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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29
1.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擴展其場外(OTC)利率掉期業務。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以確保其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預期。以下哪些做法應被視為該公司就其場外衍生工具業務建立的穩健風險管理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I. 定期對場外衍生工具倉盤進行獨立估值,並與交易對手方進行對賬。
II. 採用投資組合壓縮等風險削減技巧,以減低交易對手方的總風險承擔。
III. 為提高效率,可完全依賴信譽良好的大型金融機構交易對手方提供的估值,無需進行內部獨立驗證。
IV. 確保高級管理層能定期審視風險報告,並設有程序以監察業務的財務表現及資本充足率。Correct根據證監會對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的中介人的監管要求,公司必須建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獨立估值及與交易對手方對賬是管理估值風險及避免爭議的關鍵程序。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投資組合壓縮等風險削減技巧有助於降低無謂的總名義風險承擔,從而減少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這是全球監管改革(由二十國集團及金融穩定理事會推動)的一部分,香港亦已採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督是風險管治的基石;定期審視風險報告及監察財務狀況,確保公司具備足夠資源應對潛在虧損,是《操守準則》及《財務資源規則》的核心要求。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完全依賴交易對手方的估值會損害風險管理的獨立性。監管機構要求中介人必須具備自身獨立評估倉盤價值的能力,或委託獨立的第三方進行估值,以避免利益衝突及估值偏差。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對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的中介人的監管要求,公司必須建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獨立估值及與交易對手方對賬是管理估值風險及避免爭議的關鍵程序。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投資組合壓縮等風險削減技巧有助於降低無謂的總名義風險承擔,從而減少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這是全球監管改革(由二十國集團及金融穩定理事會推動)的一部分,香港亦已採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督是風險管治的基石;定期審視風險報告及監察財務狀況,確保公司具備足夠資源應對潛在虧損,是《操守準則》及《財務資源規則》的核心要求。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完全依賴交易對手方的估值會損害風險管理的獨立性。監管機構要求中介人必須具備自身獨立評估倉盤價值的能力,或委託獨立的第三方進行估值,以避免利益衝突及估值偏差。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29
2. Question
一家專門從事生物科技研發的海外公司正申請在香港主板上市。由於其過去的會計記錄是根據其本國的特定準則編製,若要完全重編以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3中關於過去三年核數師報告的詳細規定,將涉及極高的成本和時間,構成不適當的負擔。該公司因此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證明書。在審批此項申請時,證監會最優先考慮的因素是甚麼?
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就招股章程內容發出豁免證明書。證監會行使此權力時,主要基於兩個核心原則。首先,申請人必須證明,嚴格遵守附表3的某項規定,就其個案而言是不相干的,或會構成不適當的負擔。其次,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證監會必須信納,即使豁免該項規定,亦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這項原則確保了監管的靈活性,同時堅守了保護投資者的核心使命。因此,在評估豁免申請時,雖然公司的具體困難(如不適當的負擔)是申請的起因,但證監會的最終決策標準是該豁免會否對公眾投資者造成潛在損害或剝奪他們作出知情決定所需的關鍵資訊。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就招股章程內容發出豁免證明書。證監會行使此權力時,主要基於兩個核心原則。首先,申請人必須證明,嚴格遵守附表3的某項規定,就其個案而言是不相干的,或會構成不適當的負擔。其次,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證監會必須信納,即使豁免該項規定,亦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這項原則確保了監管的靈活性,同時堅守了保護投資者的核心使命。因此,在評估豁免申請時,雖然公司的具體困難(如不適當的負擔)是申請的起因,但證監會的最終決策標準是該豁免會否對公眾投資者造成潛在損害或剝奪他們作出知情決定所需的關鍵資訊。
- Question 3 of 29
3. Question
陳先生是甲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他希望在乙證券公司(一家與甲證券公司無關聯的公司)開立一個個人的證券交易帳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陳先生在乙證券公司進行交易前,必須履行哪項主要責任?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在其他持牌法團進行個人交易的規定的理解。根據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若要透過另一家持牌機構為自己進行交易,必須首先取得其僱主(即其所屬的持牌機構)的書面同意。此外,該僱員有責任作出安排,確保執行其交易的持牌機構,會向其僱主的高級管理層提供所有交易確認書及戶口結單的副本。此舉的目的是為了讓僱主能夠監察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從而有效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防止不當行為(例如搶先交易客戶的買賣盤),並確保遵守相關的內部監控政策。這是持牌機構履行其監督責任的重要一環。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在其他持牌法團進行個人交易的規定的理解。根據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若要透過另一家持牌機構為自己進行交易,必須首先取得其僱主(即其所屬的持牌機構)的書面同意。此外,該僱員有責任作出安排,確保執行其交易的持牌機構,會向其僱主的高級管理層提供所有交易確認書及戶口結單的副本。此舉的目的是為了讓僱主能夠監察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從而有效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防止不當行為(例如搶先交易客戶的買賣盤),並確保遵守相關的內部監控政策。這是持牌機構履行其監督責任的重要一環。
- Question 4 of 29
4. Question
一家同時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及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香港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視關於北向交易的內部操作手冊。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法團在滬港通及深港通機制下的角色和責任?
I. 作為CCEP,該法團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直接會員,並將客戶的買盤直接在其平台執行。
II. 就結算而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參與者,並為該法團等所有CCCP的北向交易承擔交收責任。
III. 一旦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耗盡,該法團將無法再為客戶提交任何賣出A股的指令。
IV. 作為CCCP,該法團有責任按中央結算公司的要求,以人民幣現金繳付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參與者,並非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直接會員。北向交易買賣盤是透過聯交所設立的特殊目的交易所子公司傳遞至內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而非由CCEP直接傳遞。
陳述 II 正確。在北向交易通的結算安排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參與者,為所有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並承擔其交收責任。
陳述 III 不正確。每日額度是按「淨買盤」基準計算。賣出交易會增加每日額度的可用餘額。因此,無論每日額度餘額多少,投資者總是可以提交賣盤指令,不受額度限制。
陳述 IV 正確。根據香港交易所的規則,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須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由其釐定的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並且這些款項通常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這是滬港深通風險管理框架的一部分。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參與者,並非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直接會員。北向交易買賣盤是透過聯交所設立的特殊目的交易所子公司傳遞至內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而非由CCEP直接傳遞。
陳述 II 正確。在北向交易通的結算安排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參與者,為所有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並承擔其交收責任。
陳述 III 不正確。每日額度是按「淨買盤」基準計算。賣出交易會增加每日額度的可用餘額。因此,無論每日額度餘額多少,投資者總是可以提交賣盤指令,不受額度限制。
陳述 IV 正確。根據香港交易所的規則,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須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由其釐定的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並且這些款項通常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這是滬港深通風險管理框架的一部分。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9
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正在根據《內部監控指引》檢討其職能劃分的有效性。以下哪些安排被視為恰當的做法,以確保互不相容的職能得到妥善區分?
