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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一家名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的企業正籌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發行。其保薦人正在審核其是否符合所有上市的基本準則。在下列哪種情況下,聯交所最有可能對該公司的上市合適性提出根本性質疑?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對尋求上市的公司設有多項基本準則,以確保市場質素和投資者保障。其中一項關鍵原則是,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在此原則下,如果一家公司的資產絕大部分由現金或短期證券(例如剩餘年期少於一年的債券)組成,通常會被視為不適合上市,因為聯交所旨在為實質營運的企業提供集資平台,而非為「現金公司」提供上市地位,除非該公司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關於營業紀錄,上市規則要求申請人具備至少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並須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盈利測試是其中一項可選的定量測試,它評估的是三個財政年度的合計盈利,並非要求每年都必須錄得盈利。至於股東數目,規則要求在上市時至少有300名股東,這個數目通常是透過首次公開發行中的公開認購部分來達成的,因此上市前的股東數目並非評估的最終標準。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對尋求上市的公司設有多項基本準則,以確保市場質素和投資者保障。其中一項關鍵原則是,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在此原則下,如果一家公司的資產絕大部分由現金或短期證券(例如剩餘年期少於一年的債券)組成,通常會被視為不適合上市,因為聯交所旨在為實質營運的企業提供集資平台,而非為「現金公司」提供上市地位,除非該公司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關於營業紀錄,上市規則要求申請人具備至少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並須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盈利測試是其中一項可選的定量測試,它評估的是三個財政年度的合計盈利,並非要求每年都必須錄得盈利。至於股東數目,規則要求在上市時至少有300名股東,這個數目通常是透過首次公開發行中的公開認購部分來達成的,因此上市前的股東數目並非評估的最終標準。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環球物流集團」計劃收購一間私營倉儲公司。根據財務資料,計算出的最高百分比率為28%。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環球物流集團應如何將此項收購分類,並須履行哪些主要責任?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若達到特定規模,便須遵守公告、通函甚至股東批准等規定。為了釐定交易的類別,上市公司必須計算五項「百分比率」: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計算方法是將交易標的相關數值與上市公司本身的相應數值進行比較。交易的分類取決於計算出的最高百分比率。例如,若任何百分比率達到5%但所有比率均低於25%,該交易通常被歸類為「須予披露的交易」,僅需發布公告。若任何百分比率達到25%但所有比率均低於100%(收購)或75%(出售),則構成「主要交易」,除了公告外,還需要刊發通函並取得股東批准。了解這些門檻對於判斷上市公司應履行的合規責任至關重要。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若達到特定規模,便須遵守公告、通函甚至股東批准等規定。為了釐定交易的類別,上市公司必須計算五項「百分比率」: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計算方法是將交易標的相關數值與上市公司本身的相應數值進行比較。交易的分類取決於計算出的最高百分比率。例如,若任何百分比率達到5%但所有比率均低於25%,該交易通常被歸類為「須予披露的交易」,僅需發布公告。若任何百分比率達到25%但所有比率均低於100%(收購)或75%(出售),則構成「主要交易」,除了公告外,還需要刊發通函並取得股東批准。了解這些門檻對於判斷上市公司應履行的合規責任至關重要。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恆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已發行股本為10億股。陳先生是該公司的主要股東,持有2.9億股股份。公司董事會現建議在市場上回購5%的已發行股份。假設陳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均未在是次回購中出售任何股份,並且回購計劃按建議完成。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此股份回購對陳先生最有可能造成什麼直接後果?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在股份回購的情況下,即使股東沒有主動增持股份,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總額減少也會導致其持股百分比被動地增加。在此案例中,陳先生的初始持股比例為29%(2.9億股 / 10億股)。當公司回購5%的股份後,已發行股本總額將減少至9.5億股(10億股 (1 – 0.05))。陳先生的持股數量不變,但其持股比例將上升至約30.53%(2.9億股 / 9.5億股)。由於此比例超過了30%的門檻,陳先生原則上需要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然而,《收購守則》提供了一種稱為「清洗交易豁免」(Whitewash Waiver)的機制。如果股權的增加並非股東主動收購所致,而是源於公司行動(如股份回購),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執行人員申請豁免其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此豁免申請通常需要得到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其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在股份回購的情況下,即使股東沒有主動增持股份,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總額減少也會導致其持股百分比被動地增加。在此案例中,陳先生的初始持股比例為29%(2.9億股 / 10億股)。當公司回購5%的股份後,已發行股本總額將減少至9.5億股(10億股 (1 – 0.05))。陳先生的持股數量不變,但其持股比例將上升至約30.53%(2.9億股 / 9.5億股)。由於此比例超過了30%的門檻,陳先生原則上需要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然而,《收購守則》提供了一種稱為「清洗交易豁免」(Whitewash Waiver)的機制。如果股權的增加並非股東主動收購所致,而是源於公司行動(如股份回購),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執行人員申請豁免其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此豁免申請通常需要得到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經理,他全權管理一個投資基金。該基金持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宏達控股有限公司(「宏達控股」)的具投票權股份。以下是該基金於 2024 年 6 月的交易活動:
• 6 月 3 日(星期一):基金增持宏達控股股份,使其總持股量由 4.8% 增加至 5.2%。
• 6 月 10 日(星期一):基金再次增持,總持股量由 5.2% 增加至 5.8%。
• 6 月 21 日(星期五):基金出售部分股份,使其總持股量由 5.8% 減少至 4.5%。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有關權益披露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 6 月 3 日,由於基金的持股量首次達到並超過 5% 的門檻,陳先生必須為該基金的權益作出首次披露。
II. 就 6 月 3 日的交易而言,首次披露通知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 10 個營業日內提交。
III. 在 6 月 10 日,由於基金的持股量由 5.2% 增加至 5.8%,陳先生必須就此變動再次作出披露。
IV. 在 6 月 21 日,由於基金的持股量降至 5% 以下,陳先生必須在 3 個營業日內就此變動作出披露。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任何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除外)一旦取得上市法團已發行具投票權股份 5% 或以上的權益,即成為該法團的「大股東」,並須履行披露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基金的持股量在 6 月 3 日由 4.8% 增至 5.2%,首次跨越 5% 的披露門檻,因此必須作出首次披露。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首次披露通知的時限為有關事件發生後的 10 個營業日。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對於大股東而言,只有在其權益的百分率水平有所變動,並且該變動導致其權益跨越某個整數百分點時(例如從 5.8% 增至 6.1%,或從 6.1% 降至 5.8%),才須作出進一步披露。從 5.2% 增至 5.8% 並未跨越一個整數百分點,因此無須披露。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大股東的持股量降至 5% 以下時,這是一項須予披露的變動。此類後續變動的披露時限為有關事件發生後的 3 個營業日。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任何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除外)一旦取得上市法團已發行具投票權股份 5% 或以上的權益,即成為該法團的「大股東」,並須履行披露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基金的持股量在 6 月 3 日由 4.8% 增至 5.2%,首次跨越 5% 的披露門檻,因此必須作出首次披露。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首次披露通知的時限為有關事件發生後的 10 個營業日。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對於大股東而言,只有在其權益的百分率水平有所變動,並且該變動導致其權益跨越某個整數百分點時(例如從 5.8% 增至 6.1%,或從 6.1% 降至 5.8%),才須作出進一步披露。從 5.2% 增至 5.8% 並未跨越一個整數百分點,因此無須披露。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大股東的持股量降至 5% 以下時,這是一項須予披露的變動。此類後續變動的披露時限為有關事件發生後的 3 個營業日。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環球物流控股」計劃收購一項新業務。根據財務資料,「環球物流控股」的總資產為10億港元,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盈利為5,000萬港元,其市值為20億港元。目標業務的資產價值為2億港元,其年度盈利為1,500萬港元,而收購代價為4億港元。根據《主板上市規則》,此項收購最恰當的分類是甚麼?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需要根據其相對規模進行分類,這決定了公司需要履行的披露和股東批准責任。分類是通過計算五個「百分比率」來確定的: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和股本比率。將交易的數值與上市公司自身的數值進行比較,取其中最高的一個百分比率作為分類依據。交易的分類門檻如下:
– 須予披露的交易:任何百分比率為 5% 或以上,但全部低於 25%。
– 主要交易:任何百分比率為 25% 或以上,但(如屬收購)低於 100% 或(如屬出售)低於 75%。
–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任何百分比率為 100% 或以上。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任何百分比率為 75% 或以上。
在此問題的場景中,最高的百分比率是盈利比率(1,500萬港元 / 5,000萬港元 = 30%)。由於該比率達到並超過了25%,但低於100%,因此該收購事項應被歸類為主要交易。主要交易要求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和通函,並須獲得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需要根據其相對規模進行分類,這決定了公司需要履行的披露和股東批准責任。分類是通過計算五個「百分比率」來確定的: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和股本比率。將交易的數值與上市公司自身的數值進行比較,取其中最高的一個百分比率作為分類依據。交易的分類門檻如下:
– 須予披露的交易:任何百分比率為 5% 或以上,但全部低於 25%。
– 主要交易:任何百分比率為 25% 或以上,但(如屬收購)低於 100% 或(如屬出售)低於 75%。
–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任何百分比率為 100% 或以上。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任何百分比率為 75% 或以上。
在此問題的場景中,最高的百分比率是盈利比率(1,500萬港元 / 5,000萬港元 = 30%)。由於該比率達到並超過了25%,但低於100%,因此該收購事項應被歸類為主要交易。主要交易要求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和通函,並須獲得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法團,現正擔任其長期客戶——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科創控股」的財務顧問,就一項潛在的全面收購要約提供意見。科創控股的行政總裁對此交易感到非常樂觀,並計劃接受媒體訪問以宣傳公司的價值。卓越資本的負責人員正在監督此項目的合規事宜。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卓越資本在此角色下的責任?
