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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宏利證券的合規主任正在審視一宗客戶投訴。客戶張先生聲稱其賬戶中有多宗非他本人授權的交易,並表示從未收到相關的成交單據。負責的客戶主任則堅稱所有交易均是透過其個人手提電話獲得張先生的口頭指示後執行。然而,公司發現該客戶主任並沒有為這些通話進行錄音,亦未能提供即時的書面落盤記錄。從證監會執法及保障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合規主任最應優先處理的事項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有責任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保障客戶資產及確保業務的廉潔穩健。當出現客戶投訴,特別是涉及未經授權交易及記錄缺失的情況時,首要任務是進行徹底和公正的調查。這項調查的目的是確定事實真相,評估是否存在違反監管規定(例如《操守準則》中關於客戶資產處理和接納客戶交易指示的規定)的行為,以及是否涉及如非法挪用客戶資產等更嚴重的失當行為。證監會的執法目標是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追究違規者責任。因此,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必須優先從監管角度評估事件的嚴重性,並根據內部政策及監管要求,判斷是否構成須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如適用)呈報的事件。雖然與客戶溝通、採取內部紀律行動以及改善系統均是重要的後續步驟,但它們都必須建基於對事件性質和嚴重性的清晰理解之上,而這只能透過全面的調查來實現。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有責任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保障客戶資產及確保業務的廉潔穩健。當出現客戶投訴,特別是涉及未經授權交易及記錄缺失的情況時,首要任務是進行徹底和公正的調查。這項調查的目的是確定事實真相,評估是否存在違反監管規定(例如《操守準則》中關於客戶資產處理和接納客戶交易指示的規定)的行為,以及是否涉及如非法挪用客戶資產等更嚴重的失當行為。證監會的執法目標是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追究違規者責任。因此,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必須優先從監管角度評估事件的嚴重性,並根據內部政策及監管要求,判斷是否構成須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如適用)呈報的事件。雖然與客戶溝通、採取內部紀律行動以及改善系統均是重要的後續步驟,但它們都必須建基於對事件性質和嚴重性的清晰理解之上,而這只能透過全面的調查來實現。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持牌法團,正在為一個新的法團客戶「創科投資有限公司」進行開戶。該客戶符合《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中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並要求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為了在與該客戶的業務往來中,可以獲豁免遵守《操守準則》內所有關於客戶資料的規定,該持牌法團在進行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哪些因素或採取哪些行動?
I. 一旦客戶被評定為法團專業投資者,該評估將永久有效,除非客戶主動以書面形式撤回其身份。
II. 評估該法團客戶是否具備合適的企業架構、投資程序和內部監控措施。
III. 確認負責為該法團作出投資決定的人士,擁有充足的投資背景及相關經驗。
IV. 若該客戶在某特定產品或市場超過兩年沒有任何投資活動,則應進行額外的評估。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考慮給予法團專業投資者完全豁免,使其不受所有客戶資料規定約束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評估。陳述 II 及 III 正確地闡述了評估的核心要素:持牌法團必須合理地信納該法團客戶擁有適當的內部監控和投資程序,並且負責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具備足夠的經驗。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它指出了持續監察的責任,即如果客戶在某特定產品或市場超過兩年沒有交易活動,就需要重新進行評估以確保其狀況沒有改變。然而,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評估並非永久有效。除了兩年無交易活動需要重新評估外,持牌法團亦應有持續的監察機制,以確保客戶的狀況持續符合資格。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考慮給予法團專業投資者完全豁免,使其不受所有客戶資料規定約束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評估。陳述 II 及 III 正確地闡述了評估的核心要素:持牌法團必須合理地信納該法團客戶擁有適當的內部監控和投資程序,並且負責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具備足夠的經驗。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它指出了持續監察的責任,即如果客戶在某特定產品或市場超過兩年沒有交易活動,就需要重新進行評估以確保其狀況沒有改變。然而,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評估並非永久有效。除了兩年無交易活動需要重新評估外,持牌法團亦應有持續的監察機制,以確保客戶的狀況持續符合資格。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在某證券行開戶的客戶,其風險概況檔案被評為「平衡型」。他最近看到一則關於一款與衍生工具掛鉤的高收益結構性產品的廣告,並向其客戶經理(一名持牌代表)表示有興趣投資。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准則》,該持牌代表在處理陳先生的查詢時,應考慮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該結構性產品的風險評級與陳先生的「平衡型」風險概況檔案相符,持牌代表便可以向他推介該產品。
II. 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之一是評估陳先生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據此將他分類。
III. 即使評估後認為該產品不適合陳先生,若陳先生堅持進行交易,持牌代表可在向他解釋相關風險並妥善記錄後,在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執行該交易。
IV. 由於是陳先生主動查詢,確定該產品是否適合的最終責任在於陳先生本人,而非持牌代表。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代表在處理客戶對複雜產品的查詢時,對《操守准則》中「認識你的客戶」及「合適性」責任的理解。
陳述I不正確。根據《操守准則》,僅僅因為某產品的風險級別與客戶的風險概況相符,並不足以構成合適的建議。持牌人必須考慮客戶的所有情況,包括其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等,並向客戶解釋該產品為何適合他。單純匹配風險評級可能會導致不當銷售。
陳述II正確。由於該產品與衍生工具掛鉤,屬於複雜產品。《操守准則》明確要求,持牌人在處理衍生產品交易時,應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根據評估結果將客戶分類。這是確保客戶了解其所承擔風險的關鍵步驟。
陳述III正確。如果經過合適性評估後,持牌代表認為該產品不適合客戶,但客戶仍堅持要進行交易(即「在不獲招攬的情況下」的交易),持牌代表並非絕對不能執行該指示。然而,前提是必須向客戶明確解釋相關風險(發出警告),將溝通內容妥善記錄,並且執行該交易必須符合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總體責任。這是處理不適合交易的標準程序。
陳述IV不正確。證監會已多次重申,確保產品適合客戶的首要責任在於持牌人或註冊人,而非客戶。即使是客戶主動提出的查詢,持牌代表仍須履行其合適性評估的專業責任,不能將此責任轉嫁給客戶。
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代表在處理客戶對複雜產品的查詢時,對《操守准則》中「認識你的客戶」及「合適性」責任的理解。
陳述I不正確。根據《操守准則》,僅僅因為某產品的風險級別與客戶的風險概況相符,並不足以構成合適的建議。持牌人必須考慮客戶的所有情況,包括其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等,並向客戶解釋該產品為何適合他。單純匹配風險評級可能會導致不當銷售。
陳述II正確。由於該產品與衍生工具掛鉤,屬於複雜產品。《操守准則》明確要求,持牌人在處理衍生產品交易時,應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根據評估結果將客戶分類。這是確保客戶了解其所承擔風險的關鍵步驟。
陳述III正確。如果經過合適性評估後,持牌代表認為該產品不適合客戶,但客戶仍堅持要進行交易(即「在不獲招攬的情況下」的交易),持牌代表並非絕對不能執行該指示。然而,前提是必須向客戶明確解釋相關風險(發出警告),將溝通內容妥善記錄,並且執行該交易必須符合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總體責任。這是處理不適合交易的標準程序。
陳述IV不正確。證監會已多次重申,確保產品適合客戶的首要責任在於持牌人或註冊人,而非客戶。即使是客戶主動提出的查詢,持牌代表仍須履行其合適性評估的專業責任,不能將此責任轉嫁給客戶。
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獲證監會發牌的基金管理公司。為了提升營運效率,其高級管理層決定將其交易結算及託管職能外判給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在作出此項轉授安排後,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負有哪項不可轉移的主要責任?