I. 內部審計團隊直接向審核委員會匯報,並負責獨立地審視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的成效。
II. 為提高效率,股票交易部主管同時被指派負責制定公司關於市場風險的整體風險政策。
III. 合規部獨立於銷售團隊,負責監察全體職員的個人帳戶交易,以確保其遵守內部政策。
IV. 負責處理證券及資金轉移的交收部,同時也負責審批新客戶開戶及執行首次的合適性評估。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其中職能劃分是關鍵的一環。其核心原則是,互不相容的責任及職能須予以劃分,以防止違規行為或忽略錯誤。陳述I是正確的。審計職能應獨立地審視及評估內部監控的充分性和效率,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或審核委員會匯報,以確保其獨立性及客觀性。陳述III是正確的。監察職能(例如合規部)應獨立於其所監察的業務運作(例如銷售團隊),以有效監察職員的個人交易,防止利益衝突。陳述II是不正確的。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如股票交易部主管)不應同時負責制定公司的整體政策(如風險政策),因為這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削弱風險管理的獨立性。陳述IV是不正確的。客戶開戶及合適性評估屬於前線或中台職能,而交收則屬於後勤職能。將這兩者結合會讓同一個人或部門有機會設立虛假帳戶並處理未經授權的交易,違反了職能劃分的基本原則。因此,只有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其中職能劃分是關鍵的一環。其核心原則是,互不相容的責任及職能須予以劃分,以防止違規行為或忽略錯誤。陳述I是正確的。審計職能應獨立地審視及評估內部監控的充分性和效率,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或審核委員會匯報,以確保其獨立性及客觀性。陳述III是正確的。監察職能(例如合規部)應獨立於其所監察的業務運作(例如銷售團隊),以有效監察職員的個人交易,防止利益衝突。陳述II是不正確的。負責前線業務運作的職員(如股票交易部主管)不應同時負責制定公司的整體政策(如風險政策),因為這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削弱風險管理的獨立性。陳述IV是不正確的。客戶開戶及合適性評估屬於前線或中台職能,而交收則屬於後勤職能。將這兩者結合會讓同一個人或部門有機會設立虛假帳戶並處理未經授權的交易,違反了職能劃分的基本原則。因此,只有陳述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29
6.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在向其客戶解釋有關滬港通北向交易的操作細節。關於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及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的角色和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是作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參與者,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履行交收責任。
II. 就北向交易而言,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須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的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原則上必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
III. 北向交易的買賣盤是在香港交易所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平台進行配對及執行。
IV. 每日額度是根據「淨買盤」基準計算,因此即使每日額度已用盡,投資者仍然可以提交北向交易的賣出指令。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在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其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公司代表所有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持有北向證券,並承擔與中國結算的交收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交易所的規則,就北向交易的結算而言,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須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由其釐定的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這些款項必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以符合內地市場的結算要求。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北向交易的買賣盤是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傳送到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進行配對及執行的。香港交易所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平台是用於處理南向交易的買賣盤。
陳述 IV 是正確的。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是根據「淨買盤」基準計算的,即買盤總額減去賣盤總額。此機制旨在監控資金流入內地市場的規模。由於賣出交易會增加可用的每日額度,因此無論額度餘額多少,投資者總是可以提交賣盤以出售其持有的跨境證券。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在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其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公司代表所有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持有北向證券,並承擔與中國結算的交收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交易所的規則,就北向交易的結算而言,中華通結算參與者(CCCP)須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由其釐定的內地結算備付金及內地證券結算保證金。這些款項必須以人民幣現金支付,以符合內地市場的結算要求。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北向交易的買賣盤是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傳送到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進行配對及執行的。香港交易所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平台是用於處理南向交易的買賣盤。
陳述 IV 是正確的。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是根據「淨買盤」基準計算的,即買盤總額減去賣盤總額。此機制旨在監控資金流入內地市場的規模。由於賣出交易會增加可用的每日額度,因此無論額度餘額多少,投資者總是可以提交賣盤以出售其持有的跨境證券。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為正確。
- Question 7 of 29
7. Question
卓越證券(一家第1類持牌法團)計劃採用由第三方供應商開發的新程式買賣系統。作為負責人員,您正在審核其實施流程。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下哪些是卓越證券在部署該系統前後必須履行的責任?
I. 在系統正式應用前,必須進行充分測試,確保其在正常及可預見的極端市場情況下均能按設計運作。
II. 由於系統由第三方提供,公司必須對該供應商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
III. 系統部署後,每年只需進行一次檢視,以評估其處理龐大成交量的能力。
IV. 必須設立有效的風險監控措施,以監察並防止傳送可能干擾市場秩序的交易指示。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法團在部署和使用由第三方提供的程式買賣系統時,對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7(程式買賣)中測試、盡職審查及風險管理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其使用的程式買賣系統在應用前均經過充分的測試,以確保該系統將按設計運作,並在其設計及開發的過程中已考慮到可預見的極端市場情況。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程式買賣系統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時,附註明確指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作出適當的盡職審查。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規定要求系統須定期(每年不少於一次)進行檢視和測試,不僅是為了評估其處理成交量的能力,也是為了確保其在執行交易指示時不會干擾市場的公平有序運作。僅僅「檢視」成交量能力是不充分的,必須進行「測試」。
陳述 IV 是正確的。持牌人必須設有經合理設計的監控措施,以確保其程式買賣系統的穩健性,並監察及防止傳送至市場執行可能是錯誤或干擾市場公平有序運作的交易指示。這是風險管理的核心要求。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持牌法團在部署和使用由第三方提供的程式買賣系統時,對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7(程式買賣)中測試、盡職審查及風險管理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其使用的程式買賣系統在應用前均經過充分的測試,以確保該系統將按設計運作,並在其設計及開發的過程中已考慮到可預見的極端市場情況。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程式買賣系統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時,附註明確指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作出適當的盡職審查。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規定要求系統須定期(每年不少於一次)進行檢視和測試,不僅是為了評估其處理成交量的能力,也是為了確保其在執行交易指示時不會干擾市場的公平有序運作。僅僅「檢視」成交量能力是不充分的,必須進行「測試」。
陳述 IV 是正確的。持牌人必須設有經合理設計的監控措施,以確保其程式買賣系統的穩健性,並監察及防止傳送至市場執行可能是錯誤或干擾市場公平有序運作的交易指示。這是風險管理的核心要求。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29
8. Question
一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的持牌代表收到一位客戶透過北向交易通賣空一隻合資格A股的指示。在執行該賣空盤之前,該參與者必須確保遵守若干規定。以下哪項最能準確描述該參與者在處理此類賣空盤時必須履行的前端監控責任?
