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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對一家上市公司的帳目可能存在欺詐行為進行調查。根據該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各方在協助審查員調查方面的責任?
I. 公司的所有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均有法律責任協助審查員的調查。
II. 審查員可以強制要求公司的律師披露其與公司之間就調查事項所作的所有通訊。
III. 公司的往來銀行無須披露與受審查公司無關的其他客戶資料。
IV. 如果公司的高級人員拒絕合作,審查員唯一的追索途徑是向財政司司長報告該不合作行為。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6條,在財政司司長委任審查員對公司事務進行調查時,公司的所有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及代理人均有責任提供協助。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即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均有法律責任協助調查。然而,這項協助責任存在特定限制。審查員不能強迫律師提供在專業關係中產生的特權通訊,這意味著律師向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見受到保護。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同樣地,銀行的協助責任也有限制,銀行無須提供與受審查公司無關的資料。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如果任何高級人員或代理人拒絕協助,審查員並非只能向財政司司長報告;條例明確規定審查員可提起法律訴訟以迫使他們提供協助。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6條,在財政司司長委任審查員對公司事務進行調查時,公司的所有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及代理人均有責任提供協助。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即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均有法律責任協助調查。然而,這項協助責任存在特定限制。審查員不能強迫律師提供在專業關係中產生的特權通訊,這意味著律師向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見受到保護。因此,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同樣地,銀行的協助責任也有限制,銀行無須提供與受審查公司無關的資料。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最後,如果任何高級人員或代理人拒絕協助,審查員並非只能向財政司司長報告;條例明確規定審查員可提起法律訴訟以迫使他們提供協助。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宏達證券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因發布包含虛假及誤導性陳述的市場研究報告而被裁定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罪行。事件涉及公司多名高級人員。根據該條例第390條關於法團高級人員的法律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行政總裁陳先生在審閱報告時,明知其內容有誤導成分但仍批准發布,他可能需要為宏達證券的罪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II. 合規主管兼負責人員李女士,因疏忽而未能設立有效的審查程序以防止該等誤導性報告的發布,她也可能被視為犯了同樣的罪行。
III. 只有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的負責人員(如李女士)才會因法團的罪行而被追究個人責任,其他高級管理層則不會。
IV. 即使陳先生和李女士被裁定有罪,他們所面臨的處罰也僅限於罰款,而不會包括監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如果法團犯罪,而該罪行是在其任何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的,或可歸因於該人員的任何疏忽,則該高級人員亦屬犯該罪行。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行政總裁陳先生在知情下批准發布誤導性報告,這構成了「同意或縱容」。陳述II是正確的,因為負責人員李女士因疏忽未能建立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導致罪行的發生,這屬於「可歸因於…疏忽」。陳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第390條所指的「高級人員」定義廣泛,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或任何其他參與法團管理的人,並不僅限於在證監會註冊的負責人員。陳述IV是不正確的,因為被裁定有罪的高級人員將面臨與法團所犯罪行相同的處罰,這可能包括罰款和監禁,並不僅限於罰款。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如果法團犯罪,而該罪行是在其任何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的,或可歸因於該人員的任何疏忽,則該高級人員亦屬犯該罪行。陳述I是正確的,因為行政總裁陳先生在知情下批准發布誤導性報告,這構成了「同意或縱容」。陳述II是正確的,因為負責人員李女士因疏忽未能建立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導致罪行的發生,這屬於「可歸因於…疏忽」。陳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第390條所指的「高級人員」定義廣泛,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或任何其他參與法團管理的人,並不僅限於在證監會註冊的負責人員。陳述IV是不正確的,因為被裁定有罪的高級人員將面臨與法團所犯罪行相同的處罰,這可能包括罰款和監禁,並不僅限於罰款。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在檢討其企業管治常規,以確保其完全遵守《上市規則》。關於其董事會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下列哪幾項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的董事會有11名成員,其中包括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此安排已滿足董事會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要求。
II. 根據規定,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且其所有成員均須為非執行董事。
III. 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其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2%。此股權水平將導致該候選人被視為不具備獨立性。
IV. 審核委員會最少須有3名成員,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必須佔委員會成員的至少一半。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規則第 3.10A 條規定,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在一個由 11 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中,至少需要 4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11 x 1/3 ≈ 3.67,向上取整為 4)。因此,只有 3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則第 3.21 條明確規定,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且主席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這項陳述準確地反映了這些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規則第 3.13 條列出了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因素。其中一個因素是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的權益(透過候選人本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如配偶)。持有 1.2% 的股權超過了 1% 的門檻,這將會影響其獨立性判斷,通常會被認為不具備獨立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規則第 3.21 條規定,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審核委員會成員的「大多數」(majority),而不僅僅是「至少一半」。大多數意味著超過 50%。例如,在一個 4 人委員會中,大多數意味著至少需要 3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至少一半」則可能被誤解為 2 名就足夠。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規則第 3.10A 條規定,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在一個由 11 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中,至少需要 4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11 x 1/3 ≈ 3.67,向上取整為 4)。因此,只有 3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則第 3.21 條明確規定,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且主席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這項陳述準確地反映了這些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規則第 3.13 條列出了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因素。其中一個因素是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的權益(透過候選人本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如配偶)。持有 1.2% 的股權超過了 1% 的門檻,這將會影響其獨立性判斷,通常會被認為不具備獨立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規則第 3.21 條規定,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審核委員會成員的「大多數」(majority),而不僅僅是「至少一半」。大多數意味著超過 50%。例如,在一個 4 人委員會中,大多數意味著至少需要 3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至少一半」則可能被誤解為 2 名就足夠。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合規主任正在檢討公司有關客戶戶口月結單的內部程序。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法團的責任?
I. 該法團必須將所有客戶的戶口月結單副本保存至少兩年。
II. 對於其證券交易客戶,月結單必須在相關會計期結束後的7個營業日內發出。
III. 若某客戶的帳戶在一個月內沒有任何交易活動,即使其帳戶在月底仍持有證券,該法團也無需為該客戶發出月結單。
IV. 該法團無需為其所管理的、並已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帳戶製備戶口月結單。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將戶口月結單的副本備存最少7年,而非2年。2年的備存期限適用於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因此,陳述I是不正確的。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須在每個會計期(通常為一個月)結束後的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因此,陳述II是正確的。只有當帳戶在該月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沒有任何尚待結算的結餘時,才無須發出月結單。如果帳戶仍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即使沒有交易活動,中介人仍須發出月結單。因此,陳述III是不正確的。規則明確規定,資產管理人無須就其管理的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帳戶製備戶口月結單。因此,陳述IV是正確的。總結而言,只有陳述II和IV是準確的。因此,僅陳述II及IV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將戶口月結單的副本備存最少7年,而非2年。2年的備存期限適用於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因此,陳述I是不正確的。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須在每個會計期(通常為一個月)結束後的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因此,陳述II是正確的。只有當帳戶在該月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沒有任何尚待結算的結餘時,才無須發出月結單。如果帳戶仍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即使沒有交易活動,中介人仍須發出月結單。因此,陳述III是不正確的。規則明確規定,資產管理人無須就其管理的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帳戶製備戶口月結單。因此,陳述IV是正確的。總結而言,只有陳述II和IV是準確的。因此,僅陳述II及IV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宏圖資本有限公司計劃收購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卓越證券有限公司15%的已發行股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宏圖資本在完成此項收購前必須採取哪個步驟?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6條,任何人如單獨或與其有聯繫者共同控制某持牌法團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或以上,或在其股東大會上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即被視為該法團的「大股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在成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之前,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核准。此項規定旨在確保對持牌法團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士均符合適當人選的標準,以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在交易完成前取得證監會的批准是一項強制性的前置條件,而非事後通知的程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註冊機構(如銀行),而對於持牌法團的監管,證監會是主要的監管機構。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6條,任何人如單獨或與其有聯繫者共同控制某持牌法團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或以上,或在其股東大會上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即被視為該法團的「大股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在成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之前,必須事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核准。此項規定旨在確保對持牌法團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士均符合適當人選的標準,以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在交易完成前取得證監會的批准是一項強制性的前置條件,而非事後通知的程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註冊機構(如銀行),而對於持牌法團的監管,證監會是主要的監管機構。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檢討其業務流程,以確保其遵守《操守準則》中關於電子交易的規定。根據《操守準則》附表7的定義,下列哪些情況會被界定為「電子交易」?
