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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2
1.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為某持牌法團犯有失當行為,或其並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證監會可對該法團採取以下哪些紀律處分行動?
I. 撤銷或暫時吊銷該法團的全部或部分牌照
II. 對該法團施加不超過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而獲取利潤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
III. 公開或非公開地譴責該法團
IV. 直接對該法團的董事提出刑事檢控並判處監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如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為某持牌法團犯有失當行為,或並非維持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有權對其採取紀律處分。這些權力包括:
I. 撤銷或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全部或部分)。這是證監會最嚴厲的處分之一,用以處理嚴重違規行為。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施加罰款。證監會可對持牌法團處以罰款,上限為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所賺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公開或非公開地譴責。譴責是一種正式的申斥,可以公開發布以警示市場,也可以非公開地向法團發出。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判處監禁。監禁是刑事處罰,必須由法院經過刑事檢控程序後判決。證監會可以將嚴重個案轉介予律政司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或就某些簡易程序罪行自行提出檢控,但最終的判刑權力在於司法機構,而非證監會。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如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為某持牌法團犯有失當行為,或並非維持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有權對其採取紀律處分。這些權力包括:
I. 撤銷或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全部或部分)。這是證監會最嚴厲的處分之一,用以處理嚴重違規行為。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施加罰款。證監會可對持牌法團處以罰款,上限為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所賺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公開或非公開地譴責。譴責是一種正式的申斥,可以公開發布以警示市場,也可以非公開地向法團發出。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判處監禁。監禁是刑事處罰,必須由法院經過刑事檢控程序後判決。證監會可以將嚴重個案轉介予律政司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或就某些簡易程序罪行自行提出檢控,但最終的判刑權力在於司法機構,而非證監會。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2
2.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陳先生因其在某證券行的自營交易活動中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最終被刑事法庭循公訴程序定罪。關於此案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最高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是監禁10年及罰款1,000萬港元。
II. 因陳先生的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必須等待刑事訴訟程序完結後,方可啟動民事程序向他追討損失。
III. 所有與陳先生的市場失當行為直接相關的證券交易,將因其違法性而自動失效。
IV. 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在向陳先生提出民事索償時,有權引用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作為支持其申索的證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3條,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0萬港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及第305條,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向違法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此權利獨立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訴訟人無需等待刑事程序完結。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0條,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宗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這項規定是為了維持市場的穩定性和交易的終局性。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人有責任證明其索償的理據。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證明了被告在超出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干犯了相關行為,這對民事索償案(其證明標準較低,為“可能性的權衡”)是極具說服力的證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訴訟人有權採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刑事法庭的裁決。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3條,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0萬港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及第305條,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向違法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此權利獨立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訴訟人無需等待刑事程序完結。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0條,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宗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這項規定是為了維持市場的穩定性和交易的終局性。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人有責任證明其索償的理據。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證明了被告在超出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干犯了相關行為,這對民事索償案(其證明標準較低,為“可能性的權衡”)是極具說服力的證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訴訟人有權採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刑事法庭的裁決。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2
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審閱有關香港法例下罰則的內部培訓材料。關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罪行的罰款級數制度,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例可透過提述附表8中的某個級數來訂定罪行的罰款金額。
II. 為反映通貨膨脹的影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修訂附表8所列出的罰款款額。
III. 每日罰款被視為一種「非規定罰款」,因此不受標準罰款級數制度的直接規限。
IV. 律政司司長有權獨立決定並更改罰款級數所對應的具體金額。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有關罪行罰款級數制度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B條,凡某條例以提述某級數的方式訂定某罪行的罰款,適用的罰款是附表8中該級數所示的款額。這是一個標準化的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同一條例第113B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修訂附表8所列出的款額,以反映通貨膨脹對該等款額價值的影響。這確保了罰款的實際懲罰效力不會因時間推移而減弱。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第113C條,「非規定罰款」的定義包括每日罰款或每日罰則。這些類型的罰款因其性質特殊(例如,持續違規的懲罰),所以被排除在標準的級數制度之外。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修訂罰款級數所對應的具體金額的權力屬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非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根據第113C條,在法例活頁版中更改條例的文本,以使其與已作出的更改相應,這是一項行政及編輯性的職能,而非決策權力。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有關罪行罰款級數制度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B條,凡某條例以提述某級數的方式訂定某罪行的罰款,適用的罰款是附表8中該級數所示的款額。這是一個標準化的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同一條例第113B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修訂附表8所列出的款額,以反映通貨膨脹對該等款額價值的影響。這確保了罰款的實際懲罰效力不會因時間推移而減弱。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第113C條,「非規定罰款」的定義包括每日罰款或每日罰則。這些類型的罰款因其性質特殊(例如,持續違規的懲罰),所以被排除在標準的級數制度之外。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修訂罰款級數所對應的具體金額的權力屬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非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根據第113C條,在法例活頁版中更改條例的文本,以使其與已作出的更改相應,這是一項行政及編輯性的職能,而非決策權力。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2
4. Question
宏達證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陳先生在星期二早上審閱報告時,發現公司在前一個營業日(星期一)發生了兩宗獨立的事件。第一宗是,由於一筆大額交易的結算延誤,公司的速動資金在星期一下午曾短暫低於規定水平約一小時,但在當日收市前已因資金到賬而恢復正常。第二宗是,財務部門未能按照《財政資源規則》的一項行政程序要求,就某類資產備存特定的每日記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陳先生應如何處理這兩宗違規事件?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持牌法團在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方面有嚴格的匯報責任。此條例對不同類型的違規設定了不同的匯報時限,考生必須能夠區分這些情況。
首先,對於未能維持規定的速動資金水平的違規,這被視為一項嚴重的財務穩健性問題。因此,法例規定持牌法團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此要求強調了事件的迫切性,意味著一旦發現就應立即採取行動通知監管機構。同時,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明確許可,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受規管活動。即使該資金短欠是短暫的並且很快被糾正,匯報的責任依然存在。
其次,對於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即不涉及速動資金或繳足股本的違規),匯報的時限則較為寬鬆,但仍然非常嚴格。在這種情況下,持牌法團須於察覺有關違規事實後的「一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匯報。這類違規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或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要求。
本題目的情境旨在測試考生能否準確應用這兩種不同的匯報時限。考生需要識別出速動資金不足屬於須「盡快」匯報的嚴重事項,而記錄保存的行政失誤則屬於須在「一個營業日內」匯報的事項。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持牌法團在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方面有嚴格的匯報責任。此條例對不同類型的違規設定了不同的匯報時限,考生必須能夠區分這些情況。
首先,對於未能維持規定的速動資金水平的違規,這被視為一項嚴重的財務穩健性問題。因此,法例規定持牌法團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此要求強調了事件的迫切性,意味著一旦發現就應立即採取行動通知監管機構。同時,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明確許可,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受規管活動。即使該資金短欠是短暫的並且很快被糾正,匯報的責任依然存在。
其次,對於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即不涉及速動資金或繳足股本的違規),匯報的時限則較為寬鬆,但仍然非常嚴格。在這種情況下,持牌法團須於察覺有關違規事實後的「一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匯報。這類違規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或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要求。
本題目的情境旨在測試考生能否準確應用這兩種不同的匯報時限。考生需要識別出速動資金不足屬於須「盡快」匯報的嚴重事項,而記錄保存的行政失誤則屬於須在「一個營業日內」匯報的事項。
- Question 5 of 32
5.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核數師在進行年度審計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處理客戶款項的內部監控程序存在嚴重不足,可能導致未能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根據《證券及期貨(帳目及審計)規則》,該核數師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帳目及審計)規則》,獲委任的核數師除了對持牌法團本身負有責任外,亦對監管機構負有特定的報告責任。該規則旨在確保監管機構能及時得悉可能影響持牌法團穩健性或客戶資產安全的嚴重事宜。當核數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持牌法團存在某些嚴重情況時,例如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違反《財政資源規則》或《客戶款項規則》、未能備存妥善的帳簿及紀錄,或內部監控存在重大缺失以致嚴重影響其財務狀況或客戶資產,核數師便有法定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將該事宜直接報告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此責任是獨立且直接的,不能因為等待公司管理層的回應或糾正措施而延誤。核數師不能僅僅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問題便了事,也不能設定一個糾正期限後才作報告。此舉是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確保監管機構能迅速介入處理潛在風險。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帳目及審計)規則》,獲委任的核數師除了對持牌法團本身負有責任外,亦對監管機構負有特定的報告責任。該規則旨在確保監管機構能及時得悉可能影響持牌法團穩健性或客戶資產安全的嚴重事宜。當核數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持牌法團存在某些嚴重情況時,例如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違反《財政資源規則》或《客戶款項規則》、未能備存妥善的帳簿及紀錄,或內部監控存在重大缺失以致嚴重影響其財務狀況或客戶資產,核數師便有法定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將該事宜直接報告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此責任是獨立且直接的,不能因為等待公司管理層的回應或糾正措施而延誤。核數師不能僅僅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問題便了事,也不能設定一個糾正期限後才作報告。此舉是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確保監管機構能迅速介入處理潛在風險。
- Question 6 of 32
6.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注意到一名客戶的賬戶活動極不尋常,涉及多筆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無明顯商業理由的大額電匯。合規主任懷疑這些資金可能與有組織罪行有關。在此情況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描述了該法團的法律及監管責任?
