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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一家名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的企業正準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其保薦人正在審核該公司是否符合《主板上市規則》下的基本上市準則。以下哪些關於這些準則的陳述是準確的?
I. 該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且在該期間內管理層大致相同。
II. 該公司的公眾持股量必須至少為其已發行股本的25%,沒有任何例外情況。
III. 在上市時,該公司的股東人數至少須達到300名。
IV. 該公司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結算日期,距離其上市文件刊發日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尋求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新申請人必須滿足多項基本準則。
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5條,新申請人必須具備至少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並且須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
II.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1)條,最低公眾持股量必須為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或市值5,000萬港元(以較高者為準)。然而,對於在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聯交所可以酌情接受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因此,「沒有任何例外情況」的說法是錯誤的。
I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2)條,為確保有足夠的市場流通性,證券須由足夠數目的股東持有,上市時股東人數至少須有300名。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6條,新申請人的會計師報告所涵蓋的最後一個會計期間的結算日期,距離上市文件刊發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非十二個月。這確保了投資者獲得的財務信息是相對最新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尋求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新申請人必須滿足多項基本準則。
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5條,新申請人必須具備至少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並且須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
II.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1)條,最低公眾持股量必須為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或市值5,000萬港元(以較高者為準)。然而,對於在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聯交所可以酌情接受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因此,「沒有任何例外情況」的說法是錯誤的。
I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2)條,為確保有足夠的市場流通性,證券須由足夠數目的股東持有,上市時股東人數至少須有300名。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6條,新申請人的會計師報告所涵蓋的最後一個會計期間的結算日期,距離上市文件刊發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非十二個月。這確保了投資者獲得的財務信息是相對最新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卓越資本計劃從一家正處於清盤程序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清盤人手中,收購該公司40%的投票權。此項收購將會觸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的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根據規則26,關於卓越資本必須提出的要約,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因收購股份而持有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有責任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此規則同樣適用於從公司的接管人或清盤人處購買股份的情況。強制性要約旨在確保所有股東都能獲得以相若條件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從而獲得公平對待。
強制性要約有兩個關鍵規定:
1. 代價(Consideration): 要約必須以現金形式提出,或附有現金選擇權。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六個月內,為該公司同類股份支付的最高價格。
2. 條件(Conditions):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強制性全面要約唯一可以附加的條件是,要約人收到的接納,連同其已持有或同意收購的股份,將導致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持有該公司超過50%的投票權。其他條件,例如融資安排、盡職審查或任何其他業務相關的先決條件,均不被允許,以確保要約的確定性。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挽救行動或無心之失)可以申請豁免,但從清盤人處收購股份本身並不構成自動豁免的理由。清盤程序意味著公司正在結束,而非被挽救,因此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仍然至關重要。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或一致行動的人)因收購股份而持有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有責任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此規則同樣適用於從公司的接管人或清盤人處購買股份的情況。強制性要約旨在確保所有股東都能獲得以相若條件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從而獲得公平對待。
強制性要約有兩個關鍵規定:
1. 代價(Consideration): 要約必須以現金形式提出,或附有現金選擇權。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六個月內,為該公司同類股份支付的最高價格。
2. 條件(Conditions):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強制性全面要約唯一可以附加的條件是,要約人收到的接納,連同其已持有或同意收購的股份,將導致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持有該公司超過50%的投票權。其他條件,例如融資安排、盡職審查或任何其他業務相關的先決條件,均不被允許,以確保要約的確定性。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挽救行動或無心之失)可以申請豁免,但從清盤人處收購股份本身並不構成自動豁免的理由。清盤程序意味著公司正在結束,而非被挽救,因此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仍然至關重要。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先鋒資本是一家保薦人,正在為一家大型中國內地製造公司「龍騰製造」就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的建議上市提供諮詢。龍騰製造的會計實務和管理架構歷來均以內地標準為基礎。在準備上市的過程中,先鋒資本需要就必要的管理和會計重組向龍騰製造的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下哪些是保薦人應提出的恰當建議?
I. 建議董事會成立一個完全由執行董事組成的審核委員會,以簡化財務監督流程。
II. 實施一套新系統,以確保公司能夠在每個月結束後的短時間內,編製出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月度財務報表。
III. 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該職能直接向審核委員會而非行政總裁匯報。
IV. 告知董事,保薦人將為招股章程中的任何失實陳述承擔主要法律責任,從而免除董事的此項責任。Correct此問題評估保薦人在協助中國公司進行香港上市時,就管理及會計重組提供建議的責任和知識。陳述 I 不正確。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審核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大部分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委員會必須由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因此,一個完全由執行董事組成的審核委員會違反了基本的企業管治要求。陳述 II 是正確的。將公司的會計職能提升至國際水平是上市前重組的關鍵部分。能夠及時(例如在月底後數天內)編製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財務報表,是向國際投資者展示公司財務管理能力和透明度的重要指標。陳述 III 是正確的。建立一個強大的內部監控環境對上市公司至關重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並使其直接向審核委員會匯報,能確保其獨立於管理層,從而進行客觀的監督,這是良好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陳述 IV 不正確。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上市規則》,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對招股章程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有主要法律責任。雖然保薦人有其盡職審查的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董事的法定主要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保薦人在協助中國公司進行香港上市時,就管理及會計重組提供建議的責任和知識。陳述 I 不正確。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審核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大部分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委員會必須由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因此,一個完全由執行董事組成的審核委員會違反了基本的企業管治要求。陳述 II 是正確的。將公司的會計職能提升至國際水平是上市前重組的關鍵部分。能夠及時(例如在月底後數天內)編製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財務報表,是向國際投資者展示公司財務管理能力和透明度的重要指標。陳述 III 是正確的。建立一個強大的內部監控環境對上市公司至關重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並使其直接向審核委員會匯報,能確保其獨立於管理層,從而進行客觀的監督,這是良好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陳述 IV 不正確。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上市規則》,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對招股章程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有主要法律責任。雖然保薦人有其盡職審查的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董事的法定主要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是一家獨立財務顧問,因其就一家主板上市公司的關連交易提供的建議被聯交所上市科認為存在嚴重缺失。上市委員會在進行紀律聆訊後,正考慮對該公司採取行動。關於聯交所可能採取的紀律處分及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的權利,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聯交所可對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發出私下譴責。
II. 聯交所可發出公開聲明,指明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不適合就《上市規則》下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III. 若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不服上市委員會的裁決,必須在裁決作出後的14個營業日內通知聯交所要求覆核。
IV. 在任何覆核聆訊中,卓越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有權委派其法律代表陪同出席並進行申述。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章,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權對未能以應有標準履行其職責的專業顧問(包括獨立財務顧問)採取紀律行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09條,聯交所可施加的制裁之一是向專業顧問發出私下譴責。
陳述 II 是正確的。聯交所的權力包括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這可以延伸至公開表明該顧問不適合就《上市規則》下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意見,以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11條,若要對上市委員會的決定要求覆核,必須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7天內通知聯交所,而非14個營業日。這個時限非常嚴格。
陳述 IV 是正確的。在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進行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所涉及的有關各方均享有程序公義,有權出席會議、提交意見,並在其專業顧問(例如法律代表)的陪同下出席。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章,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權對未能以應有標準履行其職責的專業顧問(包括獨立財務顧問)採取紀律行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09條,聯交所可施加的制裁之一是向專業顧問發出私下譴責。
陳述 II 是正確的。聯交所的權力包括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這可以延伸至公開表明該顧問不適合就《上市規則》下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意見,以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11條,若要對上市委員會的決定要求覆核,必須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7天內通知聯交所,而非14個營業日。這個時限非常嚴格。
陳述 IV 是正確的。在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進行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所涉及的有關各方均享有程序公義,有權出席會議、提交意見,並在其專業顧問(例如法律代表)的陪同下出席。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保薦人,正在為其客戶「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的首次公開招股(IPO)提供服務。在盡職審查的後期階段,卓越資本的團隊發現科創動力的一項關鍵技術專利可能存在所有權爭議,而此項資訊並未在早前的上市申請文件中充分披露。根據《上市規則》對保薦人責任的規定,卓越資本應履行以下哪些職責?