Correct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規則,就賣空合資格A股而言,只允許「有擔保賣空」。這意味著賣空方在下達賣空指示時,必須已經借入相關證券。為了執行此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履行嚴格的前端監控責任。其中最關鍵的一項是,CCEP必須在每個交易日開始之前,透過系統檢查,確保客戶為執行賣空而借入的證券已經全數存放在該CCEP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設立的指定結算帳戶內。此舉旨在從源頭上杜絕無擔保賣空(即「裸賣空」)的風險,確保所有賣空交易都有足夠的證券支持交收,從而維護市場穩定。其他規定,例如價格限制(輸入價不得低於最近成交價或前收市價)和數量限制(每日可供賣空的股份總量有限制),雖然同樣重要,但關於證券到位的時間點是前端監控的核心要求。至於持倉申報,則是交易執行後的合規責任,而非執行前的監控措施。
Incorrect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規則,就賣空合資格A股而言,只允許「有擔保賣空」。這意味著賣空方在下達賣空指示時,必須已經借入相關證券。為了執行此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履行嚴格的前端監控責任。其中最關鍵的一項是,CCEP必須在每個交易日開始之前,透過系統檢查,確保客戶為執行賣空而借入的證券已經全數存放在該CCEP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設立的指定結算帳戶內。此舉旨在從源頭上杜絕無擔保賣空(即「裸賣空」)的風險,確保所有賣空交易都有足夠的證券支持交收,從而維護市場穩定。其他規定,例如價格限制(輸入價不得低於最近成交價或前收市價)和數量限制(每日可供賣空的股份總量有限制),雖然同樣重要,但關於證券到位的時間點是前端監控的核心要求。至於持倉申報,則是交易執行後的合規責任,而非執行前的監控措施。
- Question 9 of 29
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準備與一名新的機構客戶進行一系列場外(OTC)利率掉期交易。為了有效管理因此產生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該法團的風險管理部門應優先實施下列哪項措施?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指引,中介人在從事場外衍生工具等複雜交易時,必須建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以減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最核心及有效的技巧是採用標準化的法律協議,例如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統一協議書(Master Agreement)。這份協議為所有交易提供了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在此框架下,淨額計算安排(Netting)允許在任何一方違約時,將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應收和應付金額互相抵銷,從而只計算出一個單一的淨額。這能極大地降低潛在的損失。此外,要求交易對手提供抵押品(Collateral)是另一項關鍵的風險削減措施,它為剩餘的淨風險暴露提供了實質的保障。雖然評估對手的財務狀況和加強內部系統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們本身並不足以應對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而為所有交易購買第三方保證(如信用違約掉期)可能不具成本效益,亦非標準的首要措施。因此,結合使用統一協議書、淨額計算和抵押品要求,是業界公認及監管機構認可的最佳實踐,用以全面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指引,中介人在從事場外衍生工具等複雜交易時,必須建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以減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最核心及有效的技巧是採用標準化的法律協議,例如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統一協議書(Master Agreement)。這份協議為所有交易提供了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在此框架下,淨額計算安排(Netting)允許在任何一方違約時,將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應收和應付金額互相抵銷,從而只計算出一個單一的淨額。這能極大地降低潛在的損失。此外,要求交易對手提供抵押品(Collateral)是另一項關鍵的風險削減措施,它為剩餘的淨風險暴露提供了實質的保障。雖然評估對手的財務狀況和加強內部系統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們本身並不足以應對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而為所有交易購買第三方保證(如信用違約掉期)可能不具成本效益,亦非標準的首要措施。因此,結合使用統一協議書、淨額計算和抵押品要求,是業界公認及監管機構認可的最佳實踐,用以全面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 Question 10 of 29
1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在為一位新客戶設立一個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帳戶。該客戶表示由於工作繁忙,希望全權授權該代表為其作出投資決策。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該中介公司在管理此類帳戶時,應實施下列哪些程序?
I. 與客戶簽立一份書面協議,當中須訂明客戶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II. 定期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詳列帳戶結餘及所有交易活動。
III. 為提高效率,應由同一名員工負責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
IV. 定期檢討帳戶的投資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客戶的既定目標。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為保障客戶利益及確保妥善的風險管理,中介人在操作全權委託帳戶時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敘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並在其中明確列出投資目標及策略,是設立全權委託關係的基礎,確保所有操作均有據可依。敘述 II 亦是正確的,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是維持透明度的關鍵,讓客戶能隨時了解其帳戶的狀況及交易詳情。敘述 IV 同樣正確,定期檢討帳戶表現是確保投資策略仍然符合客戶最初設定的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的重要一環。然而,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及操作失誤,《內部監控指引》明確建議應將投資決策過程與交易執行過程清晰地分開,這是一種重要的職責劃分措施。將兩者合併會增加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執行的風險。因此,只有敘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為保障客戶利益及確保妥善的風險管理,中介人在操作全權委託帳戶時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敘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並在其中明確列出投資目標及策略,是設立全權委託關係的基礎,確保所有操作均有據可依。敘述 II 亦是正確的,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是維持透明度的關鍵,讓客戶能隨時了解其帳戶的狀況及交易詳情。敘述 IV 同樣正確,定期檢討帳戶表現是確保投資策略仍然符合客戶最初設定的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的重要一環。然而,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及操作失誤,《內部監控指引》明確建議應將投資決策過程與交易執行過程清晰地分開,這是一種重要的職責劃分措施。將兩者合併會增加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執行的風險。因此,只有敘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29
11. Question
「創新動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股本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董事會提議修改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將其固定股息的派發權利推遲五年。該提案在優先股股東的分類股東大會上獲得了必要的多数票通過。然而,一部分優先股股東對此變更表示強烈反對。根據香港《公司條例》,關於這些持異議的優先股股東可採取的法律途徑,下列哪些論述是準確的?
