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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29
1.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經理,代表其全權委託客戶透過某經紀行進行交易。該經紀行為了答謝其持續的業務,向該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服務。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下列哪一項最有可能被視為可接受的非金錢利益安排?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當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在行使投資酌情權時,可以從經紀行收取非金錢利益(俗稱「軟佣」或「軟美元」)。然而,此類安排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條件,其核心原則是該等利益必須能為持牌人的客戶帶來實質利益,而非為持牌人本身。證監會明確指出,可接受的物品和服務通常與投資決策過程直接相關,例如研究報告、市場數據、經濟分析以及用於投資組合管理的電腦軟硬件。這些工具能提升基金經理為客戶作出更佳投資決定的能力。相反,任何被視為給予基金經理個人利益的物品或服務,例如旅遊、住宿、娛樂或現金回贈,均被嚴格禁止。因為這些利益會引發嚴重的利益衝突,可能誘使基金經理為了獲取個人好處而選擇某家經紀行,而非基於為客戶爭取「最佳執行」的原則。因此,在評估任何軟佣安排時,關鍵在於判斷該利益的最終受益者是客戶還是持牌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當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在行使投資酌情權時,可以從經紀行收取非金錢利益(俗稱「軟佣」或「軟美元」)。然而,此類安排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條件,其核心原則是該等利益必須能為持牌人的客戶帶來實質利益,而非為持牌人本身。證監會明確指出,可接受的物品和服務通常與投資決策過程直接相關,例如研究報告、市場數據、經濟分析以及用於投資組合管理的電腦軟硬件。這些工具能提升基金經理為客戶作出更佳投資決定的能力。相反,任何被視為給予基金經理個人利益的物品或服務,例如旅遊、住宿、娛樂或現金回贈,均被嚴格禁止。因為這些利益會引發嚴重的利益衝突,可能誘使基金經理為了獲取個人好處而選擇某家經紀行,而非基於為客戶爭取「最佳執行」的原則。因此,在評估任何軟佣安排時,關鍵在於判斷該利益的最終受益者是客戶還是持牌人。
- Question 2 of 29
2. Question
卓越證券的持牌代表陳先生正準備為其個人帳戶輸入一筆購買某上市公司股票的買賣盤。就在他準備執行該盤時,他接到客戶李太太的電話,要求以市價購買同一隻股票。根據《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中關於處理買賣盤及利益衝突的規定,陳先生應如何處理這兩筆買賣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及其員工在處理買賣盤時,必須時刻以客戶的利益為先。這是一項基本的核心原則。當員工的個人交易與客戶的交易可能產生衝突時,客戶的買賣盤必須獲得優先處理權。此舉旨在防止員工利用其職位或掌握的客戶交易資訊,為自己謀取不公平的優勢,從而損害客戶的利益。內部監控程序應明確規定,所有客戶的買賣盤在時間上次序都應優先於公司本身(自營交易)或其員工的買賣盤。即使員工的交易意向稍早形成,一旦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就必須先執行客戶的指示。任何延遲或將員工盤置於客戶盤之前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及違反了對客戶的受信責任。因此,公司應設有清晰的買賣盤處理及排序程序,並透過有效的監察確保該等程序得到嚴格遵守。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及其員工在處理買賣盤時,必須時刻以客戶的利益為先。這是一項基本的核心原則。當員工的個人交易與客戶的交易可能產生衝突時,客戶的買賣盤必須獲得優先處理權。此舉旨在防止員工利用其職位或掌握的客戶交易資訊,為自己謀取不公平的優勢,從而損害客戶的利益。內部監控程序應明確規定,所有客戶的買賣盤在時間上次序都應優先於公司本身(自營交易)或其員工的買賣盤。即使員工的交易意向稍早形成,一旦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就必須先執行客戶的指示。任何延遲或將員工盤置於客戶盤之前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及違反了對客戶的受信責任。因此,公司應設有清晰的買賣盤處理及排序程序,並透過有效的監察確保該等程序得到嚴格遵守。
- Question 3 of 29
3. Question
一家期貨經紀公司的持牌代表正為兩名機構客戶安排一宗關於某股票指數期貨的大手交易。由於該期貨合約當日市場流動性極低,系統中並未顯示任何當時的買入價、賣出價或最後成交價。交易雙方已私下協定一個執行價格。根據相關的交易所規則,該持牌代表在向交易所申報此宗大手交易前,最應優先確認的事項是什麼?
Correct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必須公平合理。在市場上缺乏參考價格(例如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或當時的買入/賣出價)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以協商一個價格。然而,這個協商價格並非自動生效,它必須接受期貨交易所的審查。期交所董事會擁有最終權力來決定該價格是否公平合理,並且其決定是最終的。若董事會認為價格不合理或明顯偏離市價,交易所有權否決該交易,或可能要求相關的期交所參與者繳付特別大手交易按金。因此,在執行此類交易時,首要考慮的是該價格能否通過交易所的審查。其他因素,例如交易量是否計入市場總量或是否觸發變價調整,雖然也是大手交易的相關規則,但在價格釐定這一核心環節中,交易所的接納是關鍵前提。
Incorrect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必須公平合理。在市場上缺乏參考價格(例如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或當時的買入/賣出價)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以協商一個價格。然而,這個協商價格並非自動生效,它必須接受期貨交易所的審查。期交所董事會擁有最終權力來決定該價格是否公平合理,並且其決定是最終的。若董事會認為價格不合理或明顯偏離市價,交易所有權否決該交易,或可能要求相關的期交所參與者繳付特別大手交易按金。因此,在執行此類交易時,首要考慮的是該價格能否通過交易所的審查。其他因素,例如交易量是否計入市場總量或是否觸發變價調整,雖然也是大手交易的相關規則,但在價格釐定這一核心環節中,交易所的接納是關鍵前提。
- Question 4 of 29
4.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近期發生了以下事件。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該法團的合規主任應就哪些事件向證監會作出通知?