I. 若執法機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取得法院命令,該法團必須提供客戶資料,即使這會違反其對客戶的保密責任。
II. 如果法團的職員有理由懷疑該等資金是犯罪得益,他們有法律責任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II. 儘管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不具法律效力,但若未能遵守,仍可能對該法團的牌照狀況構成負面影響。
IV. 為了保障公司利益,法團在向當局提交報告後,應立即通知該客戶其賬戶已被凍結及正在接受調查。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打擊洗錢法規下持牌法團責任的理解。
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執法機構(如警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命令,強制任何人士或機構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資料。這項權力凌駕於保密責任之上。因此,即使持牌法團對其客戶負有保密責任,在收到法院命令時也必須提供相關資料。故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代表(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該項知識或懷疑是從其行業、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產生,則必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即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這是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的法律基礎。故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本身並非主體法例,不具法律效力。然而,該指引提供了符合《打擊洗錢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實務指引。根據該條例,法庭在進行法律程序時可考慮有關指引的條文。此外,未能遵守指引可能導致證監會質疑持牌法團或其人員的適當人選資格,從而引發紀律處分。故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向客戶披露已就其提交或將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或披露任何可能妨礙相關調查的資訊,均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罪行。這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嚴格禁止的。因此,法團絕不能通知客戶其賬戶因可疑交易報告而被凍結或正在接受調查。故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打擊洗錢法規下持牌法團責任的理解。
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執法機構(如警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命令,強制任何人士或機構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資料。這項權力凌駕於保密責任之上。因此,即使持牌法團對其客戶負有保密責任,在收到法院命令時也必須提供相關資料。故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代表(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該項知識或懷疑是從其行業、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產生,則必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即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這是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的法律基礎。故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本身並非主體法例,不具法律效力。然而,該指引提供了符合《打擊洗錢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實務指引。根據該條例,法庭在進行法律程序時可考慮有關指引的條文。此外,未能遵守指引可能導致證監會質疑持牌法團或其人員的適當人選資格,從而引發紀律處分。故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向客戶披露已就其提交或將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或披露任何可能妨礙相關調查的資訊,均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罪行。這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嚴格禁止的。因此,法團絕不能通知客戶其賬戶因可疑交易報告而被凍結或正在接受調查。故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 Question 7 of 32
7.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在例行檢查中發現,由於一個伺服器發生了無法預料的故障,導致過去六個月的部分交易確認書電子紀錄已永久損毀,無法復原。根據《備存紀錄規則》,該法團在察覺此違規情況後,最優先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備存足夠的會計及其他紀錄,以反映其業務的真實情況,並確保能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這些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協議、交易紀錄及財務報表。當持牌法團察覺其未能遵守備存紀錄的規定時,規則訂明了其必須履行的特定通報責任。該責任旨在確保監管機構能及時得悉潛在的合規問題,以便進行適當的監督和評估。雖然公司內部可能會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例如進行內部調查、嘗試恢復數據或通知客戶,但履行對監管機構的通報義務是首要且具有嚴格時限的法定要求。延遲向監管機構報告,即使是為了先進行內部補救,也可能構成對規則的違反。
Incorrect根據《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備存足夠的會計及其他紀錄,以反映其業務的真實情況,並確保能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這些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協議、交易紀錄及財務報表。當持牌法團察覺其未能遵守備存紀錄的規定時,規則訂明了其必須履行的特定通報責任。該責任旨在確保監管機構能及時得悉潛在的合規問題,以便進行適當的監督和評估。雖然公司內部可能會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例如進行內部調查、嘗試恢復數據或通知客戶,但履行對監管機構的通報義務是首要且具有嚴格時限的法定要求。延遲向監管機構報告,即使是為了先進行內部補救,也可能構成對規則的違反。
- Question 8 of 32
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隸屬於某持牌法團(「主事人甲」)的持牌代表。他於本月1日正式離職,並正在考慮加入另一家持牌法團(「主事人乙」)。關於陳先生的牌照狀況及其在此過渡期間的監管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陳先生和主事人甲均須在陳先生離職後的7個營業日內,各自就該事宜書面通知證監會。
II. 若陳先生未能在離職後的180天內成功向證監會申請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主事人乙,其現有牌照將被視為已撤銷。
III. 假如陳先生或主事人甲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通知證監會的責任,即屬犯罪行為。
IV. 在陳先生離職後,其牌照會自動轉換為有效期180天的臨時牌照,以便他尋找新的主事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3條,持牌代表及其主事人(即其隸屬的持牌法團)均有責任在代表終止為其主事人行事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同一條例規定,如果該持牌代表未能在終止隸屬關係後的18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持牌法團,其牌照將被視為在終止隸屬關係當日已被撤銷。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未能按規定發出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因此,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臨時牌照是為正在申請代表牌照的人士而設,以便他們在申請獲最終批准前可以從事受規管活動,它並不是現有持牌代表在離職後自動獲得的牌照類別。180天的期限是一個寬限期,讓代表尋找新工作並轉移其隸屬關係,而非將其牌照轉換為臨時性質。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3條,持牌代表及其主事人(即其隸屬的持牌法團)均有責任在代表終止為其主事人行事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同一條例規定,如果該持牌代表未能在終止隸屬關係後的18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持牌法團,其牌照將被視為在終止隸屬關係當日已被撤銷。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未能按規定發出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因此,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臨時牌照是為正在申請代表牌照的人士而設,以便他們在申請獲最終批准前可以從事受規管活動,它並不是現有持牌代表在離職後自動獲得的牌照類別。180天的期限是一個寬限期,讓代表尋找新工作並轉移其隸屬關係,而非將其牌照轉換為臨時性質。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2
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發現其一名持牌代表向客戶提供了誤導性建議,導致客戶蒙受重大財務損失。由於其內部監控系統存在系統性弱點,該法團的管理層對該代表的行為並不知情。經過內部審查後,該法團向證監會報告了此事,對涉事員工進行了紀律處分,並向受影響的客戶作出了賠償。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在釐定該法團失當行為的嚴重性時,證監會可能會將下列哪些因素視為加重處罰的因素?
