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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一家上市公司「進取集團」正就收購「穩健企業」提出證券交換要約。為了增加要約的吸引力,「進取集團」的董事局擬備了一份盈利預測,並將其納入要約文件中。作為「進取集團」的財務顧問,根據《收購守則》,其在此事上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雖然發布盈利預測的主要責任在於作出預測的公司董事,但其財務顧問擔當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財務顧問必須獨立地審核及評估董事編製預測時所依據的各項假設。財務顧問的責任是確保其信納該預測是經董事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才作出的。如果財務顧問認為任何假設不合理或具誤導性,其有責任在其報告中作出適當評論,甚至建議客戶不應發表該預測。此責任與核數師或顧問會計師的角色有所區別,後者的職責是審查並報告預測所依據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財務顧問並非單純地將預測提交予執行人員審批,而是要進行實質的盡職審查。其目標是確保向股東披露的資料是經過審慎編製的,而非為了促成交易而刻意營造樂觀的看法。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雖然發布盈利預測的主要責任在於作出預測的公司董事,但其財務顧問擔當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財務顧問必須獨立地審核及評估董事編製預測時所依據的各項假設。財務顧問的責任是確保其信納該預測是經董事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才作出的。如果財務顧問認為任何假設不合理或具誤導性,其有責任在其報告中作出適當評論,甚至建議客戶不應發表該預測。此責任與核數師或顧問會計師的角色有所區別,後者的職責是審查並報告預測所依據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財務顧問並非單純地將預測提交予執行人員審批,而是要進行實質的盡職審查。其目標是確保向股東披露的資料是經過審慎編製的,而非為了促成交易而刻意營造樂觀的看法。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就一項對鳳凰科技的自願性現金要約,向要約人龍騰控股提供意見。要約公佈於第0天發出,而要約文件則於第21天寄發予鳳凰科技的股東。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定的時間表,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鳳凰科技的管理層希望在第61天(即要約文件寄發後第40天)公佈其年度業績,此舉無需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
II. 龍騰控股正考慮在第71天(即要約文件寄發後第50天)提高其要約價。根據《收購守則》,此項修訂是允許的。
III.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龍騰控股的要約必須在第81天(即要約文件寄發後第60天)下午7時正或之前,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
IV. 如果該要約在第81天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任何剩餘的條件(例如獲得監管機構批准)必須在第102天(即第81天後的21天)或之前達成。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有關要約時間表的理解。
I.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除非事先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受要約公司不得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39天之後,公佈任何業績、預測或估值。在此情況下,要約文件於第21天寄發,因此第39天後的日期為第60天(21 + 39)。在第61天公佈業績需要執行人員的同意。
II. 陳述 II 不正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7,要約不可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46天之後作出修訂。在此情況下,第46天後的日期為第67天(21 + 46)。因此,在第71天試圖提高要約價是不被允許的。
III. 陳述 III 正確。《收購守則》規則15.5規定,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延長,否則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60天的下午7時正或之前,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由於文件於第21天寄發,此最後期限為第81天(21 + 60)。
IV. 陳述 IV 正確。《收購守則》規則15.7規定,所有條件必須在要約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的日期後21天內達成。如果該要約在第81天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則所有其他條件必須在此後的21天內(即第102天或之前)達成。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有關要約時間表的理解。
I.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除非事先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受要約公司不得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39天之後,公佈任何業績、預測或估值。在此情況下,要約文件於第21天寄發,因此第39天後的日期為第60天(21 + 39)。在第61天公佈業績需要執行人員的同意。
II. 陳述 II 不正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7,要約不可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46天之後作出修訂。在此情況下,第46天後的日期為第67天(21 + 46)。因此,在第71天試圖提高要約價是不被允許的。
III. 陳述 III 正確。《收購守則》規則15.5規定,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延長,否則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第60天的下午7時正或之前,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由於文件於第21天寄發,此最後期限為第81天(21 + 60)。
IV. 陳述 IV 正確。《收購守則》規則15.7規定,所有條件必須在要約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的日期後21天內達成。如果該要約在第81天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則所有其他條件必須在此後的21天內(即第102天或之前)達成。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創科工業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在市場傳出環球資本集團可能對其提出收購要約後,創科工業的董事會突然宣布,他們打算採取法律行動,強制執行一項與環球資本在一年前簽訂但從未對外披露的「暫停安排」,該安排禁止環球資本在特定時期內提出敵意收購。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在創科工業的董事會可以採取此法律行動前,執行人員最有可能要求他們採取什麼步驟?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一般原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要約價值的機會的行動。這類行動被稱為「阻撓行動」。在本個案中,試圖強制執行一項先前未披露的「暫停安排」(standstill agreement),以阻止一項潛在要約,顯然構成一項阻撓行動。因此,執行人員(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通常會介入,以確保股東的權利得到保障。執行人員不會單憑董事會的決定或僅僅收到報告就允許此類行動。關鍵在於,是否採取此類防禦性法律行動的決定權,必須交由獨立股東(即與管理層或要約人無關的股東)來行使。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該行動取得獨立股東的明確批准。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一般原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要約價值的機會的行動。這類行動被稱為「阻撓行動」。在本個案中,試圖強制執行一項先前未披露的「暫停安排」(standstill agreement),以阻止一項潛在要約,顯然構成一項阻撓行動。因此,執行人員(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通常會介入,以確保股東的權利得到保障。執行人員不會單憑董事會的決定或僅僅收到報告就允許此類行動。關鍵在於,是否採取此類防禦性法律行動的決定權,必須交由獨立股東(即與管理層或要約人無關的股東)來行使。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該行動取得獨立股東的明確批准。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有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的法團,正考慮接受一項有關《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潛在交易的委任。作為負責人員,你正在評估公司在此角色下的責任。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及相關監管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接受委任前,卓越資本必須進行自我評估,以確保其具備處理該宗交易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資源。
II. 在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人員溝通時,卓越資本的團隊必須保持開放和合作的態度,並提供真實、準確及完整的資料。
III. 由於交易的法律結構複雜,卓越資本可以主要依賴其外聘法律顧問來確保遵守兩份守則,從而履行其職責。
IV. 卓越資本的團隊僅需熟悉兩份守則的條文,而無須深入了解收購上訴委員會過去的決定及裁決。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回購守則》下財務顧問(即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的特定責任和專業操守標準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在接受任何有關《收購守則》交易的委任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自我評估。此舉旨在確保該法團具備處理該特定交易所必需的才能、專業知識,並能投入足夠的資源。這是其作為市場把關機制角色的一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與證監會執行人員打交道時,保持開放、合作、誠實及絕對真誠的態度是一項基本規定,這反映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 10。提供真實、準確及完整的資料,並在需要時予以更新,是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關鍵。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經優化勝任能力規定明確指出,過度依賴法律顧問而自身未充分了解兩份守則的規定,是不可接受的。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必須親自掌握相關知識,並履行其自身的職責,不能將此核心責任外判。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所需的專業知識範圍廣泛,不僅包括兩份守則的條文,還必須深入了解證監會執行人員、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以及收購上訴委員會發出的《應用指引》、決定及聲明。忽略任何一部分都意味著其未達到規定的勝任能力標準。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回購守則》下財務顧問(即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的特定責任和專業操守標準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在接受任何有關《收購守則》交易的委任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自我評估。此舉旨在確保該法團具備處理該特定交易所必需的才能、專業知識,並能投入足夠的資源。這是其作為市場把關機制角色的一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與證監會執行人員打交道時,保持開放、合作、誠實及絕對真誠的態度是一項基本規定,這反映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 10。提供真實、準確及完整的資料,並在需要時予以更新,是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關鍵。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經優化勝任能力規定明確指出,過度依賴法律顧問而自身未充分了解兩份守則的規定,是不可接受的。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必須親自掌握相關知識,並履行其自身的職責,不能將此核心責任外判。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所需的專業知識範圍廣泛,不僅包括兩份守則的條文,還必須深入了解證監會執行人員、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以及收購上訴委員會發出的《應用指引》、決定及聲明。忽略任何一部分都意味著其未達到規定的勝任能力標準。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亞洲資本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正就一項潛在的全面收購要約,向其客戶——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創新科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在要約期的初步階段,證監會執行人員就某些市場傳聞向亞洲資本提出查詢。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亞洲資本在此情況下應履行哪些責任?