I. 持異議的優先股股東必須合共持有不少於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10%,方有資格向法院提出呈請。
II. 向法院申請撤銷權利變更的呈請,必須由未曾同意或未曾投票贊成該決議的股東提出。
III. 倘若法院信納權利變更會對提出申請的股東造成不公平的損害,則可以下令撤銷該項變更。
IV. 法院就此事的裁決,若涉及重大或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變更。陳述I不正確,因為門檻是基於受影響的「類別股份」的10%,而非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10%。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旨在保護特定類別股東的權益。陳述II是正確的,申請人必須是沒有同意或投票贊成該決議的股東,這是提出異議的邏輯前提。陳述III是正確的,法院在審理申請時,會考慮該項變更是否會對申請的股東造成不公平的損害。如果法院信納存在不公平的損害,便可撤銷該項變更。陳述IV不正確,《公司條例》明確規定,法院就此類申請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這是為了給予商業決策最終的確定性。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變更。陳述I不正確,因為門檻是基於受影響的「類別股份」的10%,而非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10%。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旨在保護特定類別股東的權益。陳述II是正確的,申請人必須是沒有同意或投票贊成該決議的股東,這是提出異議的邏輯前提。陳述III是正確的,法院在審理申請時,會考慮該項變更是否會對申請的股東造成不公平的損害。如果法院信納存在不公平的損害,便可撤銷該項變更。陳述IV不正確,《公司條例》明確規定,法院就此類申請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這是為了給予商業決策最終的確定性。因此,只有陳述II及III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29
12.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8類(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在星期一營業日結束時,宏達證券的記錄顯示,其向客戶提供的保證金貸款總額為5億港元。同日,它已向認可財務機構再質押的客戶證券抵押品的總市值為7.5億港元。根據《客戶證券規則》,宏達證券的負責人員應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獲發牌從事證券交易(第1類受規管活動)及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在再質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時,必須遵守特定的市值限制。該規則規定,中介人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總市值,不得超過其在同一個營業日向客戶提供的保證金貸款總額的140%。計算此市值時,應參照抵押品於該營業日的收市價。如果中介人發現再質押的抵押品總市值超出了140%的上限,則必須在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採取行動降低被再質押的抵押品總值,使其回落至不超過140%的水平。在此情境中,保證金貸款總額為5億港元,因此允許再質押的抵押品市值上限為5億港元 x 140% = 7億港元。由於公司實際再質押了7.5億港元的抵押品,已超出上限5000萬港元。因此,公司有責任在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減少至少5000萬港元的再質押抵押品,以確保合規。
Incorrect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獲發牌從事證券交易(第1類受規管活動)及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在再質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時,必須遵守特定的市值限制。該規則規定,中介人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總市值,不得超過其在同一個營業日向客戶提供的保證金貸款總額的140%。計算此市值時,應參照抵押品於該營業日的收市價。如果中介人發現再質押的抵押品總市值超出了140%的上限,則必須在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採取行動降低被再質押的抵押品總值,使其回落至不超過140%的水平。在此情境中,保證金貸款總額為5億港元,因此允許再質押的抵押品市值上限為5億港元 x 140% = 7億港元。由於公司實際再質押了7.5億港元的抵押品,已超出上限5000萬港元。因此,公司有責任在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減少至少5000萬港元的再質押抵押品,以確保合規。
- Question 13 of 29
13. Question
一名證券行的持牌代表收到一位主要機構客戶關於某隻特定股票的大額買盤指示。在執行此指示之前,該代表考慮了數項行動。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描述了該代表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的適當行為?
I. 該代表應確保在執行任何公司自營盤的同一股票買盤指示之前,先執行該機構客戶的指示。
II. 該代表可以通知公司的研究部同事有關此大額買盤,以便他們更新對該股票的評級。
III. 若該代表在收到此大額指示前,已收到另一位客戶對同一股票的較小額買盤指示,則應先處理該較早的指示。
IV. 由於該代表的個人交易量相對較小,他可以在執行客戶的大額指示前,為自己的個人帳戶買入少量相同的股票。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客戶的交易指示應較持牌人本身帳戶的交易指示獲得優先處理。這確保了客戶的利益始終被置於公司利益之上。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要求持牌人應公平地並按照其收到交易指示的先後次序處理客戶的交易指示。因此,較早收到的客戶指示應被優先處理。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將客戶的交易指示詳情(尤其是可能影響市場的大額交易)透露給研究部門或其他不相關的同事,構成了對非公開客戶資料的不當使用,違反了保密責任。陳述 IV 描述了典型的「扒頭交易」(front-running) 行為,即利用客戶交易的預先資訊為自己謀利,這是《操守準則》嚴格禁止的行為,因為它直接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客戶的交易指示應較持牌人本身帳戶的交易指示獲得優先處理。這確保了客戶的利益始終被置於公司利益之上。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操守準則》要求持牌人應公平地並按照其收到交易指示的先後次序處理客戶的交易指示。因此,較早收到的客戶指示應被優先處理。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將客戶的交易指示詳情(尤其是可能影響市場的大額交易)透露給研究部門或其他不相關的同事,構成了對非公開客戶資料的不當使用,違反了保密責任。陳述 IV 描述了典型的「扒頭交易」(front-running) 行為,即利用客戶交易的預先資訊為自己謀利,這是《操守準則》嚴格禁止的行為,因為它直接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9
14.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公司正計劃擴展其業務範圍,為專業投資者客戶提供場外利率掉期合約交易服務。為確保公司符合證監會對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適當人選」準則,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的內部監控架構。根據《證監會場外衍生工具指引》,下列哪些監控安排是必須設立的?
I. 設立一個獨立於交易部門的市場風險管理職能,其職責包括審批所有用於利率掉期合約的定價模型。
II. 制定一份全面的風險管理政策,該政策須由董事會批准,並明確界定高級管理層在監督場外衍生工具活動方面的問責制度。
III. 建立一個獨立的信貸風險管理職能,負責為每位交易對手設定信貸限額並持續進行監察。
IV. 在完成公司的第一筆場外利率掉期交易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其已開始從事此類活動。Correct根據證監會公布的《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衍生工具場外交易活動的核心運作和財務風險管理機制》(《證監會場外衍生工具指引》),該指引闡明了證監會用以評估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持牌人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準則。這些準則採納了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指引,並對中介機構的內部監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陳述 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獨立的市場風險管理職能,該職能獨立於交易部門,負責監察風險限制政策的執行,並檢討及審批定價模式及估值系統。
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由董事會或同等級別的高級管理架構監察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當中須清楚界定問責關係,並提供準確和及時的報告。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獨立的信貸風險管理職能,以釐訂及監察交易對手的信貸限額,並檢討槓桿及集中持倉等風險。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監管規定,若中介人「有意」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便須通知證監會,而不是在完成首宗交易後才通知。這是一項事前通知的要求,旨在讓證監會能及時監察相關活動。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公布的《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衍生工具場外交易活動的核心運作和財務風險管理機制》(《證監會場外衍生工具指引》),該指引闡明了證監會用以評估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持牌人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準則。這些準則採納了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指引,並對中介機構的內部監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陳述 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獨立的市場風險管理職能,該職能獨立於交易部門,負責監察風險限制政策的執行,並檢討及審批定價模式及估值系統。
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由董事會或同等級別的高級管理架構監察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當中須清楚界定問責關係,並提供準確和及時的報告。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中介人必須設有獨立的信貸風險管理職能,以釐訂及監察交易對手的信貸限額,並檢討槓桿及集中持倉等風險。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監管規定,若中介人「有意」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便須通知證監會,而不是在完成首宗交易後才通知。這是一項事前通知的要求,旨在讓證監會能及時監察相關活動。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29
15.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的客戶。他最近進行了一筆交易,並需要存入額外資金和抵押品以滿足保證金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在下列哪種情況下,宏達證券無須就收到的資產向陳先生發出獨立的收據?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收取客戶資產(包括款項及證券)或就保證金交易所提供的抵押品時,通常必須在接獲資產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收據。然而,規則中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當客戶直接將款項存入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銀行的指定客戶帳戶時。在此情況下,由於客戶會從銀行獲得存款收據或記錄作為憑證,因此中介人無須再另外發出收據。相反,若客戶是透過任何方式(例如現金、支票或親手交付)將款項或實物證券交予中介人的職員,中介人便必須履行發出收據的責任,以確保客戶的資產得到妥善記錄和保障。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收取客戶資產(包括款項及證券)或就保證金交易所提供的抵押品時,通常必須在接獲資產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收據。然而,規則中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一項重要的豁免是當客戶直接將款項存入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銀行的指定客戶帳戶時。在此情況下,由於客戶會從銀行獲得存款收據或記錄作為憑證,因此中介人無須再另外發出收據。相反,若客戶是透過任何方式(例如現金、支票或親手交付)將款項或實物證券交予中介人的職員,中介人便必須履行發出收據的責任,以確保客戶的資產得到妥善記錄和保障。