I. 該失當行為對客戶造成了財務損失。
II. 該法團的行為反映其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弱點。
III. 該法團主動向證監會報告事件並配合調查。
IV. 該法團採取了補救措施,包括賠償客戶和處分涉事職員。Correct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證監會在釐定失當行為的嚴重性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凡作出蓄意或罔顧後果、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對他人造成損失或使中介人本身或他人從中得益的行為,一般被視作較嚴重的失當行為。因此,該失當行為對客戶造成財務損失(陳述 I)是一個加重處罰的因素。此外,該指引明確指出,若行為反映管理制度或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的或結構性的弱點(陳述 II),亦會被視為加重嚴重性的因素。相反,中介人主動向證監會報告該行為並與其合作(陳述 III),以及採取補救措施,例如向客戶作出賠償及向所涉職員作出紀律處分(陳述 IV),均屬於減輕處罰的因素,證監會在考慮紀律處分時會對此予以肯定。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證監會在釐定失當行為的嚴重性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凡作出蓄意或罔顧後果、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對他人造成損失或使中介人本身或他人從中得益的行為,一般被視作較嚴重的失當行為。因此,該失當行為對客戶造成財務損失(陳述 I)是一個加重處罰的因素。此外,該指引明確指出,若行為反映管理制度或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的或結構性的弱點(陳述 II),亦會被視為加重嚴重性的因素。相反,中介人主動向證監會報告該行為並與其合作(陳述 III),以及採取補救措施,例如向客戶作出賠償及向所涉職員作出紀律處分(陳述 IV),均屬於減輕處罰的因素,證監會在考慮紀律處分時會對此予以肯定。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2
10. Question
一名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在處理一名長期客戶的鉅額存款及轉帳指示時,發現其交易模式與客戶的財務狀況及過往行為極不相符,並合理地懷疑該筆資金可能源於販毒活動。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相關法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表有法律責任,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機構的洗錢報告主任或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I. 假如該代表為避免失去客戶而故意不舉報,並且其所屬的持牌法團因此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該代表個人可能面臨刑事起訴。
III. 若該代表向客戶暗示其交易正受到內部審查或已向當局報告,此行為本身可能構成「通風報信」的刑事罪行。
IV.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責任完全由持牌法團承擔,處理交易的個別代表因僅是執行公司指示而免於承擔任何個人法律責任。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人士在處理潛在與販毒有關的可疑交易時,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任何人士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與販毒有關,有法律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包括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在持牌法團的框架內,這通常是透過向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匯報來完成。
陳述 II 是正確的。《打擊洗錢條例》明確規定,持牌法團的僱員及經理,如明知或准許該法團違反指明的條文,亦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及監禁。這確立了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法團的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向客戶或任何可能妨礙調查的第三方披露已經或將要就可疑交易提交報告的行為,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罪行。此舉旨在保護調查的完整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法律明確規定,除了持牌法團本身,其高級職員及僱員在知情或准許違規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也須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因此,個別代表並不能因「僅是執行職務」而豁免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人士在處理潛在與販毒有關的可疑交易時,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任何人士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與販毒有關,有法律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包括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在持牌法團的框架內,這通常是透過向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匯報來完成。
陳述 II 是正確的。《打擊洗錢條例》明確規定,持牌法團的僱員及經理,如明知或准許該法團違反指明的條文,亦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及監禁。這確立了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法團的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向客戶或任何可能妨礙調查的第三方披露已經或將要就可疑交易提交報告的行為,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罪行。此舉旨在保護調查的完整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法律明確規定,除了持牌法團本身,其高級職員及僱員在知情或准許違規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也須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因此,個別代表並不能因「僅是執行職務」而豁免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2
1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高級分析師,負責領導一個團隊對香港上市的「遠景集團」進行年度信貸評級。在評級工作進行期間,發生了以下幾件事情。哪一項最可能構成對《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操守準則》中有關利益衝突規定的違反?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操守準則》,為確保信貸評級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對信貸評級機構的代表及其個人交易和關係有嚴格的規定。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參與評級過程的代表不得持有或買賣其負責分析的實體的證券。此項禁制不僅適用於代表本人,亦延伸至其近親,包括配偶、伴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由該代表控制並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帳戶。此舉旨在防止因個人經濟利益而影響評級決策的潛在或實際利益衝突。然而,該準則也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例如,若相關證券是透過集體投資計劃(如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間接持有,則通常不被視為違規,因為個人對該計劃的具體投資決策沒有直接控制權。此外,有關收受饋贈的規定,旨在禁止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客觀判斷的利益,但通常允許接受價值不高的非現金禮品。考生應仔細區分直接持倉與間接持倉的區別,並理解利益衝突規則如何應用於代表的關連人士。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操守準則》,為確保信貸評級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對信貸評級機構的代表及其個人交易和關係有嚴格的規定。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參與評級過程的代表不得持有或買賣其負責分析的實體的證券。此項禁制不僅適用於代表本人,亦延伸至其近親,包括配偶、伴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由該代表控制並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帳戶。此舉旨在防止因個人經濟利益而影響評級決策的潛在或實際利益衝突。然而,該準則也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例如,若相關證券是透過集體投資計劃(如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間接持有,則通常不被視為違規,因為個人對該計劃的具體投資決策沒有直接控制權。此外,有關收受饋贈的規定,旨在禁止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客觀判斷的利益,但通常允許接受價值不高的非現金禮品。考生應仔細區分直接持倉與間接持倉的區別,並理解利益衝突規則如何應用於代表的關連人士。
- Question 12 of 32
12.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信貸評級機構的某些服務會被視為受規管活動,並需要申領第10類牌照。以下哪些由「亞太信貸評級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會被證監會視為須受其規管的信貸評級服務?
I. 為一項即將在香港公開發售的企業債券擬備信貸評級,並預期該評級將向公眾發布。
II. 透過付費訂閱模式,向其機構客戶群分發一系列上市公司的定期信貸評級更新。
III. 為一間私人銀行進行內部信貸評估,以協助其評估一筆非上市的大型企業貸款的風險,該評估報告屬高度機密,不會對外分發。
IV. 受某政府部門委託,為一項大型基建項目進行內部財務可行性評級,僅供該部門作內部政策參考。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對「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定義,證監會的規管範圍主要涵蓋那些擬備並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的信貸評級。陳述I描述了為公開發售的債券擬備評級,並預期會向公眾發布,這完全符合「向公眾散發」的條件。陳述II描述了透過付費訂閱模式分發評級,這符合「以訂閱方式分發」的條件。因此,這兩項服務均屬於受規管的第10類活動。相反,陳述III及IV描述的服務均是為特定機構的內部使用而設,且明確指出不會對外分發。這些純粹的內部、機密評估服務不涉及公眾散發或訂閱分發,因此不屬於證監會的規管範圍。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對「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定義,證監會的規管範圍主要涵蓋那些擬備並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的信貸評級。陳述I描述了為公開發售的債券擬備評級,並預期會向公眾發布,這完全符合「向公眾散發」的條件。陳述II描述了透過付費訂閱模式分發評級,這符合「以訂閱方式分發」的條件。因此,這兩項服務均屬於受規管的第10類活動。相反,陳述III及IV描述的服務均是為特定機構的內部使用而設,且明確指出不會對外分發。這些純粹的內部、機密評估服務不涉及公眾散發或訂閱分發,因此不屬於證監會的規管範圍。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2
13.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信貸評級機構「亞太綠色評級」,專門為新興市場的綠色債券提供評級服務,至今已營運了兩年。一家機構投資者要求該評級機構提供其評級意見的歷史違約率數據,以評估其評級的準確性。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該評級機構應如何處理此要求?