I. 緊密參與修訂上市文件,確保有關專利爭議的潛在風險得到真實、完整且沒有誤導成分的披露。
II. 如聯交所上市科就此專利爭議提出質詢,必須盡力合作,並適時處理所有相關事項。
III. 為了確保上市成功,應建議客戶在上市後才以公告形式披露此爭議,以避免影響招股結果。
IV. 若因該爭議的嚴重性而決定終止保薦服務,必須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其停任保薦人的具體原因。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對聯交所、證監會及投資大眾負有重要責任。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緊密參與編製上市文件,並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確保向監管機構和公眾披露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完整且沒有誤導性的。發現重大的專利權爭議後,保薦人必須確保此資訊在上市文件中得到充分披露。陳述II是正確的,保薦人必須在整個上市申請過程中與聯交所充分合作,並及時回應和處理上市科提出的所有質詢。這是確保上市過程順暢及合規的關鍵。陳述III是錯誤的。保薦人的首要責任是對市場的完整性負責,而非僅僅服務於客戶的上市目標。建議延遲披露重大負面資訊,嚴重違反了保薦人應有的專業操守和監管規定,可能會誤導投資者。陳述IV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如果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決定停任,必須盡快向聯交所書面匯報其停任的原因。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對聯交所、證監會及投資大眾負有重要責任。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緊密參與編製上市文件,並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確保向監管機構和公眾披露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完整且沒有誤導性的。發現重大的專利權爭議後,保薦人必須確保此資訊在上市文件中得到充分披露。陳述II是正確的,保薦人必須在整個上市申請過程中與聯交所充分合作,並及時回應和處理上市科提出的所有質詢。這是確保上市過程順暢及合規的關鍵。陳述III是錯誤的。保薦人的首要責任是對市場的完整性負責,而非僅僅服務於客戶的上市目標。建議延遲披露重大負面資訊,嚴重違反了保薦人應有的專業操守和監管規定,可能會誤導投資者。陳述IV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如果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決定停任,必須盡快向聯交所書面匯報其停任的原因。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創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近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首次董事會會議上,公司秘書向董事會成員闡述《企業管治守則》的主要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該守則的規定或建議?
I. 董事會成員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應至少佔三分之一。
II. 公司須成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並以書面訂明其職權範圍。
III. 為確保權力制衡,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必須由不同人士出任,此為強制性規定,不容偏離。
IV. 董事薪酬的釐定應完全與公司的短期盈利表現掛鉤,以直接反映其年度貢獻。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關鍵原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具備足夠的獨立元素,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衡。
陳述 II 是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三個核心的董事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守則亦要求每個委員會都必須有其書面訂明的特定職權範圍,清楚界定其權力及職責。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企業管治守則》中的守則條文建議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由不同人士擔任,以確保權力分立,但這是一項「不遵守就解釋」的條文。如果上市公司選擇偏離此建議,它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深思熟慮的理由。因此,稱其為「強制性規定,不容偏離」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提倡董事的薪酬應具競爭力,但同時亦須合理。薪酬應與公司及個人的表現掛鉤,但並非「完全」與「短期盈利」掛鉤。一個全面的薪酬政策應考慮長期目標、非財務指標以及市場可比數據,以避免管理層為追求短期利潤而犧牲公司的長遠利益。因此,該陳述過於簡化和絕對,並不準確。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關鍵原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具備足夠的獨立元素,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衡。
陳述 II 是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三個核心的董事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守則亦要求每個委員會都必須有其書面訂明的特定職權範圍,清楚界定其權力及職責。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企業管治守則》中的守則條文建議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由不同人士擔任,以確保權力分立,但這是一項「不遵守就解釋」的條文。如果上市公司選擇偏離此建議,它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深思熟慮的理由。因此,稱其為「強制性規定,不容偏離」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企業管治守則》提倡董事的薪酬應具競爭力,但同時亦須合理。薪酬應與公司及個人的表現掛鉤,但並非「完全」與「短期盈利」掛鉤。一個全面的薪酬政策應考慮長期目標、非財務指標以及市場可比數據,以避免管理層為追求短期利潤而犧牲公司的長遠利益。因此,該陳述過於簡化和絕對,並不準確。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計劃收購一項新資產。根據《主板上市規則》計算,該項收購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為28%。此項交易應如何分類?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若達到特定規模,便須遵守公告、通函甚至股東批准等規定。這些「須予公布的交易」是透過一系列百分比率(資產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來分類的。一個關鍵的分類是「主要交易」,指任何百分比率達到25%或以上,但就收購而言低於100%,或就出售而言低於75%的交易。與此相對,「須予披露的交易」的門檻較低,其任何百分比率為5%或以上但低於25%。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則是指任何百分比率達到100%或以上的收購。理解這些百分比率門檻對於確定上市公司應履行的合規責任至關重要。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若達到特定規模,便須遵守公告、通函甚至股東批准等規定。這些「須予公布的交易」是透過一系列百分比率(資產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來分類的。一個關鍵的分類是「主要交易」,指任何百分比率達到25%或以上,但就收購而言低於100%,或就出售而言低於75%的交易。與此相對,「須予披露的交易」的門檻較低,其任何百分比率為5%或以上但低於25%。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則是指任何百分比率達到100%或以上的收購。理解這些百分比率門檻對於確定上市公司應履行的合規責任至關重要。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目標公司」)由一個持有45%股份的創辦人家族控制。一家潛在收購方(「要約人」)接觸該家族,提議以遠高於市價的溢價收購其45%的股權。作為交易的一部分,要約人還同意在收購後向該家族的元老提供一份豐厚的顧問合約。要約人並無計劃向其餘55%的股東提出全面要約。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這種安排最直接地違反了哪一項一般原則?