I. 亞洲資本應與執行人員通力合作,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客戶「創新科技」也同樣合作,坦誠地回應查詢。
II. 亞洲資本的首要責任是協助「創新科技」向傳媒發布具說服力的聲明以爭取股東支持,即使這意味著選擇性地披露未經證實的正面預測。
III. 亞洲資本應提醒「創新科技」及其聘請的公共關係顧問,他們根據《收購守則》所承擔的責任,特別是就向投資分析員或傳媒發表的言論。
IV. 倘若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就亞洲資本的行為召開聆訊,亞洲資本的代表可選擇不出席,而聆訊將會自動延期直至其代表出席為止。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財務顧問在收購交易中扮演著關鍵的監督和指導角色。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10,財務顧問必須與執行人員、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通力合作。這項合作義務不僅限於財務顧問本身,他們還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其客戶也同樣合作,迅速及坦誠地回應任何查詢。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確保市場公平有序,防止因資訊不對稱而造成干擾。協助客戶發布選擇性或未經證實的正面資訊以操縱市場觀感,這直接違反了《收購守則》關於資料披露須準確、完整且不得具誤導性的原則。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財務顧問有責任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提醒其客戶及協助客戶的其他專業人士(如公共關係顧問)他們在《收購守則》下的責任。這尤其包括就向公眾、傳媒或分析員發表的言論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提供指引,以避免過早披露機密資料或作出不當陳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顧問出席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聆訊屬正常慣例,但若聆訊事宜涉及財務顧問,而其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缺席,聆訊仍可在其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聆訊不會因為其缺席而自動延期。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財務顧問在收購交易中扮演著關鍵的監督和指導角色。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10,財務顧問必須與執行人員、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通力合作。這項合作義務不僅限於財務顧問本身,他們還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其客戶也同樣合作,迅速及坦誠地回應任何查詢。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確保市場公平有序,防止因資訊不對稱而造成干擾。協助客戶發布選擇性或未經證實的正面資訊以操縱市場觀感,這直接違反了《收購守則》關於資料披露須準確、完整且不得具誤導性的原則。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財務顧問有責任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提醒其客戶及協助客戶的其他專業人士(如公共關係顧問)他們在《收購守則》下的責任。這尤其包括就向公眾、傳媒或分析員發表的言論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提供指引,以避免過早披露機密資料或作出不當陳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顧問出席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聆訊屬正常慣例,但若聆訊事宜涉及財務顧問,而其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缺席,聆訊仍可在其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聆訊不會因為其缺席而自動延期。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要約人」)正計劃提出一項收購建議,而根據《收購守則》,該項交易被視為一項反收購。在此情況下,要約人的董事局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發佈正式要約公佈前,必須完成哪項關鍵程序?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一項要約構成反收購,或要約人的董事在要約中面臨重大利益衝突時,要約人的董事局有特定的責任。在這些情況下,董事局必須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來審議該項要約。更重要的是,在公開宣佈要約之前,董事局必須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並取得其專業意見。該意見的核心是評估該項建議的要約是否符合要約人股東的整體利益。雖然董事局可以先取得口頭意見,但該意見的重點必須摘錄於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佈中。全面的書面意見則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傳達給股東。如果為批准要約而召開股東大會,全面意見書更須在會議至少14天前發送給股東。因此,在公佈前取得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是一項關鍵的前置程序,旨在確保股東在要約初期就能獲得獨立的專業評估。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一項要約構成反收購,或要約人的董事在要約中面臨重大利益衝突時,要約人的董事局有特定的責任。在這些情況下,董事局必須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來審議該項要約。更重要的是,在公開宣佈要約之前,董事局必須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並取得其專業意見。該意見的核心是評估該項建議的要約是否符合要約人股東的整體利益。雖然董事局可以先取得口頭意見,但該意見的重點必須摘錄於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佈中。全面的書面意見則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傳達給股東。如果為批准要約而召開股東大會,全面意見書更須在會議至少14天前發送給股東。因此,在公佈前取得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是一項關鍵的前置程序,旨在確保股東在要約初期就能獲得獨立的專業評估。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甲上市公司計劃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對乙上市公司提出全面收購建議。由於此交易對甲公司而言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甲公司董事局按規定須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該要約是否符合其股東利益提供意見。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甲公司就此要約刊發初步公告時,其董事局必須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反向收購或構成《上市規則》下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要約人的董事局需要為其自身的股東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以評估該項要約是否符合要約人股東的利益。要約人的董事局必須在公佈要約前委任該獨立財務顧問並取得其意見。雖然董事局可以在公告前先徵詢口頭意見,但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告中,必須摘錄已接獲意見的重點。全面的書面意見則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傳達給要約人的股東。如果為此召開股東大會,全面意見書須至少在會議前14天發送給股東。因此,在初步公告階段,關鍵要求是披露已獲取意見的摘要,而非等待完整的書面報告或預先將其分發給所有股東。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反向收購或構成《上市規則》下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要約人的董事局需要為其自身的股東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以評估該項要約是否符合要約人股東的利益。要約人的董事局必須在公佈要約前委任該獨立財務顧問並取得其意見。雖然董事局可以在公告前先徵詢口頭意見,但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告中,必須摘錄已接獲意見的重點。全面的書面意見則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傳達給要約人的股東。如果為此召開股東大會,全面意見書須至少在會議前14天發送給股東。因此,在初步公告階段,關鍵要求是披露已獲取意見的摘要,而非等待完整的書面報告或預先將其分發給所有股東。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要約人正計劃對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出全面收購建議。在要約期內,該要約人與受要約公司的一名主要股東達成一項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的條款遠優於市場水平,旨在換取該股東接受要約。由於此服務協議的性質特殊,無法擴展至所有股東,其利益亦難以準確量化。根據《收購守則》關於特別交易的規定,執行人員最有可能要求滿足下列哪項條件才會批准此安排?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一般原則1,受要約公司的所有股東均應獲得類似的待遇。任何提供給個別股東而非全體股東的優惠安排,都可能構成「特別交易」。《收購守則》嚴格規管此類交易,以防止不公平對待股東。當一項特別交易因其性質無法擴展至所有股東,且其利益價值難以量化時,執行人員通常不會直接禁止該交易。相反,為了保障其他股東的利益,執行人員可能會施加特定條件。這些條件通常包括:首先,必須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對該特別交易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並將該意見向所有股東公開。其次,該交易必須在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大會上,由獨立股東(即在該交易中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投票批准。這個程序確保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讓不受優惠條款影響的股東有權決定是否接納該項安排。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一般原則1,受要約公司的所有股東均應獲得類似的待遇。任何提供給個別股東而非全體股東的優惠安排,都可能構成「特別交易」。《收購守則》嚴格規管此類交易,以防止不公平對待股東。當一項特別交易因其性質無法擴展至所有股東,且其利益價值難以量化時,執行人員通常不會直接禁止該交易。相反,為了保障其他股東的利益,執行人員可能會施加特定條件。這些條件通常包括:首先,必須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對該特別交易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並將該意見向所有股東公開。