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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牌代表,他同時管理自己和其配偶的證券賬戶。為提高某隻交投疏落的上市股票的市場關注度,他透過這兩個賬戶,在數個交易日內以相近的價格和數量,頻繁地互相買賣該股票。這些交易均透過香港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進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的行為最可能構成哪一種類型的市場失當行為?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任何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做出某些行為,以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或製造有關該等證券的市場或價格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即屬虛假交易。該條例特別指出,「虛售交易」(實益擁有權沒有改變的交易)及「對銷交易」(由同一人或其有聯繫者以相若價格及數量進行的對銷買賣盤)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除非能證明其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在此個案中,持牌代表利用其控制的兩個關連賬戶進行對倒買賣,其明確意圖是人為地增加股票的成交量,從而營造交投活躍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資者。這種行為完全符合虛假交易的定義。其他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控價格,其主要目的是直接設定或維持一個非真實的價格水平;而內幕交易則涉及利用未公開的、影響價格的特定消息進行交易。穩定價格行動則是在首次公開招股等特定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進行的合法市場活動,與本案中的欺騙性行為性質完全不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任何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做出某些行為,以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或製造有關該等證券的市場或價格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即屬虛假交易。該條例特別指出,「虛售交易」(實益擁有權沒有改變的交易)及「對銷交易」(由同一人或其有聯繫者以相若價格及數量進行的對銷買賣盤)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除非能證明其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在此個案中,持牌代表利用其控制的兩個關連賬戶進行對倒買賣,其明確意圖是人為地增加股票的成交量,從而營造交投活躍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資者。這種行為完全符合虛假交易的定義。其他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控價格,其主要目的是直接設定或維持一個非真實的價格水平;而內幕交易則涉及利用未公開的、影響價格的特定消息進行交易。穩定價格行動則是在首次公開招股等特定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進行的合法市場活動,與本案中的欺騙性行為性質完全不同。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持牌法團「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為其首位全權委託客戶草擬客戶協議書。其負責人員正在審核該協議書草稿,以確保其符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規定。根據該準則,以下哪些內容是該書面協議書必須包含的項目?
I.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名、主要營業地址及其持牌身份。
II. 可能負責管理該客戶投資組合的每位個別投資組合經理的姓名和職位。
III. 關於客戶的投資目標、風險取向以及對特定市場或資產類別的任何投資限制的聲明。
IV. 一項承諾,即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每年自動向客戶提供其最新的經審計財務報表。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2段,基金經理在為全權委託客戶提供服務前,必須與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書。該協議書必須載明若干基本資料。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協議書必須包括基金經理公司的全名、地址及其持牌或註冊身份。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協議書必須載有關於客戶投資政策、目標及任何限制的聲明,這有助於確保基金經理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進行管理。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客戶有權知道代表基金經理行事的人士的身份,但協議書本身無需列出可能處理該帳戶的「每位」個別基金經理的姓名和職位;要求的是基金經理「公司」的資料。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0段,基金經理應「應客戶要求」披露其財政狀況,而非法定要求在協議中承諾「每年自動」提供。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2段,基金經理在為全權委託客戶提供服務前,必須與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書。該協議書必須載明若干基本資料。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協議書必須包括基金經理公司的全名、地址及其持牌或註冊身份。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協議書必須載有關於客戶投資政策、目標及任何限制的聲明,這有助於確保基金經理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進行管理。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客戶有權知道代表基金經理行事的人士的身份,但協議書本身無需列出可能處理該帳戶的「每位」個別基金經理的姓名和職位;要求的是基金經理「公司」的資料。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0段,基金經理應「應客戶要求」披露其財政狀況,而非法定要求在協議中承諾「每年自動」提供。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持牌代表,他負責管理一隻名為「亞太精選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其目前的總資產淨值為8億港元。根據《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以下哪一項由陳先生提出的操作將會違反相關的投資限制?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中關於「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fund of funds)的特定投資限制的理解。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是一種將其資產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及避免過度的費用和複雜性層疊,證監會對此類基金設有多項嚴格規定。
首先,守則規定了投資集中度的限制。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必須投資於最少5個不同的集體投資計劃,並且在任何單一計劃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自身總資產淨值的30%。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基金具備足夠的多元化,降低對單一基金表現的依賴。
其次,守則明確禁止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投資於另一隻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這項「禁止中的禁止」規則是為了防止出現多層基金結構,這種結構可能導致費用重複收取,並使投資組合的透明度降低,令投資者難以理解其最終的資產配置。
再者,對於投資於非認可司法管轄區且未獲證監會認可的計劃,守則設有嚴格上限。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可將其總資產淨值最多10%投資於此類計劃。這項限制平衡了基金尋求全球投資機會的靈活性與管理相關風險的需求。
最後,守則也對基金的借貸行為作出規管。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最多可借入其總資產淨值10%的款項,但借款目的僅限於應付贖回要求及支付營運費用,而不能用於投資或槓桿操作。這確保了基金的財務穩健性,避免因過度借貸而放大虧損風險。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中關於「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fund of funds)的特定投資限制的理解。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是一種將其資產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及避免過度的費用和複雜性層疊,證監會對此類基金設有多項嚴格規定。
首先,守則規定了投資集中度的限制。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必須投資於最少5個不同的集體投資計劃,並且在任何單一計劃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自身總資產淨值的30%。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基金具備足夠的多元化,降低對單一基金表現的依賴。
其次,守則明確禁止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投資於另一隻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這項「禁止中的禁止」規則是為了防止出現多層基金結構,這種結構可能導致費用重複收取,並使投資組合的透明度降低,令投資者難以理解其最終的資產配置。
再者,對於投資於非認可司法管轄區且未獲證監會認可的計劃,守則設有嚴格上限。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可將其總資產淨值最多10%投資於此類計劃。這項限制平衡了基金尋求全球投資機會的靈活性與管理相關風險的需求。
最後,守則也對基金的借貸行為作出規管。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最多可借入其總資產淨值10%的款項,但借款目的僅限於應付贖回要求及支付營運費用,而不能用於投資或槓桿操作。這確保了基金的財務穩健性,避免因過度借貸而放大虧損風險。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正為其客戶「卓越控股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符合資格成為法團專業投資者,並從而獲豁免遵守《操守準則》中所有關於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為了授予此項全面豁免,該持牌法團必須合理地信納下列哪一組條件?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准則》,持牌法團在考慮豁免某法團專業投資者遵守所有關於客戶資料的規定(即《操守准則》第5.72節所載列的所有規定)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評估。此評估的核心在於三個關鍵條件。首先,持牌法團須信納該法團客戶具備合適的企業管治架構、投資程序以及內部監控措施。其次,負責為該法團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必須擁有充足的投資背景及相關經驗。最後,該法團客戶本身必須清楚了解並認知授權該決策人所涉及的風險。只有當持牌法團合理地信納這三項條件均已符合,才能夠應用此項全面的豁免。此外,持牌法團應就不同的產品類型或市場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妥為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准則》,持牌法團在考慮豁免某法團專業投資者遵守所有關於客戶資料的規定(即《操守准則》第5.72節所載列的所有規定)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評估。此評估的核心在於三個關鍵條件。首先,持牌法團須信納該法團客戶具備合適的企業管治架構、投資程序以及內部監控措施。其次,負責為該法團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必須擁有充足的投資背景及相關經驗。最後,該法團客戶本身必須清楚了解並認知授權該決策人所涉及的風險。只有當持牌法團合理地信納這三項條件均已符合,才能夠應用此項全面的豁免。此外,持牌法團應就不同的產品類型或市場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妥為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他正在為一位新的自僱人士客戶李女士提供諮詢。李女士在會面中表示她的投資經驗非常有限,並且極不願意承受任何本金虧損的風險。陳先生所屬的公司目前正與某家強積金計劃保薦人進行一項推廣活動,若成功推薦客戶選用該計劃,陳先生可獲得一筆可觀的額外獎金。根據《強積金中介人操守準則》,陳先生在此情況下的首要行動應該是什麼?
