項明確的披露要求,旨在提高董事會運作的透明度,並讓股東了解董事對公司事務所投入的時間和承擔的責任。這項做法完全符合良好管治的原則。
陳述 IV 指出公司未為新董事提供培訓。根據守則條文 A.7.1,每名新委任的董事應接受全面、正式及為其特設的入職介紹,確保其對公司的運作及業務有適當的理解。此外,所有董事均應參與持續專業發展。單純依賴過往經驗而忽略入職培訓,違反了《企業管治守則》的原則。
因此,僅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是一家獨立財務顧問,因其在一宗關連交易中向一家上市公司提供的建議被聯交所上市科認為未達到《上市規則》要求的標準。上市科已就此展開紀律程序。關於聯交所可能採取的行動及卓越財務顧問的權利,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聯交所上市科有權向卓越財務顧問發出公開指責的聲明。
II. 聯交所可禁止卓越財務顧問在未來一段指定時間內,就上市事宜代表任何上市發行人。
III. 若卓越財務顧問不服上市科的決定,必須在決定作出後的 14 個營業日內向上市委員會申請覆核。
IV. 在上市委員會的紀律聆訊中,卓越財務顧問無權由其法律顧問陪同,因其並非上市發行人本身。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09 條,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權對未能履行其職責的專業顧問(包括獨立財務顧問)施加制裁。這些制裁措施包括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以及禁止該專業顧問在指定期間內就上市事宜代表上市發行人。因此,陳述 I 和 II 描述了聯交所可能採取的有效紀律處分行動,是正確的。
關於覆核程序,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11 條,任何要求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請求,必須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 7 天內通知聯交所。陳述 III 提及的「14 個營業日」是不正確的。
此外,在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所涉及的有關各方(包括被調查的獨立財務顧問)均有權出席會議、提交意見,並在其專業顧問(例如法律顧問)的陪同下出席。因此,陳述 IV 聲稱獨立財務顧問無權由法律顧問陪同是錯誤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09 條,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權對未能履行其職責的專業顧問(包括獨立財務顧問)施加制裁。這些制裁措施包括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以及禁止該專業顧問在指定期間內就上市事宜代表上市發行人。因此,陳述 I 和 II 描述了聯交所可能採取的有效紀律處分行動,是正確的。
關於覆核程序,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11 條,任何要求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請求,必須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 7 天內通知聯交所。陳述 III 提及的「14 個營業日」是不正確的。
此外,在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所涉及的有關各方(包括被調查的獨立財務顧問)均有權出席會議、提交意見,並在其專業顧問(例如法律顧問)的陪同下出席。因此,陳述 IV 聲稱獨立財務顧問無權由法律顧問陪同是錯誤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科創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板上市公司,正計劃進行一項須予公佈的關連交易。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委任「卓越資本顧問」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該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在進行盡職審查期間,「卓越資本顧問」發現公司管理層提供的財務預測,與其委聘的行業專家所提供的市場前景報告存在重大矛盾。根據《上市規則》對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卓越資本顧問」最應採取的下一步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3.80條附註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92條附註,獨立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信納其所作出的說明是基於合理的基礎。當面對相互矛盾的資料時,獨立財務顧問不能簡單地選擇性採納某一方的觀點,或在未經查證下直接辭任。其專業責任要求它必須以審慎和具備專業技能的態度,主動調查和理解產生矛盾的原因。這可能涉及向公司管理層及第三方專家提出進一步質詢、要求提供額外資料佐證,以及運用其專業判斷來評估哪項資料更為可靠,或如何調整其結論以反映該等不確定性。最終,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必須建基於其獨立盡職審查後所形成的、有充分理據支持的結論。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獨立地對該等矛盾之處進行查證,並在達致其意見前,確保其建議所依賴的資料有合理基礎。 認為應優先採納管理層提供的財務預測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會損害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未能履行其審慎查證的責任。 認為應完全依賴其委聘的獨立行業專家的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獨立財務顧問自身需對其最終意見負責,不能將其判斷責任完全轉嫁給第三方專家,尤其是在存在明顯資料衝突的情況下。 建議立即辭任的選項過於極端,並非首要及恰當的處理方式。辭任通常是在無法獲取必要資料或發現嚴重違規行為且無法解決時的最後手段。獨立財務顧問的首要責任是盡力完成其委任工作,即進行盡職審查並提供獨立意見。.