其次,該交易必須在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大會上,由獨立股東(即在該交易中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投票批准。這個程序確保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讓不受優惠條款影響的股東有權決定是否接納該項安排。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卓越製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董事會剛收到來自競爭對手「環球工業集團」的一項真實的全面收購建議。卓越製造的董事會認為該建議的作價嚴重低估了公司價值。在未有召開股東大會尋求批准的情況下,董事會正在考慮採取以下若干行動。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哪一項行動最有可能被證監會視為旨在阻撓要約的行動?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中的規則4,一旦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接獲一項真實的要約,或有理由相信一項真實的要約即將發出,他們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該要約利弊機會的行動。這項原則的核心是確保股東,而非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誰屬。被視為「阻撓行動」的典型例子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任何新股、出售或收購重大資產、或訂立偏離其一般業務範圍的合約。然而,董事會履行其受信責任,為股東尋求更佳的替代方案(例如尋找「白武士」),或向股東提供有關要約的專業意見和建議,均被視為恰當的行為。同樣,繼續履行在要約期前已承諾的商業合約,亦不屬於阻撓行動。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中的規則4,一旦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接獲一項真實的要約,或有理由相信一項真實的要約即將發出,他們不得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該要約利弊機會的行動。這項原則的核心是確保股東,而非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誰屬。被視為「阻撓行動」的典型例子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任何新股、出售或收購重大資產、或訂立偏離其一般業務範圍的合約。然而,董事會履行其受信責任,為股東尋求更佳的替代方案(例如尋找「白武士」),或向股東提供有關要約的專業意見和建議,均被視為恰當的行為。同樣,繼續履行在要約期前已承諾的商業合約,亦不屬於阻撓行動。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甲公司計劃對香港上市公司乙公司提出全面收購建議。為了確保成功,甲公司與乙公司的一名主要股東丙先生達成一項附屬協議。根據該協議,若甲公司的收購要約成功,甲公司將會以高於市場的價格收購丙先生所擁有的另一家非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執行人員最有可能如何看待這項附屬協議?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一般原則1規定,受要約公司的所有股東均須獲得類似的待遇。任何提供予一名或以上股東,但並非全體股東的優惠安排,都可能被視為「特別交易」。此類安排旨在防止要約人向個別股東提供額外利益,以誘使其接納要約或支持某項交易,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特別交易的形式多樣,不一定直接涉及受要約公司的股份,亦可包括商業協議、資產交易或服務合約等。執行人員會嚴格審視任何與要約有關連、且可能為個別股東帶來優惠的附屬安排。若一項安排被認定為特別交易,執行人員會根據其性質考慮處理方案,例如:若利益可擴展,則必須擴展至所有股東;若不可擴展但可量化,則應提高整體要約價格以作補償;若既不可擴展亦不可量化,則可能需要取得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無利害關係股東的批准。僅僅披露該等安排並不足以符合守則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一般原則1規定,受要約公司的所有股東均須獲得類似的待遇。任何提供予一名或以上股東,但並非全體股東的優惠安排,都可能被視為「特別交易」。此類安排旨在防止要約人向個別股東提供額外利益,以誘使其接納要約或支持某項交易,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特別交易的形式多樣,不一定直接涉及受要約公司的股份,亦可包括商業協議、資產交易或服務合約等。執行人員會嚴格審視任何與要約有關連、且可能為個別股東帶來優惠的附屬安排。若一項安排被認定為特別交易,執行人員會根據其性質考慮處理方案,例如:若利益可擴展,則必須擴展至所有股東;若不可擴展但可量化,則應提高整體要約價格以作補償;若既不可擴展亦不可量化,則可能需要取得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無利害關係股東的批准。僅僅披露該等安排並不足以符合守則的要求。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某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李先生,對收購執行人員就一項潛在的強制性全面要約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滿,並成功向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申請對該裁定進行審核。關於委員會即將舉行的非紀律聆訊,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其程序特點?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非紀律聆訊程序具有其獨特性。首先,為處理可能涉及機密的價格敏感資料,聆訊通常以非正式及非公開的形式進行。這與公開的法庭審訊形成對比。其次,委員會不受傳統法院的嚴格證據規則約束,可自行決定接納和考慮哪些證據。再者,當事人有權偕同其財務或法律顧問出席會議。然而,一個重要的程序期望是,委員會希望當事人能直接回答向其提出的問題,而不是先與顧問商討或完全由顧問代答。雖然顧問可以代表當事人陳述案情,但在非紀律聆訊中,由法律顧問代為陳述的情況較為罕見。最後,關於審核申請,感到受屈的股東必須在事件發生後14天內(緊急情況除外)向執行人員提出要求,且委員會必須信納該要求並非瑣屑無聊才會受理。委員會的裁定通常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佈,但若涉及商業機密,公佈可能會延遲。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非紀律聆訊程序具有其獨特性。首先,為處理可能涉及機密的價格敏感資料,聆訊通常以非正式及非公開的形式進行。這與公開的法庭審訊形成對比。其次,委員會不受傳統法院的嚴格證據規則約束,可自行決定接納和考慮哪些證據。再者,當事人有權偕同其財務或法律顧問出席會議。然而,一個重要的程序期望是,委員會希望當事人能直接回答向其提出的問題,而不是先與顧問商討或完全由顧問代答。雖然顧問可以代表當事人陳述案情,但在非紀律聆訊中,由法律顧問代為陳述的情況較為罕見。最後,關於審核申請,感到受屈的股東必須在事件發生後14天內(緊急情況除外)向執行人員提出要求,且委員會必須信納該要求並非瑣屑無聊才會受理。委員會的裁定通常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佈,但若涉及商業機密,公佈可能會延遲。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卓越金融是一家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並且是要約人「領航資本」的同一集團成員。領航資本已對「創新科技公司」發出一項有條件的全面收購要約。卓越金融在其自營賬戶中持有創新科技公司的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要約期內,下列哪一項是卓越金融在未獲執行人員同意下被明確禁止的行為?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為了維持市場公平及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對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Exempt Principal Trader)的行為有嚴格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等關連方不會利用其特殊地位不當地影響要約的結果。
其中一項核心限制是,與要約人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不得在要約就所有方面(in all respects)成為無條件之前接納該要約。此舉是為了防止要約人利用其關連方提早接納要約,從而製造出要約廣受歡迎的假象,或過早地達到接納門檻。
此外,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通常不得就要約事宜行使任何投票權。這項限制旨在阻止他們利用其持股量在股東大會上影響與要約相關的決議案。
《收購守則》亦規定,在未經執行人員同意的情況下,該等關連方不得為協助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而進行任何相關證券的交易,或訂立或解除證券借貸交易。然而,此處存在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如果證券借貸交易是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在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的,則不受此限制。最後,披露交易是《收購守則》下的一項義務,而非被禁止的行為。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為了維持市場公平及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對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Exempt Principal Trader)的行為有嚴格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等關連方不會利用其特殊地位不當地影響要約的結果。
其中一項核心限制是,與要約人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不得在要約就所有方面(in all respects)成為無條件之前接納該要約。此舉是為了防止要約人利用其關連方提早接納要約,從而製造出要約廣受歡迎的假象,或過早地達到接納門檻。
此外,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通常不得就要約事宜行使任何投票權。這項限制旨在阻止他們利用其持股量在股東大會上影響與要約相關的決議案。
《收購守則》亦規定,在未經執行人員同意的情況下,該等關連方不得為協助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而進行任何相關證券的交易,或訂立或解除證券借貸交易。然而,此處存在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如果證券借貸交易是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在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的,則不受此限制。最後,披露交易是《收購守則》下的一項義務,而非被禁止的行為。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雄獅資本正計劃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羚羊科技提出一項自願全面要約。其財務顧問在進行盡職審查時發現以下事實:在要約期開始前的三個月內,雄獅資本的一致行動人士曾以每股 12.00 港元的價格購入羚羊科技的股份。在要約期開始後,雄獅資本自身再以每股 12.50 港元的價格從市場上增持了股份。在要約正式公佈前,羚羊科技的股價為每股 26.00 港元。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些關於建議要約價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要約價不得低於雄獅資本在要約期內支付的最高價,即每股 12.50 港元。