Correct根據《強積金中介人操守準則》,中介人的首要責任是本著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這項基本原則要求中介人在提出任何建議前,必須先全面了解客戶的個人情況。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知識與經驗,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基於這些資料進行的合適性評估,是確保所推薦的產品或策略符合客戶需求的關鍵步驟。當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例如因銷售特定產品而獲得額外佣金,中介人必須向客戶作出披露,並確保該衝突不會影響其建議的客觀性及公正性。推薦的基礎必須是產品是否適合客戶,而非中介人或其公司可獲得的利益。此外,準則亦提醒中介人不應過分強調過往表現作為推銷工具,因為過往表現並非未來回報的可靠指標。提供全面、中肯及不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協助客戶作出知情決定,是中介人專業責任的一部分。
Incorrect根據《強積金中介人操守準則》,中介人的首要責任是本著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這項基本原則要求中介人在提出任何建議前,必須先全面了解客戶的個人情況。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知識與經驗,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基於這些資料進行的合適性評估,是確保所推薦的產品或策略符合客戶需求的關鍵步驟。當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例如因銷售特定產品而獲得額外佣金,中介人必須向客戶作出披露,並確保該衝突不會影響其建議的客觀性及公正性。推薦的基礎必須是產品是否適合客戶,而非中介人或其公司可獲得的利益。此外,準則亦提醒中介人不應過分強調過往表現作為推銷工具,因為過往表現並非未來回報的可靠指標。提供全面、中肯及不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協助客戶作出知情決定,是中介人專業責任的一部分。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陳先生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核數師,負責審計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昌盛證券」。在審計過程中,陳先生發現了若干引起其嚴重關切的事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的附屬法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發現昌盛證券曾多次將客戶款項與公司自有資金混合存放在同一個銀行賬戶中,此舉違反了《客戶款項規則》。陳先生有責任將此事報告予證監會。
II. 由於對昌盛證券的內部監控及管理層的誠信失去信心,陳先生決定辭任核數師。他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其辭職決定及相關理由。
III. 即使陳先生是真誠地向證監會報告昌盛證券的違規行為,昌盛證券仍可因陳先生違反其作為核數師的保密責任而對其提出民事訴訟。
IV. 在收到陳先生關於昌盛證券違反《客戶款項規則》的報告後,證監會有權委任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昌盛證券的賬目進行特別審查。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規則,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履行職責時有多項向證監會報告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違反《客戶款項規則》屬於未能遵守《賬目及审计規則》所指的「訂明規定」,因此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下的「須報告事項」。當核數師察覺到此類事項時,有責任向證監會作出報告。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如核數師辭職或不擬連任,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監會,並述明理由,或聲明並無任何理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8條,核數師在真誠地向證監會傳達資料的情況下,不會被視為違反其作為核數師須履行的任何責任(包括保密責任)。這條文為核數師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免於因履行報告責任而承擔法律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當證監會收到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報告,指出該法團未有遵守訂明規定時,證監會可行使其權力,委任另一名核數師對該法團進行審查及審計。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規則,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履行職責時有多項向證監會報告的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違反《客戶款項規則》屬於未能遵守《賬目及审计規則》所指的「訂明規定」,因此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下的「須報告事項」。當核數師察覺到此類事項時,有責任向證監會作出報告。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如核數師辭職或不擬連任,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監會,並述明理由,或聲明並無任何理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8條,核數師在真誠地向證監會傳達資料的情況下,不會被視為違反其作為核數師須履行的任何責任(包括保密責任)。這條文為核數師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免於因履行報告責任而承擔法律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當證監會收到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報告,指出該法團未有遵守訂明規定時,證監會可行使其權力,委任另一名核數師對該法團進行審查及審計。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證監會完成對一宗涉嫌操控某上市公司股價的複雜案件的調查後,正在考慮下一步的法律程序。雖然有證據顯示存在不當行為,但部分證據屬於間接性質。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在決定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考慮刑事檢控,還是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存在一個雙軌制度,即民事途徑和刑事途徑。證監會在完成調查後,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證據的充分性和性質,來決定採取哪一種途徑。
刑事檢控的舉證標準非常高,要求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被告有罪。這意味著證據必須非常確鑿和有力。如果證監會認為案件的證據足以達到此標準,並且考慮到行為的嚴重性,便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相比之下,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民事研訊程序,其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即證明某項指稱屬實的可能性較其不屬實的可能性為高即可。這個標準低於刑事檢控的標準。因此,當證據雖然指向市場失當行為,但可能未足以滿足刑事定罪的嚴格要求時,循民事途徑處理會是更合適的選擇。
因此,在決定法律路徑時,對現有證據能否滿足相應法律程序(刑事或民事)的舉證標準進行評估,是至關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其他因素,例如造成的損失金額或公眾影響,雖然也是考慮因素,但都不及證據標準的核心地位。《證券及期货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同時面臨刑事檢控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存在一個雙軌制度,即民事途徑和刑事途徑。證監會在完成調查後,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證據的充分性和性質,來決定採取哪一種途徑。
刑事檢控的舉證標準非常高,要求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被告有罪。這意味著證據必須非常確鑿和有力。如果證監會認為案件的證據足以達到此標準,並且考慮到行為的嚴重性,便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相比之下,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民事研訊程序,其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即證明某項指稱屬實的可能性較其不屬實的可能性為高即可。這個標準低於刑事檢控的標準。因此,當證據雖然指向市場失當行為,但可能未足以滿足刑事定罪的嚴格要求時,循民事途徑處理會是更合適的選擇。
因此,在決定法律路徑時,對現有證據能否滿足相應法律程序(刑事或民事)的舉證標準進行評估,是至關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其他因素,例如造成的損失金額或公眾影響,雖然也是考慮因素,但都不及證據標準的核心地位。《證券及期货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同時面臨刑事檢控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新獲核准的強積金受託人正在設立其首個集成信託計劃。該受託人的合規部門正在審核計劃下成分基金的擬議運作框架,以確保其完全符合積金局的持續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這些規定?