Correct《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核心精神是確保所有股東在公司控制權可能發生變動時獲得公平對待。一般原則1明確規定,所有股東均須獲得公平待遇,而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類似的待遇。在此個案中,潛在收購方僅向控股股東提供溢價收購,並附帶一份有利可圖的顧問合約,這種「特別交易」並未提供給其他小股東,構成了明顯的差別待遇。此外,一般原則7指出,行使控制權時應信實,壓迫小股東或無控制權股東的情況是不能接受的。這種只優待控股股東的安排,剝奪了小股東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可能被視為損害其利益。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通常必須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且要約條款不得遜於近期為收購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本案中的安排試圖繞過這一保護小股東的核心規定,直接違反了守則的精神。其他選項雖然也是重要的一般原則,但在本案中的直接關聯性較低。
Incorrect《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核心精神是確保所有股東在公司控制權可能發生變動時獲得公平對待。一般原則1明確規定,所有股東均須獲得公平待遇,而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類似的待遇。在此個案中,潛在收購方僅向控股股東提供溢價收購,並附帶一份有利可圖的顧問合約,這種「特別交易」並未提供給其他小股東,構成了明顯的差別待遇。此外,一般原則7指出,行使控制權時應信實,壓迫小股東或無控制權股東的情況是不能接受的。這種只優待控股股東的安排,剝奪了小股東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可能被視為損害其利益。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通常必須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且要約條款不得遜於近期為收購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本案中的安排試圖繞過這一保護小股東的核心規定,直接違反了守則的精神。其他選項雖然也是重要的一般原則,但在本案中的直接關聯性較低。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創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主要股東「遠見資本」持有該公司29.5%的投票權。「創新科技」的董事局現正考慮向股東大會提呈一項決議案,以批准一項在市場上進行股份回購的授權。關於此情況,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創新科技」執行的股份回購可能會因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而無意中導致「遠見資本」的持股比例超過30%,從而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
II. 在審議股份回購授權的股東大會上,「遠見資本」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不得就該決議案進行投票。
III. 假如「遠見資本」因股份回購而觸發強制性要約,其提出的要約價必須至少等於「創新科技」在回購期間所支付的最高股價。
IV. 只要股份回購的價格不高於市場平均價,即使在潛在的要約期內,「創新科技」也可以繼續執行回購而無需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有關股份回購如何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以及在要約期間受要約公司行為限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當任何人士(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須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即使股東沒有主動增持股份,但若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導致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該股東的持股百分比也可能被動地增加。如果「遠見資本」的持股比例因此從29.5%被動地「推高」至30%或以上,便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的原則,在可能導致觸發全面要約責任的情況下,相關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士被視為在批准該行動的決議案中擁有重大利益,因此不得投票。這是為了防止該股東利用其投票權來促成一個會鞏固其控制權的局面。「遠見資本」若投票贊成回購,將直接影響其持股比例,可能引發收購責任,故其投票權會受限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強制性要約的要約價,必須不少於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六個月內,為該公司任何投票權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該價格與受要約公司(「創新科技」)自身進行股份回購時所支付的價格沒有直接關聯。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4,在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一項真實的要約即將提出後,或在要約期開始後,受要約公司不得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該要約價值的權利的行動(即「受禁行動」)。發行新股或進行股份回購均被視為潛在的受禁行動。因此,「創新科技」在要約期內進行股份回購,必須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或股東的批准,而不能僅僅因為價格問題就自行決定繼續進行。
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中有關股份回購如何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以及在要約期間受要約公司行為限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當任何人士(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須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即使股東沒有主動增持股份,但若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導致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該股東的持股百分比也可能被動地增加。如果「遠見資本」的持股比例因此從29.5%被動地「推高」至30%或以上,便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的原則,在可能導致觸發全面要約責任的情況下,相關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士被視為在批准該行動的決議案中擁有重大利益,因此不得投票。這是為了防止該股東利用其投票權來促成一個會鞏固其控制權的局面。「遠見資本」若投票贊成回購,將直接影響其持股比例,可能引發收購責任,故其投票權會受限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強制性要約的要約價,必須不少於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六個月內,為該公司任何投票權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該價格與受要約公司(「創新科技」)自身進行股份回購時所支付的價格沒有直接關聯。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4,在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一項真實的要約即將提出後,或在要約期開始後,受要約公司不得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股東考慮該要約價值的權利的行動(即「受禁行動」)。發行新股或進行股份回購均被視為潛在的受禁行動。因此,「創新科技」在要約期內進行股份回購,必須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或股東的批准,而不能僅僅因為價格問題就自行決定繼續進行。
因此,僅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董事會正考慮修訂其公司章程。根據《上市規則》對中國發行人的特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確保H股股東與A股股東享有平等的權利。
II. 公司必須在香港委任一名人士,作為其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的授權代表。
III. 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只需獲得中國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而無需通知香港聯合交易所。
IV. 公司章程必須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涉及H股股東的爭議須透過在香港或中國內地進行的仲裁解決。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在香港上市的中國註冊成立公司(H股發行人)須遵守的《上市規則》附加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指引,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須確保所有股東(包括H股和A股股東)受到公平對待,並且同一類別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H股股東的權利不得遜於A股股東。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9.05(2)條,所有海外發行人(包括中國發行人)必須在香港委任並時刻維持一名授權代表,以代表其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這是確保香港的監管及法律程序能有效送達發行人的重要機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發行人就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變更作出任何決定後,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對於H股發行人而言,他們需要同時遵守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監管規定,因此除了可能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外,也必須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通知義務。
陳述 IV 是正確的。這是對H股發行人公司章程的一項強制性要求。為了向國際投資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追索權途徑,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須包含條款,訂明涉及H股持有人的索償、爭議或糾紛,須提交位於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位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在香港上市的中國註冊成立公司(H股發行人)須遵守的《上市規則》附加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指引,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須確保所有股東(包括H股和A股股東)受到公平對待,並且同一類別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H股股東的權利不得遜於A股股東。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9.05(2)條,所有海外發行人(包括中國發行人)必須在香港委任並時刻維持一名授權代表,以代表其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這是確保香港的監管及法律程序能有效送達發行人的重要機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發行人就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變更作出任何決定後,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對於H股發行人而言,他們需要同時遵守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監管規定,因此除了可能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外,也必須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通知義務。