I. 客戶登入該法團提供的網上交易平台,自行輸入並執行一項股票買賣指示。
II. 一名機構客戶利用該法團提供的直接市場接駁(Direct Market Access)設施,將其交易指令直接傳送至交易所。
III. 該法團的自營交易部啟用一個高頻交易演算法,自動執行一系列預設的交易策略。
IV. 一名客戶致電其客戶經理,透過電話口頭方式下達一項買入期貨合約的指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特別是第18段及附表7,對「電子交易」有明確的定義。「電子交易」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其涵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交易、直達市場安排(DMA)及程式買賣。陳述 I 描述了客戶透過網上交易平台下單,這屬於互聯網交易。陳述 II 描述了機構客戶使用直達市場安排,這明確地被包含在定義之內。陳述 III 描述了使用程式買賣系統,這也是電子交易的一種形式。然而,陳述 IV 描述的傳統電話下單方式,雖然經紀行內部可能會使用電子系統處理該指示,但從客戶發出指示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人工的、非電子化的交易方式,不屬於《操守準則》附表7所指的「電子交易」範疇。該附表的特定規定主要針對由客戶直接或透過自動化系統發起的電子指令所帶來的風險。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特別是第18段及附表7,對「電子交易」有明確的定義。「電子交易」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其涵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交易、直達市場安排(DMA)及程式買賣。陳述 I 描述了客戶透過網上交易平台下單,這屬於互聯網交易。陳述 II 描述了機構客戶使用直達市場安排,這明確地被包含在定義之內。陳述 III 描述了使用程式買賣系統,這也是電子交易的一種形式。然而,陳述 IV 描述的傳統電話下單方式,雖然經紀行內部可能會使用電子系統處理該指示,但從客戶發出指示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人工的、非電子化的交易方式,不屬於《操守準則》附表7所指的「電子交易」範疇。該附表的特定規定主要針對由客戶直接或透過自動化系統發起的電子指令所帶來的風險。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正確。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宏達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目前正在升級其客戶關係管理(CRM)系統,以處理和儲存大量敏感的客戶資料。營運總監負責監督此項目,以確保完全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以下哪項行動最能體現《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中關於妥善資料管理的原則?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制定並實施妥善的資料管理政策及程序。這不僅是為了遵守法規,更是為了保障客戶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靠性。一個全面的資料管理框架應包含多個關鍵元素。首先,系統的設計和實施應有詳細的文件記錄,這有助於確保系統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及日後的維護。其次,單純擁有一個先進的系統並不足夠,法團必須定期對其進行檢討和評估,以確保其持續有效,並能應對日益變化的網絡安全威脅。這通常涉及獨立的審核或測試,以驗證系統的保安措施和監控功能是否穩健。此外,雖然聘請有經驗的人員和為員工提供培訓是內部監控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個健全的管治架構更強調系統性、可驗證的監控流程。在選擇技術方案時,成本效益固然是商業考慮,但絕不能凌駕於保安及合規要求之上。因此,考生應理解,監管機構期望持牌法團採取一種主動、全面且有據可查的方法來管理其資訊系統,而不僅僅是執行單一的措施。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制定並實施妥善的資料管理政策及程序。這不僅是為了遵守法規,更是為了保障客戶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靠性。一個全面的資料管理框架應包含多個關鍵元素。首先,系統的設計和實施應有詳細的文件記錄,這有助於確保系統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及日後的維護。其次,單純擁有一個先進的系統並不足夠,法團必須定期對其進行檢討和評估,以確保其持續有效,並能應對日益變化的網絡安全威脅。這通常涉及獨立的審核或測試,以驗證系統的保安措施和監控功能是否穩健。此外,雖然聘請有經驗的人員和為員工提供培訓是內部監控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個健全的管治架構更強調系統性、可驗證的監控流程。在選擇技術方案時,成本效益固然是商業考慮,但絕不能凌駕於保安及合規要求之上。因此,考生應理解,監管機構期望持牌法團採取一種主動、全面且有據可查的方法來管理其資訊系統,而不僅僅是執行單一的措施。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某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經理,於星期五(該週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時,持有在聯交所上市的甲公司股份的淨淡倉。經計算後,該淨淡倉的市值為 3,800 萬港元,但僅佔甲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的 0.015%。根據《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該公司應如何處理此倉位?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任何人士如持有須申報的上市股份的訂明淨淡倉,必須向證監會作出申報。申報的觸發點有兩個門檻:在每週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時,淨淡倉達到或超過該股份已發行股本的0.02%,或市值達到或超過3,000萬港元。重要的是,這兩個條件是「或」的關係,意味著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申報責任即被觸發。在此情境中,雖然淨淡倉的股本百分比(0.015%)未達到0.02%的門檻,但其市值(3,800萬港元)已超過3,000萬港元的門檻。因此,該倉位已構成須申報的淡倉。申報的限期為報告日(即該週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通常是星期五)之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因此,如果報告日是星期五,申報最遲須在下一個星期二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提交。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任何人士如持有須申報的上市股份的訂明淨淡倉,必須向證監會作出申報。申報的觸發點有兩個門檻:在每週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時,淨淡倉達到或超過該股份已發行股本的0.02%,或市值達到或超過3,000萬港元。重要的是,這兩個條件是「或」的關係,意味著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申報責任即被觸發。在此情境中,雖然淨淡倉的股本百分比(0.015%)未達到0.02%的門檻,但其市值(3,800萬港元)已超過3,000萬港元的門檻。因此,該倉位已構成須申報的淡倉。申報的限期為報告日(即該週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通常是星期五)之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因此,如果報告日是星期五,申報最遲須在下一個星期二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提交。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陳先生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宏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司29%的投票權。其後,陳先生的配偶在公開市場上額外購入了該公司2%的投票權。根據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在此次收購後,陳先生及其配偶最主要的責任是甚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中強制性全面要約規定的理解和應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的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他們必須向該公司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所謂「一致行動的人士」,是指依據一項協議或諒解,透過取得一間公司的投票權,共同積極合作以取得或鞏固對該公司的「控制權」的人士。守則推定某些類別的人士為一致行動,其中包括個人與其配偶。在該情境中,陳先生持有29%的投票權,其配偶再購入2%,他們被視為一致行動方,其合併持股量達到31%,超過了30%的門檻。因此,觸發了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其他選項雖然與證券法規相關,但在這種特定情況下並不適用或不準確。例如,雖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披露權益的要求,但《收購守則》下的全面要約責任是更為直接和重要的後果。申請「清洗交易」豁免必須在觸發責任的交易前獲得股東批准,事後無法申請。而強制性要約必須是「全面」的,即向所有股東提出,而非部分要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中強制性全面要約規定的理解和應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當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的人士)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他們必須向該公司所有其他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所謂「一致行動的人士」,是指依據一項協議或諒解,透過取得一間公司的投票權,共同積極合作以取得或鞏固對該公司的「控制權」的人士。守則推定某些類別的人士為一致行動,其中包括個人與其配偶。在該情境中,陳先生持有29%的投票權,其配偶再購入2%,他們被視為一致行動方,其合併持股量達到31%,超過了30%的門檻。因此,觸發了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其他選項雖然與證券法規相關,但在這種特定情況下並不適用或不準確。例如,雖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披露權益的要求,但《收購守則》下的全面要約責任是更為直接和重要的後果。申請「清洗交易」豁免必須在觸發責任的交易前獲得股東批准,事後無法申請。而強制性要約必須是「全面」的,即向所有股東提出,而非部分要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宏達科技是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其財務總監陳先生正負責一項對某初創公司的機密收購談判。在談判的最後階段,陳先生發現該初創公司的主要產品存在一個嚴重的技術缺陷,此消息足以影響宏達科技的股價,且尚未為公眾所知。陳先生決定暫時不向董事會匯報及披露此信息,希望利用此信息優勢為公司爭取更低的收購價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消息披露的規定,在下列哪些情況下,陳先生可能需要為宏達科技潛在的違規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I. 陳先生延遲披露的決定被認定為罔顧後果的行為。