I. 公司決定更換其年度財務報表的核數師。
II. 其中一名負責人員因一項市場失當行為的指控而被刑事檢控。
III. 一位持牌代表(非負責人員)申請了為期三個月的無薪假期。
IV. 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址已遷往香港另一地區。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就其資料的若干變動通知證監會。這些須呈報的變動詳列於該規則的附表3。
陳述 I 是正確的。更換核數師是《備存紀錄規則》附表3第1部明確規定的須通知事項之一。這對確保監管機構了解負責審計持牌法團財務狀況的實體至關重要。
陳述 II 是正確的。任何持牌人士(包括負責人員)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輕微罪行除外),均屬於《備存紀錄規則》附表1第2部所指的「有關資料」的變動。市場失當行為是一項嚴重的刑事指控,絕非輕微罪行,因此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牌代表的短期休假,只要其隸屬關係和牌照狀況沒有改變,通常不被視為須根據《備存紀錄規則》向證監會呈報的事件。這屬於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範疇。
陳述 IV 是正確的。更改主要營業地址屬於「聯絡辦法詳情」的變動,這是《備存紀錄規則》附表3第1部明確列出的另一項須通知事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就其資料的若干變動通知證監會。這些須呈報的變動詳列於該規則的附表3。
陳述 I 是正確的。更換核數師是《備存紀錄規則》附表3第1部明確規定的須通知事項之一。這對確保監管機構了解負責審計持牌法團財務狀況的實體至關重要。
陳述 II 是正確的。任何持牌人士(包括負責人員)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輕微罪行除外),均屬於《備存紀錄規則》附表1第2部所指的「有關資料」的變動。市場失當行為是一項嚴重的刑事指控,絕非輕微罪行,因此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牌代表的短期休假,只要其隸屬關係和牌照狀況沒有改變,通常不被視為須根據《備存紀錄規則》向證監會呈報的事件。這屬於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範疇。
陳述 IV 是正確的。更改主要營業地址屬於「聯絡辦法詳情」的變動,這是《備存紀錄規則》附表3第1部明確列出的另一項須通知事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9
5. Question
一位香港持牌法團的代表正在向一名專業投資者客戶介紹投資亞洲衍生品市場的機會。該代表就不同交易所提供的產品類型作出了以下陳述。哪項陳述準確地描述了相關交易所的主要交易產品?
I. 日本交易所集團(JPX)提供基於日經平均指數(Nikkei 225)和東證股價指數(TOPIX)的股指期貨合約。
II. 新加坡交易所(SGX)是交易鐵礦石和橡膠等大宗商品期貨的重要市場。
III. 臺灣期貨交易所(TAIFEX)的主要金融期貨產品是歐洲日元利率期貨。
IV. 韓國交易所(KRX)專門提供與中國 A 股指數相關的股指期貨及期權。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亞洲主要期貨交易所及其主要交易產品的了解。
敘述 I 是正確的。日本交易所集團(JPX)是亞洲最大的交易所集團之一,其衍生產品市場(前身為大阪證券交易所)提供與日本主要股票指數相關的期貨及期權合約,包括日經平均指數(Nikkei 225)和東證股價指數(TOPIX)。
敘述 II 是正確的。新加坡交易所(SGX)在商品衍生品方面尤其活躍,提供包括鐵礦石、橡膠和煤炭在內的多種商品期貨合約,是全球商品交易的重要中心。
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歐洲日元(Euroyen)期貨是東京金融交易所(TFX)的旗艦產品,而非臺灣期貨交易所(TAIFEX)。臺灣期貨交易所主要提供與臺灣股市相關的產品,如臺股股價指數期貨及期權。
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韓國交易所(KRX)的主要衍生產品是基於韓國本地市場的指數,例如 KOSPI 200 指數期貨及期權,以及韓國國債期貨。它不以中國 A 股指數期貨為主要交易產品。
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亞洲主要期貨交易所及其主要交易產品的了解。
敘述 I 是正確的。日本交易所集團(JPX)是亞洲最大的交易所集團之一,其衍生產品市場(前身為大阪證券交易所)提供與日本主要股票指數相關的期貨及期權合約,包括日經平均指數(Nikkei 225)和東證股價指數(TOPIX)。
敘述 II 是正確的。新加坡交易所(SGX)在商品衍生品方面尤其活躍,提供包括鐵礦石、橡膠和煤炭在內的多種商品期貨合約,是全球商品交易的重要中心。
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歐洲日元(Euroyen)期貨是東京金融交易所(TFX)的旗艦產品,而非臺灣期貨交易所(TAIFEX)。臺灣期貨交易所主要提供與臺灣股市相關的產品,如臺股股價指數期貨及期權。
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韓國交易所(KRX)的主要衍生產品是基於韓國本地市場的指數,例如 KOSPI 200 指數期貨及期權,以及韓國國債期貨。它不以中國 A 股指數期貨為主要交易產品。
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29
6. Question
宏達證券的高級管理層為了節省資源,決定指派其經驗豐富的交易部主管陳先生,同時負責執行公司年度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內部監控指引》,這種安排最直接地違反了哪一項核心監控原則?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應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業務有序高效地運作。其中,「責任及職能的區分」是八大業務監控範疇中的一個核心原則。此原則強調,為確保客觀性和避免利益衝突,負責制定政策、監督、諮詢、監察及內部審計等職能的人員,不應同時負責前線的業務運作。在所述情境中,交易部主管直接負責產生業務收入的前線活動,而內部審計職能則需要獨立地審視和評估包括交易部在內的各項運作是否合規及有效。若由同一人兼任這兩個角色,將嚴重削弱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為他將會審核自己的工作,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因此,這種安排直接違反了責任及職能區分的原則。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管理及監督」負責建立整個監控框架,「人事及培訓」確保員工有足夠能力,而「資料管理」則關乎資訊的完整與安全,但在這個特定案例中,最根本的監控缺陷在於職能的重疊。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應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業務有序高效地運作。其中,「責任及職能的區分」是八大業務監控範疇中的一個核心原則。此原則強調,為確保客觀性和避免利益衝突,負責制定政策、監督、諮詢、監察及內部審計等職能的人員,不應同時負責前線的業務運作。在所述情境中,交易部主管直接負責產生業務收入的前線活動,而內部審計職能則需要獨立地審視和評估包括交易部在內的各項運作是否合規及有效。若由同一人兼任這兩個角色,將嚴重削弱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為他將會審核自己的工作,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因此,這種安排直接違反了責任及職能區分的原則。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管理及監督」負責建立整個監控框架,「人事及培訓」確保員工有足夠能力,而「資料管理」則關乎資訊的完整與安全,但在這個特定案例中,最根本的監控缺陷在於職能的重疊。
- Question 7 of 29
7. Question
一名持牌法團的洗錢報告主任正在檢視一份由前線員工提交的內部可疑交易報告。報告中描述了某位客戶的數項活動。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下列哪些活動應被視為識別潛在洗錢風險的警示信號?