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應致力於提高其評級程序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當具備足夠的過往數據時,機構應就其評級意見的表現,發表可供核實及可量化的過往資料,例如歷史違約率。此舉旨在讓市場參與者能夠評估該機構評級的質素、準確性及可靠性。然而,該準則亦承認,對於新成立的機構或專注於缺乏歷史數據的新興資產類別的機構而言,可能無法立即提供具有統計意義的表現數據。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在於保持透明度,向使用者解釋數據的局限性,同時清晰地披露其所採用的評級方法和程序。完全拒絕披露或選擇性地披露數據,均不符合準則所倡導的公開透明原則。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應致力於提高其評級程序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當具備足夠的過往數據時,機構應就其評級意見的表現,發表可供核實及可量化的過往資料,例如歷史違約率。此舉旨在讓市場參與者能夠評估該機構評級的質素、準確性及可靠性。然而,該準則亦承認,對於新成立的機構或專注於缺乏歷史數據的新興資產類別的機構而言,可能無法立即提供具有統計意義的表現數據。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在於保持透明度,向使用者解釋數據的局限性,同時清晰地披露其所採用的評級方法和程序。完全拒絕披露或選擇性地披露數據,均不符合準則所倡導的公開透明原則。
- Question 14 of 32
14.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家第9類持牌法團)的董事會正在檢討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管治架構。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在監督方面應承擔哪些責任?
I. 確保公司的打擊洗錢制度足以應對已識別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II. 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
III. 為簡化匯報流程,規定洗錢報告主任必須同時兼任合規主任一職。
IV. 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負責建立及維持打擊洗錢制度。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監督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制度方面負有最終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職責是確保公司所設立的制度和監控措施,能夠有效應對其業務所面臨的特定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規定高級管理層必須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MLRO),作為處理和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指引要求高級管理層須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Compliance Officer),專門負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制度。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在規模較小的公司中,合規主任和洗錢報告主任可能由同一人擔任(前提是沒有利益衝突),但指引並無規定此為必須。這兩個是職能不同的獨立角色,合規主任負責建立和維持制度,而洗錢報告主任則專注於可疑交易的報告。因此,將兩者合併並非一項監管要求。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監督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制度方面負有最終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職責是確保公司所設立的制度和監控措施,能夠有效應對其業務所面臨的特定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規定高級管理層必須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MLRO),作為處理和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指引要求高級管理層須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Compliance Officer),專門負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制度。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在規模較小的公司中,合規主任和洗錢報告主任可能由同一人擔任(前提是沒有利益衝突),但指引並無規定此為必須。這兩個是職能不同的獨立角色,合規主任負責建立和維持制度,而洗錢報告主任則專注於可疑交易的報告。因此,將兩者合併並非一項監管要求。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2
1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計劃推出一項新的財富管理服務,該服務將涉及處理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複雜信託和公司結構客戶。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此情況下的主要監督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建立及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制度負有最終責任。這項責任不僅是委任合規人員,而是確保整個機構的政策、程序及監控措施,能夠充分識別、評估和緩解因其業務活動(包括推出新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當引入新業務時,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職責是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確保現有或新增的系統和控制措施足以應對這些新風險。雖然洗錢報告主任(MLRO)負責處理可疑交易報告及日常運作,但高級管理層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和支持,並對整個AML/CFT框架的成效進行監督。將責任完全下放或親自處理個別操作層面的審批工作,均不符合其應有的監督角色。同樣地,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告是針對可疑交易,而非業務擴展計劃。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建立及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制度負有最終責任。這項責任不僅是委任合規人員,而是確保整個機構的政策、程序及監控措施,能夠充分識別、評估和緩解因其業務活動(包括推出新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當引入新業務時,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職責是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確保現有或新增的系統和控制措施足以應對這些新風險。雖然洗錢報告主任(MLRO)負責處理可疑交易報告及日常運作,但高級管理層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和支持,並對整個AML/CFT框架的成效進行監督。將責任完全下放或親自處理個別操作層面的審批工作,均不符合其應有的監督角色。同樣地,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告是針對可疑交易,而非業務擴展計劃。
- Question 16 of 32
16. Question
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正在為一項由香港銀行發行的複雜資產抵押證券(ABS)進行評級。根據《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的操守準則》,在發布最終評級時,該機構必須附帶以下哪些資料披露?
I. 披露其對該產品相關資產所執行的盡職審查程序進行評核的程度。
II. 披露該評級對其關鍵評級假設(例如基礎資產的違約率)變化的敏感度分析。
III. 即使該銀行早前曾向另一家評級機構就同一產品進行初步諮詢但未委託最終評級,本機構仍須披露此事。
IV. 公開披露該銀行在保密協議下提供的所有具體內部財務預測,以證明評級的合理性。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評定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時,必須提供若干關鍵的資料及披露,以提高透明度和幫助投資者理解評級的基礎和局限性。
I. 該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述明其對產品相關資產所執行的盡職審查程序進行評核的程度。這有助於使用者了解評級機構在多大程度上獨立核實了資產池的質量。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該準則要求披露信貸評級機構分析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對其相關評級假設改變的敏感程度。這項「敏感度分析」對於使用者評估在不同市場環境下評級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為了防止發行人「挑選評級」(rating shopping),即只公佈最有利的評級,準則規定信貸評級機構須適時及持續披露所有提交作初步審核或初步評級的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資料,不論發行人最終有否委託其提供最終評級。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雖然透明度是核心原則,但《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同樣強調保障獲評級實體提供的機密資料的責任。在保密協議下提供的具體財務預測屬於機密資料,信貸評級機構不得公開披露這些原始數據。其披露責任在於解釋其評級方法、假設和結論,而非洩露客戶的機密商業資訊。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評定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時,必須提供若干關鍵的資料及披露,以提高透明度和幫助投資者理解評級的基礎和局限性。
I. 該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述明其對產品相關資產所執行的盡職審查程序進行評核的程度。這有助於使用者了解評級機構在多大程度上獨立核實了資產池的質量。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該準則要求披露信貸評級機構分析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對其相關評級假設改變的敏感程度。這項「敏感度分析」對於使用者評估在不同市場環境下評級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為了防止發行人「挑選評級」(rating shopping),即只公佈最有利的評級,準則規定信貸評級機構須適時及持續披露所有提交作初步審核或初步評級的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資料,不論發行人最終有否委託其提供最終評級。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雖然透明度是核心原則,但《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同樣強調保障獲評級實體提供的機密資料的責任。在保密協議下提供的具體財務預測屬於機密資料,信貸評級機構不得公開披露這些原始數據。其披露責任在於解釋其評級方法、假設和結論,而非洩露客戶的機密商業資訊。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 Question 17 of 32
17. Question
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正在為一項新發行的結構性金融產品提供評級。關於此類評級的處理方式,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機構必須明確區分此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與傳統公司債券的評級。
II. 為避免投資者混淆,該機構被強制要求為結構性金融產品採用一套完全不同的評級符號。
III. 不論採用何種評級符號,該機構都必須確保其定義清晰且應用方式貫徹一致。
IV. 由於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複雜性,該機構被禁止發布其過往的違責率數據。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為結構性金融產品提供評級時,必須遵守特定的透明度和披露規定,以幫助投資者理解其獨特性質。