II. 由於該消息關乎一項未完成的商議,陳先生自動獲得披露豁免。
III. 陳先生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公司內部有適當的程序來處理和上報潛在的內幕消息。
IV. 只要陳先生的行為是出於為公司爭取更佳收購條款的意圖,他便不會被追究責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G條,如果上市法團違反了內幕消息披露規定,其高級人員在兩種情況下也須承擔法律責任。第一,該項違反是由該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第二,該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該項違反。陳先生作為財務總監,屬於公司的高級人員。
陳述I是正確的。如果陳先生延遲披露的決定被視為「罔顧後果的行為」,這直接構成了第307G條下高級人員承擔責任的其中一個基礎,不論其動機為何。
陳述II是不正確的。「未完成的商議」是公司可以暫不披露內幕消息的「安全港」條文之一,但這項豁免是針對法團的披露責任,並且有嚴格條件(例如消息必須保持機密)。它並不會自動免除高級人員的個人責任。如果高級人員的行為(例如疏忽導致洩密)引致公司違反披露責任,他仍然可能需要負責。
陳述III是正確的。這直接對應第307G條的第二個責任基礎,即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防止違規。這包括確保公司有健全的內部監控和程序來處理內幕消息。
陳述IV是不正確的。良好的意圖(例如為公司爭取更佳利益)並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免責辯護理由。法律評估的標準是該高級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而非其背後動機。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G條,如果上市法團違反了內幕消息披露規定,其高級人員在兩種情況下也須承擔法律責任。第一,該項違反是由該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第二,該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該項違反。陳先生作為財務總監,屬於公司的高級人員。
陳述I是正確的。如果陳先生延遲披露的決定被視為「罔顧後果的行為」,這直接構成了第307G條下高級人員承擔責任的其中一個基礎,不論其動機為何。
陳述II是不正確的。「未完成的商議」是公司可以暫不披露內幕消息的「安全港」條文之一,但這項豁免是針對法團的披露責任,並且有嚴格條件(例如消息必須保持機密)。它並不會自動免除高級人員的個人責任。如果高級人員的行為(例如疏忽導致洩密)引致公司違反披露責任,他仍然可能需要負責。
陳述III是正確的。這直接對應第307G條的第二個責任基礎,即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防止違規。這包括確保公司有健全的內部監控和程序來處理內幕消息。
陳述IV是不正確的。良好的意圖(例如為公司爭取更佳利益)並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免責辯護理由。法律評估的標準是該高級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而非其背後動機。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宏利證券是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其長期客戶之一,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考慮進行一項複雜的企業重組,當中涉及向公眾股東提出股份回購要約。宏利證券的企業融資部門就如何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構建此要約,向該上市公司提供了詳細的策略建議。就此項顧問服務,宏利證券的牌照狀況應如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明確包括就《上市規則》以及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遵守事宜提供意見。在所述情境中,該證券公司向上市公司客戶提供的建議,內容涉及企業重組並直接關係到《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的合規性,這完全符合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
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在提供完全附帶於其交易業務的投資意見時,可獲豁免申領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但此項「附帶豁免」並不適用於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被視為一項獨立且專業的規管領域,其複雜性和對市場的影響要求從業員具備專門的牌照。因此,即使該公司已持有第1類牌照,若要提供機構融資意見,仍必須另外申請並持有第6類牌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明確包括就《上市規則》以及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遵守事宜提供意見。在所述情境中,該證券公司向上市公司客戶提供的建議,內容涉及企業重組並直接關係到《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的合規性,這完全符合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
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在提供完全附帶於其交易業務的投資意見時,可獲豁免申領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但此項「附帶豁免」並不適用於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被視為一項獨立且專業的規管領域,其複雜性和對市場的影響要求從業員具備專門的牌照。因此,即使該公司已持有第1類牌照,若要提供機構融資意見,仍必須另外申請並持有第6類牌照。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金融機構為其全資子公司發行的一款經證監會認可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提供了擔保。若該子公司因未能有效管理其對沖工具而導致無法按時向投資者支付到期款項,根據《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對該金融機構作為保證人的責任描述,哪一項最為準確?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為認可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其角色是為了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該守則明確規定,保證人就發行人的所有責任所作出的保證,必須是「無條件」及「不可撤銷」的。這意味著,一旦發行人未能根據產品的條款及條件,妥善及準時地履行其對投資者的任何責任(包括支付本金及任何應付的回報),保證人便有法律責任立即介入並履行這些責任。保證人的責任不受任何先決條件的限制(例如發行人必須先進入清盤程序),也不能單方面撤回。此保證涵蓋發行人在產品文件下對投資者的全部財務責任,而不僅僅是部分或本金金額。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為認可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其角色是為了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該守則明確規定,保證人就發行人的所有責任所作出的保證,必須是「無條件」及「不可撤銷」的。這意味著,一旦發行人未能根據產品的條款及條件,妥善及準時地履行其對投資者的任何責任(包括支付本金及任何應付的回報),保證人便有法律責任立即介入並履行這些責任。保證人的責任不受任何先決條件的限制(例如發行人必須先進入清盤程序),也不能單方面撤回。此保證涵蓋發行人在產品文件下對投資者的全部財務責任,而不僅僅是部分或本金金額。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他正在協助新客戶李女士開設交易帳戶。李女士聲稱自己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投資者,並催促陳先生盡快完成開戶程序,以便她能立即買入一隻熱門股票。當陳先生按照公司程序,要求李女士提供其收入證明和資產淨值等財務狀況資料時,李女士表示不滿,認為這些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並強調她會自行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在此情況下,根據《操守準則》的「認識你的客戶」原則,陳先生最恰當的做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認識你的客戶」(KYC) 是一項基本責任。一般原則4明確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立客戶的真實身份、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這項責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遵守法規,更是為了確保公司能夠為客戶提供合適的建議和服務,並有效管理風險。即使客戶表示自己經驗豐富或不願提供資料,持牌人也不能豁免此責任。在未充分了解客戶的情況下為其進行交易,可能會導致提供不合適的投資建議,使客戶面臨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風險,同時也使公司面臨違規的風險。因此,在完成客戶盡職審查並獲得足夠資料之前,不應為客戶開立帳戶或執行交易。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認識你的客戶」(KYC) 是一項基本責任。一般原則4明確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立客戶的真實身份、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這項責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遵守法規,更是為了確保公司能夠為客戶提供合適的建議和服務,並有效管理風險。即使客戶表示自己經驗豐富或不願提供資料,持牌人也不能豁免此責任。在未充分了解客戶的情況下為其進行交易,可能會導致提供不合適的投資建議,使客戶面臨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風險,同時也使公司面臨違規的風險。因此,在完成客戶盡職審查並獲得足夠資料之前,不應為客戶開立帳戶或執行交易。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正考慮對一家涉嫌在其業務營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上市公司委任審查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關於委任審查員及其權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若有理由相信某法團的業務是以意圖欺詐該法團的債權人或作欺詐目的而經營,則可委任審查員。