陳述 IV 是正確的。這是對H股發行人公司章程的一項強制性要求。為了向國際投資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追索權途徑,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須包含條款,訂明涉及H股持有人的索償、爭議或糾紛,須提交位於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位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甲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目前正遭受嚴重的財務危機,其獨立財務顧問已確認公司若無外部資金注入,將面臨清盤的即時風險。乙財團提出一項救援計劃,建議認購甲公司大量新發行的股份,此舉將使其持有甲公司經擴大後已發行股本的40%。此交易將觸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的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若要向執行人員申請豁免此責任,最關鍵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通常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執行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行使酌情權,豁免此責任。其中一種情況是「挽救行動」。
當一家公司陷入極度財務困境,而緊急的挽救行動是避免其倒閉的唯一方法時,執行人員可能會考慮豁免因該行動(例如發行新股予拯救者)而觸發的強制要約責任。在評估是否授予豁免時,執行人員會重點考慮兩個核心因素:
1. 必要性及緊迫性:執行人員會審視受要約公司董事及財務顧問的意見,以判斷該公司是否確實處於危急存亡之秋,以及該挽救方案是否為必要且刻不容緩的措施。
2. 對現有股東的公平性:挽救方案的條款必須對現有股東公平。一個關鍵的考量點是,現有股東是否獲得機會,能以與挽救方大致相同的條款參與集資,以維護他們的權益,避免他們的股權在不公平的條件下被大幅攤薄。如果方案未能為現有股東提供合理的參與機會,執行人員可能不會批准豁免。
其他選項描述了《收購守則》中不適用於此特定挽救行動豁免情境的其他規則或錯誤概念。例如,要約價格的規定適用於必須作出的強制要約,而非豁免申請;而自動豁免的條件在《收購守則》中極為罕見,尤其是在涉及控制權變更的情況下。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通常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執行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行使酌情權,豁免此責任。其中一種情況是「挽救行動」。
當一家公司陷入極度財務困境,而緊急的挽救行動是避免其倒閉的唯一方法時,執行人員可能會考慮豁免因該行動(例如發行新股予拯救者)而觸發的強制要約責任。在評估是否授予豁免時,執行人員會重點考慮兩個核心因素:
1. 必要性及緊迫性:執行人員會審視受要約公司董事及財務顧問的意見,以判斷該公司是否確實處於危急存亡之秋,以及該挽救方案是否為必要且刻不容緩的措施。
2. 對現有股東的公平性:挽救方案的條款必須對現有股東公平。一個關鍵的考量點是,現有股東是否獲得機會,能以與挽救方大致相同的條款參與集資,以維護他們的權益,避免他們的股權在不公平的條件下被大幅攤薄。如果方案未能為現有股東提供合理的參與機會,執行人員可能不會批准豁免。
其他選項描述了《收購守則》中不適用於此特定挽救行動豁免情境的其他規則或錯誤概念。例如,要約價格的規定適用於必須作出的強制要約,而非豁免申請;而自動豁免的條件在《收購守則》中極為罕見,尤其是在涉及控制權變更的情況下。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某家投資銀行擔任一家科技公司在香港首次公開招股的穩定價格操作人。該公司的要約價為每股15.00港元。在穩定價格期內,由於市場波動,股價跌至14.50港元。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以下哪一項是該穩定價格操作人不被允許採取的行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穩定價格操作人獲准進行特定行動,以在證券發行後的一段時間內,防止或減緩證券價格的下跌。這些獲許可的行動主要分為兩類:基本穩定價格行動和附帶穩定價格行動。
基本穩定價格行動是指在穩定價格期間,於市場上購買有關證券以支持其價格。此類購買行動的價格受到嚴格限制,首次行動的價格不得高於要約價。
附帶穩定價格行動則包括多種操作,例如為建立淡倉而超額配發股份、行使超額配股權以補足淡倉,或將在基本穩定價格行動中購入的證券出售。
然而,該規則明確規定,所有穩定價格行動必須直接針對「有關證券」本身,即公開招股中發行的股票。規則禁止透過交易相關的衍生工具(如期權、期貨或權證)或可轉換證券來穩定有關證券的價格。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穩定價格機制的透明度和直接性,防止透過複雜的衍生工具鏈對市場造成間接或不可預測的影響,從而維護市場的公平和秩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穩定價格操作人獲准進行特定行動,以在證券發行後的一段時間內,防止或減緩證券價格的下跌。這些獲許可的行動主要分為兩類:基本穩定價格行動和附帶穩定價格行動。
基本穩定價格行動是指在穩定價格期間,於市場上購買有關證券以支持其價格。此類購買行動的價格受到嚴格限制,首次行動的價格不得高於要約價。
附帶穩定價格行動則包括多種操作,例如為建立淡倉而超額配發股份、行使超額配股權以補足淡倉,或將在基本穩定價格行動中購入的證券出售。
然而,該規則明確規定,所有穩定價格行動必須直接針對「有關證券」本身,即公開招股中發行的股票。規則禁止透過交易相關的衍生工具(如期權、期貨或權證)或可轉換證券來穩定有關證券的價格。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穩定價格機制的透明度和直接性,防止透過複雜的衍生工具鏈對市場造成間接或不可預測的影響,從而維護市場的公平和秩序。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宏圖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批准了一項新的僱員股份期權計劃。根據該計劃,公司向其高級經理陳先生授予了若干期權。數月後,公司宣布進行一項供股活動以籌集資金。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該股份期權計劃的文件應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上市公司採納的股份期權計劃必須包含若干強制性條文,以保障參與者及股東的利益。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計劃文件必須訂明在發生資本化發行(例如紅股發行)、供股、股份合併或分拆,或股本削減等公司行動時,應如何調整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期權的行使價及/或所涉及的股份數目。此類調整機制旨在確保期權持有人的權益不會因該等股本重組事件而受到不公平的攤薄或影響。調整通常須由公司的核數師或獨立財務顧問以書面證明其公平合理。因此,期權不會在此類情況下自動失效,公司亦無須就該等預先訂明的調整機制另行尋求個別期權持有人的批准。
In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上市公司採納的股份期權計劃必須包含若干強制性條文,以保障參與者及股東的利益。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計劃文件必須訂明在發生資本化發行(例如紅股發行)、供股、股份合併或分拆,或股本削減等公司行動時,應如何調整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期權的行使價及/或所涉及的股份數目。此類調整機制旨在確保期權持有人的權益不會因該等股本重組事件而受到不公平的攤薄或影響。調整通常須由公司的核數師或獨立財務顧問以書面證明其公平合理。因此,期權不會在此類情況下自動失效,公司亦無須就該等預先訂明的調整機制另行尋求個別期權持有人的批准。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名為「慧科機械人有限公司」的本地科技公司正準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保薦人正在審核招股章程草稿,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3所規定的最低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招股章程必須包含的內容?
I. 清楚說明透過是次股份發行所籌集資金的具體用途。
II. 提供足夠的資料,使潛在投資者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評估。
III. 必須包含一份由獨立估值師就公司持有的所有專利和商標等無形資產所編製的完整估值報告。
IV. 描述公司的股本結構,包括已發行股份的類別及相關權利。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3第I部,招股章程必須載有指定的資料,以確保投資者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該條例明確要求披露籌集資金的金額及用途。陳述II是正確的,這反映了招股章程的核心目的,即提供足夠的資料讓投資者能夠就投資與否作出明智的決定。陳述IV是正確的,招股章程必須包含對公司股本結構的說明。然而,陳述III是不正確的。雖然附表3第II部要求提供關於公司某些資產(如土地或樓宇)的會計師報告及估值報告,但並無硬性規定必須為所有無形資產(如專利和商標)提供全面的獨立估值報告。這類披露會根據其對業務的重要性而定,但並非附表3的強制性全面要求。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3第I部,招股章程必須載有指定的資料,以確保投資者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該條例明確要求披露籌集資金的金額及用途。陳述II是正確的,這反映了招股章程的核心目的,即提供足夠的資料讓投資者能夠就投資與否作出明智的決定。陳述IV是正確的,招股章程必須包含對公司股本結構的說明。然而,陳述III是不正確的。雖然附表3第II部要求提供關於公司某些資產(如土地或樓宇)的會計師報告及估值報告,但並無硬性規定必須為所有無形資產(如專利和商標)提供全面的獨立估值報告。這類披露會根據其對業務的重要性而定,但並非附表3的強制性全面要求。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卓越融資是一家持牌法團,現正為其客戶「進取資本」就一項可能收購香港上市公司「穩健實業有限公司」的交易提供意見。在籌劃階段,出現了以下情況。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與目標公司的部分大股東會面時,要約人只向他們披露一份未經公布的樂觀盈利預測。財務顧問應建議要約人,該等資料必須同時提供給所有股東。
II. 要約人計劃向目標公司的創辦人股東提供一個比向其他公眾股東所提出的價格更高的收購價,以確保能取得他們的接納。財務顧問應指出,此舉違反了所有同類股東必須獲得類似待遇的原則。
III. 為了盡快向目標公司施加壓力,即使融資安排尚未完全落實,要約人仍可先行公布一項可能提出的要約,以測試市場反應。