I. 卓越資本應警告科創控股的行政總裁,其公開言論(特別是關於未來盈利的預測)會受到守則的嚴格審視,並可能產生監管後果。
II. 卓越資本必須確保為此次要約而編製的任何文件,其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均達到猶如招股章程的審慎標準。
III. 卓越資本的主要責任是為科創控股爭取最有利的條款,因此可以策略性地不在要約文件中披露某些非關鍵性的負面資料。
IV. 卓越資本必須為此交易投入足夠的資深人手,並有責任在證監會執行人員提出查詢時與其充分合作。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財務顧問在收購交易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其職責是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遵守守則的嚴格規定。
I. 該陳述是正確的。財務顧問有責任警告其客戶,特別是管理層,他們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可能會受到《收購守則》的規限。具體而言,對未來盈利的預測受到嚴格規管,財務顧問應建議客戶避免就此類敏感範疇發表評論,以免構成盈利預測而觸發額外的披露和報告要求。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收購守則》明確規定,要約文件所載資料的審慎標準須達到猶如招股章程的水平。這意味著財務顧問必須深度參與資料的核實程序,確保所有事實陳述準確無誤,所有重大事實均已披露,且所有意見均有合理基礎。
III. 該陳述是錯誤的。財務顧問的首要職責是遵守《收購守則》並確保客戶也同樣遵守。雖然他們要為客戶的利益行事,但這絕不能凌駕於確保要約文件準確、完整和不具誤導性的責任之上。隱瞞任何重大事實,不論其對要約價格的影響如何,都嚴重違反了「猶如招股章程」的審慎標準。
IV. 該陳述是正確的。《收購守則》要求財務顧問必須具備足夠的才能、專業知識和資源來處理受守則規管的交易。這包括為項目指派足夠數量的資深專業人員,並在執行人員(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提出查詢時,必須與其通力合作。
因此,選項 I、II 及 IV 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財務顧問在收購交易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其職責是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遵守守則的嚴格規定。
I. 該陳述是正確的。財務顧問有責任警告其客戶,特別是管理層,他們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可能會受到《收購守則》的規限。具體而言,對未來盈利的預測受到嚴格規管,財務顧問應建議客戶避免就此類敏感範疇發表評論,以免構成盈利預測而觸發額外的披露和報告要求。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收購守則》明確規定,要約文件所載資料的審慎標準須達到猶如招股章程的水平。這意味著財務顧問必須深度參與資料的核實程序,確保所有事實陳述準確無誤,所有重大事實均已披露,且所有意見均有合理基礎。
III. 該陳述是錯誤的。財務顧問的首要職責是遵守《收購守則》並確保客戶也同樣遵守。雖然他們要為客戶的利益行事,但這絕不能凌駕於確保要約文件準確、完整和不具誤導性的責任之上。隱瞞任何重大事實,不論其對要約價格的影響如何,都嚴重違反了「猶如招股章程」的審慎標準。
IV. 該陳述是正確的。《收購守則》要求財務顧問必須具備足夠的才能、專業知識和資源來處理受守則規管的交易。這包括為項目指派足夠數量的資深專業人員,並在執行人員(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提出查詢時,必須與其通力合作。
因此,選項 I、II 及 IV 為正確。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陳先生是Apex資本的負責人員,該公司正在為一家公司提供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服務。在審閱提交給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文件時,陳先生發現某些財務預測可能基於不切實際的假設,從而具有重大誤導性。他對此深感憂慮,並正在評估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可能面臨的監管後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監管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提供具誤導性資料及相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潛在後果?
I. Apex資本若被裁定提供重大誤導性資料,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在證監會及聯交所席前應訊,其作為企業融資顧問的適當人選資格亦可能受到質疑。
II. 即使Apex資本的行為未構成刑事罪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仍可對其展開研訊程序,並施加包括「冷淡對待令」在內的處分。
III. 如果Apex資本因市場失當行為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須繳付其所獲取的利潤,則因該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投資者將不能再向Apex資本提出民事索償。
IV. 作為負責人員,陳先生個人無需承擔責任,除非他被證明曾積極協助或教唆公司提供誤導性資料。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企業融資活動中提供誤導性資料的後果,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和高級人員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如企業融資顧問(如保薦人)被發現向證監會或聯交所提供了重大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其作為顧問的適當人選資格將受到嚴重質疑。監管機構可採取的行動包括在指定期間內禁止其在機構席前應訊,這會嚴重影響其業務。這直接關係到持牌法團的持續勝任能力。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了民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第XIII部)及刑事(法院,第XIV部)雙軌制來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即使某行為未達到刑事檢控的門檻,證監會仍可在獲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將個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包括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限內在香港市場進行交易。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禁止「雙重處分」的原則是指,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當局不能同時循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民事程序及法院的刑事程序進行檢控。然而,這並不妨礙因該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第三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及305條,向失當行為者提出獨立的民事訴訟以追討損害賠償。因此,即使審裁處已命令繳付利潤,受害投資者仍可提出索償。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9條及第390條,法團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的責任範圍更廣。第279條要求高級人員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第390條規定,如法團犯罪,任何高級人員若曾協助、教唆、同意或因其罔顧後果或疏忽而導致罪行發生,該高級人員亦屬犯罪。因此,責任不僅限於「積極協助或教唆」,也包括疏忽或未能履行監督職責。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企業融資活動中提供誤導性資料的後果,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和高級人員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如企業融資顧問(如保薦人)被發現向證監會或聯交所提供了重大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其作為顧問的適當人選資格將受到嚴重質疑。監管機構可採取的行動包括在指定期間內禁止其在機構席前應訊,這會嚴重影響其業務。這直接關係到持牌法團的持續勝任能力。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了民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第XIII部)及刑事(法院,第XIV部)雙軌制來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即使某行為未達到刑事檢控的門檻,證監會仍可在獲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將個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包括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限內在香港市場進行交易。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禁止「雙重處分」的原則是指,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當局不能同時循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民事程序及法院的刑事程序進行檢控。然而,這並不妨礙因該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第三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及305條,向失當行為者提出獨立的民事訴訟以追討損害賠償。因此,即使審裁處已命令繳付利潤,受害投資者仍可提出索償。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9條及第390條,法團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的責任範圍更廣。第279條要求高級人員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第390條規定,如法團犯罪,任何高級人員若曾協助、教唆、同意或因其罔顧後果或疏忽而導致罪行發生,該高級人員亦屬犯罪。