I. 該計劃必須提供一個保本基金作為成分基金選項之一。
II. 所有成分基金必須為計劃成員提供每週至少一個交易日。
III. 計劃內的保本基金,其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限不得超過90天。
IV. 除僱主營辦計劃外,所有已劃分單位的基金均須在中文及英文報章上刊登其價格。Correct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積金局的指引,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運作有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每個強積金計劃都必須提供一個保本基金,作為計劃成員的低風險投資選擇。這個基金的目標是保全資本,其預期回報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相若。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規例要求成分基金每月最少須有一個交易日,而非每週最少一個。雖然實際上大多數基金的交易頻率遠高於此最低要求,但法定的最低標準是每月一次。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維持保本基金的低風險性質和高流動性,其投資組合有嚴格限制。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其投資的港元貨幣市場工具的平均投資期限不得超過90天。
陳述 IV 是正確的。為確保透明度,除僱主為其僱員設立的營辦計劃外,所有已劃分單位的成分基金都必須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上刊登其每日的單位價格。
因此,只有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積金局的指引,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運作有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每個強積金計劃都必須提供一個保本基金,作為計劃成員的低風險投資選擇。這個基金的目標是保全資本,其預期回報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相若。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規例要求成分基金每月最少須有一個交易日,而非每週最少一個。雖然實際上大多數基金的交易頻率遠高於此最低要求,但法定的最低標準是每月一次。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維持保本基金的低風險性質和高流動性,其投資組合有嚴格限制。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其投資的港元貨幣市場工具的平均投資期限不得超過90天。
陳述 IV 是正確的。為確保透明度,除僱主為其僱員設立的營辦計劃外,所有已劃分單位的成分基金都必須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上刊登其每日的單位價格。
因此,只有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名合規主任發現,初級分析師一直使用未經加密的個人USB手指,在其辦公室和家用電腦之間傳輸載有潛在價格敏感資料的研究報告。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這種做法主要揭示了該公司在哪一方面的內部監控存在缺失?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實施妥善而有效的電子數據處理及保密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的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或偵察出未經授權而進入及/或提取機密資料的情況。機密資料包括客戶資料以及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的敏感資訊。在工作流程中,使用未經授權或未加密的個人儲存裝置來傳輸此類資料,會顯著增加資料洩露、遺失或被未授權第三方存取的風險。這直接違反了確保資料保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監控原則。因此,公司應建立明確的指引,規管員工如何處理、儲存和傳輸敏感的電子數據,並禁止使用不安全的媒介,以確保符合監管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實施妥善而有效的電子數據處理及保密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的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或偵察出未經授權而進入及/或提取機密資料的情況。機密資料包括客戶資料以及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的敏感資訊。在工作流程中,使用未經授權或未加密的個人儲存裝置來傳輸此類資料,會顯著增加資料洩露、遺失或被未授權第三方存取的風險。這直接違反了確保資料保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監控原則。因此,公司應建立明確的指引,規管員工如何處理、儲存和傳輸敏感的電子數據,並禁止使用不安全的媒介,以確保符合監管要求。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宏達控股集團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綜合企業。該集團的內部財資部門專門為其兩家全資附屬公司,「宏達地產」與「宏達物流」,管理一個證券投資組合。該財資部門不為任何集團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內部財資部門在從事此項活動時,其牌照規定為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另一人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業務活動,被界定為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通常需要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牌照。然而,該條例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針對集團內部服務。如果一家法團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其對象純粹是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那麼該法團便無須就該活動申領第9類牌照。此豁免旨在便利集團內部的資金管理及投資活動,因為這些活動不涉及向公眾提供服務。在此問題的情境中,控股集團的內部財資部門僅為其集團內的全資附屬公司管理投資組合,完全符合此項豁免的條件。因此,它不需要向證監會申領牌照。其他選項則描述了不適用於此特定情況的監管規定,例如適用於銀行等認可財務機構的註冊制度,或忽略了此項特定的集團內部豁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另一人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業務活動,被界定為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通常需要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牌照。然而,該條例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針對集團內部服務。如果一家法團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其對象純粹是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那麼該法團便無須就該活動申領第9類牌照。此豁免旨在便利集團內部的資金管理及投資活動,因為這些活動不涉及向公眾提供服務。在此問題的情境中,控股集團的內部財資部門僅為其集團內的全資附屬公司管理投資組合,完全符合此項豁免的條件。因此,它不需要向證監會申領牌照。其他選項則描述了不適用於此特定情況的監管規定,例如適用於銀行等認可財務機構的註冊制度,或忽略了此項特定的集團內部豁免。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某資產管理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一次現場審查中,審查人員檢視了該公司的紀錄備存實務。以下哪種情況最可能構成違反《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有關中介人(特別是資產管理人)須備存完整審計線索的理解。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足夠的紀錄,以顯示其進行的所有交易的詳情,包括發起人、買賣盤、指示、交易、交收及會計入賬的完整資料,形成一條完整的審計線索。
選項A描述的做法是允許的。法規允許將紀錄存放在非現場設施,前提是紀錄安全且能在監管機構要求時及時提供。
選項B描述的情況是一個明顯的缺失。雖然公司記錄了客戶指示,但使用螢幕截圖這種非系統化、未整合的方式存檔,破壞了審計線索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所有交易指示,不論其傳達方式,都應被納入一個連貫、可追溯的紀錄系統中,以確保能完整重現從客戶指示到最終執行的整個過程。
選項C描述的做法不僅合規,甚至超越了最低要求。規則要求中介人「按月」就其與外界人士之間的結餘或持倉量進行對帳。每兩週進行一次對帳比每月一次更為頻繁,因此是合規的。
選項D描述的情況較為複雜,但未必直接違反《備存紀錄)規則》。規則要求紀錄的備存方式應「易於確定」是否已遵守《財政資源規則》,但未硬性規定必須能「即時」生成報告。只要公司的系統和流程能使其在需要時(例如,在每個交易日結束時)計算並證明其資本充足,即使不能即時生成報告,也可能被視為合規。相比之下,選項B中審計線索的不完整性是更為明確和根本的違規行為。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有關中介人(特別是資產管理人)須備存完整審計線索的理解。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足夠的紀錄,以顯示其進行的所有交易的詳情,包括發起人、買賣盤、指示、交易、交收及會計入賬的完整資料,形成一條完整的審計線索。
選項A描述的做法是允許的。法規允許將紀錄存放在非現場設施,前提是紀錄安全且能在監管機構要求時及時提供。
選項B描述的情況是一個明顯的缺失。雖然公司記錄了客戶指示,但使用螢幕截圖這種非系統化、未整合的方式存檔,破壞了審計線索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所有交易指示,不論其傳達方式,都應被納入一個連貫、可追溯的紀錄系統中,以確保能完整重現從客戶指示到最終執行的整個過程。
選項C描述的做法不僅合規,甚至超越了最低要求。規則要求中介人「按月」就其與外界人士之間的結餘或持倉量進行對帳。每兩週進行一次對帳比每月一次更為頻繁,因此是合規的。
選項D描述的情況較為複雜,但未必直接違反《備存紀錄)規則》。規則要求紀錄的備存方式應「易於確定」是否已遵守《財政資源規則》,但未硬性規定必須能「即時」生成報告。只要公司的系統和流程能使其在需要時(例如,在每個交易日結束時)計算並證明其資本充足,即使不能即時生成報告,也可能被視為合規。相比之下,選項B中審計線索的不完整性是更為明確和根本的違規行為。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宏利證券的一名持牌代表正透過郵寄方式,為一位新的零售客戶張女士處理開立一個用於交易期貨合約的賬戶。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的規定,該代表在寄出開戶文件時,哪一項是最關鍵的程序要求?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訂立客戶協議時,必須包含適當的風險披露聲明。對於非親身開戶的情況,法規有特別的要求,以確保客戶充分注意到相關風險。持牌法團不能僅僅將風險披露聲明夾附在大量文件中,而是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這些重要的聲明。這通常是透過一份說明函件或附函來實現,函件中會清晰地指出風險披露聲明的位置,並強調其重要性。特別是當客戶將要進行如期貨及期權等高風險產品的交易時,確保客戶理解槓桿、保證金追繳以及可能損失超過本金的風險至關重要。此舉旨在彌補因缺乏面對面解釋而可能產生的溝通差距,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訂立客戶協議時,必須包含適當的風險披露聲明。對於非親身開戶的情況,法規有特別的要求,以確保客戶充分注意到相關風險。持牌法團不能僅僅將風險披露聲明夾附在大量文件中,而是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這些重要的聲明。這通常是透過一份說明函件或附函來實現,函件中會清晰地指出風險披露聲明的位置,並強調其重要性。特別是當客戶將要進行如期貨及期權等高風險產品的交易時,確保客戶理解槓桿、保證金追繳以及可能損失超過本金的風險至關重要。此舉旨在彌補因缺乏面對面解釋而可能產生的溝通差距,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公司正在考慮為其員工設立一個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RSO)註冊的退休計劃。關於此類計劃的性質和監管,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計劃的設立對僱主而言是強制性的,用以完全替代其在強積金制度下的責任。