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第 I 部關於組織與管理架構的規定,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整體運作負有最終責任。該準則允許基金經理將其部分職能(例如行政、託管或交易結算)轉授予第三方執行,以提高效率或利用專業服務。然而,一個核心原則是,責任與義務是不可轉授的。即使某項職能已外判,持牌的基金經理依然需要對該職能的妥善執行及其是否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要求,向監管機構及客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高級管理層必須設立並維持有效的監督程序,持續監察獲轉授職能者的表現、能力及合規情況,確保其稱職並能妥善履行被委託的職務。單純的委任前盡職審查或簽訂法律協議並不足以完全履行此監管責任。
In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第 I 部關於組織與管理架構的規定,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整體運作負有最終責任。該準則允許基金經理將其部分職能(例如行政、託管或交易結算)轉授予第三方執行,以提高效率或利用專業服務。然而,一個核心原則是,責任與義務是不可轉授的。即使某項職能已外判,持牌的基金經理依然需要對該職能的妥善執行及其是否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要求,向監管機構及客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高級管理層必須設立並維持有效的監督程序,持續監察獲轉授職能者的表現、能力及合規情況,確保其稱職並能妥善履行被委託的職務。單純的委任前盡職審查或簽訂法律協議並不足以完全履行此監管責任。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財經評論員陳先生在其廣受歡迎的網上投資節目中,收受了一家上市公司「創新科技」的報酬,以推廣其股票。在節目中,他對「創新科技」即將推出的產品和財務預測作出了誇大的陳述,並故意遺漏了其研發部門最近遭遇重大挫折的事實。節目播出後,該公司股價大幅上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條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的行為,因其披露的資料在重要事實方面具誤導性(包括因遺漏而產生誤導),並相當可能誘使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已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II. 即使陳先生聲稱自己只是疏忽,未能完全核實所有資料,他仍可能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面臨民事法律程序。
III. 由於陳先生是透過其網上節目傳播資訊,他可以成功引用其作為廣播者的身份,聲稱自己只是真誠地充當傳送渠道而獲得法律豁免。
IV. 若要對陳先生提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部下的刑事檢控,控方必須證明他是在知悉該等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情況下,或罔顧其後果的情況下作出披露。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及第298條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陳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市場失當行為的定義。他披露了因誇大和遺漏重要事實而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進行交易並影響股價。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就此類市場失當行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的門檻包括「疏忽」。因此,即使陳先生只是疏忽地未核實資料,他仍然可能需要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承擔民事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印刷商、出版商或廣播者等傳送渠道提供的法律豁免,適用於他們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真誠地傳遞由他人提供的資料。然而,陳先生是內容的創作者和評論員,並且收受報酬以推廣股票,這使他成為資訊的來源,而不僅僅是一個中立的傳送渠道。因此,他不能成功引用此項豁免。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部,刑事檢控的定罪標準更高。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是「知悉」有關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其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僅僅是「疏忽」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及第298條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陳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市場失當行為的定義。他披露了因誇大和遺漏重要事實而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進行交易並影響股價。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就此類市場失當行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的門檻包括「疏忽」。因此,即使陳先生只是疏忽地未核實資料,他仍然可能需要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承擔民事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印刷商、出版商或廣播者等傳送渠道提供的法律豁免,適用於他們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真誠地傳遞由他人提供的資料。然而,陳先生是內容的創作者和評論員,並且收受報酬以推廣股票,這使他成為資訊的來源,而不僅僅是一個中立的傳送渠道。因此,他不能成功引用此項豁免。
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部,刑事檢控的定罪標準更高。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是「知悉」有關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其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僅僅是「疏忽」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審核一個新公司客戶的開戶申請。該潛在客戶的註冊成立地,是一個被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公開指認為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存在嚴重不足的司法管轄區。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法團在處理此申請時應考慮哪些做法?
I. 由於客戶來自一個已知的洗錢高風險地區,法團必須立即拒絕該開戶申請,無需進行進一步審查。
II. 法團應對該客戶實施加強客戶盡職審查,包括獲取有關其財富與資金來源的額外資料及證明文件。
III. 帳戶開立後,相較於來自較低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應對該客戶的帳戶活動進行更頻密和深入的持續監察。
IV. 如果該客戶的初始存款金額較小,法團可以不考慮其註冊地風險,而採用簡化客戶盡職審查程序。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處理來自被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等國際機構認定為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時,必須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
陳述 I 不正確。雖然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構成較高的洗錢風險,但指引並不要求持牌法團自動拒絕所有此類申請。相反,法團應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實施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只有在無法有效管理已識別的風險時,才應拒絕業務關係。
陳述 II 正確。當客戶的業務關係或交易與被認定為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較高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有關時,這是一個觸發加強客戶盡職審查(EDD)的關鍵風險因素。EDD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獲取更深入的客戶資料,例如其財富來源和資金來源的詳細證明,以充分了解和評估其背景。
陳述 III 正確。客戶盡職審查不僅限於開戶階段。對於被評為較高風險的客戶,持牌法團必須進行更嚴格的持續監察。這意味著需要更頻繁地審查其帳戶活動和交易模式,以確保其行為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和預期活動模式一致,並及時發現任何可疑活動。
陳述 IV 不正確。簡化客戶盡職審查(SDD)僅適用於經評估後確定為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較低的情況。客戶的註冊成立地是一個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高風險指標,因此絕不應採用簡化程序,不論其初始交易金額大小。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實施加強盡職審查。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處理來自被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等國際機構認定為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時,必須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
陳述 I 不正確。雖然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構成較高的洗錢風險,但指引並不要求持牌法團自動拒絕所有此類申請。相反,法團應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實施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只有在無法有效管理已識別的風險時,才應拒絕業務關係。
陳述 II 正確。當客戶的業務關係或交易與被認定為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較高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有關時,這是一個觸發加強客戶盡職審查(EDD)的關鍵風險因素。EDD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獲取更深入的客戶資料,例如其財富來源和資金來源的詳細證明,以充分了解和評估其背景。
陳述 III 正確。客戶盡職審查不僅限於開戶階段。對於被評為較高風險的客戶,持牌法團必須進行更嚴格的持續監察。這意味著需要更頻繁地審查其帳戶活動和交易模式,以確保其行為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和預期活動模式一致,並及時發現任何可疑活動。
陳述 IV 不正確。簡化客戶盡職審查(SDD)僅適用於經評估後確定為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較低的情況。客戶的註冊成立地是一個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高風險指標,因此絕不應採用簡化程序,不論其初始交易金額大小。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實施加強盡職審查。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英國的科技公司在香港設立了新的辦事處,並正為其本地僱員探討設立退休福利方案。以下哪一項方案將主要受到《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管?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RSO)適用範圍的理解,特別是其與強制性公積金(MPF)計劃及其他員工福利計劃的區別。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該條例主要規管由僱主在香港為其僱員自願設立的職業退休計劃。這些計劃通常是為了在強制性退休保障(如強積金)之外,提供額外的退休福利。考生需要辨識,強制性供款並按法例最低要求運作的計劃屬於強積…積金制度的範疇,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管。此外,在香港境外成立和管理的退休計劃,以及主要目的並非提供退休福利的股份獎勵計劃,通常不屬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直接規管對象。正確理解條例的核心目的——即規管「自願性」及「在香港營運」的「職業退休計劃」——是回答此類問題的關鍵。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RSO)適用範圍的理解,特別是其與強制性公積金(MPF)計劃及其他員工福利計劃的區別。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該條例主要規管由僱主在香港為其僱員自願設立的職業退休計劃。這些計劃通常是為了在強制性退休保障(如強積金)之外,提供額外的退休福利。考生需要辨識,強制性供款並按法例最低要求運作的計劃屬於強積…積金制度的範疇,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管。此外,在香港境外成立和管理的退休計劃,以及主要目的並非提供退休福利的股份獎勵計劃,通常不屬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直接規管對象。正確理解條例的核心目的——即規管「自願性」及「在香港營運」的「職業退休計劃」——是回答此類問題的關鍵。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環球金融集團計劃在香港推出一個新的單位信託基金。該集團打算委任其全資附屬公司「亞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管理公司,並同時委任集團內另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亞太信託服務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的受托人。就此結構安排,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集體投資計劃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必須獨立於管理公司。此項獨立性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受托人或保管人能夠獨立地履行其監督職責,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並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然而,守則亦明確指出,受托人/保管人與管理公司可以擁有共同的控股公司。這項規定承認了金融市場的普遍結構,即許多大型金融集團旗下同時擁有資產管理和信託服務的業務。因此,只要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並能維持運作上的獨立性,即使它們最終由同一母公司控制,這種安排也是被允許的。關鍵在於職能和責任的明確劃分,確保受托人能不受管理公司影響,獨立行事。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集體投資計劃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必須獨立於管理公司。此項獨立性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受托人或保管人能夠獨立地履行其監督職責,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並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然而,守則亦明確指出,受托人/保管人與管理公司可以擁有共同的控股公司。這項規定承認了金融市場的普遍結構,即許多大型金融集團旗下同時擁有資產管理和信託服務的業務。因此,只要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並能維持運作上的獨立性,即使它們最終由同一母公司控制,這種安排也是被允許的。關鍵在於職能和責任的明確劃分,確保受托人能不受管理公司影響,獨立行事。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某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其公司的監察框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高級管理層在建立及維持有效監察職能方面的責任?