因此,責任不僅限於「積極協助或教唆」,也包括疏忽或未能履行監督職責。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王先生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他偶然得知,他所監督的一位基金經理正準備為其管理的基金大量買入「宏達科技」的股份。王先生的兒子是「宏達科技」的財務總監,並持有該公司的大量股份。根據《操守準則》,王先生在此情況下最應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關於利益衝突管理原則的理解。負責人員有責任識別、管理並在適當時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以確保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當負責人員的個人利益(或其關連人士的利益)可能與其客戶的利益或其公司的職責產生衝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正確的處理程序通常涉及向公司內部(例如合規部門或高級管理層)作出全面披露,並迴避參與任何相關的監督或決策過程。這樣做可以確保投資決策的客觀性,並維護公司的誠信及客戶的利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恰當的行為,例如干預投資決策、隱瞞衝突或甚至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行動,這些都違反了監管規定和對客戶的受信責任。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關於利益衝突管理原則的理解。負責人員有責任識別、管理並在適當時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以確保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當負責人員的個人利益(或其關連人士的利益)可能與其客戶的利益或其公司的職責產生衝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正確的處理程序通常涉及向公司內部(例如合規部門或高級管理層)作出全面披露,並迴避參與任何相關的監督或決策過程。這樣做可以確保投資決策的客觀性,並維護公司的誠信及客戶的利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恰當的行為,例如干預投資決策、隱瞞衝突或甚至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行動,這些都違反了監管規定和對客戶的受信責任。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高峰亞洲資本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法團,獲准從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其管理團隊包括:
– 陳先生: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已獲核准為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
– 李女士:機構融資部主管,已獲核准為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但她並非公司董事。
– 張女士:執行董事,負責直接監督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但尚未申請成為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的發牌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高峰亞洲資本有限公司已滿足就其第6類受規管活動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
II. 該公司符合其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必須是執行董事的規定。
III. 由於張女士是負責直接監督受規管活動的執行董事,她必須獲核准為負責人員,因此該公司目前未能完全符合所有發牌規定。
IV. 李女士因為不是該公司的董事,所以她不具備資格擔任負責人員。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發牌手冊》,持牌法團就其獲發牌的每項受規管活動,必須時刻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定義,任何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董事,均被視為「執行董事」,並且必須獲證監會核准為相關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負責人員不一定需要是法團的董事,只要證監會信納其擁有足夠權限監督業務即可。
分析本個案:
I. 該公司有陳先生和李女士兩名獲核准的負責人員,因此滿足了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設有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此陳述正確。
II. 陳先生既是負責人員也是執行董事,因此該公司滿足了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是執行董事的要求。此陳述正確。
III. 張女士作為一名負責直接監督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執行董事,按規定必須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由於她尚未獲核准,該公司未能完全符合此項發牌規定。此陳述正確。
IV. 負責人員不一定需要是董事。李女士雖然不是董事,但只要她具備足夠權限監督相關業務,便可獲委任為負責人員。因此,聲稱她因非董事而不具備資格是錯誤的。此陳述不正確。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發牌手冊》,持牌法團就其獲發牌的每項受規管活動,必須時刻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定義,任何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董事,均被視為「執行董事」,並且必須獲證監會核准為相關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負責人員不一定需要是法團的董事,只要證監會信納其擁有足夠權限監督業務即可。
分析本個案:
I. 該公司有陳先生和李女士兩名獲核准的負責人員,因此滿足了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設有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此陳述正確。
II. 陳先生既是負責人員也是執行董事,因此該公司滿足了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是執行董事的要求。此陳述正確。
III. 張女士作為一名負責直接監督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執行董事,按規定必須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由於她尚未獲核准,該公司未能完全符合此項發牌規定。此陳述正確。
IV. 負責人員不一定需要是董事。李女士雖然不是董事,但只要她具備足夠權限監督相關業務,便可獲委任為負責人員。因此,聲稱她因非董事而不具備資格是錯誤的。此陳述不正確。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為正確。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宏達科技是一家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其宣布將透過市場回購註銷其5%的已發行股份。陳先生是宏達科技的股東,目前持有該公司28%的投票權。假設陳先生在公司進行股份回購的整個過程中,並未買賣任何宏達科技的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宏達科技完成此項股份回購後,陳先生最可能面臨的直接後果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收購守則》)的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股份回購會減少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因此,即使某位股東沒有買入任何額外股份,其持股百分比也會因分母(即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而被動地增加。在此個案中,該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會因此被動地從28%增加至超過30%的門檻。這種因公司自身行為(如股份回購)而導致的股權增加,同樣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為避免此情況,該股東或公司可在股份回購前,向證監會執行人員申請「清洗豁免」(Whitewash Waiver)。然而,此豁免並非自動獲得,通常需要經過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批准。因此,股份回購完成後最直接和重大的潛在後果是可能觸發強制要約責任,而非其他選項所述的申報義務或自動豁免。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收購守則》)的規則26,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股份回購會減少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因此,即使某位股東沒有買入任何額外股份,其持股百分比也會因分母(即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而被動地增加。在此個案中,該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會因此被動地從28%增加至超過30%的門檻。這種因公司自身行為(如股份回購)而導致的股權增加,同樣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為避免此情況,該股東或公司可在股份回購前,向證監會執行人員申請「清洗豁免」(Whitewash Waiver)。然而,此豁免並非自動獲得,通常需要經過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批准。因此,股份回購完成後最直接和重大的潛在後果是可能觸發強制要約責任,而非其他選項所述的申報義務或自動豁免。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保薦人,正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健澤生物」的首次公開發售(IPO)提供服務。在盡職審查的後期階段,卓越資本發現健澤生物可能未有充分披露其一項核心專利技術的潛在法律糾紛。由於雙方在披露水平上存在重大分歧,卓越資本決定在上市申請提交前辭任保薦人。根據《上市規則》,卓越資本在辭任後仍須履行以下哪些責任?