II.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成立的計劃,其主要監管機構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III. 若該 ORSO 計劃獲授予強積金豁免資格,其必須確保計劃成員的既有利益和未來利益總額不低於強積金的最低要求。
IV.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旨在規管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確保其管理和資金投入得當,以保障成員利益。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RSO)下的計劃是僱主自願設立的,而強制性公積金(MPF)計劃才是強制性的。ORSO 計劃可以作為強積金的替代方案(如果獲得豁免),但其設立本身並非強制性。
陳述 II 不正確。ORSO 計劃的主要監管機構是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該職位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的行政總監兼任,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證監會主要規管投資產品和中介人,而非退休計劃的整體運作。
陳述 III 正確。一個 ORSO 計劃要獲得強積金豁免,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其中一個關鍵條件是,計劃必須確保成員的既有利益(過去服務的累算權益)和未來利益(未來服務的累算權益)的總和,不會少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規定的最低福利,即「最低強積金利益」。
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地概括了《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立法目的,即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為市場上自願設立的退休計劃提供一個監管框架,確保這些計劃得到妥善管理和供款,從而保障僱員應得的退休福利。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In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RSO)下的計劃是僱主自願設立的,而強制性公積金(MPF)計劃才是強制性的。ORSO 計劃可以作為強積金的替代方案(如果獲得豁免),但其設立本身並非強制性。
陳述 II 不正確。ORSO 計劃的主要監管機構是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該職位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的行政總監兼任,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證監會主要規管投資產品和中介人,而非退休計劃的整體運作。
陳述 III 正確。一個 ORSO 計劃要獲得強積金豁免,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其中一個關鍵條件是,計劃必須確保成員的既有利益(過去服務的累算權益)和未來利益(未來服務的累算權益)的總和,不會少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規定的最低福利,即「最低強積金利益」。
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地概括了《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立法目的,即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為市場上自願設立的退休計劃提供一個監管框架,確保這些計劃得到妥善管理和供款,從而保障僱員應得的退休福利。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為其客戶張女士同時管理一個全權委託投資組合,並作為分銷人讓她投資於一隻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關於向張女士匯報這兩項不同性質的投資,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描述該法團的責任?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中有關向客戶提供定期報告的不同規定的理解,特別是區分全權委託帳戶與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單位信託基金)之間的差異。根據準則,基金經理對其直接管理的全權委託客戶負有特定的、個人化的匯報責任。這通常包括提供至少每月的戶口結單,以及至少每半年一次與客戶進行投資組合的檢討,並按客戶協議書的規定頻次提供書面的投資組合估值報告。然而,當基金經理是為一項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服務時,這些直接的匯報要求便不適用。對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者(即單位持有人),其資訊權利是通過該計劃的管限文件(如信託契約)和銷售文件(如章程、產品資料概要)來保障的。基金經理的匯報責任主要是對基金本身,並透過定期發布的基金淨值(NAV)、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文件,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基金的表現和狀況。因此,對待同一客戶的不同類型投資(全權委託戶口 vs. 集體投資計劃),基金經理需要遵循兩套不同的匯報標準。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中有關向客戶提供定期報告的不同規定的理解,特別是區分全權委託帳戶與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單位信託基金)之間的差異。根據準則,基金經理對其直接管理的全權委託客戶負有特定的、個人化的匯報責任。這通常包括提供至少每月的戶口結單,以及至少每半年一次與客戶進行投資組合的檢討,並按客戶協議書的規定頻次提供書面的投資組合估值報告。然而,當基金經理是為一項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服務時,這些直接的匯報要求便不適用。對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者(即單位持有人),其資訊權利是通過該計劃的管限文件(如信託契約)和銷售文件(如章程、產品資料概要)來保障的。基金經理的匯報責任主要是對基金本身,並透過定期發布的基金淨值(NAV)、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文件,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基金的表現和狀況。因此,對待同一客戶的不同類型投資(全權委託戶口 vs. 集體投資計劃),基金經理需要遵循兩套不同的匯報標準。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某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分包銷商,成功獲配一批備受市場追捧的首次公開發售(IPO)股份。公司的負責人員計劃將這批股份分配給多個由其管理的客戶基金,同時公司亦設有自營交易的內部賬戶。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該公司在分配這批股份時,應遵循下列哪些原則?
I. 應按照預先制訂並妥善記錄的分配政策,公平地分配給各個客戶基金。
II. 除非對分配意向的任何更改均不會對任何客戶造成不利,否則不應作出更改。
III. 為確保公司資本的有效運用,內部賬戶的認購應優先於客戶基金的分配。
IV. 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已執行的交易分配至個別客戶的投資組合中。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在處理客戶的買賣盤時,必須以公平和誠信的原則行事,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首位。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準則明確要求,為確保公平,買賣盤的分配應按照預先設定並以書面記錄的分配程序進行。這可以防止基金經理在得知市場走勢後,作出對自身有利但對客戶不利的「事後分配」(cherry-picking)。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它強調了分配意向的嚴肅性;除非更改不會對任何客戶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基金經理不應偏離原先記錄的分配意向。陳述 IV 同樣正確,要求基金經理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分配交易,這也是為了防止因延遲分配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相反,陳述 III 是完全錯誤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客戶的買賣盤必須優先於公司自身賬戶(即內部賬戶或自家賬戶)的買賣盤。將公司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嚴重違反了基金經理的受信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在處理客戶的買賣盤時,必須以公平和誠信的原則行事,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首位。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準則明確要求,為確保公平,買賣盤的分配應按照預先設定並以書面記錄的分配程序進行。這可以防止基金經理在得知市場走勢後,作出對自身有利但對客戶不利的「事後分配」(cherry-picking)。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它強調了分配意向的嚴肅性;除非更改不會對任何客戶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基金經理不應偏離原先記錄的分配意向。陳述 IV 同樣正確,要求基金經理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分配交易,這也是為了防止因延遲分配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相反,陳述 III 是完全錯誤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客戶的買賣盤必須優先於公司自身賬戶(即內部賬戶或自家賬戶)的買賣盤。將公司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嚴重違反了基金經理的受信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持牌券商「卓越證券」最近為其專業投資者客戶推出了一個新的程式買賣平台。根據《操守準則》,卓越證券的高級管理層在履行其有關該平台的首要責任時,應最優先考慮哪項事宜?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負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程序的首要責任。這項責任涵蓋了對業務相關風險的妥善管理。就電子交易(特別是程式買賣)而言,這不僅僅是技術或財務層面的問題。高級管理層必須對業務性質有深入的了解,包括其帶來的特定風險,例如系統故障、錯誤交易或市場操縱風險。他們需要確保已設立並有效執行全面的內部監控系統及風險管理政策,以應對這些風險。此外,為了能夠履行監督職責,他們必須能夠及時獲取所有相關的業務和風險資料。因此,他們的首要職責是從宏觀層面確保整個框架的健全性,而不是深入到微觀的技術細節、單純關注財務準備金或將核心監督責任完全外判。雖然技術審查和資本充足性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們都屬於高級管理層更廣泛的監督責任範圍之內,而這監督責任的前提是他們對業務和監控系統有充分的理解。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負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程序的首要責任。這項責任涵蓋了對業務相關風險的妥善管理。就電子交易(特別是程式買賣)而言,這不僅僅是技術或財務層面的問題。高級管理層必須對業務性質有深入的了解,包括其帶來的特定風險,例如系統故障、錯誤交易或市場操縱風險。他們需要確保已設立並有效執行全面的內部監控系統及風險管理政策,以應對這些風險。此外,為了能夠履行監督職責,他們必須能夠及時獲取所有相關的業務和風險資料。因此,他們的首要職責是從宏觀層面確保整個框架的健全性,而不是深入到微觀的技術細節、單純關注財務準備金或將核心監督責任完全外判。雖然技術審查和資本充足性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們都屬於高級管理層更廣泛的監督責任範圍之內,而這監督責任的前提是他們對業務和監控系統有充分的理解。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其公司的組織架構,以確保其符合證監會對高級管理層責任及職能區分的要求。根據相關的監控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有效管理及組織架構的特徵?