II. 由於建議的要約價相對於市價 26.00 港元折讓超過 50%,該要約可能被視為「偏低價」要約,通常需要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方可進行。
III. 若羚羊科技在要約公佈後宣派了每股 0.20 港元的股息,雄獅資本在計算最低要約價時,可以從其支付的最高價格中扣除此股息。
IV. 釐定最低要約價時,應參考要約期內支付的 12.50 港元,而非要約期開始前 3 個月內支付的 12.00 港元。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自願要約中,要約價的設定受到若干重要規則的限制,以確保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及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規定,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或要約期開始前三個月內曾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則其向同一類別股東提出的要約代價,不得較有關購買的條件為差。在此案例中,雄獅資本在要約期內以每股 12.50 港元購入股份,此價格高於其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前三個月內支付的 12.00 港元。因此,要約價的下限必須是 12.50 港元。
陳述 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中有一項關於「偏低價」要約的規定,旨在防止要約人利用極低的要約價來干擾受要約公司的正常業務。一般而言,按股份市價折讓 50% 或以上的自願要約,除非獲得執行人員(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的同意,否則通常不會獲准進行。在此案例中,建議的最低要約價為 12.50 港元,而市價為 26.00 港元,折讓幅度為 ((26.00 – 12.50) / 26.00) 100% = 51.9%。由於折讓超過 50%,此要約將被視為「偏低價」要約,需要執行人員的同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在計算已支付的最高價格時,雖然可以扣除某些項目,但對於已宣佈但未支付的股息,只有在接納要約的股東根據要約條款仍有權保留該股息的情況下,才可以從最高價中扣除。題目並未指明接納要約的股東有權保留股息,因此不能假設可以扣除該 0.20 港元的股息來降低最低要約價。
陳述 IV 是正確的。釐定最低要約價的參考期為「要約期內或在要約期開始之前 3 個月內」。要約人必須以這整個期間內支付的最高價格作為基準。由於在要約期內支付的 12.50 港元高於在要約期前三個月內支付的 12.00 港元,因此 12.50 港元是釐定最低要約價的相關價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自願要約中,要約價的設定受到若干重要規則的限制,以確保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及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規定,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或要約期開始前三個月內曾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則其向同一類別股東提出的要約代價,不得較有關購買的條件為差。在此案例中,雄獅資本在要約期內以每股 12.50 港元購入股份,此價格高於其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前三個月內支付的 12.00 港元。因此,要約價的下限必須是 12.50 港元。
陳述 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中有一項關於「偏低價」要約的規定,旨在防止要約人利用極低的要約價來干擾受要約公司的正常業務。一般而言,按股份市價折讓 50% 或以上的自願要約,除非獲得執行人員(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的同意,否則通常不會獲准進行。在此案例中,建議的最低要約價為 12.50 港元,而市價為 26.00 港元,折讓幅度為 ((26.00 – 12.50) / 26.00) 100% = 51.9%。由於折讓超過 50%,此要約將被視為「偏低價」要約,需要執行人員的同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在計算已支付的最高價格時,雖然可以扣除某些項目,但對於已宣佈但未支付的股息,只有在接納要約的股東根據要約條款仍有權保留該股息的情況下,才可以從最高價中扣除。題目並未指明接納要約的股東有權保留股息,因此不能假設可以扣除該 0.20 港元的股息來降低最低要約價。
陳述 IV 是正確的。釐定最低要約價的參考期為「要約期內或在要約期開始之前 3 個月內」。要約人必須以這整個期間內支付的最高價格作為基準。由於在要約期內支付的 12.50 港元高於在要約期前三個月內支付的 12.00 港元,因此 12.50 港元是釐定最低要約價的相關價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企業融資顧問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正在檢討其內部監控架構。其中一項建議是,為了提高效率和商業觸覺,將公司的併購交易部主管同時任命為專責合規主任。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地描述此項安排的合規性?
Correct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公司必須設立並維持一個有效的合規職能。此職能應由一名專責合規主任負責,並且關鍵在於其必須獨立於公司的其他業務部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合規監察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如果一個主要負責創收的業務部門主管同時擔任合規主管,其商業目標(例如完成交易)可能會與其合規責任(例如確保遵守所有法規)產生衝突。儘管《準則》允許高級管理層在必要時擔當合規職能,但其核心原則是該職能的獨立性不應受到損害。因此,將合規職能與其所監察的業務職能合併,會嚴重削弱內部監控的有效性,並不符合《準則》對責任及職能妥善區分的精神。
Incorrect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公司必須設立並維持一個有效的合規職能。此職能應由一名專責合規主任負責,並且關鍵在於其必須獨立於公司的其他業務部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合規監察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如果一個主要負責創收的業務部門主管同時擔任合規主管,其商業目標(例如完成交易)可能會與其合規責任(例如確保遵守所有法規)產生衝突。儘管《準則》允許高級管理層在必要時擔當合規職能,但其核心原則是該職能的獨立性不應受到損害。因此,將合規職能與其所監察的業務職能合併,會嚴重削弱內部監控的有效性,並不符合《準則》對責任及職能妥善區分的精神。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宏圖控股是一家投資公司,持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精準製造有限公司 10% 的投票權。宏圖控股現正計劃收購創新科技(一家非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權。創新科技持有精準製造 25% 的投票權。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就此項潛在交易,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宏圖控股在完成對創新科技的收購後,其在精準製造的合計投票權將超過30%,這可能觸發《收購守則》下的連鎖關係原則。
II. 執行人員在決定是否需要就精準製造作出強制要約時,會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精準製造對創新科技的相對重要性。
III. 如果需要作出強制要約,要約價格必須完全以現金支付,不得提供證券作為替代選項。
IV. 宏圖控股在簽署收購創新科技的協議之前,必須先就其對精準製造可能產生的要約責任諮詢執行人員。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連鎖關係原則」的理解。當收購一間公司(第一間公司)導致間接收購另一間受守則規限的公司(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時,此原則便適用。
在此情境中,宏圖控股收購創新科技後,其在精準製造的合併投票權將為 35%(其原有的 10% 加上創新科技持有的 25%)。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合併後的投票權(35%)超過了《收購守則》規定的 30% 門檻,這情況確實可能觸發連鎖關係原則,從而可能產生對精準製造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的應用指引,執行人員在評估是否需要因連鎖關係原則而作出強制要約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其中一項關鍵因素是第二間公司(精準製造)對第一間公司(創新科技)的業務和資產的相對重要性或重大性。如果第二間公司是第一間公司的主要資產,則更有可能需要作出要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收購守則》規定,強制要約必須以現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現金選擇。這意味著要約人可以提供證券作為代價的一部分,但必須同時向受要約公司的股東提供一個等值的現金選項。因此,「必須完全以現金支付,不得提供證券」的說法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由於這種交易的複雜性以及是否觸發要約責任取決於執行人員的判斷,收購方在採取任何會導致觸發潛在責任的行動前,必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這確保了市場的有序運作並避免違反《收購守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連鎖關係原則」的理解。當收購一間公司(第一間公司)導致間接收購另一間受守則規限的公司(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時,此原則便適用。
在此情境中,宏圖控股收購創新科技後,其在精準製造的合併投票權將為 35%(其原有的 10% 加上創新科技持有的 25%)。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合併後的投票權(35%)超過了《收購守則》規定的 30% 門檻,這情況確實可能觸發連鎖關係原則,從而可能產生對精準製造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的應用指引,執行人員在評估是否需要因連鎖關係原則而作出強制要約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其中一項關鍵因素是第二間公司(精準製造)對第一間公司(創新科技)的業務和資產的相對重要性或重大性。如果第二間公司是第一間公司的主要資產,則更有可能需要作出要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收購守則》規定,強制要約必須以現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現金選擇。這意味著要約人可以提供證券作為代價的一部分,但必須同時向受要約公司的股東提供一個等值的現金選項。因此,「必須完全以現金支付,不得提供證券」的說法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由於這種交易的複雜性以及是否觸發要約責任取決於執行人員的判斷,收購方在採取任何會導致觸發潛在責任的行動前,必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這確保了市場的有序運作並避免違反《收購守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因其在一宗收購交易中的行為,被執行人員認為可能違反了《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執行人員決定將此個案提交收購及合併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紀律程序及權力?