- Question 16 of 29
16. Question
投資者陳先生在香港交易所購買了甲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股份。數月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甲公司的數名董事曾進行虛假交易,人為地推高了股價。在真相曝光後,甲公司股價暴跌,陳先生沽出股份並蒙受重大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關於陳先生權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有權向該等董事提起民事訴訟,就其金錢損失索取損害賠償。
II. 由於交易涉及市場失當行為,陳先生當初購買甲公司股份的交易將自動變為無效。
III. 陳先生必須等待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成為最終定案(即所有上訴程序完結)後,方可啟動其民事索償程序。
IV. 在其民事訴訟中,陳先生可以引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支持其申索的證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人士,均有權透過民事訴訟向犯有該行為的人士追討賠償。因此,陳先生可以就其損失向相關董事索償。陳述 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明確規定,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等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因此,陳先生的股票購買交易仍然有效。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投資者索償的權利乃獨立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受害人無須等待審裁處的程序完結才提出訴訟。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該條例亦訂明,在因市場失當行為而提出的民事訴訟中,MMT 的裁斷可獲接納為證據,以證明失當行為的發生及犯事者的身份。因此,陳先生可以在其訴訟中利用 MMT 的裁決。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人士,均有權透過民事訴訟向犯有該行為的人士追討賠償。因此,陳先生可以就其損失向相關董事索償。陳述 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明確規定,任何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等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因此,陳先生的股票購買交易仍然有效。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投資者索償的權利乃獨立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受害人無須等待審裁處的程序完結才提出訴訟。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該條例亦訂明,在因市場失當行為而提出的民事訴訟中,MMT 的裁斷可獲接納為證據,以證明失當行為的發生及犯事者的身份。因此,陳先生可以在其訴訟中利用 MMT 的裁決。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29
17. Question
關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監管市場方面的角色,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香港交易所負責執行《上市規則》及確保其市場公平有序地運作。
II. 證監會負責對市場參與者(例如持牌法團)進行前線的審慎及操守規管。
III. 香港交易所負責審批及發出牌照予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個人代表。
IV. 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職能之一是直接監管其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資產保障安排是否合規。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交易所(HKEX)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香港金融市場監管框架中各自角色的理解。《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劃分了兩者的職責。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香港交易所(透過其附屬公司聯交所)負責監管上市公司,並有責任確保其營運的市場公平、有序和高效。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監會是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其核心職能之一是對持牌法團及個人等市場參與者進行前線的審慎監管及操守規管,以保障投資者。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設立的單一發牌制度,所有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個人均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而非香港交易所。發牌是證監會的法定職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香港交易所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則,但對其客戶資產保障安排(如《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合規情況進行直接的審慎及操守監管,是證監會的職責,屬於前線規管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主要負責市場運作及交易結算規則的執行。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交易所(HKEX)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香港金融市場監管框架中各自角色的理解。《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劃分了兩者的職責。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香港交易所(透過其附屬公司聯交所)負責監管上市公司,並有責任確保其營運的市場公平、有序和高效。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監會是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其核心職能之一是對持牌法團及個人等市場參與者進行前線的審慎監管及操守規管,以保障投資者。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設立的單一發牌制度,所有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個人均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而非香港交易所。發牌是證監會的法定職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香港交易所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則,但對其客戶資產保障安排(如《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合規情況進行直接的審慎及操守監管,是證監會的職責,屬於前線規管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主要負責市場運作及交易結算規則的執行。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29
18.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為一位新公司客戶處理開戶申請。該客戶提供所有必要的公司註冊文件,但對於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卻含糊其辭,僅表示股權結構由一個海外信託持有,情況「頗為複雜」。該客戶表示希望盡快開始交易,並願意立即存入一筆可觀的資金。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認識你的客戶的規定,該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負有基本的責任去了解其客戶(KYC)。這項責任的核心是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客戶、其帳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以及任何獲授權操作帳戶的人士的真實和全部身份。當客戶的股權結構複雜或不透明時,例如涉及海外信託,持牌法團不能僅僅因為客戶急於交易或存入大額資金而省略或延遲此關鍵步驟。未能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會帶來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直接違反監管規定。因此,首要及最重要的行動是堅持獲取並核實有關最終實益擁有權的完整資料。其他程序,例如評估客戶的財政狀況、進行持續監察或在必要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雖然同樣重要,但它們並不能取代在開戶前確立最終實益擁有人身份這一基本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負有基本的責任去了解其客戶(KYC)。這項責任的核心是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客戶、其帳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以及任何獲授權操作帳戶的人士的真實和全部身份。當客戶的股權結構複雜或不透明時,例如涉及海外信託,持牌法團不能僅僅因為客戶急於交易或存入大額資金而省略或延遲此關鍵步驟。未能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會帶來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直接違反監管規定。因此,首要及最重要的行動是堅持獲取並核實有關最終實益擁有權的完整資料。其他程序,例如評估客戶的財政狀況、進行持續監察或在必要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雖然同樣重要,但它們並不能取代在開戶前確立最終實益擁有人身份這一基本要求。
- Question 19 of 29
19.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確保互不相容的職能得到適當劃分,以減低利益衝突和欺詐風險。在以下哪種情況下,某證券公司的內部監控結構存在最嚴重的職能劃分缺陷?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管理其業務營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職能劃分(Segregation of Duties)。此原則要求將互不相容的職能和責任分開,以防止任何單一個人或部門在沒有制衡的情況下控制一項交易或業務流程的所有階段。
一個關鍵的關注點是研究職能與銷售及交易職能之間的利益衝突。研究報告應當是客觀、獨立且不受公司自身交易利益所影響的。如果研究人員的薪酬或獎勵與公司的交易利潤掛鉤,這會產生一個強烈的誘因,促使他們發布有利於公司交易盤口的分析或建議,從而損害客戶利益及市場公正性。因此,監管機構明確要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研究職能應與公司財務及交易職能保持獨立。
同樣地,合規及內部審計等監控職能必須獨立於其所監控的營運職能。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監控部門不能與營運部門溝通或協作。事實上,合規部門向業務部門提供監管建議,或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後提出改進建議,均是其正常職責的一部分,旨在協助公司整體達致合規。關鍵在於監控部門不能參與營運決策或執行,從而保持其獨立性及客觀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管理其業務營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職能劃分(Segregation of Duties)。此原則要求將互不相容的職能和責任分開,以防止任何單一個人或部門在沒有制衡的情況下控制一項交易或業務流程的所有階段。
一個關鍵的關注點是研究職能與銷售及交易職能之間的利益衝突。研究報告應當是客觀、獨立且不受公司自身交易利益所影響的。如果研究人員的薪酬或獎勵與公司的交易利潤掛鉤,這會產生一個強烈的誘因,促使他們發布有利於公司交易盤口的分析或建議,從而損害客戶利益及市場公正性。因此,監管機構明確要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研究職能應與公司財務及交易職能保持獨立。
同樣地,合規及內部審計等監控職能必須獨立於其所監控的營運職能。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監控部門不能與營運部門溝通或協作。事實上,合規部門向業務部門提供監管建議,或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後提出改進建議,均是其正常職責的一部分,旨在協助公司整體達致合規。關鍵在於監控部門不能參與營運決策或執行,從而保持其獨立性及客觀性。
- Question 20 of 29
20. Question
一家持牌經紀行正在為一位新公司客戶進行開戶審查。該公司在一個以金融保密性著稱的海外司法管轄區註冊,其擁有權結構涉及多層信託安排,使得最終實益擁有人難以直接識別。該公司表示,其主要業務將涉及與多個高風險國家進行頻繁且大額的商品貿易融資。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應採取的首要步驟是什麼?