陳述 I 是正確的。準則第13段明確要求,應明確區分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與傳統公司債券的評級,並向投資者披露該項區分如何運作。這是為了確保投資者不會將兩種類型產品的風險狀況混為一談。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準則建議採用一套不同或額外的評級符號制度是一個好的做法,但明確指出「這卻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信貸評級機構並非被強制要求使用完全不同的符號。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準則第13段強調,無論信貸評級機構選擇哪種方法來區分評級,其所使用的評級符號都必須「(i)予以清楚界定及(ii) 以貫徹一致的方式應用」。這是確保評級清晰度和可比性的基本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準則第10段鼓勵信貸評級機構在具備足夠過往數據的情況下,發表其評級意見的表現,包括過往違責率。第11段確實提醒信貸評級機構應注意避免提供可能產生誤導的資料(例如數據在統計學上無效),但這是一種警示而非全面禁止。只要數據可靠且不會產生誤導,發布過往表現數據是提高透明度的方法。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為結構性金融產品提供評級時,必須遵守特定的透明度和披露規定,以幫助投資者理解其獨特性質。
陳述 I 是正確的。準則第13段明確要求,應明確區分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與傳統公司債券的評級,並向投資者披露該項區分如何運作。這是為了確保投資者不會將兩種類型產品的風險狀況混為一談。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準則建議採用一套不同或額外的評級符號制度是一個好的做法,但明確指出「這卻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信貸評級機構並非被強制要求使用完全不同的符號。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準則第13段強調,無論信貸評級機構選擇哪種方法來區分評級,其所使用的評級符號都必須「(i)予以清楚界定及(ii) 以貫徹一致的方式應用」。這是確保評級清晰度和可比性的基本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準則第10段鼓勵信貸評級機構在具備足夠過往數據的情況下,發表其評級意見的表現,包括過往違責率。第11段確實提醒信貸評級機構應注意避免提供可能產生誤導的資料(例如數據在統計學上無效),但這是一種警示而非全面禁止。只要數據可靠且不會產生誤導,發布過往表現數據是提高透明度的方法。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2
18.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新獲發牌的法團,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其負責人員陳先生正在審視公司在會計及審計方面的初始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帳目及審計規則》,以下哪些關於該公司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
II. 在委任核數師後,公司必須在七個曆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III. 公司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其財政年度的終結日期。
IV. 在未經證監會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公司的首個財政年度最長可達18個月,以便與其母公司的財政年度對齊。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委任核數師後「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陳述 II 提及「七個曆日」,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定要求明確指明是營業日。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其財政年度的終結日期。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條,未經證監會書面批准,持牌法團的財政年度不得超過12個月。即使是為了與母公司對齊,任何超過12個月的財政年度都需要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委任核數師後「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陳述 II 提及「七個曆日」,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定要求明確指明是營業日。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其財政年度的終結日期。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條,未經證監會書面批准,持牌法團的財政年度不得超過12個月。即使是為了與母公司對齊,任何超過12個月的財政年度都需要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2
19.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被指控可能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虛假交易的條文。關於在交易所市場上進行的虛售交易(wash sales),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相關的法律推定?
I. 若某宗證券交易並未引致其最終實益擁有權發生任何變化,該交易即構成虛售交易。
II. 一旦交易被界定為虛售交易,進行該交易的人士將被法律推定為意圖製造虛假的市場表象。
III. 該人士可以透過證明其交易目的並非營造虛假市場來推翻此項法律推定。
IV. 不論交易是在交易所內還是場外進行,此項法律推定均一體適用。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虛假交易旨在禁止任何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行為。條例特別指出了兩種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的行為:虛售交易及對銷交易。
陳述 I 是正確的。虛售交易(Wash Sale)的定義核心是證券的實益擁有權在交易後沒有發生改變。這意味著交易的最終結果是同一實益擁有人繼續持有該證券。
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律上存在一項推定,即任何進行虛售交易或對銷交易的人士,會被假定為其意圖是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這是為了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被指控的人士能夠證明,其進行相關交易的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例如,是出於合法的稅務安排或其他商業原因),則可以作為有效的抗辯理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6) 條明確規定,此推定不適用於在場外進行的交易(off-market transactions)。場外交易是指那些無須在認可證券市場或自動化交易系統記錄或通知的交易。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虛假交易旨在禁止任何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行為。條例特別指出了兩種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的行為:虛售交易及對銷交易。
陳述 I 是正確的。虛售交易(Wash Sale)的定義核心是證券的實益擁有權在交易後沒有發生改變。這意味著交易的最終結果是同一實益擁有人繼續持有該證券。
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律上存在一項推定,即任何進行虛售交易或對銷交易的人士,會被假定為其意圖是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這是為了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被指控的人士能夠證明,其進行相關交易的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例如,是出於合法的稅務安排或其他商業原因),則可以作為有效的抗辯理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6) 條明確規定,此推定不適用於在場外進行的交易(off-market transactions)。場外交易是指那些無須在認可證券市場或自動化交易系統記錄或通知的交易。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2
20. Question
某持牌代表在其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關於公司債券的投資建議。在準備建議時,該代表大量參考了一家獲證監會發牌的知名信貸評級機構所發布的評級報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該持牌代表在此情況下的發牌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類受規管活動「提供信貸評級服務」指的是編製和發出關於特定實體或證券信貸質素的意見。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提供」信貸評級與「使用」信貸評級。在該情境中,持牌代表是信貸評級的使用者,他利用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發布的資訊,作為其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例如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依據。該代表本身並未獨立編製或發表任何信貸評級意見。因此,他無須為此活動申領第10類牌照。同樣地,雖然建議涉及信貸產品,但其發牌及監管機構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而非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認可機構。此外,法規中並無要求中介機構在使用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前,須向證監會申請特別豁免或批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類受規管活動「提供信貸評級服務」指的是編製和發出關於特定實體或證券信貸質素的意見。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提供」信貸評級與「使用」信貸評級。在該情境中,持牌代表是信貸評級的使用者,他利用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發布的資訊,作為其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例如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依據。該代表本身並未獨立編製或發表任何信貸評級意見。因此,他無須為此活動申領第10類牌照。同樣地,雖然建議涉及信貸產品,但其發牌及監管機構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而非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認可機構。此外,法規中並無要求中介機構在使用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前,須向證監會申請特別豁免或批准。
- Question 21 of 32