IV. 在正式公布要約前,要約人管理層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有關潛在要約的機密資料外洩,以避免在市場上造成虛假市場。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能力。陳述I涉及一般原則3,該原則規定,要約人、受要約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顧問,不得只向部分股東提供並非發放給全體股東的資料。因此,財務顧問建議必須將樂觀的盈利預測同時提供給所有股東是正確的做法。陳述II涉及一般原則1,該原則要求所有股東均須獲得公平待遇,而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類似的待遇。向部分股東提供較高的收購價違反了此原則,因此財務顧問指出此舉不當是正確的。陳述III涉及一般原則4,該原則規定,應經過審慎及以負責任的態度作出考慮之後才公布要約,這包括要約人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能夠並將會繼續能夠履行全面要約。在融資安排未完全落實前輕率公布要約,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故此陳述不正確。陳述IV涉及一般原則6,該原則要求與要約事宜有關的所有人士應採取所有預防措施,防止製造或維持虛假市場。防止機密資料外洩是關鍵的預防措施之一,因此該陳述是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能力。陳述I涉及一般原則3,該原則規定,要約人、受要約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顧問,不得只向部分股東提供並非發放給全體股東的資料。因此,財務顧問建議必須將樂觀的盈利預測同時提供給所有股東是正確的做法。陳述II涉及一般原則1,該原則要求所有股東均須獲得公平待遇,而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類似的待遇。向部分股東提供較高的收購價違反了此原則,因此財務顧問指出此舉不當是正確的。陳述III涉及一般原則4,該原則規定,應經過審慎及以負責任的態度作出考慮之後才公布要約,這包括要約人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能夠並將會繼續能夠履行全面要約。在融資安排未完全落實前輕率公布要約,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故此陳述不正確。陳述IV涉及一般原則6,該原則要求與要約事宜有關的所有人士應採取所有預防措施,防止製造或維持虛假市場。防止機密資料外洩是關鍵的預防措施之一,因此該陳述是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某大型投資銀行的併購部門正為一家上市公司(甲公司)的潛在收購提供顧問服務,因而掌握了重大的非公開價格敏感資料。與此同時,該銀行的資產管理部門,在毫不知情且與併購部門有嚴格資訊隔離的情況下,根據其獨立的市場分析,決定為其管理的基金買入甲公司的股份。在此情況下,該投資銀行若被指控進行內幕交易,其最可能提出的有效抗辯理由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內幕交易的指控,其中一個重要的抗辯理由是「職能分隔制度」(俗稱「中國牆」)。此制度旨在防止內幕消息在機構內部不當地傳播。如果一個法團能夠證明,其作出交易決策的僱員或董事在決策時並未掌握相關的內幕消息,並且該法團已設立有效的資訊屏障,將掌握內幕消息的人員與作出交易決策的人員分隔開來,那麼該法團便可引用此理據進行抗辯。關鍵在於證明交易決策是在完全獨立且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即使法團內部的其他部門或人員確實持有該內幕消息。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內幕交易的指控,其中一個重要的抗辯理由是「職能分隔制度」(俗稱「中國牆」)。此制度旨在防止內幕消息在機構內部不當地傳播。如果一個法團能夠證明,其作出交易決策的僱員或董事在決策時並未掌握相關的內幕消息,並且該法團已設立有效的資訊屏障,將掌握內幕消息的人員與作出交易決策的人員分隔開來,那麼該法團便可引用此理據進行抗辯。關鍵在於證明交易決策是在完全獨立且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即使法團內部的其他部門或人員確實持有該內幕消息。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宏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董事會正考慮發行一批可換股債券,以資助其新的研發項目。在正式啟動此發行計劃並接洽潛在投資者之前,董事會最首要的考慮事項應為下列哪一項?
Correct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發行可換股債券實際上是授予債券持有人在未來以預定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權利。這意味著一旦債券被轉換,公司將需要發行新股份。發行新股會攤薄現有股東的股權比例,因此這是一項重大的公司行動,必須遵循嚴格的公司治理和監管程序。
《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會配發及發行新證券(包括因可換股債券轉換而產生的股份)的權力,必須源於股東的授權。這種授權通常以兩種形式出現:一是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的「一般性授權」,允許董事會在一定限額內(通常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的20%)發行新股;二是為特定交易(如本次發債)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尋求的「特定授權」。在沒有獲得股東授權的情況下,董事會無權發行新股,因此任何發行計劃都無法進行。
雖然向聯交所申請上市、評估是否構成內幕消息以及確定投資者類型都是發行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但它們都基於一個前提:公司擁有合法的權力去發行標的股份。若無此授權,後續的監管批准和披露安排都將失去基礎。因此,確認股東授權是董事會在啟動發行可換股債券流程時,必須首先解決的內部公司治理問題。
Incorrect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發行可換股債券實際上是授予債券持有人在未來以預定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權利。這意味著一旦債券被轉換,公司將需要發行新股份。發行新股會攤薄現有股東的股權比例,因此這是一項重大的公司行動,必須遵循嚴格的公司治理和監管程序。
《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會配發及發行新證券(包括因可換股債券轉換而產生的股份)的權力,必須源於股東的授權。這種授權通常以兩種形式出現:一是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的「一般性授權」,允許董事會在一定限額內(通常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的20%)發行新股;二是為特定交易(如本次發債)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尋求的「特定授權」。在沒有獲得股東授權的情況下,董事會無權發行新股,因此任何發行計劃都無法進行。
雖然向聯交所申請上市、評估是否構成內幕消息以及確定投資者類型都是發行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但它們都基於一個前提:公司擁有合法的權力去發行標的股份。若無此授權,後續的監管批准和披露安排都將失去基礎。因此,確認股東授權是董事會在啟動發行可換股債券流程時,必須首先解決的內部公司治理問題。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宏達控股是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考慮一項結構複雜的股份回購計劃。其財務顧問(一家第6類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評估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人員就該計劃進行溝通的最佳方式。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關於向執行人員尋求諮詢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與執行人員的任何諮詢都會產生一項具法律約束力的正式裁定。
II. 執行人員會就所提供的諮詢服務向該財務顧問公司收取費用。
III. 若負責人員僅以假設性問題形式提出,而未披露相關方身份,執行人員很可能會拒絕作出裁定。
IV. 進行諮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交易執行前主動尋求指引,以避免無意中違反《股份回購守則》。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引言,如果對守則的應用有任何疑問,應事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此舉旨在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違反守則。因此,進行諮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主動尋求指引,以避免違規,這使得陳述IV是正確的。守則亦指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回答假設性的問題,或在未能識別與有關裁定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身份的情況下作出任何臨時裁定。因此,若顧問僅以假設性問題提出而未披露客戶身份,執行人員很可能會拒絕作出裁定,這使得陳述III是正確的。與執行人員的諮詢通常以非正式的口頭討論形式進行,其提供的意見對執行人員並無約束力,亦非正式裁定,因此陳述I是不正確的。此外,向執行人員尋求諮詢是完全免費的,因此陳述II也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III及IV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引言,如果對守則的應用有任何疑問,應事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此舉旨在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違反守則。因此,進行諮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主動尋求指引,以避免違規,這使得陳述IV是正確的。守則亦指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回答假設性的問題,或在未能識別與有關裁定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身份的情況下作出任何臨時裁定。因此,若顧問僅以假設性問題提出而未披露客戶身份,執行人員很可能會拒絕作出裁定,這使得陳述III是正確的。與執行人員的諮詢通常以非正式的口頭討論形式進行,其提供的意見對執行人員並無約束力,亦非正式裁定,因此陳述I是不正確的。此外,向執行人員尋求諮詢是完全免費的,因此陳述II也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III及IV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張會計師是一家執業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他受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委聘,為其一項潛在的股份回購計劃進行財務盡職審查。在向該公司董事會提交報告時,張會計師解釋了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定,該計劃在財務上應如何構建。就此項特定建議而言,張會計師是否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之一是就遵守《上市規則》的事宜提供意見。然而,該條例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為執業的專業人士(如律師、大律師或會計師)而設。如果該等專業人士提供的機構融資意見,是完全因為其專業身份執業而附帶提供的,他們便無須就該活動申領第6類牌照。在此情境中,律師提供關於《上市規則》合規性的意見,是其為客戶處理供股計劃這一法律事務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被視為附帶於其法律執業的行為,符合豁免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律師的業務主要是提供機構融資顧問服務,而法律意見僅為次要,則此豁免可能不適用。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之一是就遵守《上市規則》的事宜提供意見。然而,該條例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為執業的專業人士(如律師、大律師或會計師)而設。如果該等專業人士提供的機構融資意見,是完全因為其專業身份執業而附帶提供的,他們便無須就該活動申領第6類牌照。在此情境中,律師提供關於《上市規則》合規性的意見,是其為客戶處理供股計劃這一法律事務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被視為附帶於其法律執業的行為,符合豁免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律師的業務主要是提供機構融資顧問服務,而法律意見僅為次要,則此豁免可能不適用。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陳先生是香港一家上市製藥公司(「製藥公司」)的財務總監。在一年前,他根據公司的長期激勵計劃,被授予一份可在未來五年內以固定價格認購公司股份的期權合約。最近,他參與了一個高度機密的會議,得知公司的一種新藥已成功獲得海外監管機構的批准,此消息尚未公佈,並構成股價敏感的內幕消息。在公司正式公告此消息之前,陳先生行使了他的期權,購入了大量公司股份。關於陳先生的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辯護理由,以下哪些陳述最為準確?