I. 盡快向聯交所書面解釋其辭任的具體原因。
II. 就其在擔任保薦人期間所獲悉,有關健澤生物不遵守《上市規則》的任何重大事宜,向聯交所匯報。
III. 繼續為健澤生物提供合規意見,直至新保薦人正式獲委任為止。
IV. 監督新委任的保薦人,確保其對該專利糾紛進行了充分的盡職審查。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承擔多項重要責任。當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辭任時,某些責任仍然持續有效。
陳述 I 是正確的。《上市規則》明確規定,如果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停任,應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停任的原因。這是為了確保監管機構能夠了解可能影響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潛在問題。
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薦人有責任就其在任期間獲悉的任何不符合《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重要資料,盡快向聯交所匯報。這項責任在保薦人停任後仍然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擔任保薦人期間獲悉的資料,以保障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提供合規意見是現任保薦人的職責。一旦辭任,此責任即告終止。辭任的保薦人沒有義務繼續提供服務直至新保薦人獲委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辭任的保薦人沒有責任確保或監督新保薦人的工作。新保薦人必須獨立地進行其自身的盡職審查,並對其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承擔多項重要責任。當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辭任時,某些責任仍然持續有效。
陳述 I 是正確的。《上市規則》明確規定,如果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停任,應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停任的原因。這是為了確保監管機構能夠了解可能影響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潛在問題。
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薦人有責任就其在任期間獲悉的任何不符合《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重要資料,盡快向聯交所匯報。這項責任在保薦人停任後仍然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擔任保薦人期間獲悉的資料,以保障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提供合規意見是現任保薦人的職責。一旦辭任,此責任即告終止。辭任的保薦人沒有義務繼續提供服務直至新保薦人獲委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辭任的保薦人沒有責任確保或監督新保薦人的工作。新保薦人必須獨立地進行其自身的盡職審查,並對其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剛滿十個月,其董事會正計劃進行一項資產收購,該收購根據《上市規則》將被界定為一項「主要交易」。就此擬議交易,該公司委任的合規顧問應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新上市發行人必須在特定期間內委任一名合規顧問。該顧問的主要職責是就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規向發行人提供指導。當發行人計劃進行任何根據《上市規則》可能構成須予公布交易或關連交易的行動時,必須及時諮詢合規顧問。合規顧問的責任是確保發行人了解並遵循相關規則,例如有關發布公告、寄發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的程序。合規顧問的角色是提供意見,而非代替董事會作出商業決策或擁有監管機構的審批權力。其參與應在交易的早期階段,以確保整個過程從一開始就符合合規要求,而不是在交易完成後才介入。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新上市發行人必須在特定期間內委任一名合規顧問。該顧問的主要職責是就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規向發行人提供指導。當發行人計劃進行任何根據《上市規則》可能構成須予公布交易或關連交易的行動時,必須及時諮詢合規顧問。合規顧問的責任是確保發行人了解並遵循相關規則,例如有關發布公告、寄發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的程序。合規顧問的角色是提供意見,而非代替董事會作出商業決策或擁有監管機構的審批權力。其參與應在交易的早期階段,以確保整個過程從一開始就符合合規要求,而不是在交易完成後才介入。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宏達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企業融資團隊主管陳先生正在評估一項潛在的收購。為了根據《上市規則》正確地將此項收購歸類為須予公布的交易,陳先生的團隊必須計算多項百分比率。在確定這項交易的正確分類時,應考慮以下哪些因素?
I. 將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與宏達控股的資產總值進行比較。
II. 將收購的代價與宏達控股的總市值進行比較。
III. 將目標公司產生的盈利與宏達控股的盈利進行比較。
IV. 由獨立評級機構評估該交易對宏達控股信用評級的潛在影響。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4章,釐定一項交易是否構成須予公布的交易及其類別,乃基於五項百分比率的計算結果。這五項測試分別是: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陳先生的團隊需要將目標公司的資產、盈利及收益與宏達控股的相應數字進行比較,並計算交易代價相對於宏達控股市值的比率,以及交易所涉及的股本發行(如有)相對於已發行股本的比率。因此,評估目標公司的資產(陳述 I)、交易代價與發行人市值的比較(陳述 II)以及目標公司的盈利(陳述 III)都是確定交易分類所必需的標準計算。然而,該交易對宏達控股信用評級的潛在影響(陳述 IV)雖然是重要的商業及風險管理考慮因素,但並非《上市規則》中用作界定須予公布的交易類別的五項量化測試之一。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結論: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4章,釐定一項交易是否構成須予公布的交易及其類別,乃基於五項百分比率的計算結果。這五項測試分別是: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陳先生的團隊需要將目標公司的資產、盈利及收益與宏達控股的相應數字進行比較,並計算交易代價相對於宏達控股市值的比率,以及交易所涉及的股本發行(如有)相對於已發行股本的比率。因此,評估目標公司的資產(陳述 I)、交易代價與發行人市值的比較(陳述 II)以及目標公司的盈利(陳述 III)都是確定交易分類所必需的標準計算。然而,該交易對宏達控股信用評級的潛在影響(陳述 IV)雖然是重要的商業及風險管理考慮因素,但並非《上市規則》中用作界定須予公布的交易類別的五項量化測試之一。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結論: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委員會正就一項較早前作出的紀律決定進行覆核會議。關於此次會議的程序和組成,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五名親自出席的委員。
II. 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可被計入構成法定人數的委員之內。
III. 所有出席該覆核會議的委員,均不得為審議該事項的首次會議的與會者。
IV. 任何委員只要連續服務滿六年,便永久喪失再次被委任的資格。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章,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親自出席的五名委員,因此陳述I是正確的。然而,在依據紀律程序覆核決定的會議上,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雖然可以出席並發表意見,但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因此陳述II是不正確的。規則亦明確規定,為確保公正,在任何依據紀律程序覆核較早前作出的決定的會議上,出席的全部委員必須為並未出席第一次會議的人士,因此陳述III是正確的。關於委員的任期,委員最多只能獲委任連續六年,在最長任期結束後,除特殊情況外,最少兩年內無資格再次被委任,但並非永久喪失資格,因此陳述IV是不正確的。因此,僅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A章,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親自出席的五名委員,因此陳述I是正確的。然而,在依據紀律程序覆核決定的會議上,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雖然可以出席並發表意見,但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因此陳述II是不正確的。規則亦明確規定,為確保公正,在任何依據紀律程序覆核較早前作出的決定的會議上,出席的全部委員必須為並未出席第一次會議的人士,因此陳述III是正確的。關於委員的任期,委員最多只能獲委任連續六年,在最長任期結束後,除特殊情況外,最少兩年內無資格再次被委任,但並非永久喪失資格,因此陳述IV是不正確的。因此,僅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籌備一項供股計劃。關於香港《上市規則》下有關供股的包銷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主板發行人的供股一般須獲全數包銷,旨在為發行人及投資者提供資金確定性。
II. 若包銷協議包含可在未繳股款供股權開始買賣後行使的不可抗力條款,此事實及相關風險必須在上市文件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
III. 創業板發行人的供股包銷規定與主板發行人的完全相同。
IV. 若主板發行人能證明,就計劃的資金用途而言,包銷開支並不合理,則可進行非包銷的供股。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供股一般須獲全數包銷,其主要目的是為發行人及潛在投資者提供集資的確定性,確保發行人能根據確實可得的資金進行籌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當包銷協議包含可在未繳股款供股權開始交易後才行使的不可抗力條款時,《上市規則》有嚴格的披露要求。發行人必須在上市文件封面的顯著位置,詳盡披露該事實、條款摘要以及買賣相關供股權的風險。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主板與創業板在供股包銷規定上存在顯著差異。《主板上市規則》要求供股必須獲包銷,而《創業板上市規則》則沒有此強制性規定。因此,陳述 III 指兩者規定相同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聯交所可能允許主板發行人進行非包銷的供股。其中一個例子是,發行人能證明就其計劃的資金用途而言,包銷所需的支出在該情況下並不合理。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供股一般須獲全數包銷,其主要目的是為發行人及潛在投資者提供集資的確定性,確保發行人能根據確實可得的資金進行籌劃。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當包銷協議包含可在未繳股款供股權開始交易後才行使的不可抗力條款時,《上市規則》有嚴格的披露要求。發行人必須在上市文件封面的顯著位置,詳盡披露該事實、條款摘要以及買賣相關供股權的風險。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主板與創業板在供股包銷規定上存在顯著差異。《主板上市規則》要求供股必須獲包銷,而《創業板上市規則》則沒有此強制性規定。因此,陳述 III 指兩者規定相同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聯交所可能允許主板發行人進行非包銷的供股。