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必須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這意味著,對於被評估為具有較高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客戶,應採取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即「加強盡職審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在此情境中,存在多個高風險指標:
1. 客戶風險:公司的擁有權結構異常複雜,並涉及位於海外司法管轄區的信託,這使得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變得困難。這種不透明的結構是典型的洗錢警示信號。
2. 國家風險:該公司在一個被公認為金融隱私度高且監管較寬鬆的司法管轄區註冊,這增加了國家層面的風險。
3. 交易風險:客戶計劃進行頻繁的大額跨境交易,這類活動本身就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因為資金可以迅速地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轉移。綜合這些因素,該客戶應被歸類為高風險客戶。因此,持牌法團不能僅僅採用標準的盡職審查程序,更不能採用簡化的程序。在考慮是否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之前,首要的合規步驟是執行加強盡職審查,以深入了解客戶的背景、資金來源、財富來源以及交易的商業理據。這可能包括獲取更多證明文件、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解釋,以及尋求高級管理層的批准才能建立業務關係。
In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必須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這意味著,對於被評估為具有較高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客戶,應採取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即「加強盡職審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在此情境中,存在多個高風險指標:
1. 客戶風險:公司的擁有權結構異常複雜,並涉及位於海外司法管轄區的信託,這使得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變得困難。這種不透明的結構是典型的洗錢警示信號。
2. 國家風險:該公司在一個被公認為金融隱私度高且監管較寬鬆的司法管轄區註冊,這增加了國家層面的風險。
3. 交易風險:客戶計劃進行頻繁的大額跨境交易,這類活動本身就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因為資金可以迅速地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轉移。綜合這些因素,該客戶應被歸類為高風險客戶。因此,持牌法團不能僅僅採用標準的盡職審查程序,更不能採用簡化的程序。在考慮是否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之前,首要的合規步驟是執行加強盡職審查,以深入了解客戶的背景、資金來源、財富來源以及交易的商業理據。這可能包括獲取更多證明文件、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解釋,以及尋求高級管理層的批准才能建立業務關係。
- Question 21 of 29
21. Question
一位證券行的持牌代表同時收到兩位不同客戶的指示,一位客戶想以市價買入某隻股票,另一位客戶則想以市價賣出相同數量的同一隻股票。該代表打算以兩邊客交易(交叉盤交易)的方式處理這兩宗交易。根據《交易所規則》,執行此類交易時必須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I. 交易的價格必須不低於當時的最佳買入價,且不高於當時的最佳賣出價。
II. 交易必須在執行後立即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向聯交所報告。
III. 執行交易前,必須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批准。
IV. 該交易的股數必須超過該股票前一個月平均每日成交量的5%。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所規則》,兩邊客交易(或稱交叉盤交易)是指交易所參與者作為代理人,為買方客戶及賣方客戶配對相同股票、相同數量及相同價格的交易。為了確保市場公平,此類交易必須遵守特定規則。敘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交叉盤交易的價格必須在當時市場的最佳買入價和最佳賣出價之間(包含這兩個價格),以確保交易不會以偏離市場的價格執行,從而損害任何一方客戶的利益。敘述 II 也是正確的,所有非自動對盤的交易,包括交叉盤交易,都必須透過交易系統的指定功能立即向聯交所報告,以確保市場透明度。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執行個別的交叉盤交易並不需要預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所參與者只需遵守《交易所規則》即可。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大宗交易有特定的報告機制,但《交易所規則》並沒有規定所有交叉盤交易都必須達到某個成交量百分比的門檻。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所規則》,兩邊客交易(或稱交叉盤交易)是指交易所參與者作為代理人,為買方客戶及賣方客戶配對相同股票、相同數量及相同價格的交易。為了確保市場公平,此類交易必須遵守特定規則。敘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交叉盤交易的價格必須在當時市場的最佳買入價和最佳賣出價之間(包含這兩個價格),以確保交易不會以偏離市場的價格執行,從而損害任何一方客戶的利益。敘述 II 也是正確的,所有非自動對盤的交易,包括交叉盤交易,都必須透過交易系統的指定功能立即向聯交所報告,以確保市場透明度。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執行個別的交叉盤交易並不需要預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所參與者只需遵守《交易所規則》即可。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大宗交易有特定的報告機制,但《交易所規則》並沒有規定所有交叉盤交易都必須達到某個成交量百分比的門檻。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29
22.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家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在收市前二十分鐘,他收到一位重要機構客戶的指示,要求以市價盤大手買入一隻流通量較低的股票。與此同時,公司的自營交易部主管告知李先生,他們正計劃在收市前賣出同一隻股票的少量持倉,並建議李先生稍微延遲執行客戶的買盤,以免推高價格,影響公司自營盤的賣出價。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李先生最恰當的做法是甚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核心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特別是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和一般原則2(勤勉盡責)。根據這些原則,持牌人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業務。其中,「勤勉盡責」原則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盡快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不應為了持牌人自身或其他人的方便而暫緩執行。將公司的利益(例如執行自營交易)置於客戶的指示之上,直接違反了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基本責任。此外,向客戶提供準確無誤的資料是「誠實及公平」原則的體現。在任何情況下,持牌代表的首要職責是忠誠地、及時地執行客戶的合法指示,同時確保市場的廉潔穩健。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核心一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特別是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和一般原則2(勤勉盡責)。根據這些原則,持牌人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業務。其中,「勤勉盡責」原則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盡快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不應為了持牌人自身或其他人的方便而暫緩執行。將公司的利益(例如執行自營交易)置於客戶的指示之上,直接違反了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基本責任。此外,向客戶提供準確無誤的資料是「誠實及公平」原則的體現。在任何情況下,持牌代表的首要職責是忠誠地、及時地執行客戶的合法指示,同時確保市場的廉潔穩健。
- Question 23 of 29
23.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從一位新的零售客戶收到一張支票及實物股票證書以開立帳戶。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該法團對這些客戶資產的責任?