I. 監察職能應獨立於所有業務及運作職能,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
II. 為確保客觀性,在發現嚴重違反監管規定時,監察職員應直接向證監會匯報,而無需先通知高級管理層。
III. 高級管理層應建立政策,確保監察職員有權不受限制地查閱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所有紀錄。
IV. 制定詳細的監察程序應主要委託給公司的外聘核數師,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專業性。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建立及維持有效的監察職能(即合規職能)負有最終責任。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監察職能的獨立性至關重要。它必須獨立於所有運作及業務職能,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以確保其客觀性及權威性。陳述III是正確的,因為為了讓監察職能有效運作,高級管理層必須確保相關職員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有權不受制肘地獲取所有必需的紀錄及文件。沒有這種權限,監察將無法全面進行。陳述II是不正確的。雖然在發現嚴重違規時可能需要向證監會匯報,但內部匯報機制要求監察職員首先向高級管理層匯報。然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決定是否及何時向監管機構匯報。繞過高級管理層直接向監管機構匯報並非標準程序,除非在極端情況下(例如高級管理層本身參與違規行為)。陳述IV是不正確的。建立有效的監察程序是中介人內部高級管理層及監察職能的責任,而非外聘核數師。外聘核數師的角色是審核財務報表及評估內部監控的充分性,但他們不負責為公司設立其自身的監察程序。因此,僅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建立及維持有效的監察職能(即合規職能)負有最終責任。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監察職能的獨立性至關重要。它必須獨立於所有運作及業務職能,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以確保其客觀性及權威性。陳述III是正確的,因為為了讓監察職能有效運作,高級管理層必須確保相關職員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有權不受制肘地獲取所有必需的紀錄及文件。沒有這種權限,監察將無法全面進行。陳述II是不正確的。雖然在發現嚴重違規時可能需要向證監會匯報,但內部匯報機制要求監察職員首先向高級管理層匯報。然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決定是否及何時向監管機構匯報。繞過高級管理層直接向監管機構匯報並非標準程序,除非在極端情況下(例如高級管理層本身參與違規行為)。陳述IV是不正確的。建立有效的監察程序是中介人內部高級管理層及監察職能的責任,而非外聘核數師。外聘核數師的角色是審核財務報表及評估內部監控的充分性,但他們不負責為公司設立其自身的監察程序。因此,僅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在審核某位人士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第9類受規管活動)持牌代表的申請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評估該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證監會在此評估過程中的考慮因素?
I. 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的學歷及過往經驗,並會顧及該人將要執行的職能性質。
II. 申請人過去的財政狀況,例如已解除的破產令,因已成過去,故不會被納入為信譽評估的一部分。
III. 評估將包括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能力誠實、公正且稱職地進行資產管理活動。
IV. 證監會的評估僅限於申請人的償付能力及專業資格,不包括其個人品格或可靠程度。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確定某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的學歷、資歷或經驗,並會聯繫其將要執行的職能性質來進行評估。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這是「適當人選」測試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持牌人能誠實、公正且稱職地履行其職責。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申請人過往的財政穩健性,包括任何破產紀錄(即使已解除),都是評估其信譽、可靠性和整體適當性的重要考慮因素,證監會並不會因其已成過去而完全忽略。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適當人選」的評估範圍遠不止於財政狀況和專業資格,它明確包括了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程度等非量化因素。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確定某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的學歷、資歷或經驗,並會聯繫其將要執行的職能性質來進行評估。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這是「適當人選」測試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持牌人能誠實、公正且稱職地履行其職責。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申請人過往的財政穩健性,包括任何破產紀錄(即使已解除),都是評估其信譽、可靠性和整體適當性的重要考慮因素,證監會並不會因其已成過去而完全忽略。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適當人選」的評估範圍遠不止於財政狀況和專業資格,它明確包括了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程度等非量化因素。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準備在香港設立一隻新的認可單位信託基金,並向公眾發售。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審視與此相關的主要監管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就其管理該基金的業務,持有證監會發出的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II. 為該基金委任的受託人,倘若其為一家合資格的信託公司,則無須就其受託人職能申領證監會牌照。
III. 所有向香港公眾發出,旨在邀請公眾投資於該基金的廣告材料,必須先獲得證監會的核准。
IV. 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違反行為將直接導致刑事檢控。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在香港設立及分銷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關鍵監管規定。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管理集體投資計劃(如單位信託基金)屬於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因此,提供此類服務的公司必須獲得證監會的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雖然資產管理人需要持牌,但認可基金的受託人或保管人無須就其受託或保管職能申領證監會牌照。然而,他們受到證監會的間接監管,因為他們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守則》中訂明的資格標準(例如,必須是合資格的銀行或信託公司),證監會亦會在認可基金的過程中評估其是否合適。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第103條,除非獲得證監會認可或符合豁免條件,否則向公眾發出邀請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或文件即屬違法。因此,所有公開發售的市場推廣材料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核准。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發出的守則及指引(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本身不具法律效力。違反這些守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證監會在考慮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適當人選」時,會將其違規行為計算在內,並可能因此採取紀律處分。因此,僅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在香港設立及分銷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關鍵監管規定。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管理集體投資計劃(如單位信託基金)屬於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因此,提供此類服務的公司必須獲得證監會的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雖然資產管理人需要持牌,但認可基金的受託人或保管人無須就其受託或保管職能申領證監會牌照。然而,他們受到證監會的間接監管,因為他們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守則》中訂明的資格標準(例如,必須是合資格的銀行或信託公司),證監會亦會在認可基金的過程中評估其是否合適。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第103條,除非獲得證監會認可或符合豁免條件,否則向公眾發出邀請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或文件即屬違法。因此,所有公開發售的市場推廣材料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核准。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發出的守則及指引(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本身不具法律效力。違反這些守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證監會在考慮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適當人選」時,會將其違規行為計算在內,並可能因此採取紀律處分。因此,僅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某個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亞洲增長基金」,其資產淨值為 5 億港元。基金經理正在審視其投資組合。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的核心投資規定,以下哪些持倉情況構成了違規?