I. 委員會在裁定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時,採用的舉證準則為民事準則,即以相對可能性作衡量。
II. 為保護所有相關方的商業機密,所有紀律研訊均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III. 若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規,可施加的制裁之一是發出「冷淡對待令」,規定持牌人不得在指定期間代表該公司行事。
IV. 委員會作出的任何紀律裁定,必須先獲得證監會董事局的批准方能生效。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程序的知識。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採納的舉證準則為民事準則,即以相對可能性作衡量,而非刑事準則的「無合理疑點」。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紀律研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以確保透明度。只有在聆訊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資料(例如可能涉及內幕消息)時,才會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特定事宜。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如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發現有違反守則的情況,其可施加的紀律制裁之一是發出「冷淡對待令」(cold-shoulder order),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不得在指定期間內,以指定身份代表曾經不遵守守則的人行事。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監會的一般政策,證監會通常不會介入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所作的任何裁定。委員會的裁定是獨立的,無需證監會董事局批准。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程序的知識。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採納的舉證準則為民事準則,即以相對可能性作衡量,而非刑事準則的「無合理疑點」。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紀律研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以確保透明度。只有在聆訊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資料(例如可能涉及內幕消息)時,才會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特定事宜。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如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發現有違反守則的情況,其可施加的紀律制裁之一是發出「冷淡對待令」(cold-shoulder order),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不得在指定期間內,以指定身份代表曾經不遵守守則的人行事。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監會的一般政策,證監會通常不會介入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所作的任何裁定。委員會的裁定是獨立的,無需證監會董事局批准。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科技公司「創科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了一份來自其主要競爭對手的真實全面收購要約。創科動力的董事局現正評估此要約並考慮其應對措施。根據《收購守則》,以下哪些關於創科動力董事局責任和限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董事局必須成立一個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利益關係的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向股東提供建議。
II. 為促進順利交接,董事局可在寄發要約文件前,立即委任兩名要約方的代名人加入董事局。
III. 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董事局不得向一家友好公司發行大量新股,因為這可能構成阻撓要約的行動。
IV. 董事局應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該顧問的主要職責是向要約人提供關於受要約公司財務狀況的客觀意見。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接獲要約後負有特定責任,並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股東得到公平對待。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當董事局接獲要約或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建議時,必須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就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應接納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委員會應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利益(作為股東除外)的非執行董事組成。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6,除非獲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在強制要約的情況下,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的代名人在寄發要約文件之前,不得獲委任為受要約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此舉旨在防止要約人過早控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從而影響其對要約的獨立判斷。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4,受要約公司董事局在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不得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發行大量新股予友好第三方,從而攤薄要約人的潛在持股量,是典型的「阻撓行動」(frustrating action),因此需要股東批准。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獨立財務顧問是由受要約公司委任(並須經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其職責是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而非向要約人提供意見。獨立財務顧問的核心作用是協助獨立董事委員會評估要約的條款,以保障獨立股東的利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接獲要約後負有特定責任,並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股東得到公平對待。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當董事局接獲要約或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建議時,必須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就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應接納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委員會應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利益(作為股東除外)的非執行董事組成。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6,除非獲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在強制要約的情況下,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的代名人在寄發要約文件之前,不得獲委任為受要約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此舉旨在防止要約人過早控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從而影響其對要約的獨立判斷。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4,受要約公司董事局在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不得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發行大量新股予友好第三方,從而攤薄要約人的潛在持股量,是典型的「阻撓行動」(frustrating action),因此需要股東批准。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獨立財務顧問是由受要約公司委任(並須經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其職責是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而非向要約人提供意見。獨立財務顧問的核心作用是協助獨立董事委員會評估要約的條款,以保障獨立股東的利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科技公司正由其財務顧問協助評估數項資本管理方案。根據《公司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些行動會被視為獲豁免而不受該守則的主要規則所規限?
I. 根據一項已設立的僱員股份獎勵計劃,回購即將離職的資訊科技總監所持有的股份。
II. 利用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的一般性授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時段內進行回購,以提升每股盈利。
III. 按照發行時的條款與細則,贖回一批即將到期的可贖回優先股。
IV. 應一名持有附帶認沽期權的特殊類別股份的早期投資者要求,履行回購其股份的合約義務。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股份回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下獲豁免的股份回購類別的理解。《股份回購守則》規管上市公司回購其自身股份的行為,以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公平對待,並防止濫用市場。然而,某些特定類型的股份回購因其性質所限,被視為不受該守則規限。
陳述 I 描述了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進行的回購。這屬於「僱員股份回購」,是《股份回購守則》明確列出的一項豁免。
陳述 II 描述了最常見的場內股份回購,即公司利用股東授予的一般性授權在交易所回購股份。這種回購正是《股份回購守則》和《上市規則》旨在規管的主要對象,絕非獲豁免的交易。
陳述 III 描述了贖回可贖回優先股。這種回購是「按照被回購的股份的條款而進行的股份回購」,因為贖回的權利和義務已在股份發行時訂明。因此,這也屬於獲豁免的類別。
陳述 IV 描述了應股東要求,根據股份附帶的條款(認沽期權)進行的回購。這同樣是《股份回購守則》中明確列出的豁免情況,即「應股東的要求,公司按照附於被回購的股份的條款而作出的股份回購」。
因此,只有陳述 I,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股份回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下獲豁免的股份回購類別的理解。《股份回購守則》規管上市公司回購其自身股份的行為,以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公平對待,並防止濫用市場。然而,某些特定類型的股份回購因其性質所限,被視為不受該守則規限。
陳述 I 描述了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進行的回購。這屬於「僱員股份回購」,是《股份回購守則》明確列出的一項豁免。
陳述 II 描述了最常見的場內股份回購,即公司利用股東授予的一般性授權在交易所回購股份。這種回購正是《股份回購守則》和《上市規則》旨在規管的主要對象,絕非獲豁免的交易。
陳述 III 描述了贖回可贖回優先股。這種回購是「按照被回購的股份的條款而進行的股份回購」,因為贖回的權利和義務已在股份發行時訂明。因此,這也屬於獲豁免的類別。
陳述 IV 描述了應股東要求,根據股份附帶的條款(認沽期權)進行的回購。這同樣是《股份回購守則》中明確列出的豁免情況,即「應股東的要求,公司按照附於被回購的股份的條款而作出的股份回購」。
因此,只有陳述 I,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卓越顧問有限公司(一家持牌法團)因其在一宗併購交易中提供的顧問服務而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證監會要求該公司提供與該交易相關的所有內部會議記錄和電子郵件。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李先生審閱文件後,發現部分記錄詳細描述了公司的內部風險評估模型,他認為這屬於高度商業機密,且與證監會調查的核心事項關聯不大。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相關監管規定,李先生最應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授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及維護市場廉潔。當證監會行使其權力要求提供資料或文件時,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包括負責人員)及僱員均有法律責任與其充分合作。這種合作義務是持牌法團持續勝任的關鍵一環。未能或拒絕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遵從證監會的要求,可能會構成罪行,並可能導致嚴厲的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譴責、罰款,甚至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商業敏感性或個人對資料相關性的判斷,通常不被視為拒絕合作的「合理辯解」。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可作為不披露某些通訊的合法理由,但這必須基於嚴格的法律原則,而非單純的商業考慮。因此,面對證監會的調查要求時,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及時、全面地提供所有被要求的資料,以履行其監管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授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及維護市場廉潔。當證監會行使其權力要求提供資料或文件時,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包括負責人員)及僱員均有法律責任與其充分合作。這種合作義務是持牌法團持續勝任的關鍵一環。未能或拒絕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遵從證監會的要求,可能會構成罪行,並可能導致嚴厲的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譴責、罰款,甚至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商業敏感性或個人對資料相關性的判斷,通常不被視為拒絕合作的「合理辯解」。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可作為不披露某些通訊的合法理由,但這必須基於嚴格的法律原則,而非單純的商業考慮。因此,面對證監會的調查要求時,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及時、全面地提供所有被要求的資料,以履行其監管責任。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宏達資本是一家持有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的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正就一項對香港上市公司提出的可能全面要約,向要約方提供意見。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及其相關規定,陳先生及其公司在此角色中應承擔哪些主要責任?