I. 客戶存入一筆與其申報的職業及收入水平不相稱的巨額資金。
II. 客戶在短時間內進行多次小額現金存款購入證券,隨後立即將全部持倉賣出,並指示將所得款項轉帳至一個不相關的第三方帳戶。
III. 客戶的證券帳戶在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僅持有大量現金結餘,並無進行任何買賣交易。
IV. 客戶基於個人資料安全的考量,要求所有通訊(包括戶口月結單)均須透過加密的電子郵件發送。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陳述 I 描述了客戶的資金來源與其已知的財務背景不符,這是典型的警示信號,因為資金的合法性存疑。陳述 II 描述了「化整為零」後再「化零為整」的交易模式(稱為「拆分交易」或 structuring),即透過多筆小額交易存入資金,然後一次性賣出並將款項轉移給第三方,這是典型的洗錢分層階段手法。陳述 III 指出客戶利用持牌法團的帳戶持有大量閒置資金,而非用於投資,這可能表示客戶意圖將該帳戶當作資金存放處,以掩蓋資金的真正來源或去向,這也是一個可疑活動的指標。陳述 IV 描述客戶要求以加密電郵接收結單,這本身是一個合理的保安要求,旨在保護個人資料,並不構成洗錢的警示信號。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陳述 I 描述了客戶的資金來源與其已知的財務背景不符,這是典型的警示信號,因為資金的合法性存疑。陳述 II 描述了「化整為零」後再「化零為整」的交易模式(稱為「拆分交易」或 structuring),即透過多筆小額交易存入資金,然後一次性賣出並將款項轉移給第三方,這是典型的洗錢分層階段手法。陳述 III 指出客戶利用持牌法團的帳戶持有大量閒置資金,而非用於投資,這可能表示客戶意圖將該帳戶當作資金存放處,以掩蓋資金的真正來源或去向,這也是一個可疑活動的指標。陳述 IV 描述客戶要求以加密電郵接收結單,這本身是一個合理的保安要求,旨在保護個人資料,並不構成洗錢的警示信號。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29
8. Question
一名從事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在執行客戶交易時,未能完全遵守《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關於風險披露的具體指引。關於此違規行為的法律及規管層面影響,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表僅因違反《操守準則》,即已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一項刑事罪行。
II. 證監會在評估該代表是否仍為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時,會將此違規行為納入考慮。
III. 由於《操守準則》並非主體法例,在任何相關的民事訴訟中,法庭都不能接納其條文作為證據。
IV. 證監會有權因應此違規行為,對該代表施以規管性制裁,例如公開譴責或暫時吊銷其牌照。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及指引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這些準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然而,這些準則具有重大的規管意義。證監會在考慮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適當人選」時,會將其是否遵守《操守準則》納入考慮範圍。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在法庭程序中,守則的條文可獲接納為證據,法庭在裁定相關問題時須考慮該等條文。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違反《操守準則》可能導致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總結而言,正確的陳述是 II 和 IV。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及指引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這些準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然而,這些準則具有重大的規管意義。證監會在考慮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適當人選」時,會將其是否遵守《操守準則》納入考慮範圍。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在法庭程序中,守則的條文可獲接納為證據,法庭在裁定相關問題時須考慮該等條文。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違反《操守準則》可能導致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總結而言,正確的陳述是 II 和 IV。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29
9. Question
一家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法團「卓越環球金融」,為其客戶陳先生在一個獨立的客戶款項帳戶中持有大量現金結餘。該法團近期面臨一些營運資金壓力。在此情況下,卓越環球金融的下列哪些行為會被視為違反有關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的監管規定?
I. 使用陳先生帳戶內的資金,為其本人早前下達的一張期貨合約訂單進行結算。
II. 從陳先生的帳戶轉撥資金,以彌補另一位客戶李女士因市場波動而產生的交易帳戶虧損。
III. 暫時動用陳先生的部分資金支付公司的季度專業責任保險費用,並計劃在下週發薪日後補回。
IV. 批准公司一名負責人員的申請,從陳先生的帳戶中借取一筆款項作其個人應急周轉之用。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中,並確保客戶資產得到妥善分隔和保護。客戶款項只能用於為該特定客戶進行交易或根據其指示行事,絕不能用於持牌法團自身、其董事或僱員,或任何其他客戶的利益。
陳述 I:為客戶本人的交易指示進行結算是使用客戶資金的合法且預期的目的,並不構成違規。
陳述 II:將一名客戶(陳先生)的資金用於另一名客戶(李女士)的保證金追繳,是典型的交叉補貼行為,明確違反了客戶款項必須為指定客戶利益而持有的核心原則。
陳述 III:動用客戶資金支付公司的營運開支(如租金),是為法團自身利益而挪用客戶資產,屬嚴重違規行為。即使公司打算短期內歸還款項,也無法改變其違規的性質。
陳述 IV:將客戶資金借給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是為公司僱員的利益而使用客戶資產,這同樣是《客戶款項規則》明確禁止的行為。
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中,並確保客戶資產得到妥善分隔和保護。客戶款項只能用於為該特定客戶進行交易或根據其指示行事,絕不能用於持牌法團自身、其董事或僱員,或任何其他客戶的利益。
陳述 I:為客戶本人的交易指示進行結算是使用客戶資金的合法且預期的目的,並不構成違規。
陳述 II:將一名客戶(陳先生)的資金用於另一名客戶(李女士)的保證金追繳,是典型的交叉補貼行為,明確違反了客戶款項必須為指定客戶利益而持有的核心原則。
陳述 III:動用客戶資金支付公司的營運開支(如租金),是為法團自身利益而挪用客戶資產,屬嚴重違規行為。即使公司打算短期內歸還款項,也無法改變其違規的性質。
陳述 IV:將客戶資金借給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是為公司僱員的利益而使用客戶資產,這同樣是《客戶款項規則》明確禁止的行為。
因此,只有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29
10.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是一家根據《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被界定為訂明人士的持牌法團。該公司已向證監會妥為提交書面豁免通知,將新加坡和東京識別為其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獲豁免司法管轄區。在6月10日,由於市場突發事件,宏達在東京入帳的持倉量佔其總持倉量的比例由4.5%上升至6%。公司的風險管理部門在6月12日才識別出此情況。在此情境下,對宏達資產管理最準確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指定)規則》(簡稱《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訂明人士若要依據「獲豁免司法管轄區」的豁免,必須持續符合特定的持倉量門檻。這些門檻包括:在任何單一獲豁免司法管轄區入帳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其總持倉量的5%,以及在所有獲豁免司法管轄區入帳的總持倉量不得超過10%。這些規定需要持續監察。若任何一項門檻被觸及或超越,相關的豁免會即時自動失效,失效日期為違規當日。這意味著,從違規當天起,任何本應結算但未結算的交易都將構成對結算規則的違反。訂明人士發出「停止通知」的機制,是用於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可能無法符合規定時,主動通知監管機構並指明一個未來的生效日期。此通知不能追溯過往,也不能糾正已經發生的違規情況。因此,豁免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是否持續符合持倉量門檻,而非取決於是否已發出停止通知。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指定)規則》(簡稱《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訂明人士若要依據「獲豁免司法管轄區」的豁免,必須持續符合特定的持倉量門檻。這些門檻包括:在任何單一獲豁免司法管轄區入帳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其總持倉量的5%,以及在所有獲豁免司法管轄區入帳的總持倉量不得超過10%。這些規定需要持續監察。若任何一項門檻被觸及或超越,相關的豁免會即時自動失效,失效日期為違規當日。這意味著,從違規當天起,任何本應結算但未結算的交易都將構成對結算規則的違反。訂明人士發出「停止通知」的機制,是用於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可能無法符合規定時,主動通知監管機構並指明一個未來的生效日期。此通知不能追溯過往,也不能糾正已經發生的違規情況。因此,豁免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是否持續符合持倉量門檻,而非取決於是否已發出停止通知。
- Question 11 of 29
11.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從事第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職責。根據證監會的相關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高級管理層在管理不同風險方面的責任?