I. 陳先生行使期權的行為可以構成有效的辯護,因為他獲得該期權的權利遠早於他知悉該內幕消息的時間。
II. 即使陳先生在行使期權時的意圖是利用未公開的利好消息獲利,只要該期權是在他知悉消息前授予的,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身仍可能受到辯護保護。
III. 如果陳先生在行使期權後,但在消息公佈前,立即將所購得的股份在市場上出售,那麼他最初行使期權的行為將不再構成有效的辯護。
IV. 「行使現有權利」的辯護理由僅適用於公司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不適用於普通員工。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交易者擁有內幕消息,其交易行為也可能構成法定辯護理由。其中一項重要的辯護是「行使現有權利」。這項辯護適用於個人在知悉內幕消息之前已經獲得的認購或購買相關上市證券的權利。當該人士行使其權利時,該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身不會被視為內幕交易。
陳述 I 是正確的。該辯護的核心在於權利的獲取時間。由於陳先生是在知悉內幕消息之前獲得股票期權的,因此他行使該預先存在的權利的行為,可以作為內幕交易指控的辯護理由。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項特定辯護的重點在於權利是在何時獲得的,而非在行使權利時的意圖。法律為行使在不知情時已獲得的權利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豁免。因此,即使他行使權利的動機是利用內幕消息,該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身仍然受到這項辯護的保護。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該辯護僅涵蓋透過行使期權「取得」股份的行為。如果陳先生在取得股份後,利用內幕消息在消息公開前於市場上「出售」這些股份以獲取利潤,該出售行為將構成一項獨立的、不受此辯護保護的交易,並極有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然而,這並不會追溯性地使原來行使期權的行為失去辯護的保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相關條文適用於「上市證券」的權利,這是一個廣泛的定義,不僅包括股份,也可能包括債券、衍生工具等其他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工具。因此,將其範圍限定為僅適用於股份是錯誤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交易者擁有內幕消息,其交易行為也可能構成法定辯護理由。其中一項重要的辯護是「行使現有權利」。這項辯護適用於個人在知悉內幕消息之前已經獲得的認購或購買相關上市證券的權利。當該人士行使其權利時,該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身不會被視為內幕交易。
陳述 I 是正確的。該辯護的核心在於權利的獲取時間。由於陳先生是在知悉內幕消息之前獲得股票期權的,因此他行使該預先存在的權利的行為,可以作為內幕交易指控的辯護理由。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項特定辯護的重點在於權利是在何時獲得的,而非在行使權利時的意圖。法律為行使在不知情時已獲得的權利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豁免。因此,即使他行使權利的動機是利用內幕消息,該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身仍然受到這項辯護的保護。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該辯護僅涵蓋透過行使期權「取得」股份的行為。如果陳先生在取得股份後,利用內幕消息在消息公開前於市場上「出售」這些股份以獲取利潤,該出售行為將構成一項獨立的、不受此辯護保護的交易,並極有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然而,這並不會追溯性地使原來行使期權的行為失去辯護的保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相關條文適用於「上市證券」的權利,這是一個廣泛的定義,不僅包括股份,也可能包括債券、衍生工具等其他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工具。因此,將其範圍限定為僅適用於股份是錯誤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某一致行動集團(「該集團」)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35%的投票權。在過去12個月內,該集團的最低持股比例亦為35%。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審視以下事件的後果,並判斷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集團隨後購入了額外1.8%的投票權,此項收購本身不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II. 六個月後,該集團出售了4%的投票權,使其持股比例降至32.8%。就計算2%自由增購率而言,這次出售會重設其最低持有量百分比。
III. 在上述出售後,該上市公司進行了一次配股活動,該集團未參與,導致其股權被稀釋至31%。此稀釋效應被視為一次處置,並確立了31%為新的最低持有量百分比。
IV. 股權被稀釋至31%後,該集團在未來12個月內,可以在淨額基礎上立即再購入2.5%的投票權,而無需提出強制要約。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持有某公司30%或以上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個人或一致行動集團,可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不引致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下,額外取得按淨額計算不多於2%的投票權。此「2%自由增購率」的計算基準,是該人士或集團在過去12個月期間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或30%,以較高者為準。
I. 該集團最初持有35%,在過去12個月的最低持股量亦為35%。因此,他們可以在不觸發強制要約的情況下,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購入1.8%的股權在此限額之內,故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當該集團出售其部分持股時,其持股比例下降。根據《收購守則》,此舉會重設計算2%自由增購率的「最低持有量百分比」。因此,在出售4%股權後,其新的最低持有量基準變為32.8%。此陳述是正確的。
III. 執行人員通常會將因發行新股而導致的股權稀釋,視同為出售投票權。因此,當該集團的股權因配股而被稀釋至31%時,這會再次重設其最低持有量百分比至31%。此陳述是正確的。
IV. 在股權稀釋至31%後,新的最低持有量基準為31%。根據2%自由增購率,該集團在之後的12個月期間內,只能淨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因此,增持2.5%將會超過此限額,並會觸發規則26下的強制要約責任。故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26,持有某公司30%或以上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個人或一致行動集團,可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不引致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下,額外取得按淨額計算不多於2%的投票權。此「2%自由增購率」的計算基準,是該人士或集團在過去12個月期間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或30%,以較高者為準。
I. 該集團最初持有35%,在過去12個月的最低持股量亦為35%。因此,他們可以在不觸發強制要約的情況下,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購入1.8%的股權在此限額之內,故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當該集團出售其部分持股時,其持股比例下降。根據《收購守則》,此舉會重設計算2%自由增購率的「最低持有量百分比」。因此,在出售4%股權後,其新的最低持有量基準變為32.8%。此陳述是正確的。
III. 執行人員通常會將因發行新股而導致的股權稀釋,視同為出售投票權。因此,當該集團的股權因配股而被稀釋至31%時,這會再次重設其最低持有量百分比至31%。此陳述是正確的。
IV. 在股權稀釋至31%後,新的最低持有量基準為31%。根據2%自由增購率,該集團在之後的12個月期間內,只能淨增持最多2%的投票權。因此,增持2.5%將會超過此限額,並會觸發規則26下的強制要約責任。故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II。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製造公司,注意到其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同時市場傳聞其主要生產設施最近未能通過一項關鍵的環境安全檢查。公司董事會正在評估其根據《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正確地描述了該公司的責任?