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3.80條附註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92條附註,獨立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信納其所作出的說明是基於合理的基礎。當面對相互矛盾的資料時,獨立財務顧問不能簡單地選擇性採納某一方的觀點,或在未經查證下直接辭任。其專業責任要求它必須以審慎和具備專業技能的態度,主動調查和理解產生矛盾的原因。這可能涉及向公司管理層及第三方專家提出進一步質詢、要求提供額外資料佐證,以及運用其專業判斷來評估哪項資料更為可靠,或如何調整其結論以反映該等不確定性。最終,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必須建基於其獨立盡職審查後所形成的、有充分理據支持的結論。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獨立地對該等矛盾之處進行查證,並在達致其意見前,確保其建議所依賴的資料有合理基礎。 認為應優先採納管理層提供的財務預測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會損害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未能履行其審慎查證的責任。 認為應完全依賴其委聘的獨立行業專家的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獨立財務顧問自身需對其最終意見負責,不能將其判斷責任完全轉嫁給第三方專家,尤其是在存在明顯資料衝突的情況下。 建議立即辭任的選項過於極端,並非首要及恰當的處理方式。辭任通常是在無法獲取必要資料或發現嚴重違規行為且無法解決時的最後手段。獨立財務顧問的首要責任是盡力完成其委任工作,即進行盡職審查並提供獨立意見。.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投資銀行正協助其客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安排一項只向專業投資者發行的債務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銀行的合規團隊正在審核一份潛在投資者名單。以下哪一類投資者,就此特定上市規則而言,不被視為合資格的「專業投資者」?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為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提供了一個簡化的上市制度。然而,此章節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有其特定範圍。它雖然參照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但明確排除了某些類別。正確答案是,一名僅因其投資組合價值超過800萬港元而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的個人,不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的資格。這是因為該上市規則旨在涵蓋那些被認為具有高水平經驗和理解能力的機構性或高資產淨值的專業投資者,並特意將那些通過資產門檻「選擇加入」成為專業投資者的個人排除在外。其他選項均為合格的專業投資者:在香港獲授權的銀行、總資產超過4,000萬港元的信託法團,均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而根據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豁免公開發售規定的海外退休基金,也符合《主板上市規則》對非香港專業投資者的定義。.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為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提供了一個簡化的上市制度。然而,此章節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有其特定範圍。它雖然參照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但明確排除了某些類別。正確答案是,一名僅因其投資組合價值超過800萬港元而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的個人,不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的資格。這是因為該上市規則旨在涵蓋那些被認為具有高水平經驗和理解能力的機構性或高資產淨值的專業投資者,並特意將那些通過資產門檻「選擇加入」成為專業投資者的個人排除在外。其他選項均為合格的專業投資者:在香港獲授權的銀行、總資產超過4,000萬港元的信託法團,均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而根據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豁免公開發售規定的海外退休基金,也符合《主板上市規則》對非香港專業投資者的定義。.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宏達金融集團的企業融資部正在為一家上市公司就一項潛在的重大收購提供諮詢服務。與此同時,該集團的自營交易部在市場上非常活躍。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為了妥善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和防止價格敏感資料的洩漏,該集團應採取的首要及最關鍵的措施是什麼?
Correct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當一個金融集團同時從事企業融資活動(例如就潛在的併購交易提供意見)及其他業務(例如自營交易)時,必須設立有效的職能分隔制度(俗稱「資訊屏障」或「中國牆」)。這是為了防止機密或價格敏感的資料在不同業務部門之間洩漏。正確的答案是,該集團應實施嚴格的資訊屏障,這包括將企業融資團隊與自營交易團隊的辦公室進行物理上的分隔,並限制他們接觸對方部門的電子資料系統。這是防止利益衝突和內幕交易的根本性結構措施。 僅僅向併購客戶披露潛在的利益衝突是不夠的,因為這並未解決資訊在內部不當流動的根本風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是採取積極措施來控制資訊,而不僅僅是披露風險。 雖然在交易限制名單上加入目標公司是管理利益衝突的常用工具,但它是一種後果管理措施,而非預防措施。最關鍵的第一步是建立資訊屏障,從源頭上阻止資訊洩漏。如果資訊屏障失效,限制名單才能發揮作用。 要求合規主任親自審批自營交易部門的每一筆交易,在操作上是不可行的,也混淆了合規部門的角色。合規的職責是設計、實施和監察有效的系統和監控程序(例如資訊屏障),而不是取代業務部門的日常決策職能。.