I. 高級管理層應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衡量市場重大價格變動對公司期貨及期權合約持倉的影響。
II. 作為處理拖欠款項程序的一部分,高級管理層應制定限制損害計劃,以確保能盡可能快速地進行平倉及出售抵押品。
III. 為應對運作風險,高級管理層的主要責任是購買足夠的忠誠保險,因為欺詐行為無法透過內部監控完全避免。
IV. 高級管理層應要求所有客戶為其交易賬戶購買保險,以減輕中介人因客戶違約而面臨的資金流通性風險。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在管理市場風險、資金流通性風險及運作風險方面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高級管理層有責任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衡量及監控市場風險,特別是對於像期貨和期權這類因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而可能產生巨大影響的產品。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是資金流通性風險管理的一個關鍵部分。當客戶或交易對手出現拖欠款項時,一個預先制定的限制損害計劃,包括迅速平倉和出售抵押品,對於盡量減少中介人的損失至關重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購買足夠的保險(如忠誠保險)是管理運作風險的一部分,但這並非高級管理層的「主要」責任。其首要職責是建立和維持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並定期檢討運作流程,以防止錯誤和欺詐的發生。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而非首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監管機構沒有要求中介人強制其客戶為交易賬戶購買保險。中介人應透過自身的風險管理程序(例如保證金要求、抵押品管理和信用額度控制)來管理因客戶違約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和資金流通性風險。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在管理市場風險、資金流通性風險及運作風險方面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高級管理層有責任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衡量及監控市場風險,特別是對於像期貨和期權這類因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而可能產生巨大影響的產品。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是資金流通性風險管理的一個關鍵部分。當客戶或交易對手出現拖欠款項時,一個預先制定的限制損害計劃,包括迅速平倉和出售抵押品,對於盡量減少中介人的損失至關重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購買足夠的保險(如忠誠保險)是管理運作風險的一部分,但這並非高級管理層的「主要」責任。其首要職責是建立和維持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並定期檢討運作流程,以防止錯誤和欺詐的發生。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而非首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監管機構沒有要求中介人強制其客戶為交易賬戶購買保險。中介人應透過自身的風險管理程序(例如保證金要求、抵押品管理和信用額度控制)來管理因客戶違約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和資金流通性風險。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29
12.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客戶李先生持有一個現金證券戶口,他並非保證金客戶。在剛過去的六月份,李先生的戶口中進行了一次證券買賣。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該持牌法團應如何處理李先生的戶口結單?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有責任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規則對不同類型的客戶有不同的要求。對於所有為客戶提供保證金交易服務的中介人,它們必須向其保證金客戶發出戶口日結單,該結單須在有關營業日結束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發出。對於非保證金客戶(即現金戶口客戶),如果客戶的戶口在某個月份內有任何活動(例如證券買賣、存款或提款),中介人必須向該客戶發出該月份的戶口月結單。該月結單必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兩星期內發出。即使戶口在某段時間內沒有任何交易活動,但只要戶口內仍有結餘(現金或證券),中介人仍須定期(例如每季或每半年,視乎與客戶的協議)提供結單。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有責任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規則對不同類型的客戶有不同的要求。對於所有為客戶提供保證金交易服務的中介人,它們必須向其保證金客戶發出戶口日結單,該結單須在有關營業日結束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發出。對於非保證金客戶(即現金戶口客戶),如果客戶的戶口在某個月份內有任何活動(例如證券買賣、存款或提款),中介人必須向該客戶發出該月份的戶口月結單。該月結單必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兩星期內發出。即使戶口在某段時間內沒有任何交易活動,但只要戶口內仍有結餘(現金或證券),中介人仍須定期(例如每季或每半年,視乎與客戶的協議)提供結單。
- Question 13 of 29
13. Question
一間持牌法團正在檢視其不同交易活動的結算安排。為了確保遵守香港交易所集團的市場架構,該法團的負責人員需要為不同產品配對正確的中央對手方結算所。以下哪些關於香港交易所旗下結算所職能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在香港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將由香港期貨結算所有限公司(HKCC)進行結算。
II. 該公司為其客戶執行的非標準化場外利率掉期交易,必須透過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OTC Clear)進行強制性中央結算。
III. 該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權合約,將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負責結算。
IV. 該公司透過其倫敦辦事處在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交易的銅期貨合約,將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進行結算,以利用滬深港通的結算連結。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集團旗下各個結算所的具體職能的理解。
I. 陳述 I 是正確的。香港期貨結算所有限公司(HKCC)是香港期貨交易所(HKFE)的中央對手方結算所,負責結算在期交所買賣的產品,其中包括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
II.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義務和中央對手方指定)規則》,強制性結算義務僅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例如某些利率掉期),且通常涉及主要交易商之間。對於「非標準化」的交易,以及並非所有參與者之間的交易,並不存在強制性中央結算的要求。因此,「必須」一詞使該陳述不正確。
III.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是專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SEHK)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的中央對手方。
IV.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在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交易的合約由其自身的結算所 LME Clear Limited(LME Clear)進行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負責結算在聯交所交易的證券(如股票和交易所買賣基金),與金屬期貨無關。提及滬深港通的結算連結在此情境下是完全不相關的,旨在混淆視聽。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集團旗下各個結算所的具體職能的理解。
I. 陳述 I 是正確的。香港期貨結算所有限公司(HKCC)是香港期貨交易所(HKFE)的中央對手方結算所,負責結算在期交所買賣的產品,其中包括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
II.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義務和中央對手方指定)規則》,強制性結算義務僅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例如某些利率掉期),且通常涉及主要交易商之間。對於「非標準化」的交易,以及並非所有參與者之間的交易,並不存在強制性中央結算的要求。因此,「必須」一詞使該陳述不正確。
III.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是專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SEHK)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的中央對手方。
IV.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在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交易的合約由其自身的結算所 LME Clear Limited(LME Clear)進行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負責結算在聯交所交易的證券(如股票和交易所買賣基金),與金屬期貨無關。提及滬深港通的結算連結在此情境下是完全不相關的,旨在混淆視聽。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9
14.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調查一宗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案件後,正在考慮下一步的執法行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設立的雙軌制度,以下哪些關於證監會可採取的途徑及其後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可以決定同時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涉案人士提起研訊程序,並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以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II. 若證監會選擇將案件提交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所需達到的舉證標準將是「相對可能性」。