2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獨立顧問公司的顧問,被一家香港上市公司(「A公司」)聘請,為一項潛在的重大收購項目進行財務盡職審查。在一次與A公司高層的會議中,陳先生得知該收購項目極有可能成功,且收購價格遠高於市場預期。會議結束後,陳先生與一位朋友李先生共進午餐,期間無意中透露了此項未公開的收購詳情。李先生隨後立即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地描述這種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不僅包括其董事、僱員或大股東,還包括因與該法團存在專業或業務關係,而可被合理預期會接觸到內幕消息的人。在此案例中,陳先生作為受聘進行盡職審查的外部顧問,符合這項定義,因此被視為A公司的關連人士。他所獲悉的關於潛在收購的未公開消息,由於其具體性(重大收購)且若公開相當可能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構成「內幕消息」。陳先生向李先生披露此消息,而他理應知道對方可能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此行為屬於「披露內幕消息」(俗稱「通風報信」)。另一方面,李先生從他知道是關連人士的陳先生處獲得內幕消息後進行交易,其行為也構成了內幕交易。因此,條例同時規管了披露消息者和利用消息交易者的行為,兩者均可能被認定為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不僅包括其董事、僱員或大股東,還包括因與該法團存在專業或業務關係,而可被合理預期會接觸到內幕消息的人。在此案例中,陳先生作為受聘進行盡職審查的外部顧問,符合這項定義,因此被視為A公司的關連人士。他所獲悉的關於潛在收購的未公開消息,由於其具體性(重大收購)且若公開相當可能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構成「內幕消息」。陳先生向李先生披露此消息,而他理應知道對方可能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此行為屬於「披露內幕消息」(俗稱「通風報信」)。另一方面,李先生從他知道是關連人士的陳先生處獲得內幕消息後進行交易,其行為也構成了內幕交易。因此,條例同時規管了披露消息者和利用消息交易者的行為,兩者均可能被認定為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 Question 22 of 32
22.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行政總裁正在審視公司的年度預算,並建議為了降低營運成本,應減少對被評為「低風險」客戶的交易監察頻率。合規部主管對此表示擔憂,認為這可能會削弱公司的打擊洗錢監控能力。在此情況下,根據《內部監控指引》及相關監管規定,該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包括行政總裁,對確保公司設立及維持充分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負有首要及最終的責任。這項責任涵蓋所有業務範疇,尤其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的合規框架。雖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允許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為了節省成本而任意削弱監控措施。任何對監控程序的調整,例如降低對某些客戶的監察頻率,都必須基於全面、合理且有文件記錄的風險評估。高級管理層的職責是確保公司的合規及風險管理職能得到足夠的資源支持,並且其決策必須以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遵守所有適用法規為優先考慮,而非單純以商業利益或成本效益為唯一依歸。將責任完全下放予合規部門而缺乏適當的監督,並不符合高級管理層應有的監督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包括行政總裁,對確保公司設立及維持充分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負有首要及最終的責任。這項責任涵蓋所有業務範疇,尤其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的合規框架。雖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允許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為了節省成本而任意削弱監控措施。任何對監控程序的調整,例如降低對某些客戶的監察頻率,都必須基於全面、合理且有文件記錄的風險評估。高級管理層的職責是確保公司的合規及風險管理職能得到足夠的資源支持,並且其決策必須以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遵守所有適用法規為優先考慮,而非單純以商業利益或成本效益為唯一依歸。將責任完全下放予合規部門而缺乏適當的監督,並不符合高級管理層應有的監督責任。
- Question 23 of 32
23. Question
香港一家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核一項新的評級任務。他發現,一名主要股東同時持有該信貸評級機構12%的股權及待評級實體15%的股權。該評級預計將在歐盟地區使用。考慮到旨在維持香港與歐盟信貸評級機構監管制度等同地位的法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該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門檻,該信貸評級機構被禁止為此實體提供評級。
II. 由於該持股在兩家實體中均超過5%的門檻,該信貸評級機構有義務披露此股權關係。
III. 如果該信貸評級機構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得特定的豁免,則可以繼續進行評級。
IV. 該禁令僅在該股東於信貸評級機構或被評級實體的董事會中擁有代表時方才適用。Correct根據旨在維持香港與歐盟監管制度等同地位的歐盟規例,為加強信貸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設有嚴格的利益衝突規定。規例明確指出:(i) 若任何股東同時持有信貸評級機構股本的5%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的5%或以上,該機構必須披露此股權關係;及 (ii) 若任何股東同時持有信貸評級機構股本的10%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的10%或以上,該機構將被禁止對該實體進行評級。在此案例中,該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2%及15%,兩者均超過了10%的門檻,因此該信貸評級機構被禁止執行此項評級任務。同時,該持股比例也超過了5%的披露門檻。因此,陳述I和II均正確地描述了該機構的監管責任。規例中並未提及證監會可就此類明確禁令提供豁免,該規則亦是基於股權百分比,而非董事會代表權。故此,陳述III和IV是不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旨在維持香港與歐盟監管制度等同地位的歐盟規例,為加強信貸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設有嚴格的利益衝突規定。規例明確指出:(i) 若任何股東同時持有信貸評級機構股本的5%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的5%或以上,該機構必須披露此股權關係;及 (ii) 若任何股東同時持有信貸評級機構股本的10%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的10%或以上,該機構將被禁止對該實體進行評級。在此案例中,該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2%及15%,兩者均超過了10%的門檻,因此該信貸評級機構被禁止執行此項評級任務。同時,該持股比例也超過了5%的披露門檻。因此,陳述I和II均正確地描述了該機構的監管責任。規例中並未提及證監會可就此類明確禁令提供豁免,該規則亦是基於股權百分比,而非董事會代表權。故此,陳述III和IV是不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2
24. Question
宏達控股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行政總裁安排公司以顯著高於市場公允價值的價格,從一家由其家族秘密控制的私人公司收購一項資產。此交易後來被揭發。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職能,此情況最可能引發下列哪項後果?
Correct此情境描述了一宗典型的關連交易,其中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及對公司股東利益的損害。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之一是確保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以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以過高價格向關連人士收購資產,是企業管治不足的常見後果,可能涉及欺詐或不當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責任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當出現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或涉及市場失當行為(例如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的情況時,證監會有權力進行調查。調查可能涵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他相關人士。若調查證實存在違規行為,證監會可採取一系列紀律處分,包括對持牌人(如適用)作出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甚至將個案轉介至刑事檢控。因此,監管機構對此類事件的介入是其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部分,而不僅僅是公司的內部事務。
Incorrect此情境描述了一宗典型的關連交易,其中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及對公司股東利益的損害。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之一是確保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以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以過高價格向關連人士收購資產,是企業管治不足的常見後果,可能涉及欺詐或不當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責任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當出現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或涉及市場失當行為(例如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的情況時,證監會有權力進行調查。調查可能涵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他相關人士。若調查證實存在違規行為,證監會可採取一系列紀律處分,包括對持牌人(如適用)作出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甚至將個案轉介至刑事檢控。因此,監管機構對此類事件的介入是其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部分,而不僅僅是公司的內部事務。
- Question 25 of 32
25.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他正在計劃本年度的持續專業培訓(CPT)活動,以符合證監會的要求。以下哪些活動可被視為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
I. 參加一個關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最新修訂的網上研討會。
II. 每日閱讀多份財經報章以緊貼市場動態。
III. 完成一個由認可機構提供,關於資產管理風險的遙距學習課程,並需要提交評核作業。
IV. 與同事進行日常工作會議,討論客戶的投資組合策略。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人需要透過特定活動來完成每年的培訓時數要求,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陳述 I 描述了參加關於法規修訂的研討會,這完全符合指引中列出的相關課題,例如「適用的監察準則、法例規定及監管標準」。陳述 III 描述了完成一個需要提交作業的遙距學習課程,這也是指引明確認可的培訓方式。相反地,陳述 II 提到每日閱讀財經報章,根據指引第 6.2 段,這類活動被明確排除在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之外。陳述 IV 描述了日常的工作會議,這屬於正常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同樣不被視為持續培訓。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人需要透過特定活動來完成每年的培訓時數要求,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陳述 I 描述了參加關於法規修訂的研討會,這完全符合指引中列出的相關課題,例如「適用的監察準則、法例規定及監管標準」。陳述 III 描述了完成一個需要提交作業的遙距學習課程,這也是指引明確認可的培訓方式。相反地,陳述 II 提到每日閱讀財經報章,根據指引第 6.2 段,這類活動被明確排除在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之外。陳述 IV 描述了日常的工作會議,這屬於正常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同樣不被視為持續培訓。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2
26.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正在評估由其主要客戶發行的一種新型結構性金融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描述了該機構的責任和限制?