Incorrect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當一個金融集團同時從事企業融資活動(例如就潛在的併購交易提供意見)及其他業務(例如自營交易)時,必須設立有效的職能分隔制度(俗稱「資訊屏障」或「中國牆」)。這是為了防止機密或價格敏感的資料在不同業務部門之間洩漏。正確的答案是,該集團應實施嚴格的資訊屏障,這包括將企業融資團隊與自營交易團隊的辦公室進行物理上的分隔,並限制他們接觸對方部門的電子資料系統。這是防止利益衝突和內幕交易的根本性結構措施。 僅僅向併購客戶披露潛在的利益衝突是不夠的,因為這並未解決資訊在內部不當流動的根本風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是採取積極措施來控制資訊,而不僅僅是披露風險。 雖然在交易限制名單上加入目標公司是管理利益衝突的常用工具,但它是一種後果管理措施,而非預防措施。最關鍵的第一步是建立資訊屏障,從源頭上阻止資訊洩漏。如果資訊屏障失效,限制名單才能發揮作用。 要求合規主任親自審批自營交易部門的每一筆交易,在操作上是不可行的,也混淆了合規部門的角色。合規的職責是設計、實施和監察有效的系統和監控程序(例如資訊屏障),而不是取代業務部門的日常決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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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科技公司「科創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正就一項可能構成須予公布交易的重大收購進行秘密談判。此消息無疑是內幕消息。某日開市前,一家主要財經媒體刊登了一篇詳細報導,準確地披露了收購目標、談判進度及作價範圍。科創動力的股價在開市前時段出現異常波動。就此情況,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有關內幕消息的機密性已合理地被認為已遭洩露,即使尚未簽訂最終協議,科創動力仍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刊發公告披露該消息。
II. 為了維持市場秩序並在準備正式公告期間避免股價出現不公平的波動,科創動力應立即向聯交所申請短暫停牌。
I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權在認為對維持市場公平有序屬適宜的情況下,指示聯交所暫停科創動力股份的買賣。
IV. 只要科創動力尚未簽署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公司可以對市場傳聞發表「不予置評」的聲明,而無須申請停牌。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上市法團有責任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然而,若消息的機密性得以維持,法團可暫不披露(此為其中一個安全港)。在此案例中,由於媒體已準確報導了收購談判的細節,顯示機密性已喪失。因此,該公司賴以暫不披露的安全港條文不再適用,必須立即刊發公告披露相關內幕消息,以避免市場出現虛假或不公平的情況。故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內幕消息被洩露,為了維持市場的公平和有序,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未經證實的消息進行交易,發行人應立即向聯交所申請短暫停牌或停牌,以便有時間準備和發布澄清公告。這是《上市規則》下的標準程序,旨在確保所有投資者能同時獲取完整及準確的資訊。故陳述 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權力以維持市場秩序。若證監會認為,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或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暫停某隻證券的交易是適當或可取的做法,證監會有權指示聯交所暫停該證券的所有交易。這種情況適用於內幕消息已洩露但公司未能及時作出充分披露的場景。故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披露內幕消息的責任觸發點是消息的存在及失去機密性,而非是否已簽訂正式協議。在市場已流傳具體消息且股價可能因此波動的情況下,簡單地以「不予置評」回應並不足夠,這可能會構成或導致虛假市場的出現。公司有積極責任作出澄清。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上市法團有責任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然而,若消息的機密性得以維持,法團可暫不披露(此為其中一個安全港)。在此案例中,由於媒體已準確報導了收購談判的細節,顯示機密性已喪失。因此,該公司賴以暫不披露的安全港條文不再適用,必須立即刊發公告披露相關內幕消息,以避免市場出現虛假或不公平的情況。故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內幕消息被洩露,為了維持市場的公平和有序,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未經證實的消息進行交易,發行人應立即向聯交所申請短暫停牌或停牌,以便有時間準備和發布澄清公告。這是《上市規則》下的標準程序,旨在確保所有投資者能同時獲取完整及準確的資訊。故陳述 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權力以維持市場秩序。若證監會認為,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或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暫停某隻證券的交易是適當或可取的做法,證監會有權指示聯交所暫停該證券的所有交易。這種情況適用於內幕消息已洩露但公司未能及時作出充分披露的場景。故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披露內幕消息的責任觸發點是消息的存在及失去機密性,而非是否已簽訂正式協議。在市場已流傳具體消息且股價可能因此波動的情況下,簡單地以「不予置評」回應並不足夠,這可能會構成或導致虛假市場的出現。公司有積極責任作出澄清。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