III. 假如證監會認為應循刑事途徑處理,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其檢控權力凌駕於證監會之上。
IV. 任何因該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投資者,均有獨立的私人訴訟權,可循民事途徑向涉案人士追討賠償。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雙軌制度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同時被施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的民事研訊程序及刑事檢控。這旨在防止雙重追訴的風險。
陳述 II 正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於民事性質,因此其舉證標準是民事法下的「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比刑事檢控所要求的「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標準為低。
陳述 III 正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雖然證監會有權就某些較輕微的罪行提出簡易程序檢控,但律政司司長在刑事檢控方面擁有最終決定權,其權力凌駕於證監會之上。證監會若認為案件適合循刑事途徑處理,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檢控。
陳述 IV 正確。《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提出民事訴訟的私人權利。這項權利獨立於證監會採取的任何監管行動(不論是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還是刑事檢控),因此即使監管行動不成功,受害方仍可自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II 及 IV。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雙軌制度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同時被施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的民事研訊程序及刑事檢控。這旨在防止雙重追訴的風險。
陳述 II 正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於民事性質,因此其舉證標準是民事法下的「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比刑事檢控所要求的「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標準為低。
陳述 III 正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雖然證監會有權就某些較輕微的罪行提出簡易程序檢控,但律政司司長在刑事檢控方面擁有最終決定權,其權力凌駕於證監會之上。證監會若認為案件適合循刑事途徑處理,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檢控。
陳述 IV 正確。《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提出民事訴訟的私人權利。這項權利獨立於證監會採取的任何監管行動(不論是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還是刑事檢控),因此即使監管行動不成功,受害方仍可自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II 及 IV。
- Question 15 of 29
15. Question
證監會中介機構監察科的職員正在對一家本地經紀行進行例行實地視察。在這次視察過程中,他們的調查重點最可能集中於以下哪個範疇?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其中一個核心職能是持續監察中介機構。此職能主要由中介機構監察科負責。該部門的職責包括進行實地視察及非實地監察,以監督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是否符合監管規定,例如《操守準則》。同時,他們亦會監察持牌法團的財政穩健性,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等相關規定,以減低系統性風險及保障投資者。相比之下,評估個人(如負責人員)是否為適當人選以獲發牌照,以及備存公眾紀錄冊,是發牌科的職責。而當發現嚴重失當行為並需要採取紀律行動時,則通常由法規執行科負責處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其中一個核心職能是持續監察中介機構。此職能主要由中介機構監察科負責。該部門的職責包括進行實地視察及非實地監察,以監督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是否符合監管規定,例如《操守準則》。同時,他們亦會監察持牌法團的財政穩健性,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等相關規定,以減低系統性風險及保障投資者。相比之下,評估個人(如負責人員)是否為適當人選以獲發牌照,以及備存公眾紀錄冊,是發牌科的職責。而當發現嚴重失當行為並需要採取紀律行動時,則通常由法規執行科負責處理。
- Question 16 of 29
16. Question
卓越證券有限公司(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處理客戶證券的程序,以確保完全符合《客戶證券規則》。在收到客戶陳先生的證券後,以下哪項處理方式是《客戶證券規則》所允許的?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在收取客戶證券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規則訂明了存放客戶證券的具體要求,以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首先,客戶證券必須存放於特定的機構,包括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家獲准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其次,存放方式至關重要。客戶證券必須存放在為此目的而設的獨立帳戶中,該帳戶須明確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以確保客戶資產與中介人自身的資產完全分隔。將客戶證券與中介人的公司資產混合存放在同一個帳戶中是嚴格禁止的,即使在內部帳冊中作出區分也不符合規定。同樣地,即使證券被用作抵押品,也必須遵守分隔規定,不能與公司的自有資產混合。在登記方面,證券應以客戶的名義登記,或由中介人或保管人以指定客戶帳戶的形式持有。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在收取客戶證券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規則訂明了存放客戶證券的具體要求,以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首先,客戶證券必須存放於特定的機構,包括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家獲准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其次,存放方式至關重要。客戶證券必須存放在為此目的而設的獨立帳戶中,該帳戶須明確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以確保客戶資產與中介人自身的資產完全分隔。將客戶證券與中介人的公司資產混合存放在同一個帳戶中是嚴格禁止的,即使在內部帳冊中作出區分也不符合規定。同樣地,即使證券被用作抵押品,也必須遵守分隔規定,不能與公司的自有資產混合。在登記方面,證券應以客戶的名義登記,或由中介人或保管人以指定客戶帳戶的形式持有。
- Question 17 of 29
17.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牌照的香港法團,為其客戶在一個美國的交易所執行原油期貨合約交易。該美國交易所的監管機構懷疑市場存在不當交易行為,遂向該香港持牌法團發出正式請求,要求提供其客戶的詳細交易紀錄。面對此情況,該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應採取的首要及最恰當的步驟是甚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處理海外監管機構索取資料請求時應遵循的正確程序的理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監會的監管框架,持牌法團對其客戶負有保密責任。然而,這項責任並非絕對,尤其是在涉及跨國監管調查時。證監會作為香港的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已與許多海外監管機構(例如透過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多邊諒解備忘錄)簽訂了合作與資訊交換協議。正確的程序是,當持牌法團收到海外監管機構的直接請求時,不應單方面決定提供或拒絕資料。相反,它應立即將此事通報其主要監管者,即香港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相關的法律及諒解備忘錄評估該請求的合法性,並指導持牌法團應如何回應。直接向海外機構提供資料可能違反香港的客戶保密及個人資料隱私條例,而斷然拒絕則可能妨礙合法的國際監管合作。因此,透過證監會作為官方渠道進行溝通是確保遵守本地法規並履行國際義務的恰當做法。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處理海外監管機構索取資料請求時應遵循的正確程序的理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監會的監管框架,持牌法團對其客戶負有保密責任。然而,這項責任並非絕對,尤其是在涉及跨國監管調查時。證監會作為香港的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已與許多海外監管機構(例如透過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多邊諒解備忘錄)簽訂了合作與資訊交換協議。正確的程序是,當持牌法團收到海外監管機構的直接請求時,不應單方面決定提供或拒絕資料。相反,它應立即將此事通報其主要監管者,即香港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相關的法律及諒解備忘錄評估該請求的合法性,並指導持牌法團應如何回應。直接向海外機構提供資料可能違反香港的客戶保密及個人資料隱私條例,而斷然拒絕則可能妨礙合法的國際監管合作。因此,透過證監會作為官方渠道進行溝通是確保遵守本地法規並履行國際義務的恰當做法。
- Question 18 of 29
18. Question
一家金融集團正計劃在香港設立數家新的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集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核各實體的業務計劃,以確定其應申請的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參與者類別。根據《期交所規則》,以下哪些關於不同期交所參與者類別的業務活動描述是正確的?