I. 參與評級的分析師應避免就該結構性產品的設計提供任何建議,即使是為了提高其信用狀況。
II. 在決定下調該產品的評級之前,該機構應首先評估此舉對金融市場穩定性可能造成的潛在負面影響。
III. 該機構在釐定最終評級時,不應考慮可能因授予較低評級而失去該投資銀行未來業務的潛在可能性。
IV. 該機構可以與發行人協商一種收費模式,即如果該產品最終獲得最高評級,則收費會更高。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及其代表必須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以確保評級的公信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該準則明確規定,參與結構性金融產品評級的代表,不得就產品的設計提出建議或意見。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評級過程的獨立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該準則規定,信貸評級機構在擬備或修訂一項評級時,不應考慮該項評級可能構成的影響(不論在經濟、政治或其他方面)。評級應僅基於對信用風險的客觀評估。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準則要求,信貸評級不應受現有或潛在的業務關係所影響。評級機構必須將評級決定與其商業利益完全分開,以避免利益衝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該準則明確禁止信貸評級機構就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訂立任何有條件收費安排。收費不能與評級結果掛鉤,以維護評級的客觀性。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及其代表必須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以確保評級的公信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該準則明確規定,參與結構性金融產品評級的代表,不得就產品的設計提出建議或意見。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評級過程的獨立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該準則規定,信貸評級機構在擬備或修訂一項評級時,不應考慮該項評級可能構成的影響(不論在經濟、政治或其他方面)。評級應僅基於對信用風險的客觀評估。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準則要求,信貸評級不應受現有或潛在的業務關係所影響。評級機構必須將評級決定與其商業利益完全分開,以避免利益衝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該準則明確禁止信貸評級機構就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訂立任何有條件收費安排。收費不能與評級結果掛鉤,以維護評級的客觀性。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2
2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合規主任。他的一位負責評級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分析員向他諮詢,表示該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邀請她在評級報告最終定稿前,參加一個費用全免的海外豪華度假村「實地考察」。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陳先生應向該分析員提供什麼建議?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相關法規,信貸評級機構必須設立有效的合規職能,以確保其業務活動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此條例旨在防止在公共及私營部門的貪污行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在此案中為分析員)在未經其主事人(信貸評級機構)許可的情況下,為其主事人的業務相關事宜(例如給予有利的信貸評級)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提供該利益的人同樣觸犯法例。
在此情境中,由被評級公司在評級發布前的關鍵時刻提供奢華的海外考察之旅,極有可能被視為一種「利益」,其目的可能是作為誘因或報酬,以影響分析員作出有利於該公司的評級決定。合規主任的核心職責是識別並防範此類法律及聲譽風險。
因此,最恰當的合規建議是直接拒絕該項邀請,以避免任何可能構成或被視為構成賄賂的行為。僅僅在事後申報或設定一個金錢上限並不足以消除潛在的刑事責任,因為賄賂的定義更側重於行為的意圖和影響,而非利益的具體價值。即使分析員其後退出評級決策,接受利益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潛在的違法風險。合規程序和手冊應明確指引員工如何處理此類高風險情況,通常建議是立即匯報並拒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相關法規,信貸評級機構必須設立有效的合規職能,以確保其業務活動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此條例旨在防止在公共及私營部門的貪污行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在此案中為分析員)在未經其主事人(信貸評級機構)許可的情況下,為其主事人的業務相關事宜(例如給予有利的信貸評級)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提供該利益的人同樣觸犯法例。
在此情境中,由被評級公司在評級發布前的關鍵時刻提供奢華的海外考察之旅,極有可能被視為一種「利益」,其目的可能是作為誘因或報酬,以影響分析員作出有利於該公司的評級決定。合規主任的核心職責是識別並防範此類法律及聲譽風險。
因此,最恰當的合規建議是直接拒絕該項邀請,以避免任何可能構成或被視為構成賄賂的行為。僅僅在事後申報或設定一個金錢上限並不足以消除潛在的刑事責任,因為賄賂的定義更側重於行為的意圖和影響,而非利益的具體價值。即使分析員其後退出評級決策,接受利益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潛在的違法風險。合規程序和手冊應明確指引員工如何處理此類高風險情況,通常建議是立即匯報並拒絕。
- Question 28 of 32
2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獨立 IT 顧問公司的顧問,他被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宏利銀行聘用,以審計其網絡安全系統。在審計過程中,他發現了一個嚴重的、尚未公開的數據洩露事件。他知道這個消息一旦公佈,將會嚴重打擊銀行的股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陳先生並非宏利銀行的僱員,由於他與銀行存在業務關係,他仍可能被視為與該法團有關連的人。
II. 陳先生發現的網絡安全漏洞,若普遍為公眾所知,相當可能會對宏利銀行的股價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構成內幕消息。
III. 如果陳先生僅向其兄弟披露該消息,但沒有親自進行任何交易,他便不會觸犯內幕交易法規。
IV. 只有當陳先生的兄弟實際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並獲利時,陳先生的披露行為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法團有關連的人不僅包括其董事和僱員,還包括因與該法團存在專業或業務關係(例如顧問、核數師或律師)而可合理預期其可取得內幕消息的人士。因此,陳先生作為受聘的IT顧問,符合與法團有關連的人的定義,陳述 I 是正確的。
內幕消息的定義是指與法團有關的具體消息,而該消息並非普遍為公眾所知,但如為公眾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法團的證券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一個嚴重的、未公開的數據洩露事件完全符合這些標準,因此構成內幕消息。陳述 II 是正確的。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通風報信」,即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向另一人披露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即使披露者本人沒有進行交易,僅僅是披露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披露內幕消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市場失當行為,並不取決於接收消息者是否實際進行了交易或是否獲利。關鍵在於披露者在披露時的心態,即他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接收者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法團有關連的人不僅包括其董事和僱員,還包括因與該法團存在專業或業務關係(例如顧問、核數師或律師)而可合理預期其可取得內幕消息的人士。因此,陳先生作為受聘的IT顧問,符合與法團有關連的人的定義,陳述 I 是正確的。
內幕消息的定義是指與法團有關的具體消息,而該消息並非普遍為公眾所知,但如為公眾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法團的證券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一個嚴重的、未公開的數據洩露事件完全符合這些標準,因此構成內幕消息。陳述 II 是正確的。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通風報信」,即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向另一人披露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即使披露者本人沒有進行交易,僅僅是披露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披露內幕消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市場失當行為,並不取決於接收消息者是否實際進行了交易或是否獲利。關鍵在於披露者在披露時的心態,即他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接收者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2
2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是某海外金融集團的附屬公司,並計劃採納其母公司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原則,而非香港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以編製其財務報表及計算速動資金。關於此計劃,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可自行決定採用其他會計原則,只要其內部審計師確認該等原則能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其財務狀況。