I. 基金持有單一發行人「科網動力有限公司」的上市證券,市值達 6,000 萬港元。
II. 基金持有「環球航運集團」已發行普通股總數的 12%。
III. 基金投資於一家未上市的初創公司「創新生物科技」,金額為 7,000 萬港元。
IV. 基金持有由某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政府發行的債券,價值 5,500 萬港元。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7章,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須遵守核心投資限制。陳述 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因為基金於單一發行人「科網動力有限公司」的投資為 6,000 萬港元,佔基金資產淨值 5 億港元的 12%,超出了 10% 的上限。陳述 II 亦構成違規,因為基金持有「環球航運集團」已發行普通股的 12%,超過了持有任何單一發行人任何類別證券 10% 的限制。陳述 III 是合規的,因為對未上市公司的投資為 7,000 萬港元,佔資產淨值的 14%,並未超過 15% 的上限。陳述 IV 也是合規的,因為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政府發行的證券,其 10% 的單一發行人限制通常不適用;計劃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投資於同一發行機構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構成違規。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7章,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須遵守核心投資限制。陳述 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因為基金於單一發行人「科網動力有限公司」的投資為 6,000 萬港元,佔基金資產淨值 5 億港元的 12%,超出了 10% 的上限。陳述 II 亦構成違規,因為基金持有「環球航運集團」已發行普通股的 12%,超過了持有任何單一發行人任何類別證券 10% 的限制。陳述 III 是合規的,因為對未上市公司的投資為 7,000 萬港元,佔資產淨值的 14%,並未超過 15% 的上限。陳述 IV 也是合規的,因為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政府發行的證券,其 10% 的單一發行人限制通常不適用;計劃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投資於同一發行機構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構成違規。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宏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獲證監會發牌的基金管理公司。為了提高效率,其高級管理層決定將其投資組合的日常風險監控職能外判給一家位於新加坡的專業風險顧問公司。該顧問公司在業界聲譽良好,並具備所需資格。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宏利資產管理的高級管理層在作出此項轉授安排後,應承擔哪項主要責任?
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第 I 部關於組織與管理架構的規定,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在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第三方執行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責任。雖然基金經理可以為了營運效率等原因外判某些職能,但其自身的法律及監管責任並不可轉授。因此,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必須持續監督獲轉授職能者的表現,以確保該第三方稱職,並能持續遵守《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及其他適用法規。最關鍵的一點是,基金經理須對其轉授的職能承擔最終責任,就如同該等職能是由基金經理自己執行一樣。任何獲轉授職能者的失誤或違規行為,將被視為基金經理自身的失誤或違規。因此,僅僅進行初步的盡職審查或通知監管機構並不足夠,持續的監督和承擔最終責任是不可或缺的。
In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第 I 部關於組織與管理架構的規定,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在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第三方執行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責任。雖然基金經理可以為了營運效率等原因外判某些職能,但其自身的法律及監管責任並不可轉授。因此,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必須持續監督獲轉授職能者的表現,以確保該第三方稱職,並能持續遵守《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及其他適用法規。最關鍵的一點是,基金經理須對其轉授的職能承擔最終責任,就如同該等職能是由基金經理自己執行一樣。任何獲轉授職能者的失誤或違規行為,將被視為基金經理自身的失誤或違規。因此,僅僅進行初步的盡職審查或通知監管機構並不足夠,持續的監督和承擔最終責任是不可或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為其新推出的「亞洲未來科技基金」草擬產品資料概要。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核心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基金必須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少70%投資於亞洲市場的科技相關證券。
II. 該基金的總借款額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25%,此限制不包括對銷貸款。
III. 假如該基金的其中一位高級人員個人持有某目標投資公司1%的已發行股份,則該基金不得投資於該公司。
IV. 該基金可以投資於未繳足股款的股份,前提是其資產中有足夠的現金儲備以支付任何未催繳的款項。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如果集體投資計劃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則該計劃最少須將其非現金資產的 70% 投資於可反映其特定目標的證券。陳述中提及的是「資產淨值」,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因此該陳述不準確。
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集體投資計劃的一般借款上限為其總資產淨值的 25%。對銷借款(Back-to-back loans)則不受此限額限制。
陳述 III 正確。守則明確禁止集體投資計劃投資於任何實體,如果其管理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個人擁有的證券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票面總值的 0.5%。基金經理持有 1% 的股份顯然超過了這個門檻。
陳述 IV 正確。守則允許集體投資計劃持有未繳足股款的股份,但必須符合一個重要條件:在其資產中必須有足夠可自由調配的現金,以支付任何未催繳的款項。
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如果集體投資計劃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則該計劃最少須將其非現金資產的 70% 投資於可反映其特定目標的證券。陳述中提及的是「資產淨值」,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因此該陳述不準確。
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集體投資計劃的一般借款上限為其總資產淨值的 25%。對銷借款(Back-to-back loans)則不受此限額限制。
陳述 III 正確。守則明確禁止集體投資計劃投資於任何實體,如果其管理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個人擁有的證券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票面總值的 0.5%。基金經理持有 1% 的股份顯然超過了這個門檻。
陳述 IV 正確。守則允許集體投資計劃持有未繳足股款的股份,但必須符合一個重要條件:在其資產中必須有足夠可自由調配的現金,以支付任何未催繳的款項。
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規定,某持牌代表計劃進行以下活動。哪一項活動最有可能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Correct本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關於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其相關豁免情況的理解。一般而言,中介人不得在未經對方邀請的情況下,透過造訪或通訊方式,與他人訂立買賣證券或提供投資意見的協議。然而,該條例及相關規則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
首先,該禁令不適用於與「原有客戶」的溝通。只要該人士是中介人公司的現有客戶,即使負責聯絡的持牌代表之前未曾服務過該客戶,該溝通亦可能獲得豁免。
其次,「專業投資者」是法例明確指出的豁免類別之一。因此,即使中介人與某位專業投資者素未謀面,也可以主動聯絡他們進行受規管活動。
再者,對於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律師或會計師,中介人也可以主動接觸。關鍵在於該接觸必須與其專業職務相關。如果推銷的產品或服務是供其個人投資,而與其專業工作無關,則此項豁免可能不適用。
最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提供了額外豁免。其中一項是,就法團證券而言,向已持有該證券的人士提出購買或向其出售該證券的協議,不被視為違規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考生應仔細分析每個選項的情境,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豁免條件。
Incorrect本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關於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其相關豁免情況的理解。一般而言,中介人不得在未經對方邀請的情況下,透過造訪或通訊方式,與他人訂立買賣證券或提供投資意見的協議。然而,該條例及相關規則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
首先,該禁令不適用於與「原有客戶」的溝通。只要該人士是中介人公司的現有客戶,即使負責聯絡的持牌代表之前未曾服務過該客戶,該溝通亦可能獲得豁免。
其次,「專業投資者」是法例明確指出的豁免類別之一。因此,即使中介人與某位專業投資者素未謀面,也可以主動聯絡他們進行受規管活動。
再者,對於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律師或會計師,中介人也可以主動接觸。關鍵在於該接觸必須與其專業職務相關。如果推銷的產品或服務是供其個人投資,而與其專業工作無關,則此項豁免可能不適用。
最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提供了額外豁免。其中一項是,就法團證券而言,向已持有該證券的人士提出購買或向其出售該證券的協議,不被視為違規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考生應仔細分析每個選項的情境,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豁免條件。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卓越財富管理」正在為一位長期客戶張先生設立一個全權委託帳戶。客戶經理向其營運部闡述了相關的合規要求。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委託帳戶的規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開立該委託帳戶,必須先取得卓越財富管理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II. 卓越財富管理應每年與張先生確認一次授權,並可採用通知客戶除非其書面反對,否則授權將自動續期的方式處理。
III. 在緊急情況下,張先生可以先向客戶經理發出電話指示進行交易,並在隨後的三個營業日內補交書面授權。