I. 公司的董事局及高級管理層對制定和執行內部監控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II. 為確保監察的效率,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主管應同時管理內部審計職能,以便及時發現問題。
III. 公司內部應清楚界定重要職位的權力,並設立清晰的匯報途徑。
IV. 高級管理層應確保公司內部有定期溝通機制,以傳達有關已識別的監控弱點及違規情況的資訊。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中介人的高級管理層對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管理及組織架構負有最終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內部監控制度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其制定、執行及持續有效性。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一個健全的組織架構必須清楚界定匯報途徑及重要職位的權力,這是有效監督和問責的基礎。陳述 IV 同樣正確,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公司內部有定期的溝通渠道,以便傳達有關監控、風險及合規事宜的重要資訊。然而,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職能上的區分是一個核心監控原則。將前線業務運作(如銷售)與獨立的監察職能(如內部審計)由同一人負責,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並削弱監察職能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理想情況下,監督、監察及內部審計等職能不應由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執行。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控指引》,中介人的高級管理層對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管理及組織架構負有最終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內部監控制度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其制定、執行及持續有效性。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一個健全的組織架構必須清楚界定匯報途徑及重要職位的權力,這是有效監督和問責的基礎。陳述 IV 同樣正確,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公司內部有定期的溝通渠道,以便傳達有關監控、風險及合規事宜的重要資訊。然而,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職能上的區分是一個核心監控原則。將前線業務運作(如銷售)與獨立的監察職能(如內部審計)由同一人負責,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並削弱監察職能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理想情況下,監督、監察及內部審計等職能不應由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執行。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持牌法團,其業務正擴展至服務內地及國際客戶。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其合規框架,以應對香港金融市場的各項重要發展。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這些發展所帶來的影響及相關規定?
I. 根據中港基金互認安排,合資格的香港基金可向內地投資者銷售,反之亦然,這增加了兩地投資者的產品選擇。
II. 滬港通及深港通機制主要為內地與香港投資者提供參與對方首次公開招股(IPO)市場的直接渠道。
III. 鑑於《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等國際法規的實施,該法團必須設立程序以識別其美國籍客戶並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其帳戶資料。
IV.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計劃旨在允許境外機構運用其離岸美元資金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資本市場。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金融市場近年重要發展及其對持牌法團合規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基金互認安排(MRF)是一個雙邊計劃,允許合資格的香港基金在內地向公眾投資者銷售,同時也允許合資格的內地基金在香港銷售。此舉確實擴大了兩地投資者的投資選擇範圍。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滬港通與深港通(統稱「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為香港與內地投資者提供一個在對方交易所買賣指定範圍內的二手市場上市股票的渠道。這些機制並不適用於首次公開招股(IPO)的認購。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具有域外效力,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包括香港的持牌法團)識別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申報由美國人士持有的金融帳戶資料。因此,持牌法團必須建立相應的客戶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計劃是允許使用「離岸人民幣」(CNH)資金,而非美元資金,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其核心在於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及資金回流。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金融市場近年重要發展及其對持牌法團合規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基金互認安排(MRF)是一個雙邊計劃,允許合資格的香港基金在內地向公眾投資者銷售,同時也允許合資格的內地基金在香港銷售。此舉確實擴大了兩地投資者的投資選擇範圍。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滬港通與深港通(統稱「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為香港與內地投資者提供一個在對方交易所買賣指定範圍內的二手市場上市股票的渠道。這些機制並不適用於首次公開招股(IPO)的認購。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具有域外效力,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包括香港的持牌法團)識別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申報由美國人士持有的金融帳戶資料。因此,持牌法團必須建立相應的客戶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計劃是允許使用「離岸人民幣」(CNH)資金,而非美元資金,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其核心在於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及資金回流。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家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審視近期發生的幾宗事件。根據《操守準则》,下列哪些情況須立即向證監會匯報?
I. 一名基金經理被懷疑利用內幕消息為其個人賬戶進行交易,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II. 公司的主要交易系統發生嚴重故障,導致連續八小時無法執行客戶交易指令。
III. 一名初級分析師因與金融無關的個人事務,收到其大學校友會的非公開書面譴責。
IV. 一名客戶就其月結單上的一項輕微行政錯誤提出投訴,該問題已在一天內解決並獲客戶接納。Correct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操守準则》第12.5段,持牌法團有責任在知悉後立即向證監會匯報若干事件。陳述 I 描述了持牌法團的雇員涉嫌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這屬於第12.5(a)段指明的須匯報事件(本身或其雇員嚴重違反或涉嫌嚴重違反任何法例)。陳述 II 描述了業務系統出現重大問題,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作及履行對客戶的責任,這屬於第12.5(d)段指明的須匯報事件(本身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陳述 III 中提及的紀律行動並非由監管機構、專業或行業組織就其持牌活動作出,且性質輕微,因此不構成須匯報事件。陳述 IV 描述的是一宗常規的客戶投訴,並已迅速解決,並未涉及調解計劃或構成嚴重違規,因此不屬於須匯報的範疇。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操守準则》第12.5段,持牌法團有責任在知悉後立即向證監會匯報若干事件。陳述 I 描述了持牌法團的雇員涉嫌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這屬於第12.5(a)段指明的須匯報事件(本身或其雇員嚴重違反或涉嫌嚴重違反任何法例)。陳述 II 描述了業務系統出現重大問題,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作及履行對客戶的責任,這屬於第12.5(d)段指明的須匯報事件(本身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陳述 III 中提及的紀律行動並非由監管機構、專業或行業組織就其持牌活動作出,且性質輕微,因此不構成須匯報事件。陳述 IV 描述的是一宗常規的客戶投訴,並已迅速解決,並未涉及調解計劃或構成嚴重違規,因此不屬於須匯報的範疇。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法團正在評估其在《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下的責任。根據該規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該法團會產生匯報責任?