I. 在刊發公告前,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要約方能夠並將能夠繼續獲得足以支付全面接納要約的現金。
II. 對收購執行人員(證監會企業融資部)負有首要責任,必須以坦率和合作的態度向其提供所有相關資料。
III. 其凌駕一切的首要責任是為要約方的股東爭取最高的收購價格,即使這意味著延遲向監管機構披露。
IV. 在與受要約公司進行任何溝通前,必須就每一個程序細節獲得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事先批准。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下,財務顧問作為市場把關者的關鍵職責的理解。
陳述I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在公布一項現金或含現金的要約的確實意圖前,要約方的財務顧問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信納要約方能夠並將能夠繼續獲得足以支付因要約獲全面接納而應付的現金的資金。這項「現金確認」責任是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旨在確保要約的嚴肅性及維護市場信心。
陳述II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引言部分明確指出,所有與收購執行人員(即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及其職員)有事務往來的人,首要責任是以坦率和合作的態度,向執行人員披露一切有關的資料。作為專業顧問,財務顧問必須協助執行人員的工作,維持一個有序的市場。
陳述III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顧問對其客戶(要約方)負有職責,但此職責必須在遵守《收購守則》及其他適用法規的框架內履行。其對《收購守則》和收購執行人員的責任是凌駕性的。為客戶爭取利益不能以違反監管規定為代價,例如延遲必要的披露。此外,其直接責任是對要約方公司,而非要約方的股東。
陳述IV是不正確的。在收購過程中,日常的溝通、諮詢和尋求指引的對象是收購執行人員,而非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主要擔當聆訊和覆核執行人員裁決的角色。要求就「每一個程序細節」都獲得委員會的事先批准,這既不符合程序,在實務上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只有陳述I及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下,財務顧問作為市場把關者的關鍵職責的理解。
陳述I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在公布一項現金或含現金的要約的確實意圖前,要約方的財務顧問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信納要約方能夠並將能夠繼續獲得足以支付因要約獲全面接納而應付的現金的資金。這項「現金確認」責任是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旨在確保要約的嚴肅性及維護市場信心。
陳述II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引言部分明確指出,所有與收購執行人員(即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及其職員)有事務往來的人,首要責任是以坦率和合作的態度,向執行人員披露一切有關的資料。作為專業顧問,財務顧問必須協助執行人員的工作,維持一個有序的市場。
陳述III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顧問對其客戶(要約方)負有職責,但此職責必須在遵守《收購守則》及其他適用法規的框架內履行。其對《收購守則》和收購執行人員的責任是凌駕性的。為客戶爭取利益不能以違反監管規定為代價,例如延遲必要的披露。此外,其直接責任是對要約方公司,而非要約方的股東。
陳述IV是不正確的。在收購過程中,日常的溝通、諮詢和尋求指引的對象是收購執行人員,而非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主要擔當聆訊和覆核執行人員裁決的角色。要求就「每一個程序細節」都獲得委員會的事先批准,這既不符合程序,在實務上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只有陳述I及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對一家持牌法團進行調查,懷疑其牽涉市場失當行為。獲委任的調查員要求該法團的負責人員林先生出席會面並提供相關文件。在下列哪種情況下,林先生的行為最有可能構成沒有遵從調查員要求的罪行?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及第183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以調查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當證監會委任調查員進行調查時,受調查的人士(不論是否持牌人士)必須履行多項法定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按要求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出席會面並回答問題,以及向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此外,調查員可要求受查人士藉法定聲明來核實其提供的證據或答案。如果受查人士聲稱無法提供某項資料或回答某個問題,調查員可要求他作出法定聲明,解釋其無法提供的原因(例如,他並不知道答案)。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調查員根據條例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在分析各選項時,延遲提交文件以諮詢法律意見、因文件存放在異地而需要時間取回,或為確保答案準確而要求查核資料,通常可被視為提供合理協助的一部分,不一定構成「無合理辯解」的拒絕遵從。然而,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要求某人就其聲稱不知情一事作出法定聲明時,以個人聲譽受損為由拒絕作出該聲明,則極不可能被視為「合理辯解」,因此構成不遵從要求的行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及第183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以調查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當證監會委任調查員進行調查時,受調查的人士(不論是否持牌人士)必須履行多項法定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按要求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出席會面並回答問題,以及向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此外,調查員可要求受查人士藉法定聲明來核實其提供的證據或答案。如果受查人士聲稱無法提供某項資料或回答某個問題,調查員可要求他作出法定聲明,解釋其無法提供的原因(例如,他並不知道答案)。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調查員根據條例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在分析各選項時,延遲提交文件以諮詢法律意見、因文件存放在異地而需要時間取回,或為確保答案準確而要求查核資料,通常可被視為提供合理協助的一部分,不一定構成「無合理辯解」的拒絕遵從。然而,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要求某人就其聲稱不知情一事作出法定聲明時,以個人聲譽受損為由拒絕作出該聲明,則極不可能被視為「合理辯解」,因此構成不遵從要求的行為。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家獲豁免基金經理,因其管理的基金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受要約公司)6%的具投票權股份,而被視為該公司的聯繫人。在一次收購要約期間,該基金經理代表其全權委託的投資基金在香港交易所出售了該受要約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公開披露規定,該基金經理必須披露以下所有資料,除了: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第22條規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包括因持有 5% 或以上股份而成為聯繫人的獲豁免基金經理)在要約期間內買賣有關公司的證券時,必須作出公開披露。披露的資料旨在維持市場的透明度。須披露的資料包括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交易的證券數量和價格、交易後持有的證券總數,以及成為聯繫人的原因。然而,該守則特別註明,如果交易是由基金經理代表其全權委託客戶進行的,則無須披露該客戶的身份。這是為了在維持市場透明度與保護客戶機密性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雖然基金經理自身的身份必須披露,但其最終客戶的身份則受到保護。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第22條規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包括因持有 5% 或以上股份而成為聯繫人的獲豁免基金經理)在要約期間內買賣有關公司的證券時,必須作出公開披露。披露的資料旨在維持市場的透明度。須披露的資料包括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交易的證券數量和價格、交易後持有的證券總數,以及成為聯繫人的原因。然而,該守則特別註明,如果交易是由基金經理代表其全權委託客戶進行的,則無須披露該客戶的身份。這是為了在維持市場透明度與保護客戶機密性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雖然基金經理自身的身份必須披露,但其最終客戶的身份則受到保護。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關於「昌盛控股」對「創科技術」的收購要約,該要約現已在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與此同時,競爭要約人「環球創投」的要約已經失效。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昌盛控股現時可要求創科技術的董事局召開股東大會,而創科技術的董事局應予以合作並盡快召開會議。
II. 由於其要約已失效,環球創投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在未來六個月內,不得以較其已失效的要約更佳的條款購入創科技術的股份。
III. 禁止昌盛控股與創科技術的某些股東訂立任何特別交易的規定,將在要約結束後持續六個月。
IV. 在要約結束後六個月期限屆滿後的第三個營業日內,昌盛控股必須向執行人員確認其已遵守有關後續購買及特別交易的規則。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要約在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後,要約人可尋求召開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大會(通常是為了委任新董事),而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預期會提供合作並盡快召開會議。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在有競爭要約的情況下,當要約人的要約失效時,其不得以較其失效要約更佳的條款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此限制持續至「當時的所有要約均已失去時效或已獲宣佈在所有方面均屬無條件為止」。由於昌盛控股的要約現已成為無條件,此限制對環球創投已不再適用,因此其並非在未來六個月內受此限制。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中關於禁止特別交易的規定,會持續適用至有關要約截止後六個月的期間。
陳述 IV 是正確的。要約人須在要約期完結起計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後的第三個營業日內,向執行人員確認其及一致行動人士已遵守有關繼後購買及特別交易的規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要約在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後,要約人可尋求召開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大會(通常是為了委任新董事),而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預期會提供合作並盡快召開會議。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在有競爭要約的情況下,當要約人的要約失效時,其不得以較其失效要約更佳的條款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此限制持續至「當時的所有要約均已失去時效或已獲宣佈在所有方面均屬無條件為止」。由於昌盛控股的要約現已成為無條件,此限制對環球創投已不再適用,因此其並非在未來六個月內受此限制。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中關於禁止特別交易的規定,會持續適用至有關要約截止後六個月的期間。
陳述 IV 是正確的。要約人須在要約期完結起計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後的第三個營業日內,向執行人員確認其及一致行動人士已遵守有關繼後購買及特別交易的規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在對上市公司「穩健實業」的要約期開始後,要約人「進取控股」因意外的資金需求,考慮出售其部分已持有的「穩健實業」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關於「進取控股」在要約期內進行證券交易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進取控股」可以在要約期內出售其持有的「穩健實業」股份,只要該出售是為了應對突發的財務困難。
II. 任何出售「穩健實業」股份的行動,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執行人員的同意。
III. 在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後,「進取控股」必須在出售前至少提前24小時向公眾公告其出售意圖。
IV. 假如獲准出售並完成交易,「進取控股」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將被禁止在該要約的剩餘時間內進一步增持「穩健實業」的股份。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要約期開始後,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被禁止出售受要約公司的任何證券。這是一項嚴格的規定,旨在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並防止要約人操縱市場或其要約條款。
然而,規則設有例外情況。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確實需要出售股份,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人員(「執行人員」)的同意。僅僅存在財務困難並不足以自動豁免此禁令。
若執行人員授予同意,要約人還必須遵守額外的程序要求,即在進行任何出售前,至少提前24小時向市場發出其有意出售的公開通知。
此外,一旦獲得同意並進行出售,將會觸發進一步的限制。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將被禁止進一步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並且(除非在執行人員准許的特殊情況外)不得修訂其要約。這項後續禁令是為了確保要約條款的穩定性,並防止要約人在出售後又透過購買來影響要約結果。
– 陳述 I 不正確。要約人不能僅因財務困難而自行決定出售股份;此舉嚴格受限,必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
– 陳述 II 正確。這是進行任何出售前必須滿足的首要條件。
– 陳述 III 正確。這是獲得同意後,在實際出售前必須履行的公告程序。
– 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描述了獲准出售後對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施加的後續購買禁令。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要約期開始後,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被禁止出售受要約公司的任何證券。這是一項嚴格的規定,旨在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並防止要約人操縱市場或其要約條款。
然而,規則設有例外情況。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確實需要出售股份,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人員(「執行人員」)的同意。僅僅存在財務困難並不足以自動豁免此禁令。
若執行人員授予同意,要約人還必須遵守額外的程序要求,即在進行任何出售前,至少提前24小時向市場發出其有意出售的公開通知。
此外,一旦獲得同意並進行出售,將會觸發進一步的限制。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將被禁止進一步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並且(除非在執行人員准許的特殊情況外)不得修訂其要約。這項後續禁令是為了確保要約條款的穩定性,並防止要約人在出售後又透過購買來影響要約結果。
– 陳述 I 不正確。要約人不能僅因財務困難而自行決定出售股份;此舉嚴格受限,必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
– 陳述 II 正確。這是進行任何出售前必須滿足的首要條件。
– 陳述 III 正確。這是獲得同意後,在實際出售前必須履行的公告程序。
– 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描述了獲准出售後對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當事人施加的後續購買禁令。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卓越融資有限公司是一家持有證監會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的公司。該公司正準備接受龍騰控股的委聘,擔任其就一項針對香港上市公司的潛在收購建議的財務顧問。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接受此項委聘的初期階段,卓越融資有限公司有哪些關鍵責任?