I. 支票所得的款項必須存入在香港開立、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銀行帳戶中。
II. 將客戶款項存入獨立帳戶的最後限期,不得遲於收款日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
III.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能遵守處理客戶款項的規定,即構成刑事罪行。
IV. 實物股票證書可暫時與法團的自有資產一同存放在公司的保險箱中,只要備有妥善的內部記錄即可。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放在於香港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中,該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以將客戶款項與法團自身的款項分隔。
陳述 II 是正確的。《客戶款項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須在收到客戶款項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內,將款項存入指定的獨立帳戶。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持牌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附屬法例的規定(例如《客戶款項規則》或《財政資源規則》),即屬犯罪。這是為了確保對客戶資產的嚴格保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必須與持牌法團的自有資產明確分隔。將客戶的實物股票與公司自有資產混合存放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會將客戶資產置於風險之中,違反了資產分隔的核心原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放在於香港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中,該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以將客戶款項與法團自身的款項分隔。
陳述 II 是正確的。《客戶款項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須在收到客戶款項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內,將款項存入指定的獨立帳戶。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持牌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附屬法例的規定(例如《客戶款項規則》或《財政資源規則》),即屬犯罪。這是為了確保對客戶資產的嚴格保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必須與持牌法團的自有資產明確分隔。將客戶的實物股票與公司自有資產混合存放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會將客戶資產置於風險之中,違反了資產分隔的核心原則。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29
2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在某經紀行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代表。他的一位客戶李太太,在股票市場有五年投資經驗,但從未接觸過交易所買賣的期權。李太太表示希望透過買入認購期權來捕捉市場的短期升勢。在執行李太太的指示前,根據監管規定,陳先生的首要職責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客戶進行交易,特別是涉及衍生產品(如期權)時,負有重要的責任。期權被視為複雜產品,其風險結構與傳統股票不同。因此,即使客戶是主動提出交易指示,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合適性」。這包括幾個關鍵步驟:首先,持牌代表必須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的責任,全面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狀況以及對該特定產品(期權)的知識水平。對於初次交易期權的客戶,這一點尤其重要。其次,持牌代表必須確保已向客戶充分披露與期權交易相關的特定風險,例如損失全部期權金的風險、槓桿效應、時間值損耗等,並確保客戶真正理解這些風險。僅僅提供並簽署標準的風險披露聲明書是不夠的,核心在於確保客戶的理解程度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匹配。在完成這些評估並信納該產品適合該客戶之前,不應為其執行交易。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客戶進行交易,特別是涉及衍生產品(如期權)時,負有重要的責任。期權被視為複雜產品,其風險結構與傳統股票不同。因此,即使客戶是主動提出交易指示,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合適性」。這包括幾個關鍵步驟:首先,持牌代表必須履行「認識你的客戶」(KYC)的責任,全面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狀況以及對該特定產品(期權)的知識水平。對於初次交易期權的客戶,這一點尤其重要。其次,持牌代表必須確保已向客戶充分披露與期權交易相關的特定風險,例如損失全部期權金的風險、槓桿效應、時間值損耗等,並確保客戶真正理解這些風險。僅僅提供並簽署標準的風險披露聲明書是不夠的,核心在於確保客戶的理解程度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匹配。在完成這些評估並信納該產品適合該客戶之前,不應為其執行交易。
- Question 25 of 29
25.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王女士正在審核陳先生於五月份的帳戶。在五月期間,陳先生並未執行任何證券買賣。然而,他的帳戶中持有一筆上月遺留的保證金貸款(孖展),並因此被收取了相關利息。在五月底,他仍然持有數個未平倉的股票持倉。根據相關的客戶資產規則,以下哪些情況規定該法團必須向陳先生發出五月份的月結單?
I. 該帳戶在該月內的任何時間存在借項結餘。
II. 該帳戶在該月終結時持有未平倉持倉。
III. 中介人就該帳戶在該月內產生了收費(例如:孖展利息)。
IV. 該帳戶在該月內沒有任何證券買賣活動。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必須為所有客戶制備月結單,除非該帳戶在該月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時沒有任何結餘。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帳戶雖然沒有交易活動,但仍滿足了多個需要發出月結單的條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指明,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內的任何時間有貸項或借項結餘,就必須發出月結單。陳先生的帳戶因持有保證金貸款(孖展)及被收取利息,所以在該月內存在借項結餘。
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則亦指明,如果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終結時有未平倉持倉,中介人必須發出月結單。陳先生在五月底仍持有股票持倉。
陳述 III 是正確的。中介人向帳戶收取費用(如孖展利息)會導致帳戶結餘發生變動,這本身就構成了需要向客戶報告的帳戶活動。這種收費會反映在結單上,並且是客戶在該月內有借項結餘的原因之一。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帳戶沒有證券買賣活動是豁免發出月結單的其中一個條件,但並非唯一條件。豁免的完整條件是「無任何活動」及「月底無結餘」。由於陳先生的帳戶存在借項結餘及未平倉持倉,因此即使沒有交易,中介人仍有責任發出月結單。因此,沒有交易活動這一事實,並非豁免發出月結單的理由,更不是規定必須發出月結單的理由。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必須為所有客戶制備月結單,除非該帳戶在該月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時沒有任何結餘。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帳戶雖然沒有交易活動,但仍滿足了多個需要發出月結單的條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指明,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內的任何時間有貸項或借項結餘,就必須發出月結單。陳先生的帳戶因持有保證金貸款(孖展)及被收取利息,所以在該月內存在借項結餘。
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則亦指明,如果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終結時有未平倉持倉,中介人必須發出月結單。陳先生在五月底仍持有股票持倉。
陳述 III 是正確的。中介人向帳戶收取費用(如孖展利息)會導致帳戶結餘發生變動,這本身就構成了需要向客戶報告的帳戶活動。這種收費會反映在結單上,並且是客戶在該月內有借項結餘的原因之一。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帳戶沒有證券買賣活動是豁免發出月結單的其中一個條件,但並非唯一條件。豁免的完整條件是「無任何活動」及「月底無結餘」。由於陳先生的帳戶存在借項結餘及未平倉持倉,因此即使沒有交易,中介人仍有責任發出月結單。因此,沒有交易活動這一事實,並非豁免發出月結單的理由,更不是規定必須發出月結單的理由。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29
26. Question