I. 該法團作為對手方,與一家海外銀行訂立了一項單式掉期息率交易。
II. 該法團在香港為其倫敦的聯屬公司執行了一項不交收遠期合約交易。
III. 該法團為對沖其信貸風險,訂立了一項信用違約掉期交易。
IV. 該法團先前因交易量低於最低豁免門檻而獲豁免,但現已失去該豁免資格。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簡稱《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持牌法團在特定情況下須履行匯報責任。這些情況包括:(1) 作為對手方訂立指明產品類型的交易;(2) 在香港為聯屬公司進行指明產品類型的交易;或 (3) 失去原有的豁免資格。
陳述 I 是正確的。單式掉期息率是《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下的指明產品類型。當持牌法團作為對手方訂立此類交易時,便會觸發匯報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不交收遠期合約也是指明產品類型。即使持牌法團不是交易的對手方,但若其「在香港」為其聯屬公司進行該交易,同樣會觸發其自身的匯報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信用違約掉期是一種場外衍生工具,但它目前並非證監會根據《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所指明的須強制匯報的產品類型。因此,訂立此類交易不會觸發該規則下的匯報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訂明,當一家先前獲得豁免(例如,因其交易量低於最低豁免門檻)的持牌法團不再符合豁免資格時,其匯報責任便會即時產生。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簡稱《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持牌法團在特定情況下須履行匯報責任。這些情況包括:(1) 作為對手方訂立指明產品類型的交易;(2) 在香港為聯屬公司進行指明產品類型的交易;或 (3) 失去原有的豁免資格。
陳述 I 是正確的。單式掉期息率是《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下的指明產品類型。當持牌法團作為對手方訂立此類交易時,便會觸發匯報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不交收遠期合約也是指明產品類型。即使持牌法團不是交易的對手方,但若其「在香港」為其聯屬公司進行該交易,同樣會觸發其自身的匯報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信用違約掉期是一種場外衍生工具,但它目前並非證監會根據《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所指明的須強制匯報的產品類型。因此,訂立此類交易不會觸發該規則下的匯報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訂明,當一家先前獲得豁免(例如,因其交易量低於最低豁免門檻)的持牌法團不再符合豁免資格時,其匯報責任便會即時產生。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法團,已成功申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其管理層包括兩名執行董事,陳先生和李女士,他們都長駐香港。公司還計劃任命長駐新加坡的張女士為其中一名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的規定,以下哪些關於該公司負責人員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作為持牌法團,必須任命不少於兩名負責人員。
II. 陳先生和李女士作為執行董事,都必須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
III. 由於張女士並非長駐香港,她不符合資格被任命為負責人員。
IV. 就其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必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對其進行監督。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條,每個持牌法團必須任命不少於兩名負責人員。因此,陳述I是正確的。該條例亦規定,持牌法團的每名執行董事均須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由於陳先生和李女士均為執行董事,他們都必須成為負責人員。因此,陳述II是正確的。陳述III是不正確的。法規要求就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長駐香港並時刻監督業務。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負責人員都必須長駐香港。只要滿足了至少一名駐港負責人員的要求(在此案例中,陳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其他負責人員(如張女士)可以駐於海外,前提是能夠在有需要時聯絡到他們,並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陳述IV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8(1)(a)(ii)條,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就其獲發牌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都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該業務。因此,陳述I、II及IV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條,每個持牌法團必須任命不少於兩名負責人員。因此,陳述I是正確的。該條例亦規定,持牌法團的每名執行董事均須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由於陳先生和李女士均為執行董事,他們都必須成為負責人員。因此,陳述II是正確的。陳述III是不正確的。法規要求就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長駐香港並時刻監督業務。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負責人員都必須長駐香港。只要滿足了至少一名駐港負責人員的要求(在此案例中,陳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其他負責人員(如張女士)可以駐於海外,前提是能夠在有需要時聯絡到他們,並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陳述IV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8(1)(a)(ii)條,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就其獲發牌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都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該業務。因此,陳述I、II及IV均為正確。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間資產管理公司計劃為其新成立並已獲證監會認可的「亞洲創新科技基金」在財經刊物上刊登廣告。由於該基金僅成立了三個月,往績紀錄不足,公司打算在廣告中引用旗下另一隻在開曼群島註冊、未經香港證監會認可但投資目標及管理團隊均相似的基金的五年期業績表現。根據《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指引》,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該廣告必須符合的要求?
Correct根據證監會《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指引》,在為一隻新成立(即往績紀錄少於6個月)並已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CIS)進行廣告宣傳時,在非常嚴格的條件下,可以引用一隻未經認可的CIS的往績表現。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廣告不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並提供充分的透明度。
首先,這兩隻CIS必須具有可比性,即它們擁有類似的投資目標、投資政策及策略,並且由同一組管理人員管理。這是允許引用的基本前提。
其次,如果滿足了可比性條件,廣告中必須包含一系列清晰明確的披露聲明。這些聲明至關重要,用以提醒投資者所引用數據的背景和限制。具體而言,廣告必須明確指出:
1. 所引用的業績表現數字並非來自正在推廣的這隻已獲認可的CIS。
2. 必須披露該未經認可的CIS是否設有任何重大的不同條款(例如,不同的收費結構或流動性限制)。
3. 必須清楚說明該未經認可的CIS並未在香港獲得證監會認可,因此亦非提供予香港的公眾人士投資。除上述特定披露外,廣告還必須包含所有標準的警告聲明,例如投資涉及風險、往績資料並不表示將來亦會有類似的業績,以及建議投資者閱讀銷售文件等。僅僅包含標準警告聲明是不夠的,必須加入針對引用未經認可基金業績的特定聲明。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指引》,在為一隻新成立(即往績紀錄少於6個月)並已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CIS)進行廣告宣傳時,在非常嚴格的條件下,可以引用一隻未經認可的CIS的往績表現。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廣告不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並提供充分的透明度。
首先,這兩隻CIS必須具有可比性,即它們擁有類似的投資目標、投資政策及策略,並且由同一組管理人員管理。這是允許引用的基本前提。
其次,如果滿足了可比性條件,廣告中必須包含一系列清晰明確的披露聲明。這些聲明至關重要,用以提醒投資者所引用數據的背景和限制。具體而言,廣告必須明確指出:
1. 所引用的業績表現數字並非來自正在推廣的這隻已獲認可的CIS。
2. 必須披露該未經認可的CIS是否設有任何重大的不同條款(例如,不同的收費結構或流動性限制)。
3. 必須清楚說明該未經認可的CIS並未在香港獲得證監會認可,因此亦非提供予香港的公眾人士投資。除上述特定披露外,廣告還必須包含所有標準的警告聲明,例如投資涉及風險、往績資料並不表示將來亦會有類似的業績,以及建議投資者閱讀銷售文件等。僅僅包含標準警告聲明是不夠的,必須加入針對引用未經認可基金業績的特定聲明。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公司最近推出了一隻新的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名為「亞洲科技增長基金」。該基金僅運作了兩個月,因此缺乏足夠的往績紀錄。然而,該公司管理著另一隻投資目標和策略非常相似的未經認可基金,「全球科技領先基金」,該基金由同一團隊管理,並擁有五年的驕人業績。市場部計劃在為新的「亞洲科技增長基金」製作的印刷廣告中,引用「全球科技領先基金」的業績表現。根據證監會的《廣告宣傳指引》,卓越資產管理公司在廣告中引用未經認可基金的業績時,必須滿足下列哪項披露要求?