I. 信納龍騰控股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以履行其就該項要約應付的任何現金代價。
II. 確保龍騰控股的管理層理解其在《收購守則》下的責任,包括保密規定。
III. 在接受委聘後,立即向收購執行人員呈交一份有關可能要約的公告草稿以供審閱。
IV. 在正式接受委聘前,必須委託一名獨立的專業估值師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全面估值。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獲委任為要約人財務顧問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在接受委聘及交易初期負有重大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要約人的財務顧問在公布要約前,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以信納要約人有能力並將會繼續有能力完全支付要約的現金代價。這是財務顧問在接受委聘時必須履行的關鍵盡職審查責任之一,以確保要約的嚴肅性及可執行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確保其客戶(在此情況下為要約人)充分理解並遵守《收購守則》下的所有義務。這包括保密責任、公告觸發條件、以及在整個要約過程中的行為準則。在委任初期便向客戶闡明這些責任,對確保交易順利合規至關重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發布有關可能要約的公告(例如,當保密性被破壞或出現不正常的股價波動時,根據規則3.7),但這並非接受委聘時的即時及強制性步驟。財務顧問無需在接受委任後立即向執行人員提交公告草稿,除非已觸發相關的公告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除非受要約公司的資產估值是交易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例如,在證券交換要約中,資產價值對證券價值有重大影響),否則《收購守則》並不強制要求在接受委聘前必須對受要約公司的資產進行正式估值。根據規則11,資產估值的規定僅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並非一項普遍性的前期規定。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獲委任為要約人財務顧問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在接受委聘及交易初期負有重大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要約人的財務顧問在公布要約前,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以信納要約人有能力並將會繼續有能力完全支付要約的現金代價。這是財務顧問在接受委聘時必須履行的關鍵盡職審查責任之一,以確保要約的嚴肅性及可執行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確保其客戶(在此情況下為要約人)充分理解並遵守《收購守則》下的所有義務。這包括保密責任、公告觸發條件、以及在整個要約過程中的行為準則。在委任初期便向客戶闡明這些責任,對確保交易順利合規至關重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發布有關可能要約的公告(例如,當保密性被破壞或出現不正常的股價波動時,根據規則3.7),但這並非接受委聘時的即時及強制性步驟。財務顧問無需在接受委任後立即向執行人員提交公告草稿,除非已觸發相關的公告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除非受要約公司的資產估值是交易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例如,在證券交換要約中,資產價值對證券價值有重大影響),否則《收購守則》並不強制要求在接受委聘前必須對受要約公司的資產進行正式估值。根據規則11,資產估值的規定僅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並非一項普遍性的前期規定。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法團,正就一項股份回購交易向其客戶龍騰集團(一家上市公司)提供意見。在過程中,卓越資本的團隊發現龍騰集團可能未有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龍騰集團的管理層在沒有確實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立即向監管機構通報此事。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卓越資本應考慮採取以下哪些行動?
I. 建議客戶將有關事宜知會監管機構。
II. 考慮是否需要終止為該客戶行事。
III. 為維護市場公正,立即單方面向證監會舉報客戶的潛在違規行為。
IV. 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但要求客戶簽署免責聲明,以保障卓越資本免受任何潛在的法律責任。Correct根據《適用於申請或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法團及持牌個人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財務顧問在與客戶合作時,有責任與監管機構公開和坦誠溝通。當財務顧問意識到其客戶可能沒有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時,其首要責任是建議客戶採取糾正措施,並將有關事宜知會相關的監管機構(陳述 I)。這是為了確保客戶履行其法律及監管責任。倘若客戶在沒有確實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聽從建議並向監管機構通報,財務顧問便須嚴肅評估其與客戶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財務顧問應考慮是否需要終止為該客戶行事(陳述 II),以避免參與或被視為協助客戶的違規行為,並維護自身的專業誠信。單方面立即向證監會舉報客戶(陳述 III)並非標準程序的第一步,因為顧問的首要行動是建議客戶自行糾正和報告。此外,顧問也受客戶保密責任的約束,只有在特定法律或監管要求下才能披露。試圖透過免責聲明來規避責任(陳述 IV)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違反了以適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行事的根本原則,並且不能免除財務顧問自身的監管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適用於申請或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法團及持牌個人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財務顧問在與客戶合作時,有責任與監管機構公開和坦誠溝通。當財務顧問意識到其客戶可能沒有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時,其首要責任是建議客戶採取糾正措施,並將有關事宜知會相關的監管機構(陳述 I)。這是為了確保客戶履行其法律及監管責任。倘若客戶在沒有確實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聽從建議並向監管機構通報,財務顧問便須嚴肅評估其與客戶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財務顧問應考慮是否需要終止為該客戶行事(陳述 II),以避免參與或被視為協助客戶的違規行為,並維護自身的專業誠信。單方面立即向證監會舉報客戶(陳述 III)並非標準程序的第一步,因為顧問的首要行動是建議客戶自行糾正和報告。此外,顧問也受客戶保密責任的約束,只有在特定法律或監管要求下才能披露。試圖透過免責聲明來規避責任(陳述 IV)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違反了以適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行事的根本原則,並且不能免除財務顧問自身的監管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卓越資本正在為其客戶「動力創投有限公司」就一項可能對「創新科技公眾有限公司」提出的收購要約提供諮詢。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發佈確實意圖的公佈之前,「動力創投」希望接觸「創新科技」的幾位主要股東以評估他們的支持程度。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卓越資本應向其客戶提供以下哪些建議?