II. 被委任的審查員有權要求與該法團事務有關的人員提供協助、交出紀錄及回答問題。
III. 在委任審查員之前,證監會必須首先從原訟法庭取得法院命令。
IV. 審查員的調查報告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程序或轉介予其他執法機構的依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委任審查員,以調查法團的事務。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如果證監會覺得有理由相信某法團的業務曾以意圖欺詐其債權人或為其他欺詐目的而經營,或其董事曾犯有與該法團事務有關的欺詐、失當行為,證監會可委任審查員。陳述 II 是正確的。獲委任的審查員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要求受查法團的關連人士(例如高級人員及僱員)出席會面、在誓章下回答問題、交出任何相關紀錄或文件,並提供一切合理協助。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力,在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下,可以直接委任審查員,而無需事先向法院申請命令。這項權力是其監管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其能夠迅速應對潛在的失當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審查員完成調查後提交的報告,可成為證監會採取進一步監管行動的基礎,例如展開紀律處分程序以懲處持牌人,或將案件轉介給香港警務處或律政司等其他執法機構進行刑事檢控。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委任審查員,以調查法團的事務。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如果證監會覺得有理由相信某法團的業務曾以意圖欺詐其債權人或為其他欺詐目的而經營,或其董事曾犯有與該法團事務有關的欺詐、失當行為,證監會可委任審查員。陳述 II 是正確的。獲委任的審查員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要求受查法團的關連人士(例如高級人員及僱員)出席會面、在誓章下回答問題、交出任何相關紀錄或文件,並提供一切合理協助。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力,在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下,可以直接委任審查員,而無需事先向法院申請命令。這項權力是其監管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其能夠迅速應對潛在的失當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審查員完成調查後提交的報告,可成為證監會採取進一步監管行動的基礎,例如展開紀律處分程序以懲處持牌人,或將案件轉介給香港警務處或律政司等其他執法機構進行刑事檢控。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張先生,透過一家經紀行執行了大量交易。作為回報,該經紀行向張先生的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服務和利益。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中關於收取利益(「軟性佣金」)的規定,下列哪些項目是該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接受的?
I. 為其投資分析團隊訂閱一份專業的金融市場數據服務。
II. 支付該公司部分辦公室的租金。
III. 為其研究團隊開發的專有投資組合風險評估軟件。
IV. 支付其一名初級分析師的薪金。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在代表其客戶進行交易時,可以從經紀行收取非金錢利益,俗稱「軟性佣金」。然而,這些利益必須能夠為客戶帶來實質利益,並且與投資決策過程有直接關係。可接受的軟性佣金服務包括有助於提升投資決策質素的物品和服務,例如:專業的市場數據和報價服務、用於投資分析的電腦軟件、投資研究刊物以及結算與託管服務。相反,任何屬於一般行政管理或營運開支的項目均不被允許。這包括辦公室租金、員工薪酬、一般辦公設備、娛樂或旅遊費用等。因為這些開支是公司本身應承擔的營運成本,若使用客戶的佣金來支付,等同於讓客戶補貼公司的日常運作,這是不恰當的。因此,在評估一項利益是否可被接受時,關鍵在於判斷它是否直接用於提升為客戶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質素。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在代表其客戶進行交易時,可以從經紀行收取非金錢利益,俗稱「軟性佣金」。然而,這些利益必須能夠為客戶帶來實質利益,並且與投資決策過程有直接關係。可接受的軟性佣金服務包括有助於提升投資決策質素的物品和服務,例如:專業的市場數據和報價服務、用於投資分析的電腦軟件、投資研究刊物以及結算與託管服務。相反,任何屬於一般行政管理或營運開支的項目均不被允許。這包括辦公室租金、員工薪酬、一般辦公設備、娛樂或旅遊費用等。因為這些開支是公司本身應承擔的營運成本,若使用客戶的佣金來支付,等同於讓客戶補貼公司的日常運作,這是不恰當的。因此,在評估一項利益是否可被接受時,關鍵在於判斷它是否直接用於提升為客戶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質素。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的一名持牌代表。他因欣賞卓越金融的電子交易平台,計劃在該公司為自己開立一個證券交易賬戶。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僱員交易的規定,陳先生在開立及操作此賬戶前,必須完成下列哪項程序?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僱員為自己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守特定的程序以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準則規定,若僱員希望透過另一家持牌法團進行交易,他們必須首先獲得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書面同意。此外,該僱員有責任作出安排,確保其交易確認單和戶口結單的副本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其主事人的高級管理層。此舉旨在讓僱主能夠監察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以識別及防止任何不當行為,例如與客戶的交易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公平交易。僅僅口頭通知或向新開設賬戶的公司披露身份是不夠的,關鍵在於獲得現任僱主的批准和確保其能夠持續監察。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僱員為自己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守特定的程序以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準則規定,若僱員希望透過另一家持牌法團進行交易,他們必須首先獲得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書面同意。此外,該僱員有責任作出安排,確保其交易確認單和戶口結單的副本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其主事人的高級管理層。此舉旨在讓僱主能夠監察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以識別及防止任何不當行為,例如與客戶的交易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公平交易。僅僅口頭通知或向新開設賬戶的公司披露身份是不夠的,關鍵在於獲得現任僱主的批准和確保其能夠持續監察。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張先生計劃為一個環保能源項目籌集資金。他構思了一個安排,邀請數位投資者共同出資,資金將被匯集起來用作購買及營運太陽能發電板。張先生將全權負責管理這些資產,包括選擇安裝地點、日常維護及與電力公司協商售電合約。投資者無權參與日常營運決策,但將按其投資比例分享售電所得的利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此安排最恰當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集體投資計劃(CIS)具有三個核心元素。第一,安排的目的是讓參與者能夠從財產的管理中獲取利潤或回報。第二,財產由營辦者(或代表營辦者的人)進行整體管理,而參與者對財產的日常管理沒有控制權。第三,參與者的供款及所產生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處理的。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朋友們(參與者)將資金匯集起來,目的是從軟件銷售中獲利。陳先生作為資金的管理者(營辦者),全權負責投資決策,而朋友們則沒有參與日常管理。這完全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所有定義特徵。因此,即使這是一個非正式的安排,其結構本質上構成了一個集體投資計劃。若要向公眾推廣此類計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的規定,通常需要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集體投資計劃(CIS)具有三個核心元素。第一,安排的目的是讓參與者能夠從財產的管理中獲取利潤或回報。第二,財產由營辦者(或代表營辦者的人)進行整體管理,而參與者對財產的日常管理沒有控制權。第三,參與者的供款及所產生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處理的。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朋友們(參與者)將資金匯集起來,目的是從軟件銷售中獲利。陳先生作為資金的管理者(營辦者),全權負責投資決策,而朋友們則沒有參與日常管理。這完全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所有定義特徵。因此,即使這是一個非正式的安排,其結構本質上構成了一個集體投資計劃。若要向公眾推廣此類計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的規定,通常需要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在向一位零售客戶介紹一份與一籃子股票掛鈎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根據《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該代表在解釋潛在風險及提早終止條款時,應包括以下哪些陳述?