Correct根據證監會《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指引》,在特定條件下,一項新推出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即往績紀錄少於6個月)的廣告可以引用一隻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往績表現。這些條件包括兩項計劃需有類似的投資目標、政策及策略,並由同一組管理人員管理。
然而,當使用此類數據時,必須作出清晰且具體的披露,以防止誤導投資者。廣告必須明確指出:
1. 所引用的業績表現數字並非來自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2. 該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是否設有任何重大不同的條款(例如費用結構或贖回限制)。
3. 該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並未在香港獲得證監會認可,亦非提供予香港的公眾人士。僅僅提供一般性的風險警告並不足夠,因為這未能處理因引用另一基金表現而可能產生的特定誤解。同時,這種做法在符合嚴格披露要求的情況下是允許的,而非完全禁止。將過往業績重新包裝為「預期回報」會產生誤導,違反了應使用實際業績而非模擬或假設數字作宣傳的基本原則。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指引》,在特定條件下,一項新推出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即往績紀錄少於6個月)的廣告可以引用一隻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往績表現。這些條件包括兩項計劃需有類似的投資目標、政策及策略,並由同一組管理人員管理。
然而,當使用此類數據時,必須作出清晰且具體的披露,以防止誤導投資者。廣告必須明確指出:
1. 所引用的業績表現數字並非來自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2. 該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是否設有任何重大不同的條款(例如費用結構或贖回限制)。
3. 該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並未在香港獲得證監會認可,亦非提供予香港的公眾人士。僅僅提供一般性的風險警告並不足夠,因為這未能處理因引用另一基金表現而可能產生的特定誤解。同時,這種做法在符合嚴格披露要求的情況下是允許的,而非完全禁止。將過往業績重新包裝為「預期回報」會產生誤導,違反了應使用實際業績而非模擬或假設數字作宣傳的基本原則。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某基金管理公司「卓越環球投資」正在推廣一隻新的「亞洲科技增長基金」。其宣傳小冊子和網站內容大量引用了過去兩年表現最佳的幾隻科技股的驚人回報率,並以顯著字體標示「預期高額回報」。然而,關於該行業的集中風險、市場波動性以及基金可能投資於初創科技公司的相關風險,僅在文件的末尾以極小的字體簡略提及。根據證監會《有關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所載列的一般原則,卓越環球投資的市場推廣材料最可能違反了哪一項核心原則?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有關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手冊》)中所載列的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能力。根據《手冊》的一般原則2,產品提供者必須作出全面、準確及公正的披露。同時,一般原則7規定,產品廣告必須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觀點呈述產品資料。在題述的情境中,「卓越環球投資」的宣傳材料過分強調潛在的高回報,而將相關的重大風險(如集中風險和市場波動性)以不顯眼的方式輕描淡寫。這種做法未能向潛在投資者提供一個平衡的觀點,使他們無法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因此直接違反了關於公正披露及持平呈述產品資料的核心原則。雖然其他選項描述的也是重要的監管原則,但它們與本案情景的直接關聯性較低。例如,問題的核心並非基金經理的專業技能或勤勉程度(一般原則6),也不是資產保管(一般原則3)或典型的利益衝突(一般原則4),而是其對外溝通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有關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手冊》)中所載列的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能力。根據《手冊》的一般原則2,產品提供者必須作出全面、準確及公正的披露。同時,一般原則7規定,產品廣告必須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觀點呈述產品資料。在題述的情境中,「卓越環球投資」的宣傳材料過分強調潛在的高回報,而將相關的重大風險(如集中風險和市場波動性)以不顯眼的方式輕描淡寫。這種做法未能向潛在投資者提供一個平衡的觀點,使他們無法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因此直接違反了關於公正披露及持平呈述產品資料的核心原則。雖然其他選項描述的也是重要的監管原則,但它們與本案情景的直接關聯性較低。例如,問題的核心並非基金經理的專業技能或勤勉程度(一般原則6),也不是資產保管(一般原則3)或典型的利益衝突(一般原則4),而是其對外溝通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推出了一項創新的投資安排,允許公眾集資購買並共同持有一籃子經過代幣化的藝術品。此安排的結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對「集體投資計劃」的傳統定義存在差異。在此情況下,根據該條例,哪個機構或官員擁有最終權力,可發出公告將此類新穎的安排正式界定為受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3條,財政司司長被授予特定權力,可以藉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方式,宣布任何符合該公告所述明的特徵的安排,須當作為集體投資計劃。這項權力至關重要,它確保了監管框架能夠應對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特別是當出現一些不完全符合條例中現有「集體投資計劃」定義的新型投資產品時。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負責監管集體投資計劃日常運作和審批的主要機構,但定義或擴大何種安排構成集體投資計劃的最終法定權力歸屬於財政司司長。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銀行體系的穩定和管理外匯基金,而行政長官則負責委任證監會董事局成員,但他們均沒有此項界定集體投資計劃的特定權力。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3條,財政司司長被授予特定權力,可以藉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方式,宣布任何符合該公告所述明的特徵的安排,須當作為集體投資計劃。這項權力至關重要,它確保了監管框架能夠應對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特別是當出現一些不完全符合條例中現有「集體投資計劃」定義的新型投資產品時。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負責監管集體投資計劃日常運作和審批的主要機構,但定義或擴大何種安排構成集體投資計劃的最終法定權力歸屬於財政司司長。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銀行體系的穩定和管理外匯基金,而行政長官則負責委任證監會董事局成員,但他們均沒有此項界定集體投資計劃的特定權力。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李先生是「卓越金融集團」的客戶經理,他正在建議客戶張女士購買一隻由「卓越控股」(卓越金融集團的母公司)發行的債券。根據《操守准則》中關於為客戶提供資料的規定,在為張女士執行此交易之前或之時,李先生必須披露哪項資訊?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與客戶訂立交易前或之時,必須作出若干關鍵披露。其中一項核心要求是透明地告知客戶其自身的身份和潛在的利益衝突。這包括明確說明公司是以主事人(為自己的帳戶買賣)還是代理人(代表客戶買賣)的身份行事。此外,如果持牌人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與所推介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有任何聯繫(例如,發行人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集團),這種關係必須向客戶披露。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並了解可能影響持牌人建議的中立性的任何潛在偏見。其他資料,例如經審核的財務報表,通常只在客戶要求時才需要提供,而並非每筆交易前都必須主動披露。同樣地,雖然有關收益的披露是必要的,但如果無法在交易前量化,則可以披露其性質,而非必須提供一個確切的金額。關於公司行動的資料則是在持有證券後才變得相關。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與客戶訂立交易前或之時,必須作出若干關鍵披露。其中一項核心要求是透明地告知客戶其自身的身份和潛在的利益衝突。這包括明確說明公司是以主事人(為自己的帳戶買賣)還是代理人(代表客戶買賣)的身份行事。此外,如果持牌人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與所推介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有任何聯繫(例如,發行人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集團),這種關係必須向客戶披露。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並了解可能影響持牌人建議的中立性的任何潛在偏見。其他資料,例如經審核的財務報表,通常只在客戶要求時才需要提供,而並非每筆交易前都必須主動披露。同樣地,雖然有關收益的披露是必要的,但如果無法在交易前量化,則可以披露其性質,而非必須提供一個確切的金額。關於公司行動的資料則是在持有證券後才變得相關。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法團「昌盛證券」的核數師。在進行年度審計時,他發現該公司曾數次將少量客戶款項與公司自有資金混合使用,以應付短期的營運開支,儘管款項總在24小時內歸還。公司管理層對此解釋為行政失誤,並向陳先生施壓,要求他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陳先生對此感到不安,並決定辭去核數師職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在此情況下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察覺到任何「須報告事項」,有責任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證監會報告。根據《賬目及審計規則》,「須報告事項」包括持牌法團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訂明規定」則明確包括《客戶款項規則》中的條文。在此案例中,將客戶款項與公司資金混合使用,即使是暫時性的,也已構成對《客戶款項規則》的違反,因此屬於核數師必須向證監會報告的事項。此外,當核數師決定辭職時,條例亦規定其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監會,並述明辭職的理由。