IV. 為了保障客戶利益,卓越財富管理必須每年安排張先生親自簽署一份全新的授權文件,方可延續該委託授權。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第7.1段,有關開立及操作委託帳戶有多項規定。敘述I是正確的,因為開立委託帳戶必須得到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審批,這是一項關鍵的內部監控措施。敘述II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允許持牌人每年與客戶確認授權,並可採用自動續期機制,即在授權到期前通知客戶,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取消,否則授權將自動續期。敘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客戶的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不能先以口頭方式授權。敘述IV是不正確的,它與敘述II中描述的允許的自動續期程序相矛盾;雖然持牌法團可以選擇要求每年重新簽署,但《操守準則》並不強制要求,而是允許以通知方式自動續期。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第7.1段,有關開立及操作委託帳戶有多項規定。敘述I是正確的,因為開立委託帳戶必須得到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審批,這是一項關鍵的內部監控措施。敘述II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允許持牌人每年與客戶確認授權,並可採用自動續期機制,即在授權到期前通知客戶,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取消,否則授權將自動續期。敘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客戶的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不能先以口頭方式授權。敘述IV是不正確的,它與敘述II中描述的允許的自動續期程序相矛盾;雖然持牌法團可以選擇要求每年重新簽署,但《操守準則》並不強制要求,而是允許以通知方式自動續期。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假設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在內部培訓中解釋,香港法例為不同罪行設定了分級的罰款制度。一名初級職員提問,如果未來因經濟環境變化,需要調整法例附表中各級罰款所對應的具體金額以反映通脹,應由哪個機構負責此項修訂?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法例中罰款級數修訂機制的理解。根據相關條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所載的罰款級數,其金額並非固定不變。為了應對通貨膨脹對罰款實際價值的影響,法例設立了一個特定的機制來進行調整。該權力被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他們可以透過制定規例的方式來修訂附表中所列的罰款款額。這是一個行政程序,旨在提供靈活性,避免每次調整都需要通過完整的立法程序。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在此類修訂作出後,更新法例的活頁版文本,以確保其反映最新的法律規定,但其本身並無權力制定該等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立法會在此特定機制中並非獲授權的修訂機構。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法例中罰款級數修訂機制的理解。根據相關條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所載的罰款級數,其金額並非固定不變。為了應對通貨膨脹對罰款實際價值的影響,法例設立了一個特定的機制來進行調整。該權力被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他們可以透過制定規例的方式來修訂附表中所列的罰款款額。這是一個行政程序,旨在提供靈活性,避免每次調整都需要通過完整的立法程序。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在此類修訂作出後,更新法例的活頁版文本,以確保其反映最新的法律規定,但其本身並無權力制定該等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立法會在此特定機制中並非獲授權的修訂機構。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在檢討其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符合《基金經理操守准則》。以下哪項安排最不符合該準則中有關職責劃分的要求?
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持牌法團必須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及職責劃分制度,以減低利益衝突、錯誤及舞弊的風險。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前線部門與後勤部門的職能應予以劃分,並由不同的員工透過不同的匯報途徑執行。前線職能包括投資決策及向經紀落盤,而後勤職能則包括接收經紀覆盤、交易交收及會計對數。《準則》明確規定,投資決策程序應與交易程序清楚地予以劃分。將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及確認的職能合併,會削弱監控機制,因為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同時亦負責執行及核實該交易,這增加了未經授權交易或隱瞞錯誤的風險。相反,建立有效的職能分隔(例如實體上分隔不同業務部門及設立資訊屏障)以防止敏感資訊洩漏,是監管所要求的。同樣地,確保合規及審計職能擁有獨立的匯報途徑(例如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以及在適當監管下外聘專業機構,均是良好管治的表現,符合監管期望。
In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持牌法團必須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及職責劃分制度,以減低利益衝突、錯誤及舞弊的風險。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前線部門與後勤部門的職能應予以劃分,並由不同的員工透過不同的匯報途徑執行。前線職能包括投資決策及向經紀落盤,而後勤職能則包括接收經紀覆盤、交易交收及會計對數。《準則》明確規定,投資決策程序應與交易程序清楚地予以劃分。將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及確認的職能合併,會削弱監控機制,因為作出投資決策的人員同時亦負責執行及核實該交易,這增加了未經授權交易或隱瞞錯誤的風險。相反,建立有效的職能分隔(例如實體上分隔不同業務部門及設立資訊屏障)以防止敏感資訊洩漏,是監管所要求的。同樣地,確保合規及審計職能擁有獨立的匯報途徑(例如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以及在適當監管下外聘專業機構,均是良好管治的表現,符合監管期望。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一家持有證監會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公司正準備推出一隻新的保證基金。其合規主任正在審核該基金的銷售文件。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以下哪些關於此保證基金的監管規定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人必須為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證監會不接受任何其他類型的機構。
II. 銷售文件必須包含一項警告聲明,指明該保證僅適用於在指定日期持有該基金的投資者。
III. 由於投資者的本金受到保證,該基金可獲豁免遵守《單位信託守則》中的所有核心投資規定。
IV. 銷售文件必須披露保證人的名稱及其詳細資料,以及可能導致該保證終止的具體情況。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保證基金的銷售文件必須包含特定的披露資訊,以保障投資者利益。陳述 I 不正確,因為保證人除了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外,也可以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的保險人,或經證監會信納其財政狀況及受持續監管的其他具規模財務機構。陳述 III 不正確,守則明確規定,視乎集體投資計劃的性質及相關投資,《單位信託守則》所載的核心投資規定將適用於保證基金,其並不能因為有保證而獲豁免。陳述 II 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及宣傳廣告必須載有一項警告聲明,內容關於與該項保證相關的所有重大條件,包括該項保證只適用於在指明日期的持有人。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必須清楚載明保證人的名稱及其詳細資料,以及該項保證的條款、符合資格的條件,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的情況。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保證基金的銷售文件必須包含特定的披露資訊,以保障投資者利益。陳述 I 不正確,因為保證人除了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外,也可以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的保險人,或經證監會信納其財政狀況及受持續監管的其他具規模財務機構。陳述 III 不正確,守則明確規定,視乎集體投資計劃的性質及相關投資,《單位信託守則》所載的核心投資規定將適用於保證基金,其並不能因為有保證而獲豁免。陳述 II 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及宣傳廣告必須載有一項警告聲明,內容關於與該項保證相關的所有重大條件,包括該項保證只適用於在指明日期的持有人。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必須清楚載明保證人的名稱及其詳細資料,以及該項保證的條款、符合資格的條件,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的情況。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某香港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董事陳先生,在一次內部會議中得悉公司即將收購一家擁有突破性技術的初創企業。此消息尚未對外公佈,但預計會令甲公司的股價大幅上漲。陳先生將此消息告知其弟弟,他弟弟隨後在消息公佈前大量買入甲公司的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條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作為甲公司的董事,被界定為與該法團有關連的人士。
II. 有關該項未公佈收購的資料,符合「內幕消息」的定義,因為該消息具體、未為公眾所知,且一旦公開相當可能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
III. 由於陳先生的弟弟並非甲公司的僱員或董事,即使他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他也不會被視為觸犯內幕交易罪行。
IV. 陳先生向其弟弟披露該未公開消息的行為,本身已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中的「披露消息」(俗稱「通風報信」)。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的定義涵蓋了交易行為和披露消息(通風報信)的行為。陳述 I 是正確的。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明確包括該法團的董事。陳先生作為甲公司的董事,符合此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內幕消息」指具體、非公開且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消息。即將進行的收購計劃完全符合這三個標準。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即使陳先生的弟弟不是公司的關連人士,但他從他知道是關連人士(其兄長)處獲得他知道是內幕消息的資訊,並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同樣構成內幕交易。接收消息並進行交易的人(tippee)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向另一人披露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這本身就構成了市場失當行為。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的定義涵蓋了交易行為和披露消息(通風報信)的行為。陳述 I 是正確的。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明確包括該法團的董事。陳先生作為甲公司的董事,符合此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內幕消息」指具體、非公開且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消息。即將進行的收購計劃完全符合這三個標準。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即使陳先生的弟弟不是公司的關連人士,但他從他知道是關連人士(其兄長)處獲得他知道是內幕消息的資訊,並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同樣構成內幕交易。接收消息並進行交易的人(tippee)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士向另一人披露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這本身就構成了市場失當行為。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某第1類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審視公司的風險管理框架,以確保其符合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根據該指引,以下哪些是有效風險管理職能的關鍵組成部分?