I. 「期貨交易商」獲准為其本身的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零售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
II. 「經紀」僅可作為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進行交易,但不得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
III. 「商戶交易商」的交易活動僅限於其本身帳戶,且該等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
IV. 申請成為「交易員」類別的公司,其股份及管理控制權必須完全由一名個人擁有。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期交所規則》下不同期交所參與者類別及其獲准業務活動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期交所規則》第312條,「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擁有最廣泛的交易權利,可以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公眾客戶)進行合約交易。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經紀」(Broker Participant)不僅可以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也可以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該陳述錯誤地排除了為其本身帳戶交易的權利。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設立目的,是讓主要從事實物商品或其他業務的公司,可以為對沖其業務風險而進行期貨交易。因此,其交易活動僅限於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並且該期貨業務必須是附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
陳述 IV 是正確的。這是成為「交易員」(Trader Participant)類別的一個獨特且嚴格的規定。申請成為此類別的公司,其全部股份、債務資本以及其管理和控制權,都必須由單一名個人全權擁有。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為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期交所規則》下不同期交所參與者類別及其獲准業務活動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期交所規則》第312條,「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擁有最廣泛的交易權利,可以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公眾客戶)進行合約交易。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經紀」(Broker Participant)不僅可以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也可以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該陳述錯誤地排除了為其本身帳戶交易的權利。
陳述 III 是正確的。「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設立目的,是讓主要從事實物商品或其他業務的公司,可以為對沖其業務風險而進行期貨交易。因此,其交易活動僅限於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並且該期貨業務必須是附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
陳述 IV 是正確的。這是成為「交易員」(Trader Participant)類別的一個獨特且嚴格的規定。申請成為此類別的公司,其全部股份、債務資本以及其管理和控制權,都必須由單一名個人全權擁有。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為正確。
- Question 19 of 29
19. Question
宏利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國際商品貿易的大型企業。為了對沖其商品價格風險,該公司計劃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為其自身的帳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此期貨交易活動將附屬於其主要的商品貿易業務。根據《期交所規則》,宏利貿易有限公司最適合申請成為哪一類別的期交所參與者?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的理解,特別是各類別所允許的業務活動範圍。根據《期交所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分為四個類別,每個類別的權利和責任均有不同。
1. 交易員 (Trader Participant):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此類別有一個特殊要求,即其股份、債務資本、管理及控制權必須完全由一名個人擁有。
2. 經紀 (Broker Participant):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或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進行交易,但不能為非期交所參與者的客戶進行交易。
3. 期貨交易商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擁有最廣泛的交易權限,可以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一般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
4. 商戶交易商 (Merchant Trader):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且該等期貨業務活動必須是附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這個類別特別適合那些主要從事實體業務(如貿易、生產)並希望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對沖的公司。
在題目所述的情境中,該公司是一家從事實體商品貿易的企業,其參與期貨交易的目的是為其主要業務進行風險對沖,並且只會為自己的帳戶進行交易。考生應分析哪個參與者類別最符合這種「附屬業務」和「自營交易」的特性。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的理解,特別是各類別所允許的業務活動範圍。根據《期交所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分為四個類別,每個類別的權利和責任均有不同。
1. 交易員 (Trader Participant):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此類別有一個特殊要求,即其股份、債務資本、管理及控制權必須完全由一名個人擁有。
2. 經紀 (Broker Participant):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或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進行交易,但不能為非期交所參與者的客戶進行交易。
3. 期貨交易商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擁有最廣泛的交易權限,可以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一般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
4. 商戶交易商 (Merchant Trader):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且該等期貨業務活動必須是附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這個類別特別適合那些主要從事實體業務(如貿易、生產)並希望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對沖的公司。
在題目所述的情境中,該公司是一家從事實體商品貿易的企業,其參與期貨交易的目的是為其主要業務進行風險對沖,並且只會為自己的帳戶進行交易。考生應分析哪個參與者類別最符合這種「附屬業務」和「自營交易」的特性。
- Question 20 of 29
20.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一名研究分析師被懷疑在一家上市公司發布盈利預警公告前,向數名機構客戶洩漏了該負面消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此事件展開調查。根據證監會的執法目標,其採取此項行動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哪些?
I. 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及公眾對市場的信心。
II. 追究涉嫌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III. 為因股價波動而受損的個別投資者追討所有金錢損失。
IV. 保障廣大投資公眾的利益。Correct證監會的執法目標主要有三個核心: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及對市場的信心,以及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就此個案而言,分析師洩漏未公開的價格敏感資料,嚴重損害了市場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I. 證監會的行動旨在恢復和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確保所有參與者都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交易,這直接對應其核心目標之一。
II. 執法行動的一個關鍵部分是使違規者對其行為負責。透過調查和處罰,證監會向市場發出明確訊息,即不當行為將會受到制裁,從而起到阻嚇作用。
III. 雖然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為投資者尋求補救措施(包括金錢賠償),但其首要執法目標並非作為個別投資者的索償代理人去追討具體的金錢損失。其主要職能是監管市場,而非處理民事索償。因此,這不是其主要目的。
IV. 透過制止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直接保障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防止他們因資訊不對稱而蒙受損失。這與「保障投資者」的首要目標完全一致。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證監會的執法目標主要有三個核心: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及對市場的信心,以及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就此個案而言,分析師洩漏未公開的價格敏感資料,嚴重損害了市場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I. 證監會的行動旨在恢復和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確保所有參與者都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交易,這直接對應其核心目標之一。
II. 執法行動的一個關鍵部分是使違規者對其行為負責。透過調查和處罰,證監會向市場發出明確訊息,即不當行為將會受到制裁,從而起到阻嚇作用。
III. 雖然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為投資者尋求補救措施(包括金錢賠償),但其首要執法目標並非作為個別投資者的索償代理人去追討具體的金錢損失。其主要職能是監管市場,而非處理民事索償。因此,這不是其主要目的。
IV. 透過制止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直接保障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防止他們因資訊不對稱而蒙受損失。這與「保障投資者」的首要目標完全一致。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1 of 29
21. Question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完成對一名基金經理的研訊後,裁定該基金經理曾操縱市場並獲取重大利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有權對該基金經理作出以下哪些命令?