因此,核數師在此情況下有雙重責任:一是報告違規事項,二是在辭職時向證監會解釋原因。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察覺到任何「須報告事項」,有責任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證監會報告。根據《賬目及審計規則》,「須報告事項」包括持牌法團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訂明規定」則明確包括《客戶款項規則》中的條文。在此案例中,將客戶款項與公司資金混合使用,即使是暫時性的,也已構成對《客戶款項規則》的違反,因此屬於核數師必須向證監會報告的事項。此外,當核數師決定辭職時,條例亦規定其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監會,並述明辭職的理由。因此,核數師在此情況下有雙重責任:一是報告違規事項,二是在辭職時向證監會解釋原因。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因其交易系統的合規監察程序被證監會裁定為嚴重不足,因而受到公開譴責及罰款。該法團的管理層堅信其系統符合所有相關的監管要求,並認為證監會的裁決基於對事實的誤解。若該法團決定對證監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將會審理此上訴的機構之性質?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專門負責聆訊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作出的若干規管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此機制確保受證監會規管的個人或機構在面對紀律處分或其他規管決定時,有一個公平和獨立的覆核途徑。上訴審裁處的組成旨在確保其司法獨立性和專業性。其主席必須是或曾經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另外兩名成員則由財政司司長從一個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組成的名單中委任。上訴審裁處進行的是案情事實的全面重審,而非僅僅是法律程序的司法覆核。它有權維持、推翻或更改證監會的決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專門負責聆訊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作出的若干規管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此機制確保受證監會規管的個人或機構在面對紀律處分或其他規管決定時,有一個公平和獨立的覆核途徑。上訴審裁處的組成旨在確保其司法獨立性和專業性。其主席必須是或曾經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另外兩名成員則由財政司司長從一個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組成的名單中委任。上訴審裁處進行的是案情事實的全面重審,而非僅僅是法律程序的司法覆核。它有權維持、推翻或更改證監會的決定。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在為其強積金計劃設計一個新的成分基金。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對該新基金的要求?
I. 若基金命名為「亞洲科技股票基金」,則其非現金資產中至少有70%必須投資於能反映亞洲地區科技行業的投資工具。
II. 若基金設計為一項保本基金,其名稱可強調其安全性,並暗示其性質與認可機構的存款相似。
III. 該基金可投資的具體獲准投資項目清單,由證監會在《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中詳細列出。
IV. 該基金必須制定一份投資政策陳述書,當中須列明其投資目標、策略以及就持有財務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政策。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相關法規中關於強積金成分基金投資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如果成分基金或匯集投资基金的名稱述明某個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例如「亞洲科技股票基金」),該基金必須將其非現金資產的最少70%投資於能夠反映該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工具。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守則明確規定,如果一項成分基金或匯集投资基金本身屬於或投資於一項保本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或現金管理基金,其基金名稱不得暗示該投資等同於在認可財務機構的存款。此舉是為了避免誤導投資者,讓他們以為該基金的風險水平與銀行存款相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證監會負責認可強積金產品,但成分基金的具體投資限制,例如獲准投資項目的詳細清單,是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的附表1中訂立的,而非由證監會在《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中列出。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每個成分基金及核准匯集基金都必須備有一份投資政策陳述書。該陳述書是重要文件,須載明基金的投資目標、將會投資的資產類別、投資策略、風險與回報預期,以及關於持有財務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政策等關鍵資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相關法規中關於強積金成分基金投資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如果成分基金或匯集投资基金的名稱述明某個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例如「亞洲科技股票基金」),該基金必須將其非現金資產的最少70%投資於能夠反映該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工具。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守則明確規定,如果一項成分基金或匯集投资基金本身屬於或投資於一項保本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或現金管理基金,其基金名稱不得暗示該投資等同於在認可財務機構的存款。此舉是為了避免誤導投資者,讓他們以為該基金的風險水平與銀行存款相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證監會負責認可強積金產品,但成分基金的具體投資限制,例如獲准投資項目的詳細清單,是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的附表1中訂立的,而非由證監會在《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中列出。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每個成分基金及核准匯集基金都必須備有一份投資政策陳述書。該陳述書是重要文件,須載明基金的投資目標、將會投資的資產類別、投資策略、風險與回報預期,以及關於持有財務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政策等關鍵資訊。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陳先生的風險狀況被評為「中等」,他指示其持牌代表李小姐購買一項複雜的、非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該產品並非由李小姐推薦。經過評估,李小姐確定陳先生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不足,且該產品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狀況不符。在此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李小姐必須履行下列哪些責任?
I. 由於產品不適合,她必須立即拒絕執行該交易。
II. 她必須向陳先生清楚解釋該特定衍生產品所涉及的風險。
III. 由於這是客戶主動提出的交易指示,她可以免除合適性評估的責任並立即執行交易。
IV. 如果在發出明確警告後仍繼續執行交易,她必須將所提供的意見及與客戶的溝通內容妥善記錄。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主動發出且與其風險狀況不符的交易指示時,尤其是有關複雜產品(如衍生工具)的指示,須履行特定責任。首先,即使交易是客戶主動提出的,持牌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責任。認為「客戶主動」即可免責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牌人仍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其次,當持牌人評估客戶並不認識相關衍生產品時,必須向客戶解釋相關風險。這是保障客戶的關鍵步驟,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再者,《操守準則》並不要求持牌人必須一概拒絕所有不相符的交易。在向客戶發出清晰的風險警告,並確定執行交易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後,持牌人可以執行該指示。因此,陳述 I 過於絕對,是不正確的。最後,如果持牌人在發出警告後仍然執行交易,則必須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溝通紀錄,包括所給予的警告和意見,以作憑證。這是重要的合規及風險管理程序,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總結而言,正確的責任是解釋風險和妥善備存紀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主動發出且與其風險狀況不符的交易指示時,尤其是有關複雜產品(如衍生工具)的指示,須履行特定責任。首先,即使交易是客戶主動提出的,持牌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責任。認為「客戶主動」即可免責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牌人仍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其次,當持牌人評估客戶並不認識相關衍生產品時,必須向客戶解釋相關風險。這是保障客戶的關鍵步驟,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再者,《操守準則》並不要求持牌人必須一概拒絕所有不相符的交易。在向客戶發出清晰的風險警告,並確定執行交易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後,持牌人可以執行該指示。因此,陳述 I 過於絕對,是不正確的。最後,如果持牌人在發出警告後仍然執行交易,則必須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溝通紀錄,包括所給予的警告和意見,以作憑證。這是重要的合規及風險管理程序,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總結而言,正確的責任是解釋風險和妥善備存紀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