I. 設立程序,將因客戶失責或市場情況改變而引致的損失風險,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II. 建立全面的風險檢討機制,在業務或運作出現重大變動時進行檢討。
III. 該職能應主要由前線銷售團隊管理,因為他們最接近與客戶相關的風險。
IV. 建立向高級管理層定期匯報風險狀況及重大偏差情況的制度。Correct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為持牌法團的風險管理職能訂立了明確的期望。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是確保中介人穩健運作的基石。
陳述 I 是正確的。風險管理職能的核心職責之一是識別、量化和管理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例如客戶失責)。設立程序將這些風險控制在公司預設的可接受水平內,是至關重要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業務環境不斷變化,因此風險檢討不能是一次性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全面的檢討機制,定期以及在業務、運作或人員出現重大變動時進行,以確保風險管理措施的持續有效性,並降低因欺詐、錯誤或遺漏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風險管理職能必須獨立於產生風險的業務單位(例如銷售團隊)。如果由銷售團隊管理,將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銷售團隊的目標是業務增長,這可能會削弱客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該職能應由符合資歷及經驗豐富的獨立專業人士組成。
陳述 IV 是正確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整體風險承擔負有最終責任。為了讓他們能夠履行職責,必須建立一個清晰的匯報機制,定期向他們提供關於公司風險狀況、已識別的重大風險以及任何超出預定限額的偏差情況的資料,以便他們能夠及時採取行動。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為持牌法團的風險管理職能訂立了明確的期望。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是確保中介人穩健運作的基石。
陳述 I 是正確的。風險管理職能的核心職責之一是識別、量化和管理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例如客戶失責)。設立程序將這些風險控制在公司預設的可接受水平內,是至關重要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業務環境不斷變化,因此風險檢討不能是一次性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全面的檢討機制,定期以及在業務、運作或人員出現重大變動時進行,以確保風險管理措施的持續有效性,並降低因欺詐、錯誤或遺漏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風險管理職能必須獨立於產生風險的業務單位(例如銷售團隊)。如果由銷售團隊管理,將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銷售團隊的目標是業務增長,這可能會削弱客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該職能應由符合資歷及經驗豐富的獨立專業人士組成。
陳述 IV 是正確的。高級管理層對公司的整體風險承擔負有最終責任。為了讓他們能夠履行職責,必須建立一個清晰的匯報機制,定期向他們提供關於公司風險狀況、已識別的重大風險以及任何超出預定限額的偏差情況的資料,以便他們能夠及時採取行動。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位理財顧問向其客戶陳先生推薦一種投資工具。該工具作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內部劃分了多個具有不同投資策略的子基金,例如一個專注於北美科技股,另一個則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顧問解釋說,陳先生可以在這些子基金之間靈活轉換投資,而無需辦理複雜的贖回和重新認購手續。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這種基金結構最貼切的描述是?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不同集合投資計劃結構的理解,特別是傘子基金的獨特架構。傘子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計劃,其法律結構包含多個獨立的子基金。每個子基金都有其特定的投資目標、策略和資產組合,例如一個子基金專注於亞洲股票,而另一個則專注於全球債券。儘管它們在同一個「傘子」下運作,但每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在法律上是互相隔離的,這意味著一個子基金的虧損不會影響到其他子基金。這種結構的主要優勢之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了靈活性,他們可以在傘子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間進行轉換,通常比贖回一個完全獨立的基金再認購另一個基金更具成本效益和行政便利性。相比之下,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通常指一種服務,其中多個客戶的資產被集合起來進行統一管理,但不一定具有傘子基金那種清晰的、可供轉換的獨立子基金架構。保證基金的重點在於其提供資本保證或鎖定回報的特性,這是一種投資目標而非結構類型。指數基金則是一種旨在追蹤特定市場指數表現的基金,其分類是基於其被動投資策略,而非其法律結構。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不同集合投資計劃結構的理解,特別是傘子基金的獨特架構。傘子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計劃,其法律結構包含多個獨立的子基金。每個子基金都有其特定的投資目標、策略和資產組合,例如一個子基金專注於亞洲股票,而另一個則專注於全球債券。儘管它們在同一個「傘子」下運作,但每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在法律上是互相隔離的,這意味著一個子基金的虧損不會影響到其他子基金。這種結構的主要優勢之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了靈活性,他們可以在傘子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間進行轉換,通常比贖回一個完全獨立的基金再認購另一個基金更具成本效益和行政便利性。相比之下,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通常指一種服務,其中多個客戶的資產被集合起來進行統一管理,但不一定具有傘子基金那種清晰的、可供轉換的獨立子基金架構。保證基金的重點在於其提供資本保證或鎖定回報的特性,這是一種投資目標而非結構類型。指數基金則是一種旨在追蹤特定市場指數表現的基金,其分類是基於其被動投資策略,而非其法律結構。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的客戶經理。他的客戶李太太希望認購一隻非常熱門的新股(IPO),但預計會出現嚴重超額認購。為了確保能獲得較大份額的配售,李太太私下向陳先生提供一個裝有現金的「利是」,並表示這是對他「額外努力」的感謝。陳先生接受了這封「利是」,並在內部配售過程中優先處理了李太太的申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陳先生的行為最恰當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關於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理解和應用能力。根據該條例,任何代理人(例如,證券公司的僱員)在未經其主事人(即其僱主)許可的情況下,為其主事人的業務相關事宜,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同樣地,提供該利益的人也屬犯罪。
在此情境中,客戶經理陳先生是其僱主「宏達證券」的代理人。新股配售是其主事人的核心業務之一。客戶李太太提供的現金「利是」構成一項「利益」。該利益的目的是為了誘使陳先生在配售過程中給予她優待,這直接關係到其主事人的業務。因此,陳先生接受該利益的行為,以及李太太提供該利益的行為,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考生需要區分刑事罪行與公司內部紀律處分的區別。雖然這種行為幾乎肯定違反了公司的內部政策,但其嚴重性已達到刑事層面。此外,將賄賂行為辯解為「傳統禮節性饋贈」是常見的誤解。在商業環境中,任何旨在影響公平決策過程的饋贈,無論其形式如何,都可能被視為非法利益。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關於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理解和應用能力。根據該條例,任何代理人(例如,證券公司的僱員)在未經其主事人(即其僱主)許可的情況下,為其主事人的業務相關事宜,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同樣地,提供該利益的人也屬犯罪。
在此情境中,客戶經理陳先生是其僱主「宏達證券」的代理人。新股配售是其主事人的核心業務之一。客戶李太太提供的現金「利是」構成一項「利益」。該利益的目的是為了誘使陳先生在配售過程中給予她優待,這直接關係到其主事人的業務。因此,陳先生接受該利益的行為,以及李太太提供該利益的行為,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考生需要區分刑事罪行與公司內部紀律處分的區別。雖然這種行為幾乎肯定違反了公司的內部政策,但其嚴重性已達到刑事層面。此外,將賄賂行為辯解為「傳統禮節性饋贈」是常見的誤解。在商業環境中,任何旨在影響公平決策過程的饋贈,無論其形式如何,都可能被視為非法利益。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首次在香港申請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管理公司,現正為其新設立的強積金匯集投資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認可。在準備申請文件時,其合規部門應確保除了指定表格外,還包括下列哪些關鍵文件?