II. 該法團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書面批准。
III. 為了獲得批准,該法團必須令證監會信納,採納該等會計原則不會損害其客戶或投資大眾的利益。
IV. 只要獲得證監會批准採用不同的會計原則,即使該法團日後未能遵守速動資金規定,亦不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罪行。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編製提交予證監會的財務申報表及計算其速動資金時,通常必須採用香港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然而,規則允許持牌法團向證監會申請採用其他會計原則。陳述I是不正確的,因為採用非香港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並非持牌法團或其審計師可單方面決定的事項,而是必須經過監管機構的正式審批程序。陳述II是正確的,該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批准,方可使用替代的會計原則。陳述III是正確的,這是證監會考慮是否批准申請的核心準則。申請人必須令證監會信納,所建議的會計原則能夠審慎地反映其財務狀況,並且不會損害其客戶或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陳述IV是完全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解。獲准採用不同的會計原則,僅僅是改變了計算財務狀況的基準,絕不代表該法團可以豁免遵守《財政資源規則》下的實質性規定,例如維持最低速動資金要求。任何時候違反速動資金規定,無論採用何種會計原則,均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下的罪行,並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編製提交予證監會的財務申報表及計算其速動資金時,通常必須採用香港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然而,規則允許持牌法團向證監會申請採用其他會計原則。陳述I是不正確的,因為採用非香港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並非持牌法團或其審計師可單方面決定的事項,而是必須經過監管機構的正式審批程序。陳述II是正確的,該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批准,方可使用替代的會計原則。陳述III是正確的,這是證監會考慮是否批准申請的核心準則。申請人必須令證監會信納,所建議的會計原則能夠審慎地反映其財務狀況,並且不會損害其客戶或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陳述IV是完全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解。獲准採用不同的會計原則,僅僅是改變了計算財務狀況的基準,絕不代表該法團可以豁免遵守《財政資源規則》下的實質性規定,例如維持最低速動資金要求。任何時候違反速動資金規定,無論採用何種會計原則,均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下的罪行,並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2
30. Question
亞洲信貸評級有限公司(「亞信評級」)是一家持牌信貸評級機構,正準備因應一間上市公司「宏達實業」最新的負面盈利預警而下調其信貸評級。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中關於對獲評級實體責任的規定,亞信評級在向公眾發布此項評級修訂前,最應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履行其職責時,需平衡對投資大眾的責任與對獲評級實體的責任。該準則明確規定,在發出或修訂一項評級前,如可行及適當,信貸評級機構應先通知獲評級實體。此舉的目的在於提高評級的準確性。在通知過程中,信貸評級機構應向獲評級實體提供評級所依據的關鍵資料及主要考慮因素,並給予其機會,就可能影響評級準確性的事實性誤解或其他事宜作出澄清。信貸評級機構亦須適當地評估獲評級實體的回應。雖然及時向市場發布資訊對投資者至關重要,但此程序旨在確保發布的資訊是建基於準確及充分的資料之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不可行或不適當),才允許延後通知,但事後須盡快通知並解釋延遲的原因。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履行其職責時,需平衡對投資大眾的責任與對獲評級實體的責任。該準則明確規定,在發出或修訂一項評級前,如可行及適當,信貸評級機構應先通知獲評級實體。此舉的目的在於提高評級的準確性。在通知過程中,信貸評級機構應向獲評級實體提供評級所依據的關鍵資料及主要考慮因素,並給予其機會,就可能影響評級準確性的事實性誤解或其他事宜作出澄清。信貸評級機構亦須適當地評估獲評級實體的回應。雖然及時向市場發布資訊對投資者至關重要,但此程序旨在確保發布的資訊是建基於準確及充分的資料之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不可行或不適當),才允許延後通知,但事後須盡快通知並解釋延遲的原因。
- Question 31 of 32
31.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對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以下哪些一般原則適用於信貸評級機構?
I. 誠實及公平
II. 勤勉盡責
III. 能力
IV. 為客戶提供資料Correct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旨在確保評級過程的誠信和透明度。根據《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必須以誠實和公平的態度行事,並勤勉盡責地履行其職責。它們還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來執行評級,並向客戶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策。利益衝突必須妥善管理,並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這些原則在整個組織中得到遵守。
I. 誠實及公平:信貸評級機構必須以誠實和公平的態度行事,避免任何可能損害其客觀性的行為。
II. 勤勉盡責: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勤勉盡責地履行其職責,確保其評級準確可靠。
III. 能力: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來執行評級,包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資源。
IV. 為客戶提供資料: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策,包括評級的依據和潛在的風險。因此,所有上述陳述均正確。
Incorrect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旨在確保評級過程的誠信和透明度。根據《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必須以誠實和公平的態度行事,並勤勉盡責地履行其職責。它們還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來執行評級,並向客戶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策。利益衝突必須妥善管理,並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這些原則在整個組織中得到遵守。
I. 誠實及公平:信貸評級機構必須以誠實和公平的態度行事,避免任何可能損害其客觀性的行為。
II. 勤勉盡責: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勤勉盡責地履行其職責,確保其評級準確可靠。
III. 能力: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來執行評級,包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資源。
IV. 為客戶提供資料:信貸評級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策,包括評級的依據和潛在的風險。因此,所有上述陳述均正確。
- Question 32 of 32
32. Question
根據香港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當信貸評級機構獲悉與已發佈評級相關的新資訊時,應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獲悉與評級狀況相關的新資訊時,有責任及時檢討及更新或終止已發出的評級。此舉旨在確保評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並維護市場的透明度和信心。若信貸評級機構對其評級方法、模式或主要假設作出變更,則應將這些變更同時應用於初期及其繼後的評級。受影響的評級應在變更後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6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在檢討前的過渡期內將評級置於觀察名單。此外,信貸評級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討一次評級對象的信用可靠性。若已終止評級,信貸評級機構必須適時地公開宣佈(如向公眾提供評級)或向已訂閱的用戶公佈(如僅向已訂閱的用戶提供評級),並確保在持續發佈已終止的評級時,顯示該評級的最後更新日期及述明該評級已不再更新,同時提供有關終止評級的一切理由。因此,選項 (a) 描述了信貸評級機構在獲悉新資訊時應採取的正確行動。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獲悉與評級狀況相關的新資訊時,有責任及時檢討及更新或終止已發出的評級。此舉旨在確保評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並維護市場的透明度和信心。若信貸評級機構對其評級方法、模式或主要假設作出變更,則應將這些變更同時應用於初期及其繼後的評級。受影響的評級應在變更後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6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在檢討前的過渡期內將評級置於觀察名單。此外,信貸評級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討一次評級對象的信用可靠性。若已終止評級,信貸評級機構必須適時地公開宣佈(如向公眾提供評級)或向已訂閱的用戶公佈(如僅向已訂閱的用戶提供評級),並確保在持續發佈已終止的評級時,顯示該評級的最後更新日期及述明該評級已不再更新,同時提供有關終止評級的一切理由。因此,選項 (a) 描述了信貸評級機構在獲悉新資訊時應採取的正確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