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該公司有責任在諮詢聯交所後,於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以澄清市場傳聞並防止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
II. 若檢查失敗的消息被證實並構成內幕消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法定責任,公司必須立即披露,不允許有任何時間準備正式公告。
III. 確保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最終責任,主要由公司的指定合規主任及公司秘書承擔。
IV. 公司的全體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對確保發行人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的持續責任負責。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09條,當出現可能導致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的資料時(例如市場傳聞影響交易活動),發行人經諮詢聯交所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有關資料以避免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發行人的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確保發行人全面遵守《主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持續責任。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規定,內幕消息須在發行人知悉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這措辭承認發行人需要合理時間來核實事實、評估其影響並準備一份準確而完整的公告,因此並非要求「立即」披露而沒有任何準備時間。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合規主任和公司秘書在日常合規工作中擔當重要角色,但確保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的最終及法定責任在於發行人的全體董事,他們需共同及個別地承擔此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09條,當出現可能導致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的資料時(例如市場傳聞影響交易活動),發行人經諮詢聯交所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有關資料以避免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發行人的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確保發行人全面遵守《主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持續責任。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規定,內幕消息須在發行人知悉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這措辭承認發行人需要合理時間來核實事實、評估其影響並準備一份準確而完整的公告,因此並非要求「立即」披露而沒有任何準備時間。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合規主任和公司秘書在日常合規工作中擔當重要角色,但確保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的最終及法定責任在於發行人的全體董事,他們需共同及個別地承擔此責任。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計劃召開其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包括兩項主要事項:(i) 審議並批准截至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董事袍金;及 (ii) 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以修訂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公司的秘書在準備會議通知時,應確保股東至少提前多少天收到該通知?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三及附錄十三(分別適用於香港及海外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規定,上市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必須包含若干保障股東的條文。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涉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章程細則必須訂明,凡擬在股東大會上提呈特別決議案,必須向股東發出最少21天的書面通知。若會議只涉及普通決議案,則通知期最少為14天。當同一次股東大會同時包含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時,為了符合對特別決議案的更嚴格要求,整個會議的通知期必須遵守較長者,即最少21天。此外,支付董事袍金的事宜,按慣例須在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的形式由股東批准。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三及附錄十三(分別適用於香港及海外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規定,上市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必須包含若干保障股東的條文。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涉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章程細則必須訂明,凡擬在股東大會上提呈特別決議案,必須向股東發出最少21天的書面通知。若會議只涉及普通決議案,則通知期最少為14天。當同一次股東大會同時包含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時,為了符合對特別決議案的更嚴格要求,整個會議的通知期必須遵守較長者,即最少21天。此外,支付董事袍金的事宜,按慣例須在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的形式由股東批准。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創科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其財政年度年結日為每年的12月31日。在2024年3月,該公司刊發了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管理層考慮到成本效益,計劃在業績公布後終止與現任合規顧問的服務協議。就此情況,以下哪項關於合規顧問責任與委任期限的陳述最為恰當?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19條,上市發行人必須委任合規顧問,其任期至少須持續到該公司刊發其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為止。在此案例中,創科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上市,其首個完整財政年度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因此,合規顧問的委任必須至少持續到公司刊發2024年度的財務業績之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期間並非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此外,有關持續委任至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業績刊發的要求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而非主板。最後,合規顧問的角色是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向發行人提供意見,而要求其必須公正,但不必獨立。就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交易向股東提供意見的角色,通常由獨立財務顧問擔任。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19條,上市發行人必須委任合規顧問,其任期至少須持續到該公司刊發其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為止。在此案例中,創科動力控股有限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上市,其首個完整財政年度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因此,合規顧問的委任必須至少持續到公司刊發2024年度的財務業績之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期間並非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此外,有關持續委任至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業績刊發的要求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而非主板。最後,合規顧問的角色是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向發行人提供意見,而要求其必須公正,但不必獨立。就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交易向股東提供意見的角色,通常由獨立財務顧問擔任。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一名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對收購執行人員就一項全面收購建議作出的某項裁定感到不滿,並計劃向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申請審核。關於委員會的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為了確保透明度,所有由委員會處理的聆訊,包括非紀律性質的審核,均以公開形式進行。
II. 該股東必須在導致其不滿的裁定作出後的14天內提出審核要求,且委員會必須信納該要求並非瑣屑無聊。
III. 若執行人員因潛在違規行為而展開紀律研訊,為保護相關人士的聲譽,該等研訊將一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IV. 在委員會席前進行的任何聆訊中,該股東均有權由其法律及財務顧問陪同出席並代其陳詞。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程序的知識。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委員會的程序有特定的規則。
I. 該陳述不正確。委員會處理的非紀律聆訊,例如審核執行人員的裁定,通常涉及機密的價格敏感資料。因此,為了保密,這些聆訊是以非公開形式(即閉門)進行的,而非公開進行。
II. 該陳述正確。感到受屈的股東或當事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審核執行人員的裁定。申請必須在引致要求的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提出(除非在緊急情況下),並且委員會必須信納該要求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
III. 該陳述不正確。由執行人員席前提出的紀律研訊,原則上是公開進行的,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只有在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如內幕消息)時,才會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特定事宜。
IV. 該陳述正確。在委員會的會議或聆訊中,當事人有權由其財務顧問及/或法律顧問陪同出席。當事人可以親自陳述,或由其顧問代表發言。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程序的知識。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委員會的程序有特定的規則。
I. 該陳述不正確。委員會處理的非紀律聆訊,例如審核執行人員的裁定,通常涉及機密的價格敏感資料。因此,為了保密,這些聆訊是以非公開形式(即閉門)進行的,而非公開進行。
II. 該陳述正確。感到受屈的股東或當事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審核執行人員的裁定。申請必須在引致要求的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提出(除非在緊急情況下),並且委員會必須信納該要求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
III. 該陳述不正確。由執行人員席前提出的紀律研訊,原則上是公開進行的,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只有在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如內幕消息)時,才會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特定事宜。
IV. 該陳述正確。在委員會的會議或聆訊中,當事人有權由其財務顧問及/或法律顧問陪同出席。當事人可以親自陳述,或由其顧問代表發言。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目標公司」)收到一份由非關連方(「要約人」)提出的全面收購建議,該建議附帶一項意圖,即在要約成功後將目標公司私有化並取消其上市地位。目標公司的董事局正準備向其獨立股東發出通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與此私有化及取消上市地位建議相關的程序和規定?