I. 命令其向政府繳付相等於其所獲取利潤的款項。
II. 判處其監禁。
III. 在最長達5年的期間內,取消其擔任法團董事的資格。
IV. 向其所屬的專業團體作出紀律轉介,建議對其採取紀律行動。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命令。這些命令旨在補救不當行為、阻嚇未來的失當行為,並維護市場的公正性。審裁處的權力包括:發出「沒收收益令」,要求違規者向政府繳付其從失當行為中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發出「取消資格令」,在最長5年內禁止該人士擔任法團董事或參與管理;以及發出「紀律轉介令」,建議相關專業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紀律行動。然而,重要的是要區分審裁處的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審裁處無權施加刑事制裁,例如罰款或監禁。監禁等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在刑事檢控程序中定罪後判處。因此,審裁處不能判處任何人監禁。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命令。這些命令旨在補救不當行為、阻嚇未來的失當行為,並維護市場的公正性。審裁處的權力包括:發出「沒收收益令」,要求違規者向政府繳付其從失當行為中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發出「取消資格令」,在最長5年內禁止該人士擔任法團董事或參與管理;以及發出「紀律轉介令」,建議相關專業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紀律行動。然而,重要的是要區分審裁處的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審裁處無權施加刑事制裁,例如罰款或監禁。監禁等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在刑事檢控程序中定罪後判處。因此,審裁處不能判處任何人監禁。
- Question 22 of 29
22. Question
一家持牌經紀行正計劃為一隻新發行的結構性票據進行市場推廣。市場部建議,凡認購金額達到港幣一百萬元的客戶,即可獲贈一部價值不菲的名牌平板電腦。根據《操守準則》及相關監管指引,此推廣策略最主要的潛在問題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持牌法團在推廣投資產品時使用贈品,必須確保贈品的性質和價值不會不恰當地影響客戶的投資決定。核心原則是,客戶的決定應基於產品本身的特點、風險和是否適合其個人情況,而非基於贈品的吸引力。如果贈品的價值過高,相對於投資產品的性質或客戶的投資額而言顯得不成比例,就可能被視為一種不當的誘因,從而削弱客戶作出客觀、審慎決策的能力。因此,分銷商應避免提供可能凌駕於產品適合性考慮之上的貴重禮品。一般而言,贈品應為象徵式或價值合理的物品。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持牌法團在推廣投資產品時使用贈品,必須確保贈品的性質和價值不會不恰當地影響客戶的投資決定。核心原則是,客戶的決定應基於產品本身的特點、風險和是否適合其個人情況,而非基於贈品的吸引力。如果贈品的價值過高,相對於投資產品的性質或客戶的投資額而言顯得不成比例,就可能被視為一種不當的誘因,從而削弱客戶作出客觀、審慎決策的能力。因此,分銷商應避免提供可能凌駕於產品適合性考慮之上的貴重禮品。一般而言,贈品應為象徵式或價值合理的物品。
- Question 23 of 29
23.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位知名的財經專欄作家,他定期在香港一份廣泛發行的報章上撰寫關於商品期貨市場趨勢的文章。在文章中,他會分析宏觀經濟數據對未來油價和金價的潛在影響。他的收入完全來自報社支付的稿費,並且他從不向任何讀者提供個人化的投資組合建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受規管活動的規定,李先生的行為最恰當的描述是?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屬於第5類受規管活動,一般需要領取牌照。然而,條例中存在特定的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針對透過大眾傳媒(如電視、報紙、電台或網站)向公眾提供意見或發布分析報告的人士。此豁免的基礎在於,這些評論員的意見是提供給廣大公眾,而非針對特定個人的投資狀況或需求,因此不構成個人化的投資建議。此外,他們的收入通常與所提供的任何具體建議沒有直接聯繫(例如,他們不收取交易佣金),這降低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只要該等人士的活動純粹是透過大眾傳媒傳播一般性市場評論和分析,他們便可能無須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其他選項描述了需要持牌的情況,例如直接從事業務、處理交易指示或作為註冊機構的員工提供意見,但這些情況不適用於此豁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屬於第5類受規管活動,一般需要領取牌照。然而,條例中存在特定的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針對透過大眾傳媒(如電視、報紙、電台或網站)向公眾提供意見或發布分析報告的人士。此豁免的基礎在於,這些評論員的意見是提供給廣大公眾,而非針對特定個人的投資狀況或需求,因此不構成個人化的投資建議。此外,他們的收入通常與所提供的任何具體建議沒有直接聯繫(例如,他們不收取交易佣金),這降低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只要該等人士的活動純粹是透過大眾傳媒傳播一般性市場評論和分析,他們便可能無須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其他選項描述了需要持牌的情況,例如直接從事業務、處理交易指示或作為註冊機構的員工提供意見,但這些情況不適用於此豁免。
- Question 24 of 29
24. Question
卓越期貨有限公司的合規主任正在檢討公司的紀錄存檔程序,以確定哪些舊紀錄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進行銷毀。下列哪項紀錄已達到可予銷毀的最低法定保存年期?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須備存能充分解釋其業務經營的會計及其他紀錄。該規則訂明了不同紀錄的最低保存期限。一般而言,大部分紀錄(包括會計紀錄、客戶協議、戶口結單等)須在產生後或(如適用)客戶關係結束後保存不少於7年。然而,對於某些特定的紀錄,例如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的詳情,保存期限則為不少於2年。就本題而言,試算表、總分類帳、客戶開戶文件(從帳戶關閉起計)及戶口結單均受7年保存期的規定。因此,在所述時間範圍內,這些紀錄均不能銷毀。相反,客戶的電話指令錄音屬於交易指令紀錄,其最低保存期為2年。由於該錄音已保存了30個月(即2.5年),已超過法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因此可以予以銷毀。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須備存能充分解釋其業務經營的會計及其他紀錄。該規則訂明了不同紀錄的最低保存期限。一般而言,大部分紀錄(包括會計紀錄、客戶協議、戶口結單等)須在產生後或(如適用)客戶關係結束後保存不少於7年。然而,對於某些特定的紀錄,例如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的詳情,保存期限則為不少於2年。就本題而言,試算表、總分類帳、客戶開戶文件(從帳戶關閉起計)及戶口結單均受7年保存期的規定。因此,在所述時間範圍內,這些紀錄均不能銷毀。相反,客戶的電話指令錄音屬於交易指令紀錄,其最低保存期為2年。由於該錄音已保存了30個月(即2.5年),已超過法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因此可以予以銷毀。
- Question 25 of 29
25.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卓越資產管理」為其客戶李女士執行了一項出售香港上市股票的指令。在星期五下午,卓越資產管理從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收到了 800,000 港元的出售所得款項。根據《客戶款項規則》,卓越資產管理在處理這筆資金時,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客戶款項規則》核心要求的理解,特別是關於持牌法團在香港收到客戶款項後的處理時限和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收取客戶款項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款項存入為客戶開立的獨立帳戶。這個「一個營業日」的規定是保障客戶資產的關鍵措施,確保客戶資金與法團的自有資金嚴格分離。即使客戶已提供常設授權,該授權也僅允許法團在特定條件下動用已存於獨立帳戶的客戶款項,而不能免除法團首先將收到的款項存入獨立帳戶的責任。此外,關於向證監會報告的「一個營業日」規定,通常適用於發現違反某些指定規則的情況,而非處理客戶款項的標準程序。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客戶款項規則》核心要求的理解,特別是關於持牌法團在香港收到客戶款項後的處理時限和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收取客戶款項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款項存入為客戶開立的獨立帳戶。這個「一個營業日」的規定是保障客戶資產的關鍵措施,確保客戶資金與法團的自有資金嚴格分離。即使客戶已提供常設授權,該授權也僅允許法團在特定條件下動用已存於獨立帳戶的客戶款項,而不能免除法團首先將收到的款項存入獨立帳戶的責任。此外,關於向證監會報告的「一個營業日」規定,通常適用於發現違反某些指定規則的情況,而非處理客戶款項的標準程序。
- Question 26 of 29
26.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且不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正在計算其速動資金狀況。其財務記錄顯示以下資料:
速動資產:800,000港元
應計核數費用:50,000港元
利得稅準備金:120,000港元
就一項潛在法律索償作出的準備金:200,000港元
一筆已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妥善訂立的來自大股東的核准後償貸款:500,000港元根據上述資料,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的認可負債總額為 870,000 港元。
II. 該法團的速動資金為 430,000 港元。
III.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該法團的規定速動資金為 100,000 港元。