I. 在要約期開始前,可接觸的股東總數嚴格限制為六人,即使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推薦該要約,執行人員亦不會放寬此限制。
II. 提供給被接觸股東的任何資料,必須嚴格限於已公開的資訊或將包含在規則3.5公佈中的詳情。
III. 「動力創投」必須確保在接觸受要約公司或其股東之前,已備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以全面落實要約。
IV. 被接觸的股東必須簽署一份標準化的保密承諾書,並同意在要約公佈後至少六個月內不得交易受要約公司的股份。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作出確實意圖的公佈前接觸股東有嚴格的規定。陳述 I 不正確,因為雖然在要約期開始前可接觸的股東數目通常以六人為限,但《收購守則》附註8.2明確指出,若要約獲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推薦,執行人員或會對可接觸的股東數目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提供予股東的資料必須限於已公開的資料或根據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佈內將載述的資料,以防止選擇性披露內幕消息。陳述 III 是正確的,這是《收購守則》的一項基本原則(規則3.5),即要約人在向受要約公司作出任何接觸前,必須確保其有能力全面落實要約,其財務顧問亦須確認其具備充足資源。陳述 IV 不正確,雖然被接觸的股東須同意成為內幕人士並遵守保密責任,但《收購守則》並無規定必須簽署「標準化」的承諾書,更沒有規定在要約公佈後有「至少六個月」的特定禁售期;六個月的期限通常與要約前披露交易有關,而非對被接觸股東的交易限制。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作出確實意圖的公佈前接觸股東有嚴格的規定。陳述 I 不正確,因為雖然在要約期開始前可接觸的股東數目通常以六人為限,但《收購守則》附註8.2明確指出,若要約獲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推薦,執行人員或會對可接觸的股東數目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提供予股東的資料必須限於已公開的資料或根據規則3.5作出的要約公佈內將載述的資料,以防止選擇性披露內幕消息。陳述 III 是正確的,這是《收購守則》的一項基本原則(規則3.5),即要約人在向受要約公司作出任何接觸前,必須確保其有能力全面落實要約,其財務顧問亦須確認其具備充足資源。陳述 IV 不正確,雖然被接觸的股東須同意成為內幕人士並遵守保密責任,但《收購守則》並無規定必須簽署「標準化」的承諾書,更沒有規定在要約公佈後有「至少六個月」的特定禁售期;六個月的期限通常與要約前披露交易有關,而非對被接觸股東的交易限制。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關於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以下數位投資者正在評估其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可能產生的責任。請評估下列陳述:
I. 投資者陳先生目前持有甲公司29.5%的投票權。如果他再收購1%的股份,將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II. 一個由兩家基金組成的一致行動集團,在12個月前的年初共同持有甲公司34%的投票權。三個月後,他們出售了3%的股份,然後在六個月後再購入2.5%的股份。這次購入2.5%股份的交易觸發了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III. 在陳述II的情境中,如果該一致行動集團僅購入1.5%的股份,則不會觸發強制要約,因為其總增持量(相較於年初的34%)並未超過2%。
IV. 若任何一方因上述交易而須提出強制全面要約,他們可以將要約的條件設定為必須成功取得銀行融資,以完成收購。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1,有兩個主要門檻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26.1(a),任何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取得一間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強制要約責任。陳先生的持股量將由29.5%增至30.5%,跨越了30%的門檻,因此他必須提出強制全面要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26.1(c)的「自由增購率」(或稱「蠕動」規則),任何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如果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其持股量從該期間的最低點增加超過2%,便會觸發強制要約。在此案例中,該一致行動集團在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量是出售3%後的31%。其後購入2.5%,使其持股量增至33.5%。從最低點31%計算,增幅為2.5%,這已超過2%的自由增購率,因此觸發了強制要約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自由增購率的計算基準是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百分比」,而非期初的持股百分比。因此,計算的起點應為31%,而不是34%。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的附註,強制要約唯一允許的條件是接納水平達到要約方持有超過50%的投票權。強制要約絕不能附帶任何其他條件,例如融資安排的可用性。這是為了確保要約方在宣布要約時已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以保障接納要約的股東的利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1,有兩個主要門檻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26.1(a),任何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取得一間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強制要約責任。陳先生的持股量將由29.5%增至30.5%,跨越了30%的門檻,因此他必須提出強制全面要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則26.1(c)的「自由增購率」(或稱「蠕動」規則),任何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如果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其持股量從該期間的最低點增加超過2%,便會觸發強制要約。在此案例中,該一致行動集團在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量是出售3%後的31%。其後購入2.5%,使其持股量增至33.5%。從最低點31%計算,增幅為2.5%,這已超過2%的自由增購率,因此觸發了強制要約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自由增購率的計算基準是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持股百分比」,而非期初的持股百分比。因此,計算的起點應為31%,而不是34%。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的附註,強制要約唯一允許的條件是接納水平達到要約方持有超過50%的投票權。強制要約絕不能附帶任何其他條件,例如融資安排的可用性。這是為了確保要約方在宣布要約時已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以保障接納要約的股東的利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卓越資本正擔任科創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協助其透過協議安排進行私有化。在草擬將寄發予股東的協議安排文件時,為確保文件符合《收購守則》所要求的審慎標準,卓越資本應建議科創控股的董事會採取以下哪項最關鍵的程序?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所有寄發予股東的文件,例如要約文件、協議安排文件或股份回購文件,都必須符合猶如招股章程的審慎標準。這意味著文件內的所有資料必須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性。上市公司董事對其公司刊發的文件內容負有首要責任。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指導其客戶(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設立並執行一套嚴謹的程序,以履行此等責任。一個全面而有效的程序,應當包括一個正式的盡職審查計劃。此計劃需要不同專業團隊的協作,包括財務、法律及會計顧問,以確保文件中的每一項事實陳述都有證據支持(通常透過核實筆記),而所有發表的意見和預測都有合理的基礎。僅僅通知董事其法律責任,或單獨依賴某一方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將責任完全下放給管理層,均不足以構成履行董事責任的充分程序。董事會必須積極參與並監督整個核實過程,以確保文件的質素達到監管要求。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所有寄發予股東的文件,例如要約文件、協議安排文件或股份回購文件,都必須符合猶如招股章程的審慎標準。這意味著文件內的所有資料必須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性。上市公司董事對其公司刊發的文件內容負有首要責任。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之一,是指導其客戶(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設立並執行一套嚴謹的程序,以履行此等責任。一個全面而有效的程序,應當包括一個正式的盡職審查計劃。此計劃需要不同專業團隊的協作,包括財務、法律及會計顧問,以確保文件中的每一項事實陳述都有證據支持(通常透過核實筆記),而所有發表的意見和預測都有合理的基礎。僅僅通知董事其法律責任,或單獨依賴某一方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將責任完全下放給管理層,均不足以構成履行董事責任的充分程序。董事會必須積極參與並監督整個核實過程,以確保文件的質素達到監管要求。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在為一家要約人就收購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出自願全面要約提供意見。要約人希望在要約中加入若干條件。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些建議條件很可能被視為不可接受?
I. 要約須待要約人成功取得銀行貸款以撥付收購資金後,方可作實。
II. 要約取決於要約人董事會對目標公司下一季度的財務表現感到滿意。
III. 要約設有最低接納水平,即要約人尚未持有的股份中須有90%接納要約,因為其意圖將公司私有化。
IV. 要約須待某個已在要約文件中明確指明的海外競爭事務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作實。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要約不得附帶任何取決於要約人主觀判斷的條件,或其履行與否由要約人控制的條件。此外,要約不得受能否獲得相關融資的條件所規限。
陳述 I 提出要約須待要約人成功取得銀行貸款後方可作實,這是一個融資條件,是《收購守則》明確禁止的。
陳述 II 將要約取決於要約人董事會對目標公司未來財務表現的「滿意度」,這是一個主觀條件,因為「滿意」與否完全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陳述 III 設定一個具體的、客觀的最低接納水平(90%),這是自願要約中常見且可接受的條件,尤其是在旨在將公司私有化的情況下。
陳述 IV 將要約條件設定為取得一個已明確指明的海外監管機構的批准。這是一個客觀且具體的條件,只要在要約公佈中清楚說明,通常是可接受的。
因此,不可接受的條件是陳述 I 和 II。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要約不得附帶任何取決於要約人主觀判斷的條件,或其履行與否由要約人控制的條件。此外,要約不得受能否獲得相關融資的條件所規限。
陳述 I 提出要約須待要約人成功取得銀行貸款後方可作實,這是一個融資條件,是《收購守則》明確禁止的。
陳述 II 將要約取決於要約人董事會對目標公司未來財務表現的「滿意度」,這是一個主觀條件,因為「滿意」與否完全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陳述 III 設定一個具體的、客觀的最低接納水平(90%),這是自願要約中常見且可接受的條件,尤其是在旨在將公司私有化的情況下。
陳述 IV 將要約條件設定為取得一個已明確指明的海外監管機構的批准。這是一個客觀且具體的條件,只要在要約公佈中清楚說明,通常是可接受的。
因此,不可接受的條件是陳述 I 和 II。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