I. 該產品並非定期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
II. 假如發行人無力償債,產品可能會被提早終止,投資者或會損失全部本金。
III. 如果掛鈎股票的表現略遜於預期,產品將會自動提早終止以保障投資者。
IV. 投資者可能蒙受的最大潛在虧損是其全部投資金額。Correct根據《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必須提供清晰且顯著的風險警告。聲明I是正確的,因為該守則明確要求銷售文件必須清楚說明該產品不等同於定期存款,且不受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聲明II是正確的,因為發行人的無力償債或違約是其中一個主要的信貸風險,亦是可能導致產品被提早終止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可能因此損失全部投資。聲明IV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必須清晰披露產品的最大潛在虧損,對於許多結構性產品而言,這意味著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聲明III是不正確的;掛鈎資產的表現未如預期通常只會影響到期時的回報,而不會觸發提早終止條款。提早終止通常是由於更嚴重的預設事件,例如發行人違約、對沖中斷或發生違法事件等,而非僅僅是輕微的表現不佳。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V。
Incorrect根據《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必須提供清晰且顯著的風險警告。聲明I是正確的,因為該守則明確要求銷售文件必須清楚說明該產品不等同於定期存款,且不受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聲明II是正確的,因為發行人的無力償債或違約是其中一個主要的信貸風險,亦是可能導致產品被提早終止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可能因此損失全部投資。聲明IV是正確的,銷售文件必須清晰披露產品的最大潛在虧損,對於許多結構性產品而言,這意味著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聲明III是不正確的;掛鈎資產的表現未如預期通常只會影響到期時的回報,而不會觸發提早終止條款。提早終止通常是由於更嚴重的預設事件,例如發行人違約、對沖中斷或發生違法事件等,而非僅僅是輕微的表現不佳。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 及 IV。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宏圖集團是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該公司現正計劃向其行政總裁的兄長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購買一批價值港幣500萬元的設備。在評估此項潛在交易時,根據《主板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合併計算的規定,以下哪一項在過去12個月內發生的事件最可能要求宏圖集團必須就此設備採購交易事先諮詢聯交所?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在簽訂某些關連交易前,必須先行諮詢聯交所,以確定該交易是否需要與過往的交易合併計算。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發行人透過將一項大型交易分拆成多項較小的交易,來規避須遵守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等要求。其中一個觸發諮詢及合併計算可能性的關鍵情況是,當上市發行人集團在過去12個月內,與同一方或與該方有關連的人士進行了一系列的交易。即使單獨一項交易的規模不大,但若將其與近期其他相關的關連交易合併計算,其總價值可能達到更高的百分比率門檻,從而觸發更嚴格的合規要求。因此,在評估一項新的關連交易時,公司必須審視其在過去12個月內的所有交易,特別是那些涉及同一關連人士或其聯繫人的交易。與獨立第三方的交易通常不會與關連交易合併計算。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在簽訂某些關連交易前,必須先行諮詢聯交所,以確定該交易是否需要與過往的交易合併計算。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發行人透過將一項大型交易分拆成多項較小的交易,來規避須遵守的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等要求。其中一個觸發諮詢及合併計算可能性的關鍵情況是,當上市發行人集團在過去12個月內,與同一方或與該方有關連的人士進行了一系列的交易。即使單獨一項交易的規模不大,但若將其與近期其他相關的關連交易合併計算,其總價值可能達到更高的百分比率門檻,從而觸發更嚴格的合規要求。因此,在評估一項新的關連交易時,公司必須審視其在過去12個月內的所有交易,特別是那些涉及同一關連人士或其聯繫人的交易。與獨立第三方的交易通常不會與關連交易合併計算。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被其任職的證券行內部調查,懷疑其在數個客戶賬戶中進行了可疑的交易活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此事展開調查。關於此情況可能引發的監管後果及相關法律框架,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若證實該代表在未獲客戶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證監會有權暫時吊銷其牌照。
II. 如果調查發現該代表的行為構成操控市場價格,案件可能會被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
III. 證監會對持牌代表的紀律處分,在首次違規的情況下,通常僅限於罰款或公開譴責。
IV. 《證券及期貨條例》為處理市場失當行為提供了民事和刑事雙軌並行的法律途徑。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以應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未經客戶授權而執行交易是嚴重的失當行為,證監會有權暫時吊銷或撤銷相關人士的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操控價格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市場失當行為之一。證監會可選擇將案件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舉證準則(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進行研訊。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並不僅限於罰款和譴責,而是包括暫時吊銷牌照甚至終身禁止重投業界等更嚴厲的處分,處分的嚴重性取決於失當行為的性質,而非僅僅是首次違規。陳述 IV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市場失當行為設立了雙軌制,即有關行為可循民事途徑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亦可循刑事途徑在刑事法庭進行檢控。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以應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未經客戶授權而執行交易是嚴重的失當行為,證監會有權暫時吊銷或撤銷相關人士的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操控價格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市場失當行為之一。證監會可選擇將案件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舉證準則(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進行研訊。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並不僅限於罰款和譴責,而是包括暫時吊銷牌照甚至終身禁止重投業界等更嚴厲的處分,處分的嚴重性取決於失當行為的性質,而非僅僅是首次違規。陳述 IV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市場失當行為設立了雙軌制,即有關行為可循民事途徑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亦可循刑事途徑在刑事法庭進行檢控。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亞洲資本銀行(一家持牌法團)的風險管理部為一項大型銀團貸款,對潛在借款人環球科技公司進行了信貸評估。該部門根據其專有的評級系統,擬備了一份詳細的內部信貸報告,並將該報告僅分發給其信貸委員會及銀團貸款的其他參與銀行。該報告不會向公眾發布或以訂閱方式出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規定,此活動應如何定性?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被界定為第10類受規管活動,其核心定義在於為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的目的而擬備信貸評級。條例中明確豁除了某些活動,使其不被視為受規管的信貸評級服務。其中一項關鍵豁免是,依據某人要求而專為該人擬備並只提供予該人的信貸評級,前提是該評級並非擬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亦無合理期望會如此行事。在此場景中,銀行為評估一項特定銀團貸款的風險而擬備信貸報告。該報告的分發對象僅限於一個封閉且明確的群體(其內部委員會及銀團參與者),並非向廣大公眾或付費訂戶提供。因此,這種為特定交易對手和有限相關方所做的內部或半內部評估,正屬於豁免範圍之內,不構成需要申領第10類牌照的活動。關鍵的區分點在於分發的性質是公開/商業訂閱,還是非公開/特定目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被界定為第10類受規管活動,其核心定義在於為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的目的而擬備信貸評級。條例中明確豁除了某些活動,使其不被視為受規管的信貸評級服務。其中一項關鍵豁免是,依據某人要求而專為該人擬備並只提供予該人的信貸評級,前提是該評級並非擬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亦無合理期望會如此行事。在此場景中,銀行為評估一項特定銀團貸款的風險而擬備信貸報告。該報告的分發對象僅限於一個封閉且明確的群體(其內部委員會及銀團參與者),並非向廣大公眾或付費訂戶提供。因此,這種為特定交易對手和有限相關方所做的內部或半內部評估,正屬於豁免範圍之內,不構成需要申領第10類牌照的活動。關鍵的區分點在於分發的性質是公開/商業訂閱,還是非公開/特定目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家從事尖端人工智能研究的初創公司計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技術潛力巨大,但其商業模式尚未得到市場驗證,且面臨極高的技術和營運風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體現的監管原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審核其上市申請時,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金融監管核心理念的理解,特別是「以披露為本」的原則。