Correct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任何就強積金計劃或匯集投資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認可的人士,除了必須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外,還必須提交一系列證明文件。此舉旨在確保投資經理具備適當資格,且向公眾披露的資料全面、準確及不具誤導性。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證監會審批過程的核心部分。
主要所需文件包括:
1. 銷售文件及組成文件:例如銷售說明書和信託契約。證監會將審核這些文件,以確保其內容符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第五章所規定的所有資料披露要求。
2. 重大合約副本:例如投資管理合約,這有助證監會了解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架構。
3. 建議的銷售及廣告宣傳材料:證監會需要預先審閱這些材料,以確保其內容公平、清晰,且沒有誇大或誤導性的陳述。
4. 投資經理的簡介:特別是對於從未獲證監會核准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經理,必須提供其背景、資格及經驗的詳細資料。
5. 其他文件:包括受託人關於投資職能轉授的書面批准副本,以及申請人同意積金局與證監會互相交換信息的函件副本。考生應區分證監會的產品「認可」程序與積金局的計劃「註冊」程序,兩者所需的文件和監管重點有所不同。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任何就強積金計劃或匯集投資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認可的人士,除了必須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外,還必須提交一系列證明文件。此舉旨在確保投資經理具備適當資格,且向公眾披露的資料全面、準確及不具誤導性。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證監會審批過程的核心部分。
主要所需文件包括:
1. 銷售文件及組成文件:例如銷售說明書和信託契約。證監會將審核這些文件,以確保其內容符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第五章所規定的所有資料披露要求。
2. 重大合約副本:例如投資管理合約,這有助證監會了解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架構。
3. 建議的銷售及廣告宣傳材料:證監會需要預先審閱這些材料,以確保其內容公平、清晰,且沒有誇大或誤導性的陳述。
4. 投資經理的簡介:特別是對於從未獲證監會核准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經理,必須提供其背景、資格及經驗的詳細資料。
5. 其他文件:包括受託人關於投資職能轉授的書面批准副本,以及申請人同意積金局與證監會互相交換信息的函件副本。考生應區分證監會的產品「認可」程序與積金局的計劃「註冊」程序,兩者所需的文件和監管重點有所不同。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持有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在內部審查時發現,由於一次系統故障,導致部分客戶上個月的資產及負債紀錄未能妥善保存。就此情況,根據《備存紀錄規則》及相關的證監會規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公司必須在察覺違規後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證監會報告。
II. 所有客戶紀錄,包括已損壞的紀錄,必須從產生之日起計最少備存兩年。
III. 儘管作為資產管理人,該公司仍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每月戶口結單。
IV. 由於該公司是資產管理人,法規禁止其就為客戶執行的交易發出任何形式的交易確認書。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當中介人察覺其本身沒有遵守備存紀錄的規定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該規則亦訂明,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所有紀錄一般須保存至少七年,而非兩年。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規則》,雖然從事資產管理的中介人普遍獲豁免發出成交單據,但他們仍必須向客戶提供每月戶口結單。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規則並無禁止資產管理人發出交易確認書等文件;事實上,這在實務中很常見,例如發給保管人。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當中介人察覺其本身沒有遵守備存紀錄的規定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該規則亦訂明,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所有紀錄一般須保存至少七年,而非兩年。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規則》,雖然從事資產管理的中介人普遍獲豁免發出成交單據,但他們仍必須向客戶提供每月戶口結單。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規則並無禁止資產管理人發出交易確認書等文件;事實上,這在實務中很常見,例如發給保管人。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為其強積金計劃設立一個新的成分基金,並將其命名為「大中華區可持續發展債券基金」。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中關於基金命名的規定,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必須滿足以下哪一項要求?
Correct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為了確保基金名稱不會誤導投資者,守則對基金的投資組合有特定要求。如果一個強積金成分基金或核准匯集投资基金的名稱指明了特定的投資目標、地區或市場,那麼該基金必須將其非現金資產(non-cash assets)最少70%投資於能夠反映該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工具。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基金的實際投資策略與其名稱所宣傳的內容一致。因此,一個名為「亞太區高息股基金」的基金,其投資組合必須有相當大的比例(即非現金資產的至少70%)集中於亞太區的高息股相關投資,以履行其名稱所隱含的承諾。考生應注意,此規定是基於「非現金資產」,而非「總資產」或「資產淨值」,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同時,雖然所有成分基金都必須遵守積金局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中訂立的總體投資限制,但證監會的守則就基金命名方面施加了這一額外的投資集中度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為了確保基金名稱不會誤導投資者,守則對基金的投資組合有特定要求。如果一個強積金成分基金或核准匯集投资基金的名稱指明了特定的投資目標、地區或市場,那麼該基金必須將其非現金資產(non-cash assets)最少70%投資於能夠反映該特定目標、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工具。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基金的實際投資策略與其名稱所宣傳的內容一致。因此,一個名為「亞太區高息股基金」的基金,其投資組合必須有相當大的比例(即非現金資產的至少70%)集中於亞太區的高息股相關投資,以履行其名稱所隱含的承諾。考生應注意,此規定是基於「非現金資產」,而非「總資產」或「資產淨值」,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同時,雖然所有成分基金都必須遵守積金局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中訂立的總體投資限制,但證監會的守則就基金命名方面施加了這一額外的投資集中度要求。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獨立財務顧問陳先生正在為一位新客戶提供全面的財務策劃服務。根據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及《操守準則》,陳先生在履行其職責時應考慮以下哪些原則?