其中一個例子是,發行人能證明就其計劃的資金用途而言,包銷所需的支出在該情況下並不合理。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名為「亞洲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香港註冊私人公司,由於業務迅速擴展,其董事會決定尋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該公司在正式向公眾招股前,必須完成哪一項關於其公司性質的關鍵程序?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包含限制其成員人數(通常為50人)及禁止向公眾人士發售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條文。然而,任何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其核心活動之一就是向公眾發售股份。這與私人公司的根本定義直接衝突。因此,《公司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任何擬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不得為私人公司。為了符合上市資格,該私人公司必須首先通過特別決議案修改其章程細則,刪除那些使其成為私人公司的限制性條文,從而將其地位轉變為公眾公司。只有在完成此項結構性變更後,該公司才能合法地向公眾招股並進行上市。擔保有限公司沒有股本,因此不能上市。公眾公司對成員人數沒有上限。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包含限制其成員人數(通常為50人)及禁止向公眾人士發售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條文。然而,任何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其核心活動之一就是向公眾發售股份。這與私人公司的根本定義直接衝突。因此,《公司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任何擬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不得為私人公司。為了符合上市資格,該私人公司必須首先通過特別決議案修改其章程細則,刪除那些使其成為私人公司的限制性條文,從而將其地位轉變為公眾公司。只有在完成此項結構性變更後,該公司才能合法地向公眾招股並進行上市。擔保有限公司沒有股本,因此不能上市。公眾公司對成員人數沒有上限。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宏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計劃根據新《公司條例》中不經原訟法庭程序的規定進行股本削減。董事會正準備一份償付能力陳述以支持該項特別決議。就此程序而言,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償付能力陳述必須獲得公司所有董事的簽署。
II. 該償付能力陳述的作出日期,不得早於通過相關特別決議日期前的15天。
III. 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不贊成的成員,均有權在特別決議通過後的指定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該決議。
IV. 由於此程序不經法庭確認,因此公司無需就該股本削減建議知會聯交所。Correct根據新《公司條例》第 209 至 232 條,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透過不經原訟法庭程序的途徑減少其股本,前提是該程序須有償付能力陳述支持。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第 216(1) 條明確規定,償付能力陳述必須由所有董事簽署。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第 216(2) 條規定,該陳述必須在通過相關特別決議的日期前不超過 15 日內作出。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為債權人和不贊成的股東提供了保障機制;根據第 220 條,任何債權人或持有不少於 5% 投票權總數的成員,均可在決議通過後五個星期內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該決議。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儘管此程序不經法庭,但它仍然是一項對公司股本結構的重大改變。《主板上市規則》第 13.45(4) 條規定,所有有關改變資本的建議都必須知會聯交所。因此,公司仍有責任通知聯交所。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新《公司條例》第 209 至 232 條,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透過不經原訟法庭程序的途徑減少其股本,前提是該程序須有償付能力陳述支持。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第 216(1) 條明確規定,償付能力陳述必須由所有董事簽署。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第 216(2) 條規定,該陳述必須在通過相關特別決議的日期前不超過 15 日內作出。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為債權人和不贊成的股東提供了保障機制;根據第 220 條,任何債權人或持有不少於 5% 投票權總數的成員,均可在決議通過後五個星期內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該決議。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儘管此程序不經法庭,但它仍然是一項對公司股本結構的重大改變。《主板上市規則》第 13.45(4) 條規定,所有有關改變資本的建議都必須知會聯交所。因此,公司仍有責任通知聯交所。
因此,僅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卓越控股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其董事局收到一份來自競爭對手宏圖企業的全面收購建議。卓越控股的董事局隨即成立了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並開始遴選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該要約向委員會提供意見。在評估以下候選顧問時,哪一種情況最可能導致該候選顧問因不符合《收購守則》下的獨立性要求而被否決?
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收購守則》),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接獲收購要約時,必須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就該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應建議股東接納,向股東提供意見。為了履行此職責,董事局必須委任一名稱職的獨立財務顧問(IFA),以向獨立委員會提供專業的書面意見。 《收購守則》規則2對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有嚴格規定。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任何與建議交易中任何一方(包括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隸屬同一集團的人士,均不會被視為獨立。這是為了確保提供給獨立委員會和股東的意見是完全客觀且不受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所影響。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因素包括與交易任何一方存在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重大財務或其他關連。過往的服務關係或非重大的個人投資,雖然需要披露,但未必會自動構成不獨立的理由,評估的重點在於該關連是否會實質影響其意見的客觀性。
In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收購守則》),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接獲收購要約時,必須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就該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應建議股東接納,向股東提供意見。為了履行此職責,董事局必須委任一名稱職的獨立財務顧問(IFA),以向獨立委員會提供專業的書面意見。 《收購守則》規則2對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有嚴格規定。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任何與建議交易中任何一方(包括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隸屬同一集團的人士,均不會被視為獨立。這是為了確保提供給獨立委員會和股東的意見是完全客觀且不受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所影響。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因素包括與交易任何一方存在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重大財務或其他關連。過往的服務關係或非重大的個人投資,雖然需要披露,但未必會自動構成不獨立的理由,評估的重點在於該關連是否會實質影響其意見的客觀性。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被委任為一家從事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在審視公司的內部監控程序時,他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職責。關於陳先生作為負責人員的監督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他對確保公司維持恰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適當的程序負有首要責任。
II. 他可以將職務轉授予下屬,但仍需對被轉授的職能負上最終責任。
III. 如果他將一項職務轉授予一名經適當審查後被認為是稱職的員工,他對該特定職務的監督責任即告完全解除。
IV. 他的責任範圍嚴格限定於其獲證監會核准的受規管活動,而不延伸至公司的一般管理或風險管理框架。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勝任能力的指引》,負責人員對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動負有首要責任。陳述 I 正確地闡述了負責人員的核心職責,即確保公司維持高水平的操守標準和遵守內部程序。陳述 II 準確地描述了授權的原則:負責人員可以將具體職務或工作轉授予下屬,但他們仍然需要對這些被轉授的職能進行充分監督,並為其結果負上最終責任。授權並不等於免除責任。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即使將職務轉授予稱職的員工,負責人員的監督責任並未解除。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負責人員的責任不僅僅局限於其獲核准的受規管活動的執行層面,還包括確保公司設有妥善及有效的監控措施和程序,這延伸至公司與受規管活動相關的一般管理和營運監控。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勝任能力的指引》,負責人員對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動負有首要責任。陳述 I 正確地闡述了負責人員的核心職責,即確保公司維持高水平的操守標準和遵守內部程序。陳述 II 準確地描述了授權的原則:負責人員可以將具體職務或工作轉授予下屬,但他們仍然需要對這些被轉授的職能進行充分監督,並為其結果負上最終責任。授權並不等於免除責任。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即使將職務轉授予稱職的員工,負責人員的監督責任並未解除。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負責人員的責任不僅僅局限於其獲核准的受規管活動的執行層面,還包括確保公司設有妥善及有效的監控措施和程序,這延伸至公司與受規管活動相關的一般管理和營運監控。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德信集團」收到「宏利資本」提出的全面現金收購要約。該要約的公布於6月1日刊登。宏利資本於6月15日向德信集團的股東寄發要約文件。德信集團的董事會於6月25日寄發其回應文件,建議股東接納該要約。關於此要約的時間表,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要約文件的寄發時間符合《收購守則》的規定。