香港的監管制度,尤其在公司上市方面,深受英美體系的影響,強調資訊的透明度和對投資者的充分披露。監管機構(如證監會)的主要職責並非判斷一項投資的好壞或其商業前景,而是確保發行人向公眾提供所有作出明智投資決定所必需的重大資訊,特別是與投資相關的風險。這個理念假設,只要投資者掌握了全面而準確的資訊,他們便有能力自行評估風險並為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因此,在審批上市申請時,監管機構會極其關注招股文件是否清晰、完整地揭示了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所有潛在的重大風險,而不是去評估該業務能否成功或為投資者帶來回報。其他選項描述了不同的監管方法,例如「以評審結果為本」(merit-based review),即由監管機構判斷投資的優劣,或直接干預公司的商業策略,這些都不是香港監管框架下的首要做法。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金融監管核心理念的理解,特別是「以披露為本」的原則。香港的監管制度,尤其在公司上市方面,深受英美體系的影響,強調資訊的透明度和對投資者的充分披露。監管機構(如證監會)的主要職責並非判斷一項投資的好壞或其商業前景,而是確保發行人向公眾提供所有作出明智投資決定所必需的重大資訊,特別是與投資相關的風險。這個理念假設,只要投資者掌握了全面而準確的資訊,他們便有能力自行評估風險並為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因此,在審批上市申請時,監管機構會極其關注招股文件是否清晰、完整地揭示了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所有潛在的重大風險,而不是去評估該業務能否成功或為投資者帶來回報。其他選項描述了不同的監管方法,例如「以評審結果為本」(merit-based review),即由監管機構判斷投資的優劣,或直接干預公司的商業策略,這些都不是香港監管框架下的首要做法。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卓越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近期面臨多項指控。證監會懷疑該公司從事誤導投資者的活動,可能損害公眾利益。同時,該公司未能償還一筆重大的銀行貸款。此外,公司的一位創始股東認為,公司的業務運作已完全偏離其成立時的主要宗旨,且管理層已陷入無法解決的僵局。在這種情況下,以下哪些人士或機構有權根據香港法例向法院呈請對卓越投資有限公司發出強制清盤令?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理由是清盤符合公眾利益。
II. 作為公司債權人的銀行。
III. 認為公司成立基礎已不存在的創始股東。
IV. 破產管理署署長,理由是該公司可能無力償債。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多個主體有權向法院呈請對一間公司進行強制清盤。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如果其認為為了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可以向法院呈請將某公司清盤。在此案例中,卓越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從事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這為證監會的介入提供了依據。
II. 債權人是其中一類最常見的清盤呈請人。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例如拖欠銀行貸款,該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以追討欠款。
III. 分擔人(即公司的股東或成員)也有權提出清盤呈請。其中一個法定理由是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如果公司的主要宗旨已無法實現,或公司成立時的互信基礎已不復存在(例如董事之間出現管理僵局),分擔人可以此為由提出呈請。
IV. 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角色通常是在法院頒布清盤令後被委任為清盤人,或在公司已進入自動清盤程序的情況下提出呈請。在此初始強制清盤的情境中,破產管理署署長並非典型的呈請人。因此,在此情境下,他不是一個合適的呈請方。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多個主體有權向法院呈請對一間公司進行強制清盤。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如果其認為為了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可以向法院呈請將某公司清盤。在此案例中,卓越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從事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這為證監會的介入提供了依據。
II. 債權人是其中一類最常見的清盤呈請人。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例如拖欠銀行貸款,該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以追討欠款。
III. 分擔人(即公司的股東或成員)也有權提出清盤呈請。其中一個法定理由是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如果公司的主要宗旨已無法實現,或公司成立時的互信基礎已不復存在(例如董事之間出現管理僵局),分擔人可以此為由提出呈請。
IV. 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角色通常是在法院頒布清盤令後被委任為清盤人,或在公司已進入自動清盤程序的情況下提出呈請。在此初始強制清盤的情境中,破產管理署署長並非典型的呈請人。因此,在此情境下,他不是一個合適的呈請方。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名為「匯聯顧問」的公司與一家持有第3類牌照的大型槓桿式外匯交易商達成協議。匯聯顧問的唯一業務是尋找潛在客戶,並將他們介紹給該交易商以開立交易帳戶。匯聯顧問不持有任何客戶資金,也不代表客戶發出任何交易指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匯聯顧問的監管要求最準確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槓桿式外匯交易中不同市場參與者角色的理解,特別是「核准介紹代理人」的定義和監管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為他人提供中介服務以誘使他人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的業務,均構成第3類受規管活動。即使某機構不直接處理客戶資產或執行交易,僅僅作為介紹人將客戶轉介給持牌交易商,該機構仍需就其介紹業務向證監會申領第3類牌照。這類機構通常被稱為「核准介紹代理人」。由於其業務範圍有限,風險較低,因此其資本規定可能低於全面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商。考生應區分此角色與「認可對手方」(通常是與持牌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另一家機構實體)以及根據《貨幣兌換商條例》從事實體貨幣兌換的「貨幣兌換商」之間的差異。豁免持牌的情況通常不適用於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介紹業務。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槓桿式外匯交易中不同市場參與者角色的理解,特別是「核准介紹代理人」的定義和監管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為他人提供中介服務以誘使他人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的業務,均構成第3類受規管活動。即使某機構不直接處理客戶資產或執行交易,僅僅作為介紹人將客戶轉介給持牌交易商,該機構仍需就其介紹業務向證監會申領第3類牌照。這類機構通常被稱為「核准介紹代理人」。由於其業務範圍有限,風險較低,因此其資本規定可能低於全面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商。考生應區分此角色與「認可對手方」(通常是與持牌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另一家機構實體)以及根據《貨幣兌換商條例》從事實體貨幣兌換的「貨幣兌換商」之間的差異。豁免持牌的情況通常不適用於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介紹業務。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某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李先生,在未經董事會全面披露及批准的情況下,促使公司與其近親經營的一家企業簽訂了一份顧問合約。此舉構成了對其受信責任中避免利益衝突原則的違反。公司的其他董事發現此事後,雖然認為程序不當,但經評估後相信該顧問合約的條款對公司長遠發展有利。公司的成員(股東)亦同意此看法,並打算正式確認李先生的行為。關於成員追認此行為的程序和後果,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公司成員可在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追認李先生違反受信責任的行為。
II. 該追認決議的有效性,取決於其是否真誠地為公司的整體利益而作出。
III. 一旦成員作出追認,李先生即可完全免除因是次違規行為而可能引致的所有法律責任,包括來自監管機構的任何潛在處分。