卓越科技是一家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於3月1日對公司事務進行全面審查後,簽發了一份有償債能力證明書。然而,由於股東會議的安排出現延誤,公司直到同年5月20日才正式通過特別決議,啟動自動清盤程序。在此情況下,該清盤程序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成員自動清盤的一個關鍵條件是,公司的董事(或大部分董事)必須在通過清盤特別決議之日前的五個星期內,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該證明書確認董事已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並認為公司有能力在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悉數償付其債項。如果此時間規定未被遵守,即使已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該清盤程序依法將不能被視為成員自動清盤。在這種情況下,該程序會自動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公司必須在通過決議後的指定時間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並遵循相關的法定程序。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成員自動清盤的一個關鍵條件是,公司的董事(或大部分董事)必須在通過清盤特別決議之日前的五個星期內,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該證明書確認董事已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並認為公司有能力在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悉數償付其債項。如果此時間規定未被遵守,即使已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該清盤程序依法將不能被視為成員自動清盤。在這種情況下,該程序會自動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公司必須在通過決議後的指定時間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並遵循相關的法定程序。
- Question 27 of 29
27.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法團,負責營運一個另類交易平台(ATS),該平台主要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大宗交易的配對服務。該平台的合規部門正在檢討其運作手冊,以確保完全符合證監會的監管要求。根據《操守準則》及相關指引,以下哪項最能準確描述「卓越資本」作為另類交易平台營運商的核心監管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另類交易平台(Alternative Trading Platform, ATS)營運商負有重要責任,以確保市場的公平、有序和廉潔穩健。另類交易平台的一個關鍵特徵是其在交易前缺乏透明度,這意味著買賣盤在執行前不會像在傳統交易所那樣公開顯示。因此,對其營運商的監管要求非常嚴格。
營運商的核心職責包括有效管理及充分監督該平台的設計、開發、應用及運作。這涵蓋了確保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和充足的容量,以應對市場波動。營運商必須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控措施、妥善保存有關系統設計、開發活動、稽查紀錄及事故報告的檔案。
此外,營運商必須確保其平台以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方式運作,並遵守所有適用的操守規定。雖然持牌法團普遍有責任為客戶尋求最佳執行,但這並不意味著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市場上的絕對最優價格。同時,要求另類交易平台像傳統交易所一樣提供完全的交易前透明度,是與其基本定義相悖的。最後,雖然客戶資產的妥善保管是所有持牌法團的基本責任,但針對另類交易平台營運商的特定核心職責更側重於平台本身的技術和操作完整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另類交易平台(Alternative Trading Platform, ATS)營運商負有重要責任,以確保市場的公平、有序和廉潔穩健。另類交易平台的一個關鍵特徵是其在交易前缺乏透明度,這意味著買賣盤在執行前不會像在傳統交易所那樣公開顯示。因此,對其營運商的監管要求非常嚴格。
營運商的核心職責包括有效管理及充分監督該平台的設計、開發、應用及運作。這涵蓋了確保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和充足的容量,以應對市場波動。營運商必須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控措施、妥善保存有關系統設計、開發活動、稽查紀錄及事故報告的檔案。
此外,營運商必須確保其平台以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方式運作,並遵守所有適用的操守規定。雖然持牌法團普遍有責任為客戶尋求最佳執行,但這並不意味著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市場上的絕對最優價格。同時,要求另類交易平台像傳統交易所一樣提供完全的交易前透明度,是與其基本定義相悖的。最後,雖然客戶資產的妥善保管是所有持牌法團的基本責任,但針對另類交易平台營運商的特定核心職責更側重於平台本身的技術和操作完整性。
- Question 28 of 29
28. Question
一家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行正接受調查。調查發現兩項獨立的違規事項:第一,該行未能遵守《操守準則》中關於妥善分隔客戶款項的規定;第二,該行違反了聯交所有關自動對盤系統中買賣盤輸入的特定《交易所規則》。關於這兩項違規事項的紀律處分權,以下哪項陳述最為恰當?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監管交易所參與者方面各自角色的理解。根據監管框架,證監會是中介人(包括交易所參與者)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處理與《證券及期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操守準則》)相關的紀律事宜。這涵蓋了廣泛的業務操守問題,例如客戶資產的處理、利益衝突管理和內部監控。另一方面,香港交易所(作為聯交所的營運者)則負責監管其市場的日常運作。因此,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主要集中在與其《交易所規則》直接相關的事宜上,包括交易、結算及交收程序的違規行為。在題目所述的情境中,未能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明顯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規定,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而違反有關在交易所系統輸入買賣盤的具體交易規則,則直接觸犯了《交易所規則》,因此由香港交易所負責處理。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監管交易所參與者方面各自角色的理解。根據監管框架,證監會是中介人(包括交易所參與者)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處理與《證券及期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操守準則》)相關的紀律事宜。這涵蓋了廣泛的業務操守問題,例如客戶資產的處理、利益衝突管理和內部監控。另一方面,香港交易所(作為聯交所的營運者)則負責監管其市場的日常運作。因此,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主要集中在與其《交易所規則》直接相關的事宜上,包括交易、結算及交收程序的違規行為。在題目所述的情境中,未能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明顯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規定,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而違反有關在交易所系統輸入買賣盤的具體交易規則,則直接觸犯了《交易所規則》,因此由香港交易所負責處理。
- Question 29 of 29
29. Question
一名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的代表,正與一位客戶討論其投資組合。該客戶表示有興趣投資於以下幾種金融工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列哪些工具會被界定為「證券」,因此其交易屬於該代表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範圍?
I. 認購某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
II. 某個已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證明書。
III. 為商業對沖目的而直接與銀行訂立的標準外匯遠期合約。
IV. 一種已獲證監會認可並向香港公眾發售的結構性產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證券的定義涵蓋範圍廣泛。陳述 I(認股權證)明確屬於「購買上述文書的權證」的定義。陳述 II(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證明書)也明確被定義為證券。陳述 IV(獲證監會認可並向公眾發售的結構性產品)同樣被明確納入證券的定義中。然而,陳述 III(為商業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標準外匯遠期合約)通常不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而是被視為銀行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其交易不一定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因此,持牌代表在處理認股權證、集體投資計劃權益及認可的結構性產品時,是在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證券的定義涵蓋範圍廣泛。陳述 I(認股權證)明確屬於「購買上述文書的權證」的定義。陳述 II(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證明書)也明確被定義為證券。陳述 IV(獲證監會認可並向公眾發售的結構性產品)同樣被明確納入證券的定義中。然而,陳述 III(為商業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標準外匯遠期合約)通常不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而是被視為銀行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其交易不一定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因此,持牌代表在處理認股權證、集體投資計劃權益及認可的結構性產品時,是在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