II. 該要約必須最少維持開放至7月13日以供接納。
III.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延期,否則該要約在8月14日後將不再可供接納。
IV. 假設該要約在8月14日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所有其他條件必須在9月10日或之前達成。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要約的時間表有嚴格規定,以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充足時間及資訊作決定。
I. 根據規則8.2,現金要約的要約文件必須在要約公布日期起計21天內寄發。要約於6月1日公布,因此最後寄發日期為6月22日。文件於6月15日寄發,符合此規定。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根據規則15.1,倘若受要約公司的回應文件是在要約文件寄發後才寄發,則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寄發日期後最少維持28天可供接納。要約文件於6月15日寄發,因此要約必須最少開放至7月13日(6月15日 + 28天)。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根據規則15.5,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要約在寄發日起計第60天屆滿後不再可供接納。要約文件於6月15日寄發,第60天為8月14日。因此,除非獲延期,否則要約在該日後將失效。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根據規則15.7,所有要約條件(除接納條件外)必須在要約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的日期後21天內達成。假設要約在第60天(8月14日)成為無條件,則所有其他條件必須在之後的21天內,即9月4日或之前達成。陳述指的9月10日超出了這個期限。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要約的時間表有嚴格規定,以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充足時間及資訊作決定。
I. 根據規則8.2,現金要約的要約文件必須在要約公布日期起計21天內寄發。要約於6月1日公布,因此最後寄發日期為6月22日。文件於6月15日寄發,符合此規定。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根據規則15.1,倘若受要約公司的回應文件是在要約文件寄發後才寄發,則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寄發日期後最少維持28天可供接納。要約文件於6月15日寄發,因此要約必須最少開放至7月13日(6月15日 + 28天)。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根據規則15.5,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要約在寄發日起計第60天屆滿後不再可供接納。要約文件於6月15日寄發,第60天為8月14日。因此,除非獲延期,否則要約在該日後將失效。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根據規則15.7,所有要約條件(除接納條件外)必須在要約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的日期後21天內達成。假設要約在第60天(8月14日)成為無條件,則所有其他條件必須在之後的21天內,即9月4日或之前達成。陳述指的9月10日超出了這個期限。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一家名為「環球物流集團」的公司正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其企業融資顧問已協助公司準備招股章程,並已呈交予聯交所進行審批。在完成審閱後,聯交所信納該招股章程應獲批准註冊,並據此向公司發出了一份證明書。關於這份由聯交所發出的證明書,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地描述其性質和作用?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在香港申請上市時,有關招股章程審批及註冊流程中各監管機構角色的理解。根據《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擬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其招股章程須經過聯交所的審閱。為避免監管職能重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公司條例》下有關審批上市申請人招股章程的部分職能已轉移予聯交所。當聯交所信納一份招股章程根據《公司條例》應獲批准註冊時,它會發出一份證明書。然而,這份證明書的法律意義是有限的。它僅僅是發行人可以將招股章程提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註冊的先決條件。發出此證明書並不構成聯交所對該招股章程已完全符合《公司條例》所有法定要求的最終確認或保證。將招股章程及相關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進行正式註冊的責任,仍然在於發行人本身。因此,考生必須區分聯交所的「批准註冊證明書」與招股章程在法律上完全合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在香港申請上市時,有關招股章程審批及註冊流程中各監管機構角色的理解。根據《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擬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其招股章程須經過聯交所的審閱。為避免監管職能重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公司條例》下有關審批上市申請人招股章程的部分職能已轉移予聯交所。當聯交所信納一份招股章程根據《公司條例》應獲批准註冊時,它會發出一份證明書。然而,這份證明書的法律意義是有限的。它僅僅是發行人可以將招股章程提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註冊的先決條件。發出此證明書並不構成聯交所對該招股章程已完全符合《公司條例》所有法定要求的最終確認或保證。將招股章程及相關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進行正式註冊的責任,仍然在於發行人本身。因此,考生必須區分聯交所的「批准註冊證明書」與招股章程在法律上完全合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董事局收到另一家公司(「甲公司」)提出的真實、保密的初步收購意向。乙公司的董事局在評估此意向時採取了以下一系列行動。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行動被視為不當?
I. 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乙公司董事局迅速向一家與現有管理層關係密切的投資基金配發大量新股。
II. 乙公司的主席私下聯絡數名主要機構股東,力勸他們反對該收購,理由是其家族不願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
III. 為了讓甲公司能進行盡職審查,乙公司董事局向甲公司提供了一個載有機密商業資訊的資料室。
IV. 在甲公司公開其收購意向後,乙公司才發布一份早已準備好的盈利警告,而該警告的發布時間被故意推遲。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般原則的應用理解,特別是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責任。
I. 根據一般原則9,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收到真正的要約後,不得在未經股東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在未經股東批准下向友好第三方發行大量新股,旨在攤薄要約人的潛在持股,這是一種典型的「挫敗行動」,違反了一般原則9。
II. 根據一般原則8,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在向股東提供意見時,必須僅以其董事身份行事,並只考慮股東的整體利益,而非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利益。主席基於個人家族控制權的理由建議股東拒絕要約,是將個人利益置於全體股東利益之上,這明確違反了一般原則8。此外,只向部分股東提供意見也可能違反一般原則1(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和一般原則3(不得選擇性披露資訊)。
III. 一般原則3禁止向部分股東提供非發放給全體股東的資料,但明確指出,此原則不適用於受要約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約人提供保密資料。為進行盡職審查而向潛在要約人提供機密的資料室是交易過程中的標準做法,並不違反守則。
IV. 根據一般原則5和一般原則6,所有與要約相關的各方應確保股東獲得充足、準確及適時的資料,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並須避免造成虛假市場。董事局故意延遲發布已知的重大負面消息(盈利警告),意圖影響股東對要約的判斷,這違反了向市場提供完整及時資訊的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描述的行為均違反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般原則的應用理解,特別是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責任。
I. 根據一般原則9,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收到真正的要約後,不得在未經股東批准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可能阻撓該要約的行動。在未經股東批准下向友好第三方發行大量新股,旨在攤薄要約人的潛在持股,這是一種典型的「挫敗行動」,違反了一般原則9。
II. 根據一般原則8,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在向股東提供意見時,必須僅以其董事身份行事,並只考慮股東的整體利益,而非其個人或家族的持股利益。主席基於個人家族控制權的理由建議股東拒絕要約,是將個人利益置於全體股東利益之上,這明確違反了一般原則8。此外,只向部分股東提供意見也可能違反一般原則1(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和一般原則3(不得選擇性披露資訊)。
III. 一般原則3禁止向部分股東提供非發放給全體股東的資料,但明確指出,此原則不適用於受要約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約人提供保密資料。為進行盡職審查而向潛在要約人提供機密的資料室是交易過程中的標準做法,並不違反守則。
IV. 根據一般原則5和一般原則6,所有與要約相關的各方應確保股東獲得充足、準確及適時的資料,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並須避免造成虛假市場。董事局故意延遲發布已知的重大負面消息(盈利警告),意圖影響股東對要約的判斷,這違反了向市場提供完整及時資訊的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描述的行為均違反了《收購守則》的一般原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矽谷的科技公司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發行香港預託證券(HDRs)。其委任的保薦人正在審核該公司與存管機構擬備的預託協議。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以下哪一項條款最有可能導致聯交所拒絕批准該協議?