IV. 根據《公司條例》,此類追認必須通過特別決議方能生效。Correct根據普通法原則及《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精神,公司成員(股東)確實有權力追認董事違反其受信責任的行為。這種追認通常是透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來實現的。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然而,成員在行使此權力時,本身亦負有責任,即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而不僅是為了維護多數股東的利益或批准對公司明顯有害的交易。這項原則是為了防止「對小股東的欺詐」。因此,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成員的追認只能解除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但不能阻止第三方或監管機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該行為可能違反的法規而採取執法行動。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追認董事違反受信責任的行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更嚴格的規定,否則一般只需要普通決議(超過50%的票數),而非特別決議(需要至少75%的票數)。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普通法原則及《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精神,公司成員(股東)確實有權力追認董事違反其受信責任的行為。這種追認通常是透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來實現的。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然而,成員在行使此權力時,本身亦負有責任,即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而不僅是為了維護多數股東的利益或批准對公司明顯有害的交易。這項原則是為了防止「對小股東的欺詐」。因此,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成員的追認只能解除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但不能阻止第三方或監管機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該行為可能違反的法規而採取執法行動。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追認董事違反受信責任的行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更嚴格的規定,否則一般只需要普通決議(超過50%的票數),而非特別決議(需要至少75%的票數)。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位客戶希望在一家持牌經紀行開立證券保證金融資(孖展)戶口。根據《操守準則》中就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所訂明的額外規定,該經紀行的代表在與客戶訂立孖展協議前,最重要的一項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5,為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的持牌法團在開立孖展戶口前,必須履行特定的責任。核心要求是確保客戶完全理解孖展交易所涉及的獨特及重大風險。這不僅是「認識你的客戶」程序的一部分,更是針對孖展這種槓桿產品的專門規定。持牌法團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當中詳述孖展融資的條款及條件。此外,至關重要的是,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標準化的《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融資風險披露聲明書》。持牌代表有責任向客戶清楚解釋聲明書的內容,確保客戶明白槓桿效應會同時放大盈利和虧損、當抵押品價值下跌時可能需要追加保證金(補倉)、以及若未能及時補倉,其證券可能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強制出售(斬倉)的風險。這些程序旨在保障投資者,確保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才參與高風險的孖展交易。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5,為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的持牌法團在開立孖展戶口前,必須履行特定的責任。核心要求是確保客戶完全理解孖展交易所涉及的獨特及重大風險。這不僅是「認識你的客戶」程序的一部分,更是針對孖展這種槓桿產品的專門規定。持牌法團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當中詳述孖展融資的條款及條件。此外,至關重要的是,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標準化的《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融資風險披露聲明書》。持牌代表有責任向客戶清楚解釋聲明書的內容,確保客戶明白槓桿效應會同時放大盈利和虧損、當抵押品價值下跌時可能需要追加保證金(補倉)、以及若未能及時補倉,其證券可能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強制出售(斬倉)的風險。這些程序旨在保障投資者,確保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才參與高風險的孖展交易。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個人投資者,他最近在香港交易所購買了ABC上市公司(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在2023年6月5日(星期一)的交易後,他持有的ABC公司股份首次從4.8%增加到5.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陳先生的披露責任?
I. 由於他的股權跨越了5%的須具報權益門檻,他必須作出披露。
II. 他必須在知悉該須具報事件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香港交易所及ABC上市公司提交通知。
III. 他應在執行導致其股權超過5%的交易之前,預先通知香港交易所。
IV. 只有當他同時被任命為ABC上市公司的董事時,才需要履行此披露責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任何人(包括個人及法團)一旦取得上市法團具投票權股份的5%或以上的權益,即成為該法團的「大股東」,並須披露其權益。當權益水平其後跨越某個整數百分比(例如從5.8%增至6.1%),或降至5%以下時,也須作出披露。
陳述 I 是正確的。當陳先生在ABC上市公司的股權首次從4.8%增加到5.1%時,他跨越了5%的初始披露門檻,因此觸發了披露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大股東必須在知悉有關事件(即導致須具報權益產生的事件)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該上市法團作出通知。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披露責任是在相關事件發生 之後 履行的,而不是事前預報。法律要求在指定時間內(3個營業日)通知市場,而不是在交易前獲得批准或預先通知。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第XV部對大股東的披露要求獨立於董事的披露責任。任何人士,不論其是否為公司董事,只要其持股量達到須具報水平,就必須履行披露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任何人(包括個人及法團)一旦取得上市法團具投票權股份的5%或以上的權益,即成為該法團的「大股東」,並須披露其權益。當權益水平其後跨越某個整數百分比(例如從5.8%增至6.1%),或降至5%以下時,也須作出披露。
陳述 I 是正確的。當陳先生在ABC上市公司的股權首次從4.8%增加到5.1%時,他跨越了5%的初始披露門檻,因此觸發了披露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大股東必須在知悉有關事件(即導致須具報權益產生的事件)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該上市法團作出通知。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披露責任是在相關事件發生 之後 履行的,而不是事前預報。法律要求在指定時間內(3個營業日)通知市場,而不是在交易前獲得批准或預先通知。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第XV部對大股東的披露要求獨立於董事的披露責任。任何人士,不論其是否為公司董事,只要其持股量達到須具報水平,就必須履行披露責任。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因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而正接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陳先生是該法團的一名執行董事。在確定陳先生是否也可能因該法團的違規行為而負上個人刑事法律責任時,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如果該罪行是在陳先生的同意或縱容下犯下的,他便可能需要負上個人責任。
II. 如果該罪行的發生可歸因於陳先生的疏忽,他便可能需要負上個人責任。
III. 只要陳先生在違規行為發生時擔任董事職位,他便會自動負上個人責任。
IV. 只有在該法團被成功定罪後,才能對陳先生展開檢控程序。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如果法團在任何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或因其疏忽而犯下該條例所訂的罪行,則該高級人員亦屬犯罪。陳先生作為法團的高級人員(董事),其個人法律責任取決於他對法團所犯罪行的參與程度或失職情況。
I. 該陳述是正確的。如果罪行是在陳先生的同意或縱容下犯下的,他將被視為犯了同樣的罪行。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如果罪行的發生可歸因於陳先生的任何疏忽,他也可能需要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這涵蓋了因失職而未能阻止罪行發生的情況。
III.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僅僅擔任高級人員的職位並不足以自動構成個人法律責任。法律要求證明該高級人員存在同意、縱容、教唆或疏忽等過錯行為。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高級人員的檢控與法團的檢控是獨立的。即使法團尚未被定罪,甚至未被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高級人員的個人過錯,仍可對其提出檢控。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如果法團在任何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或因其疏忽而犯下該條例所訂的罪行,則該高級人員亦屬犯罪。陳先生作為法團的高級人員(董事),其個人法律責任取決於他對法團所犯罪行的參與程度或失職情況。
I. 該陳述是正確的。如果罪行是在陳先生的同意或縱容下犯下的,他將被視為犯了同樣的罪行。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如果罪行的發生可歸因於陳先生的任何疏忽,他也可能需要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這涵蓋了因失職而未能阻止罪行發生的情況。
III.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僅僅擔任高級人員的職位並不足以自動構成個人法律責任。法律要求證明該高級人員存在同意、縱容、教唆或疏忽等過錯行為。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高級人員的檢控與法團的檢控是獨立的。即使法團尚未被定罪,甚至未被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高級人員的個人過錯,仍可對其提出檢控。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第九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正致力於加強公司的內部監控及合規文化。根據《操守準則》及良好企業管治原則,下列哪些做法是高級管理層應採納的關鍵措施?