IV. 該法團的速動資金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因此違反了《財政資源規則》。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計算公式為:速動資金 = 速動資產 – 認可負債。認可負債包括所有負債,例如應計費用、應付稅項準備金及或有負債準備金,但不包括已根據規則妥善訂立的核准後償貸款。在此個案中,該法團的認可負債應為應計核數費用(50,000港元)、利得稅準備金(120,000港元)及潛在法律索償準備金(200,000港元)的總和,即 370,000 港元。來自大股東的後償貸款因其後償性質而不計入認可負債。因此,陳述 I 指出認可負債為 870,000 港元是錯誤的。該法團的實際速動資金為速動資產(800,000港元)減去認可負債(370,000港元),即 430,000 港元。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從事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且並未持有任何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其最低規定速動資金為 100,000 港元。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由於該法團的實際速動資金(430,000港元)高於其規定速動資金(100,000港元),該法團並未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因此,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計算公式為:速動資金 = 速動資產 – 認可負債。認可負債包括所有負債,例如應計費用、應付稅項準備金及或有負債準備金,但不包括已根據規則妥善訂立的核准後償貸款。在此個案中,該法團的認可負債應為應計核數費用(50,000港元)、利得稅準備金(120,000港元)及潛在法律索償準備金(200,000港元)的總和,即 370,000 港元。來自大股東的後償貸款因其後償性質而不計入認可負債。因此,陳述 I 指出認可負債為 870,000 港元是錯誤的。該法團的實際速動資金為速動資產(800,000港元)減去認可負債(370,000港元),即 430,000 港元。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從事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且並未持有任何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其最低規定速動資金為 100,000 港元。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由於該法團的實際速動資金(430,000港元)高於其規定速動資金(100,000港元),該法團並未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因此,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29
27.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內部的監控程序,並提出以下幾項改革建議。哪一項建議最不符合《內部監控指引》所倡導的原則?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內部監控指引》中有關職能劃分、人事培訓及資料管理核心原則的理解。根據證監會的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建立清晰的組織架構,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有效的監控。其中一項關鍵原則是,監察及內部審計職能應獨立於日常運作職能之外,並能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這種獨立性是為了確保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運作部門的主管影響或隱瞞對其部門不利的審計結果。如果交易部主管(一個核心的運作職能)同時負責監督內部審計,這將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他將有能力審查及修改對自己部門的評估,從而削弱了內部監控的有效性,並可能導致欺詐或違規行為被掩蓋。其他選項則描述了良好的內部監控實踐。為所有員工(包括後勤人員)提供關於操守及私人交易的培訓,是確保員工了解並遵守監管要求及公司政策的必要措施,符合人事及培訓指引。設立專職人員管理客戶資料的存取及安全,是妥善資料管理的體現,確保客戶資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要求員工記錄其建議的理據,則有助於確保合適性及留下清晰的審計線索,是保障客戶利益及符合監管規定的標準做法。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內部監控指引》中有關職能劃分、人事培訓及資料管理核心原則的理解。根據證監會的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建立清晰的組織架構,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有效的監控。其中一項關鍵原則是,監察及內部審計職能應獨立於日常運作職能之外,並能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這種獨立性是為了確保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運作部門的主管影響或隱瞞對其部門不利的審計結果。如果交易部主管(一個核心的運作職能)同時負責監督內部審計,這將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他將有能力審查及修改對自己部門的評估,從而削弱了內部監控的有效性,並可能導致欺詐或違規行為被掩蓋。其他選項則描述了良好的內部監控實踐。為所有員工(包括後勤人員)提供關於操守及私人交易的培訓,是確保員工了解並遵守監管要求及公司政策的必要措施,符合人事及培訓指引。設立專職人員管理客戶資料的存取及安全,是妥善資料管理的體現,確保客戶資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要求員工記錄其建議的理據,則有助於確保合適性及留下清晰的審計線索,是保障客戶利益及符合監管規定的標準做法。
- Question 28 of 29
28.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被其所屬的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發現,其在處理客戶交易時可能違反了《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若干條文。關於違反此類操守準則可能帶來的後果,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行為本身構成一項刑事罪行,可被直接起訴。
II. 在日後可能出現的法庭程序中,該違規行為可被接納為證據。
III. 證監會在評估該代表是否仍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此項違規。
IV. 該代表的牌照將會被自動及即時撤銷。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發出的守則及指引(例如《操守準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這些守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然而,這些守則具有重大的規管意義。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可接納守則作為證據,並在裁定相關問題時予以考慮。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此外,證監會在評估某人是否仍然是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時,會將其是否遵守相關守則及指引納入考慮範圍。違反守則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並可能導致紀律處分,例如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違反守則的後果並非自動撤銷牌照;證監會會經過適當的紀律程序來決定處分,撤銷牌照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結果,而非必然或即時的後果。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發出的守則及指引(例如《操守準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這些守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然而,這些守則具有重大的規管意義。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可接納守則作為證據,並在裁定相關問題時予以考慮。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此外,證監會在評估某人是否仍然是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時,會將其是否遵守相關守則及指引納入考慮範圍。違反守則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並可能導致紀律處分,例如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違反守則的後果並非自動撤銷牌照;證監會會經過適當的紀律程序來決定處分,撤銷牌照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結果,而非必然或即時的後果。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29
29. Question
一家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香港獲授權的銀行,計劃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關於此情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及註冊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銀行必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成為持牌法團。
II. 該銀行的前線監管機構將主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III. 負責監督該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若其為該銀行的行政人員,將被稱為負責人員。
IV. 該銀行在資本充足水平及處理客戶款項方面的規定,主要受金管局的規則所規管,而非證監會的相關規則。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香港獲授權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若要從事受規管活動,並非申請成為「持牌法團」,而是向證監會註冊成為「註冊機構」。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註冊機構的規管採用雙重監管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其前線監管機構,負責日常監管,而證監會則保留其法定權力。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註冊機構中,負責監督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被稱為「主管人員」,而非「負責人員」。「負責人員」是用於持牌法團的術語。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由於註冊機構本身已受信譽良好的銀行業監管制度規管,它們在資本充足水平、處理客戶款項及審計規定方面,須遵守金管局的規定,而非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等相關規則。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香港獲授權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若要從事受規管活動,並非申請成為「持牌法團」,而是向證監會註冊成為「註冊機構」。因此,陳述 I 是不正確的。註冊機構的規管採用雙重監管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其前線監管機構,負責日常監管,而證監會則保留其法定權力。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註冊機構中,負責監督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被稱為「主管人員」,而非「負責人員」。「負責人員」是用於持牌法團的術語。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由於註冊機構本身已受信譽良好的銀行業監管制度規管,它們在資本充足水平、處理客戶款項及審計規定方面,須遵守金管局的規定,而非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等相關規則。因此,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