I. 批准取消上市地位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並投票的無利害關係股東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通過。
II. 投票反對該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權的10%。
III.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就取消上市地位的決議進行投票。
IV. 董事局應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利益(作為股東的利益除外)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以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要約人意圖在要約完成後將受要約公司的上市地位取消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股東批准規定,以保障獨立股東的權益。陳述 I 正確地指出了批准取消上市地位的決議,必須獲得在股東大會上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無利害關係股東(即獨立股東)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贊成。陳述 II 正確地闡述了另一項關鍵條件,即投票反對該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所附投票權的10%。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一小部分反對票就能輕易否決一項獲大多數獨立股東支持的議案,同時也賦予了相當數量的反對股東有效的否決權。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確保決議的公正性,要約人及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均不得在有關取消上市地位的股東大會上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投票。陳述 IV 正確描述了董事局的責任,即應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除了作為股東的利益外)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以就該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要約人意圖在要約完成後將受要約公司的上市地位取消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股東批准規定,以保障獨立股東的權益。陳述 I 正確地指出了批准取消上市地位的決議,必須獲得在股東大會上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無利害關係股東(即獨立股東)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贊成。陳述 II 正確地闡述了另一項關鍵條件,即投票反對該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所附投票權的10%。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一小部分反對票就能輕易否決一項獲大多數獨立股東支持的議案,同時也賦予了相當數量的反對股東有效的否決權。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確保決議的公正性,要約人及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均不得在有關取消上市地位的股東大會上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投票。陳述 IV 正確描述了董事局的責任,即應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由所有在要約中沒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除了作為股東的利益外)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以就該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王先生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他與其家族信託基金在過去六個月內分別在公開市場上購入了另一家上市公司(「目標公司」)的股份。最近,他們發現其合併持股量已達到目標公司已發行投票權的 30.5%。他們知悉《收購守則》的存在,但並未設立有效的監察機制以避免觸發相關規定,亦未有就此情況提出全面收購要約。關於此情況,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王先生及其家族信託基金將被推定為一致行動人士。
II. 由於他們的合併持股量超過了30%的門檻而未有提出全面收購要約,這構成了對《收購守則》的違反。
III. 即使王先生並非證監會的持牌人,收購執行人員仍可對其施加「冷淡對待令」等紀律處分。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此類違反《收購守則》的行為將主要面臨刑事檢控及監禁。Correct此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核心原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一致行動人士、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以及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對「一致行動人士」有廣泛的定義,當中包括一些被推定為一致行動的類別。公司董事與其關係密切者(包括其家族信託基金)通常會被推定為一致行動人士,因為他們很可能在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方面進行合作。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收購要約的責任。王先生及其信託基金的合併持股量超過了此門檻,但未有提出要約,這直接違反了《收購守則》的根本條文之一。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任何在香港從事收購及合併活動的人士,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都受其約束。證監會轄下的收購執行人員及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有權對違反守則的人士施加紀律處分,例如公開譴責或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受制裁人士在一段時間內使用香港的證券市場設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違反《收購守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它是一種市場失當行為,由收購執行人員透過紀律程序處理,其處分是非刑事性質的,例如公開譴責或冷淡對待令。雖然某些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但違反《收購守則》的強制要約規定通常不會引致刑事檢控及監禁。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核心原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一致行動人士、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以及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對「一致行動人士」有廣泛的定義,當中包括一些被推定為一致行動的類別。公司董事與其關係密切者(包括其家族信託基金)通常會被推定為一致行動人士,因為他們很可能在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方面進行合作。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收購要約的責任。王先生及其信託基金的合併持股量超過了此門檻,但未有提出要約,這直接違反了《收購守則》的根本條文之一。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任何在香港從事收購及合併活動的人士,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都受其約束。證監會轄下的收購執行人員及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有權對違反守則的人士施加紀律處分,例如公開譴責或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受制裁人士在一段時間內使用香港的證券市場設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違反《收購守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它是一種市場失當行為,由收購執行人員透過紀律程序處理,其處分是非刑事性質的,例如公開譴責或冷淡對待令。雖然某些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但違反《收購守則》的強制要約規定通常不會引致刑事檢控及監禁。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遠東製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最近收到了來自其主要競爭對手「環球工業集團」的一項全面收購要約。遠東製造的董事局主席張先生是公司的創辦人,並透過其家族信託持有公司35%的股份。張先生對這項要約持強烈反對態度,認為這會損害其家族的傳承,並主張董事局應立即啟動一項股份回購計劃以提高收購成本。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遠東製造董事局在此情況下的首要法律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一般原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面對收購要約時,負有首要的受信責任,即必須以公司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一般原則8明確規定,董事在提供意見時,必須僅以其董事的身份行事,而不得考慮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量或私人關係。因此,主席的個人情感或其作為創辦股東的立場,不應凌駕於全體股東的利益之上。此外,一般原則9禁止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要約的行動。這意味著董事局不能單方面實施「毒丸計劃」等防禦措施,因為這樣會剝奪股東根據要約的利弊自行作出決定的權利。董事局的核心職責是向股東提供充分的資訊和專業意見(通常來自獨立財務顧問),以協助他們評估要約,最終由股東來決定是否接納。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一般原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面對收購要約時,負有首要的受信責任,即必須以公司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一般原則8明確規定,董事在提供意見時,必須僅以其董事的身份行事,而不得考慮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量或私人關係。因此,主席的個人情感或其作為創辦股東的立場,不應凌駕於全體股東的利益之上。此外,一般原則9禁止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要約的行動。這意味著董事局不能單方面實施「毒丸計劃」等防禦措施,因為這樣會剝奪股東根據要約的利弊自行作出決定的權利。董事局的核心職責是向股東提供充分的資訊和專業意見(通常來自獨立財務顧問),以協助他們評估要約,最終由股東來決定是否接納。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新上市的發行人,在上市後八個月,因與其合規顧問在持續責任的詮釋上存在分歧,決定更換合規顧問。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以下哪些關於更換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終止現有合規顧問的委任之前,必須先委任一名替任合規顧問。
II. 公司必須向聯交所解釋其終止委任的理由。
III. 由於該公司上市不足一年,任何合規顧問的變更均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
IV. 公司可以在委任替任顧問的同時,立即終止現有顧問的職務,無需發布任何公告,以避免市場波動。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3A章,新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主板為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公布前)持續委任一名合規顧問。此舉旨在確保新上市公司能獲得持續的專業指導,以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第3A.21條,發行人不得在委任替任合規顧問前,終止其現有合規顧問的職務。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在過渡期間出現監管及合規指導的真空,確保公司治理的連續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第3A.22條,當合規顧問的委任被終止時,發行人及該合規顧問均須通知聯交所,並說明終止委任的原因。這有助於聯交所了解可能存在的合規問題或發行人與顧問之間的潛在衝突。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更換合規顧問的程序由香港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進行監管。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規管持牌法團(包括合規顧問),但個別的顧問更換事宜本身無需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同意。其主要監管機構為聯交所。
陳述 IV 是錯誤的。透明度是維持市場秩序的關鍵原則。根據《上市規則》第3A.22條,發行人必須就其合規顧問的任何變更刊發公告。以避免市場波動為由而不作公告,是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3A章,新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主板為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公布前)持續委任一名合規顧問。此舉旨在確保新上市公司能獲得持續的專業指導,以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第3A.21條,發行人不得在委任替任合規顧問前,終止其現有合規顧問的職務。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在過渡期間出現監管及合規指導的真空,確保公司治理的連續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第3A.22條,當合規顧問的委任被終止時,發行人及該合規顧問均須通知聯交所,並說明終止委任的原因。這有助於聯交所了解可能存在的合規問題或發行人與顧問之間的潛在衝突。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更換合規顧問的程序由香港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進行監管。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規管持牌法團(包括合規顧問),但個別的顧問更換事宜本身無需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同意。其主要監管機構為聯交所。
陳述 IV 是錯誤的。透明度是維持市場秩序的關鍵原則。根據《上市規則》第3A.22條,發行人必須就其合規顧問的任何變更刊發公告。以避免市場波動為由而不作公告,是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永昇集團是一家僅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並無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該公司董事會現正考慮一項自願撤回其上市地位的建議。根據《上市規則》,若要成功執行此項撤回上市地位的建議,下列哪些條件是必須滿足的?
I. 批准撤回上市的決議案,須獲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所持股份附帶的票數中,至少75%票數通過。
II. 投反對票的票數,不得超過在該大會上所有投出票數的10%。
III.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必須就該決議案投贊成票。
IV. 發行人必須向股東提供合理的現金選擇或其他安排。Correct此問題測試有關僅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願撤回上市地位時所需遵守的嚴格規定。根據《上市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滿足多個條件以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批准撤回上市地位的決議案必須獲得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通過。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即所謂的「10%反對票否決權」。表決反對該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在該大會上所有投出票數的10%。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必須放棄就該決議案投贊成票,以避免他們利用其控股地位強行通過私有化。然而,他們可以投反對票,而該等反對票亦會計算在10%的門檻內。
陳述 IV 是正確的。發行人必須向股東提供一個合理的現金或其他安排,作為他們退出的途徑,確保他們獲得公平的對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測試有關僅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願撤回上市地位時所需遵守的嚴格規定。根據《上市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滿足多個條件以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批准撤回上市地位的決議案必須獲得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通過。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即所謂的「10%反對票否決權」。表決反對該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在該大會上所有投出票數的10%。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必須放棄就該決議案投贊成票,以避免他們利用其控股地位強行通過私有化。然而,他們可以投反對票,而該等反對票亦會計算在10%的門檻內。
陳述 IV 是正確的。發行人必須向股東提供一個合理的現金或其他安排,作為他們退出的途徑,確保他們獲得公平的對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為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