I. 將監督及覆核職能置於業務營運部門的管理之下,以確保監控措施能緊貼業務發展。
II. 建立清晰的書面政策與程序,明確界定各級員工的職能、權力及責任。
III. 主動與證監會及外部核數師等機構保持良好及具建設性的溝通。
IV. 設立一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並確保從投訴人及業務的角度迅速及妥善地處理投訴。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建立穩健的合規文化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需要實施一套全面的企業管治及內部監控制度。
I. 此陳述不正確。一個關鍵的內部監控原則是將監督及覆核職能(如合規及風險管理)與營運及業務職能明確區分開來。將監督職能置於業務部門的管理之下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削弱其獨立性及客觀性,從而無法有效地監察業務活動。
II. 此陳述正確。制定清晰明確的書面政策、常規及程序,並清楚界定員工的職能與責任,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基石。這能確保所有員工都了解公司的期望及他們在合規框架中的角色,從而減少誤解和違規的風險。
III. 此陳述正確。與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及外部專業機構(如核數師)維持開放、誠實及具建設性的關係,是高級管理層的責任。這有助於建立互信,並確保公司能夠及時了解監管期望的變化,從而作出相應調整。
IV. 此陳述正確。建立一個正式、透明且有效的投訴處理渠道至關重要。高級管理層必須確保所有投訴都能從投訴人及業務的角度得到迅速、公平及妥善的處理。這不僅是保障客戶利益的要求,也是識別內部監控潛在弱點的重要反饋機制。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II 及 IV。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建立穩健的合規文化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需要實施一套全面的企業管治及內部監控制度。
I. 此陳述不正確。一個關鍵的內部監控原則是將監督及覆核職能(如合規及風險管理)與營運及業務職能明確區分開來。將監督職能置於業務部門的管理之下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削弱其獨立性及客觀性,從而無法有效地監察業務活動。
II. 此陳述正確。制定清晰明確的書面政策、常規及程序,並清楚界定員工的職能與責任,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基石。這能確保所有員工都了解公司的期望及他們在合規框架中的角色,從而減少誤解和違規的風險。
III. 此陳述正確。與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及外部專業機構(如核數師)維持開放、誠實及具建設性的關係,是高級管理層的責任。這有助於建立互信,並確保公司能夠及時了解監管期望的變化,從而作出相應調整。
IV. 此陳述正確。建立一個正式、透明且有效的投訴處理渠道至關重要。高級管理層必須確保所有投訴都能從投訴人及業務的角度得到迅速、公平及妥善的處理。這不僅是保障客戶利益的要求,也是識別內部監控潛在弱點的重要反饋機制。
因此,正確的陳述為 II、III 及 IV。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家作為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的持牌法團,因內部系統故障,未能在交收日(T+2日)於其指定銀行戶口準備足夠資金以應付其當日的款項交收淨額。關於此交收失誤的潛在後果及監管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中央結算系統將會凍結該參與者在該交收日應收的證券,直至其完成款項交收為止。
II.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權就此交收違規行為對該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例如發出警告信或罰款。
III. 由於此事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將是唯一有權對該參與者進行紀律處分的機構。
IV. 如果該參與者有常設指示預付現金,則即使在 T+2 日資金不足,其應收的證券仍會自動交收並可即時動用。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貨銀對付(DVP)交收機制,款項交收是股份交收的先決條件。如果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未能在 T+2 日履行其款項責任,中央結算公司將不會把證券交付給該參與者,相關證券會被凍結,直至款項結清為止。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交易所規則》,聯交所負責處理其監管範圍內的紀律事宜,這明確包括有關買賣、結算及交收的違規行為。因此,聯交所有權對未能履行交收責任的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例如發出警告信或處以罰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證監會是中介人的前線監管機構,但聯交所專門負責處理與其交易及結算系統運作直接相關的紀律事宜。在此情況下,聯交所是處理交收違規的主要機構。聲稱證監會是「唯一」有權的機構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聯交所在其特定領域內的紀律管轄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預付現金款項的常設指示只是授權中央結算公司在交收日自動從參與者的指定銀行戶口扣款。如果該戶口本身資金不足,預付指示將無法執行,交收同樣會失敗。常設指示並不能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創造信貸或完成交收。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貨銀對付(DVP)交收機制,款項交收是股份交收的先決條件。如果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未能在 T+2 日履行其款項責任,中央結算公司將不會把證券交付給該參與者,相關證券會被凍結,直至款項結清為止。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交易所規則》,聯交所負責處理其監管範圍內的紀律事宜,這明確包括有關買賣、結算及交收的違規行為。因此,聯交所有權對未能履行交收責任的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例如發出警告信或處以罰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證監會是中介人的前線監管機構,但聯交所專門負責處理與其交易及結算系統運作直接相關的紀律事宜。在此情況下,聯交所是處理交收違規的主要機構。聲稱證監會是「唯一」有權的機構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聯交所在其特定領域內的紀律管轄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預付現金款項的常設指示只是授權中央結算公司在交收日自動從參與者的指定銀行戶口扣款。如果該戶口本身資金不足,預付指示將無法執行,交收同樣會失敗。常設指示並不能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創造信貸或完成交收。
因此,只有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