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9B章,有關香港預託證券(HDRs)的發行和上市有特定要求,旨在保障投資者權益。預託協議是發行人與存管人之間簽訂的關鍵法律文件,它規管了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聯交所對此協議的內容有嚴格規定。其中,協議必須確保香港預託證券可自由轉讓及轉換為相關股份。存管人必須在香港備存一份預託證券持有人登記冊。此外,協議必須清晰界定持有人在收取股息、行使投票權及接收公司通訊等事宜上的權利。一個尤其重要的規定涉及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雖然協議可選擇香港法例或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法律(如英國法或紐約州法)作為管轄法律,但其條款絕不能妨礙或排除香港法院對相關事宜行使司法管轄權。任何試圖將法律訴訟的唯一地點限制在香港以外地區的條款,都會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因為這會削弱對本地投資者的保護。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9B章,有關香港預託證券(HDRs)的發行和上市有特定要求,旨在保障投資者權益。預託協議是發行人與存管人之間簽訂的關鍵法律文件,它規管了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聯交所對此協議的內容有嚴格規定。其中,協議必須確保香港預託證券可自由轉讓及轉換為相關股份。存管人必須在香港備存一份預託證券持有人登記冊。此外,協議必須清晰界定持有人在收取股息、行使投票權及接收公司通訊等事宜上的權利。一個尤其重要的規定涉及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雖然協議可選擇香港法例或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法律(如英國法或紐約州法)作為管轄法律,但其條款絕不能妨礙或排除香港法院對相關事宜行使司法管轄權。任何試圖將法律訴訟的唯一地點限制在香港以外地區的條款,都會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因為這會削弱對本地投資者的保護。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上市公司「科創控股有限公司」28%的投票權。他的弟弟,李先生,最近在市場上購入了該公司1.5%的投票權。與此同時,由陳先生以全權委託方式管理其投資事務的一家單位信託基金,也購入了該公司1%的投票權。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收購守則》的推定,陳先生、李先生及該單位信託基金被視為一致行動的人。
II. 由於他們的持股被合計,李先生及該基金的收購行動觸發了作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III. 即使陳先生的初始持股為35%,李先生和該基金的後續收購也不會觸發強制要約,因為他們的合計收購量僅為2.5%,未超過自由增購率的上限。
IV. 在這些收購之後,該一致行動集團只能選擇提出自願要約以收購剩餘股份。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致行動人士、強制要約觸發點及自由增購率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某些類別的人士會被推定為一致行動。陳先生與其弟弟李先生是近親,屬於其中一類(第2類或第6類)。此外,一名基金經理(陳先生)與其以全權委託方式管理投資事務的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該基金)也被推定為一致行動(第4類)。因此,陳先生、李先生及該單位信託基金會被視為一個一致行動的集團。
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判斷是否觸發強制要約責任時,一致行動人士的持股量必須合併計算。該集團的總持股量為陳先生的28% + 李先生的1.5% + 該基金的1% = 30.5%。這個持股比例跨越了《收購守則》規定的30%門檻,因此觸發了必須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此陳述涉及「自由增購率」規則,該規則適用於持股量介乎30%至50%的股東。該規則允許股東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增持不超過2%的投票權。在此假設情景中,該一致行動集團的合計收購量為2.5%,這已超過了2%的自由增購率上限。因此,即使初始持股為35%,該收購行動仍然會觸發強制要約責任。故此陳述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強制要約是在特定條件(如跨越30%門檻)下產生的法律責任,並非一個可選擇的選項。自願要約是指收購方在沒有強制責任的情況下主動提出的收購建議。由於該集團的行動已觸發強制要約責任,他們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而不能以自願要約取而代之。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一致行動人士、強制要約觸發點及自由增購率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某些類別的人士會被推定為一致行動。陳先生與其弟弟李先生是近親,屬於其中一類(第2類或第6類)。此外,一名基金經理(陳先生)與其以全權委託方式管理投資事務的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該基金)也被推定為一致行動(第4類)。因此,陳先生、李先生及該單位信託基金會被視為一個一致行動的集團。
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判斷是否觸發強制要約責任時,一致行動人士的持股量必須合併計算。該集團的總持股量為陳先生的28% + 李先生的1.5% + 該基金的1% = 30.5%。這個持股比例跨越了《收購守則》規定的30%門檻,因此觸發了必須向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此陳述涉及「自由增購率」規則,該規則適用於持股量介乎30%至50%的股東。該規則允許股東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增持不超過2%的投票權。在此假設情景中,該一致行動集團的合計收購量為2.5%,這已超過了2%的自由增購率上限。因此,即使初始持股為35%,該收購行動仍然會觸發強制要約責任。故此陳述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強制要約是在特定條件(如跨越30%門檻)下產生的法律責任,並非一個可選擇的選項。自願要約是指收購方在沒有強制責任的情況下主動提出的收購建議。由於該集團的行動已觸發強制要約責任,他們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而不能以自願要約取而代之。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保薦人公司,正在為一家零售企業「時尚之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的上市申請提供顧問服務。在盡職審查及與監管機構溝通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情況。根據《上市規則》對保薦人責任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薦人發現「時尚之家」的一份重要供應商協議在招股書草稿中被錯誤陳述。保薦人的責任是確保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前,該陳述得到更正,以反映真實情況。
II. 聯交所上市科對「時尚之家」的存貨估值方法提出質詢。為加快流程,「卓越資本」應指導「時尚之家」的財務總監直接書面回覆聯交所,而保薦人無需參與其中。
III. 「卓越資本」的一名負責人員的配偶近期購入了「時尚之家」的少量股份。即使該負責人員未直接參與此上市項目,這一情況也應被視為可能影響獨立性,並須盡快向聯交所匯報。
IV. 若「卓越資本」因與「時尚之家」在披露水平上存在重大分歧而決定在上市完成前辭任保薦人,其向聯交所解釋辭任原因的責任會在其正式辭任通知生效後自動解除。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及監管機構負有重大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b)條,保薦人必須盡合理的謹慎,確保在上市申請過程中呈交予聯交所及證監會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沒有誤導成分。發現重大合約遺漏並立即修訂招股書,是履行此責任的關鍵部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11(c)條,保薦人有責任盡合理的謹慎,適時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所有事項。保薦人是上市申請人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橋樑,不能將此責任推卸給申請人自行處理。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e)條,保薦人必須在發現任何有關其獨立性的資料有變時,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即使有關人員並非直接參與項目,其持股也可能影響保薦人整體的獨立性,因此必須申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8條,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停任,應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停任的原因。此匯報責任是辭任行為本身觸發的,並不會在辭任生效後終止。此外,根據第3A.07(e)條的附註,保薦人就其出任保薦人時段獲悉的重大違規資料的匯報責任,在停任後仍然繼續有效。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章,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及監管機構負有重大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b)條,保薦人必須盡合理的謹慎,確保在上市申請過程中呈交予聯交所及證監會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沒有誤導成分。發現重大合約遺漏並立即修訂招股書,是履行此責任的關鍵部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11(c)條,保薦人有責任盡合理的謹慎,適時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所有事項。保薦人是上市申請人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橋樑,不能將此責任推卸給申請人自行處理。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e)條,保薦人必須在發現任何有關其獨立性的資料有變時,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即使有關人員並非直接參與項目,其持股也可能影響保薦人整體的獨立性,因此必須申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A.08條,保薦人在上市完成前停任,應盡快向聯交所匯報停任的原因。此匯報責任是辭任行為本身觸發的,並不會在辭任生效後終止。此外,根據第3A.07(e)條的附註,保薦人就其出任保薦人時段獲悉的重大違規資料的匯報責任,在停任後仍然繼續有效。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家第 6 類持牌法團(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在日常營運中遇到以下情況。根據證監會的職能分工,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法團與證監會相關部門的互動?
I. 在處理一宗首次公開招股項目時,該法團根據雙重存檔制度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人的招股章程草稿以供審閱,此項工作由企業融資部負責。
II. 該法團的一名持牌代表因其卓越表現獲晉升,並擬申請成為新的負責人員,相關的牌照申請將由中介機構部的發牌科處理。
III. 證監會對該法團進行例行現場視察,以評估其在遵守《操守準則》及其他監管規定方面的合規情況,此乃中介機構部的中介機構監察科的職責。
IV. 在另一宗併購交易中,該法團發現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行為,並決定向證監會報告。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將會對此類潛在失當行為展開調查。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同部門職能的理解,特別是與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法團相關的互動。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雙重存檔制度,上市申請人須同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部負責審閱上市文件,包括招股章程,以確保披露的質素。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證監會的中介機構部由發牌科及中介機構監察科組成。發牌科負責處理所有與牌照相關的事宜,包括法團牌照的申請,以及個人申請成為持牌代表或負責人員。因此,為新晉升的員工申請負責人員牌照是由發牌科處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中介機構部的中介機構監察科負責對持牌法團進行持續的監察,以確保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及守則。這包括進行現場視察和非現場審閱,以評估法團的業務操守及財政穩健性。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雖然企業融資部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但當出現潛在的嚴重失當行為或違規情況時,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會介入並進行調查。法規執行部是證監會的調查及紀律處分部門。因此,就嚴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屬於法規執行部的職權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上述所有陳述均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同部門職能的理解,特別是與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法團相關的互動。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雙重存檔制度,上市申請人須同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部負責審閱上市文件,包括招股章程,以確保披露的質素。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證監會的中介機構部由發牌科及中介機構監察科組成。發牌科負責處理所有與牌照相關的事宜,包括法團牌照的申請,以及個人申請成為持牌代表或負責人員。因此,為新晉升的員工申請負責人員牌照是由發牌科處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中介機構部的中介機構監察科負責對持牌法團進行持續的監察,以確保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及守則。這包括進行現場視察和非現場審閱,以評估法團的業務操守及財政穩健性。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雖然企業融資部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但當出現潛在的嚴重失當行為或違規情況時,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會介入並進行調查。法規執行部是證監會的調查及紀律處分部門。因此,就嚴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屬於法規執行部的職權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上述所有陳述均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科創動力有限公司」剛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完成首次公開招股並成功上市。其董事會正在審視其持續責任,特別是關於其委任的合規顧問「卓越資本」的角色。以下哪些關於「卓越資本」作為合規顧問的陳述是準確的?