I. 在提供任何投資組合建議前,必須先全面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
II. 若推薦的某個投資產品會使其獲得佣金,他必須向客戶清晰披露該佣金的性質和金額。
III. 為了維持與某基金公司的良好合作關係,可以優先向客戶推薦該公司的產品,即使市場上有其他更符合客戶利益的選擇。
IV. 由於財務策劃主要涉及長遠目標設定,而非直接的證券交易,因此該服務本身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管。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獨立財務顧問(IFA)在香港證監會監管框架下核心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任何提供投資建議的中介人在提出建議前,都必須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的責任。這包括全面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保其後提出的任何建議都是適合客戶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操守準則》要求中介人必須公平待客,並避免或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如果獨立財務顧問因推薦某項產品而從產品發行商處獲得佣金或其他金錢上的利益,這構成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顧問必須在交易前向客戶清晰、全面地披露佣金的性質和數額,以確保透明度,讓客戶能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基本原則。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必須基於對客戶需求的客觀分析,而非為了維持與任何第三方的商業關係。將與基金公司的關係置於客戶利益之上是嚴重的操守失當行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策劃」是一個廣泛的術語,但如果其服務範圍包括就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意見(例如投資組合策劃),則該活動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通常是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因此,聲稱該服務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是錯誤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獨立財務顧問(IFA)在香港證監會監管框架下核心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任何提供投資建議的中介人在提出建議前,都必須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的責任。這包括全面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保其後提出的任何建議都是適合客戶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操守準則》要求中介人必須公平待客,並避免或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如果獨立財務顧問因推薦某項產品而從產品發行商處獲得佣金或其他金錢上的利益,這構成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顧問必須在交易前向客戶清晰、全面地披露佣金的性質和數額,以確保透明度,讓客戶能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基本原則。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必須基於對客戶需求的客觀分析,而非為了維持與任何第三方的商業關係。將與基金公司的關係置於客戶利益之上是嚴重的操守失當行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財務策劃」是一個廣泛的術語,但如果其服務範圍包括就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意見(例如投資組合策劃),則該活動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通常是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因此,聲稱該服務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是錯誤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在為其新成立並已獲證監會認可的集資退休基金準備主要推銷刊物。根據《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的規定,為了確保潛在的計劃參與者能作出有根據的決定,該刊物必須包含哪些核心資料?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集資退休基金守則》,主要推銷刊物(例如銷售說明書)是向潛在投資者提供關鍵資訊的核心文件,其目的在於讓投資者能夠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因此,該文件必須全面、清晰及不具誤導性。其中必須包含的核心資訊包括:基金的投資目標與政策,讓投資者了解其資金的投資方向及策略;所有相關的費用及收費,例如管理費、保管人費、行政費等,以便投資者評估投資的總成本;與基金相關的主要風險因素,例如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確保投資者明白潛在的下行風險;以及有關營辦人、受託人或保管人的詳細資料,讓投資者了解負責管理和保管其資產的機構背景。相比之下,提供未來回報的預測或保證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會構成誤導。而過於詳細的內部操作資訊(如個別基金經理的履歷或完整的持股清單)通常不會在主要推銷刊物中提供,而是在其他報告中披露。同樣地,過度強調過往業績或市場推廣材料亦不符合披露規定的精神,因為過往表現並非未來回報的指標。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集資退休基金守則》,主要推銷刊物(例如銷售說明書)是向潛在投資者提供關鍵資訊的核心文件,其目的在於讓投資者能夠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因此,該文件必須全面、清晰及不具誤導性。其中必須包含的核心資訊包括:基金的投資目標與政策,讓投資者了解其資金的投資方向及策略;所有相關的費用及收費,例如管理費、保管人費、行政費等,以便投資者評估投資的總成本;與基金相關的主要風險因素,例如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確保投資者明白潛在的下行風險;以及有關營辦人、受託人或保管人的詳細資料,讓投資者了解負責管理和保管其資產的機構背景。相比之下,提供未來回報的預測或保證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會構成誤導。而過於詳細的內部操作資訊(如個別基金經理的履歷或完整的持股清單)通常不會在主要推銷刊物中提供,而是在其他報告中披露。同樣地,過度強調過往業績或市場推廣材料亦不符合披露規定的精神,因為過往表現並非未來回報的指標。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持有證監會第9類牌照的資產管理公司,正為其成立了8個月的「環球科技基金」準備一個新的互聯網廣告。根據《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負責人員在審閱廣告草稿時,應認為以下哪些陳述是允許的?
I. 該廣告預測,基於當前的市場趨勢,該基金未來12個月的表現將超越其基準指數20%。
II. 廣告中包含一項圖表,展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8個月的資產淨值回報,並註明了計算基準。
III. 廣告的標題顯著地宣稱「保證獲利,資本無憂」,儘管該基金並無任何保本特性。
IV. 廣告提及了該基金的潛在收益,但同時在一個不顯眼的註腳中簡要地提到了相關的投資風險。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內容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其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守則明確禁止廣告作出業績表現預測。預測基金未來將超越基準指數屬於不被允許的預測。
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集體投資計劃必須最少有6個月的投資往績紀錄,方可呈列業績表現資料。該基金已成立8個月,符合此要求。對於成立不足5年的基金,呈列自成立以來的業績表現資料,並註明計算基礎,是恰當的做法。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除非有關計劃明確具有保本特點,否則廣告的用字不應使投資者以為不會有任何金錢損失或只會獲得利潤。「保證獲利,資本無憂」的說法在一個非保本基金的廣告中是嚴重誤導且被禁止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廣告提及了風險,但守則要求對收益和風險的呈列方式必須公平和中肯。將風險披露置於不顯眼的註腳中,而突出潛在收益,違反了公平呈示的原則,因為這可能會淡化投資者對潛在風險的關注。
因此,僅陳述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內容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其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守則明確禁止廣告作出業績表現預測。預測基金未來將超越基準指數屬於不被允許的預測。
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集體投資計劃必須最少有6個月的投資往績紀錄,方可呈列業績表現資料。該基金已成立8個月,符合此要求。對於成立不足5年的基金,呈列自成立以來的業績表現資料,並註明計算基礎,是恰當的做法。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除非有關計劃明確具有保本特點,否則廣告的用字不應使投資者以為不會有任何金錢損失或只會獲得利潤。「保證獲利,資本無憂」的說法在一個非保本基金的廣告中是嚴重誤導且被禁止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廣告提及了風險,但守則要求對收益和風險的呈列方式必須公平和中肯。將風險披露置於不顯眼的註腳中,而突出潛在收益,違反了公平呈示的原則,因為這可能會淡化投資者對潛在風險的關注。
因此,僅陳述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公司正為其新設立的證監會認可基金物色受託人,並考慮委任「安信信託有限公司」。安信信託是在香港根據《受托人条例》註冊的信託公司,其已發行及繳足股本為600萬港元。不過,安信信託是「泛亞金融控股」的全資附屬公司,而泛亞金融控股是一家財務穩健的認可機構,其繳足股本遠超1.5億港元。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安信信託要獲證監會接納為該基金的受託人,必須滿足下列哪項條件?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獲委任為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或保管人必須符合特定資格,方能獲證監會接納。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財務穩健性。一般而言,受託人/保管人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須為1,000萬港元。然而,該守則為某些情況提供了豁免。如果受託人/保管人是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全資附屬公司,則上述的資本規定可獲豁免。所謂「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是指《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繳足股本最少為1.5億港元的財務機構。要獲得此項豁免,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控股公司必須向證監會提供一份持續有效的承擔文件,承諾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會向其附屬公司注入額外資本,以確保其符合資本規定。另一種可接受的安排是,控股公司承諾不會任由其附屬公司不履行責任,並且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不會處置其於附屬公司的股權,以致該附屬公司不再是其全資附屬公司。此機制旨在確保即使附屬受託人本身的資本額較低,其背後仍有雄厚的財務支持,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獲委任為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或保管人必須符合特定資格,方能獲證監會接納。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財務穩健性。一般而言,受託人/保管人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須為1,000萬港元。然而,該守則為某些情況提供了豁免。如果受託人/保管人是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全資附屬公司,則上述的資本規定可獲豁免。所謂「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是指《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繳足股本最少為1.5億港元的財務機構。要獲得此項豁免,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控股公司必須向證監會提供一份持續有效的承擔文件,承諾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會向其附屬公司注入額外資本,以確保其符合資本規定。另一種可接受的安排是,控股公司承諾不會任由其附屬公司不履行責任,並且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不會處置其於附屬公司的股權,以致該附屬公司不再是其全資附屬公司。此機制旨在確保即使附屬受託人本身的資本額較低,其背後仍有雄厚的財務支持,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