I. 「卓越資本」的委任期必須至少持續到「科創動力有限公司」刊發其上市後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為止。
II. 根據《上市規則》,「卓越資本」在履行其合規顧問職責時,必須保持公正,但不必是獨立的。
III. 「科創動力有限公司」在刊發任何有關其財務表現的受規管公告前,必須及時諮詢「卓越資本」。
IV. 在指定的最低委任期結束後,聯交所無權指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繼續委任合規顧問。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合規顧問的角色和責任有明確規定。首先,就主板上市發行人而言,合規顧問的委任期必須至少持續至其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刊發日止,而非第二個財政年度(此為創業板的要求),因此陳述 I 不正確。其次,《主板上市規則》第 3A.25 條明確規定,合規顧問必須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但並無獨立性的要求,這與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不同,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再者,上市發行人有責任在訂明情況下(例如在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通函或財務報告之前)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主板上市規則》第 3A.20 條賦予聯交所權力,即使在指定的最低委任期屆滿後,仍可指示任何上市發行人委任合規顧問,因此陳述 IV 不正確。綜上所述,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合規顧問的角色和責任有明確規定。首先,就主板上市發行人而言,合規顧問的委任期必須至少持續至其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刊發日止,而非第二個財政年度(此為創業板的要求),因此陳述 I 不正確。其次,《主板上市規則》第 3A.25 條明確規定,合規顧問必須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但並無獨立性的要求,這與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不同,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再者,上市發行人有責任在訂明情況下(例如在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通函或財務報告之前)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主板上市規則》第 3A.20 條賦予聯交所權力,即使在指定的最低委任期屆滿後,仍可指示任何上市發行人委任合規顧問,因此陳述 IV 不正確。綜上所述,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對上市委員會早前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提出覆核請求。上市委員會為此召開覆核會議。根據《上市規則》,下列關於此次覆核會議的安排哪一項是正確的?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17 條,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通常為五名親自出席的委員,並包括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然而,在處理紀律程序的覆核會議時,規則有特殊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獨立性。在任何依據紀律程序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先前決定的會議上,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不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儘管他可以出席會議並發表意見,但其後必須就表決的審議放棄投票。更為關鍵的是,為了確保覆核是由一組全新的委員進行,所有出席該覆核會議的委員,都必須是未曾出席第一次審議該事項會議的人士。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任何既有立場或偏見影響覆核的結果,從而保障程序的公正。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2A.17 條,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通常為五名親自出席的委員,並包括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然而,在處理紀律程序的覆核會議時,規則有特殊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獨立性。在任何依據紀律程序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先前決定的會議上,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不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儘管他可以出席會議並發表意見,但其後必須就表決的審議放棄投票。更為關鍵的是,為了確保覆核是由一組全新的委員進行,所有出席該覆核會議的委員,都必須是未曾出席第一次審議該事項會議的人士。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任何既有立場或偏見影響覆核的結果,從而保障程序的公正。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正準備為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的建議上市編製招股章程。保薦人正在審核草擬文件,以確保其符合所有監管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該招股章程的強制性內容要求?
I. 招股章程必須包含一份關於公司主要物業資產(例如其總部大樓)的估值報告。
II. 由於該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因此可以豁免遵守香港《公司條例》中關於招股章程內容的規定。
III. 招股章程必須載有關於預計籌集資金金額的聲明,並清晰說明公司將如何運用該等資金。
IV. 由於英語是國際金融的主要語言,該公司只需刊發英文版的招股章程。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而刊發的招股章程必須符合特定的內容要求。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附表3第II部的規定,招股章程必須載列指定的報告,其中包括有關公司重要資產(如土地或樓宇)的會計師報告及估值報告。這是為了向潛在投資者提供公司資產價值的獨立評估。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6部的規定,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但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樣需要根據該條例進行註冊並受其約束。這意味著它們必須遵守與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相同的招股章程規定,不能獲得豁免。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公司條例》附表3第I部明確要求招股章程須載有若干聲明,其中包括發行股份所籌集資金的金額及用途。這項資料對於投資者評估投資的潛在回報和風險至關重要,是作出明智投資決定的基礎。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第38及38A條,公司在刊發招股章程時必須提供英文和中文兩個版本。雖然在單一語言的報章上刊登廣告時可以只轉載相應語言的版本,但招股章程本身必須是雙語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而刊發的招股章程必須符合特定的內容要求。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附表3第II部的規定,招股章程必須載列指定的報告,其中包括有關公司重要資產(如土地或樓宇)的會計師報告及估值報告。這是為了向潛在投資者提供公司資產價值的獨立評估。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6部的規定,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但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樣需要根據該條例進行註冊並受其約束。這意味著它們必須遵守與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相同的招股章程規定,不能獲得豁免。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公司條例》附表3第I部明確要求招股章程須載有若干聲明,其中包括發行股份所籌集資金的金額及用途。這項資料對於投資者評估投資的潛在回報和風險至關重要,是作出明智投資決定的基礎。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公司條例》第38及38A條,公司在刊發招股章程時必須提供英文和中文兩個版本。雖然在單一語言的報章上刊登廣告時可以只轉載相應語言的版本,但招股章程本身必須是雙語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家保薦人公司正在為其客戶準備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提交主板上市的A1表格申請。作為負責人員,你正在審核必須與A1表格一同提交的文件清單,以確保申請被視為「大致完備」。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下列哪些文件是首次提交上市申請時必須包含在內的?
I. 由保薦人出具的草擬函件,確認申請人具備充足的營運資金。
II. 由獲委任的合規顧問簽署的正式承諾書。
III. 申請人的公司註冊成立證書的核證副本。
IV. 供公眾分派的最終印刷版招股章程。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9.10A(1)條,新申請人提交A1表格時,必須連同一系列文件,以使申請被聯交所視為「大致完備」。
陳述 I 是正確的。保薦人需要提交一份草擬函件,確認上市申請人擁有充足的營運資金,以應付其上市後至少12個月的需求。這是保薦人盡職審查的重要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申請人必須委任合規顧問,而該合規顧問須在提交A1表格時,以附錄二十訂明的格式提交承諾書。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提交申請人的註冊成立證書(或同等法律文件)的經核證副本,是核實申請人法律實體地位的基本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在提交A1表格的初次申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是上市文件草擬本,即「申請版本」(Application Proof),而非最終用於公開發售的印刷版招股章程。最終的招股章程是在上市申請獲得上市委員會批准後,並在公開招股前才定稿及刊發。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9.10A(1)條,新申請人提交A1表格時,必須連同一系列文件,以使申請被聯交所視為「大致完備」。
陳述 I 是正確的。保薦人需要提交一份草擬函件,確認上市申請人擁有充足的營運資金,以應付其上市後至少12個月的需求。這是保薦人盡職審查的重要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申請人必須委任合規顧問,而該合規顧問須在提交A1表格時,以附錄二十訂明的格式提交承諾書。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提交申請人的註冊成立證書(或同等法律文件)的經核證副本,是核實申請人法律實體地位的基本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在提交A1表格的初次申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是上市文件草擬本,即「申請版本」(Application Proof),而非最終用於公開發售的印刷版招股章程。最終的招股章程是在上市申請獲得上市委員會批准後,並在公開招股前才定稿及刊發。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