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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宏達資本有限公司(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陳先生發現,其公司的某個交易團隊在過去數月可能存在系統性的客戶訂單前交易行為。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以下哪些行為將被視為與證監會合作,並可能使公司在紀律處分程序中獲得較寬大的處理?
I. 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例如暫停相關交易員的職務,並制定計劃以賠償受影響客戶的損失。
II. 在證監會展開正式調查的初期,主動承認公司在監管方面的失誤及紀律責任。
III. 僅在證監會提出具體證據後,才承認相關的違規事實,以保障公司的法律地位。
IV. 積極協助證監會的調查,例如主動提供內部調查報告和相關交易記錄,以求盡快結束紀律處分程序。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證監會鼓勵中介人在紀律處分程序中採取合作態度,並可能因此考慮寬減制裁。合作的方式包括:(1) 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問題及/或補償客戶損失;(2) 在調查初期便承認紀律責任;(3) 以積極態度協助調查,使個案能早日完結。
分析各個陳述:
I. 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例如暫停相關交易員的職務,並為受影響的客戶制定賠償計劃,這直接體現了指引中關於採取補救措施和補償客戶損失的要求,是合作的關鍵表現。
II. 在調查初期主動承認公司的監管失誤和紀律責任,而非等待證監會提出所有證據,這顯示了公司願意承擔責任的合作態度,有助於加快紀律處分程序。
III. 採取被動和防禦性的法律策略,僅在證監會提出確鑿證據後才承認事實,這與指引所提倡的「積極正面」及「早期承認責任」的合作精神背道而馳。這種做法不會被視為合作。
IV. 主動提供內部調查結果和相關記錄,積極協助證監會的調查,有助於釐清事實,加快程序進展,這正是指引中所述的「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使有關的紀律處分個案得以早日完結」的體現。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證監會鼓勵中介人在紀律處分程序中採取合作態度,並可能因此考慮寬減制裁。合作的方式包括:(1) 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問題及/或補償客戶損失;(2) 在調查初期便承認紀律責任;(3) 以積極態度協助調查,使個案能早日完結。
分析各個陳述:
I. 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例如暫停相關交易員的職務,並為受影響的客戶制定賠償計劃,這直接體現了指引中關於採取補救措施和補償客戶損失的要求,是合作的關鍵表現。
II. 在調查初期主動承認公司的監管失誤和紀律責任,而非等待證監會提出所有證據,這顯示了公司願意承擔責任的合作態度,有助於加快紀律處分程序。
III. 採取被動和防禦性的法律策略,僅在證監會提出確鑿證據後才承認事實,這與指引所提倡的「積極正面」及「早期承認責任」的合作精神背道而馳。這種做法不會被視為合作。
IV. 主動提供內部調查結果和相關記錄,積極協助證監會的調查,有助於釐清事實,加快程序進展,這正是指引中所述的「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使有關的紀律處分個案得以早日完結」的體現。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卓越融資作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保薦人,正在處理其主板上市申請。在上市過程中,卓越融資的交易小組發現申請人的研發開支資本化處理方式存在重大合規問題。經過多輪討論和要求後,申請人最終同意作出修正。在證監會進行後續審閱時,要求卓越融資提供相關紀錄。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的規定,以下哪項情況最可能被證監會視為保薦人在紀錄備存方面的重大缺失?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保薦人必須為每項上市任務備存詳盡及不斷更新的紀錄。這些紀錄是向監管機構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專業職責的關鍵證據。紀錄不僅應包含最終的結論,更重要的是要能完整地展示達致該結論的過程。
對於在上市過程中出現的所有重大事項,例如發現並糾正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的紀錄必須包括相關的內部討論、已採取的跟進行動,以及形成「問題已妥善解決」這一結論的詳細理據和基準。僅僅記錄最終的正面結果,而缺乏過程的證明,會使監管機構無法評估保薦人是否進行了充分的盡職審查和專業判斷。這種缺失會被視為嚴重的紀錄備存不足,因為它直接關係到保薦人核心責任的履行情況。
相比之下,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雖然可能並非最佳做法,但其嚴重性較低。例如,盡職審查訪談通常以詳細摘要形式記錄,逐字稿並非硬性規定;輕微的行政延誤,如更新團隊名單,一般不構成重大缺失;保薦人的責任是審閱和評估專家的報告(如審計報告)並記錄其盡職審查工作,而非必須存檔所有第三方文件的正本。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保薦人必須為每項上市任務備存詳盡及不斷更新的紀錄。這些紀錄是向監管機構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專業職責的關鍵證據。紀錄不僅應包含最終的結論,更重要的是要能完整地展示達致該結論的過程。
對於在上市過程中出現的所有重大事項,例如發現並糾正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的紀錄必須包括相關的內部討論、已採取的跟進行動,以及形成「問題已妥善解決」這一結論的詳細理據和基準。僅僅記錄最終的正面結果,而缺乏過程的證明,會使監管機構無法評估保薦人是否進行了充分的盡職審查和專業判斷。這種缺失會被視為嚴重的紀錄備存不足,因為它直接關係到保薦人核心責任的履行情況。
相比之下,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雖然可能並非最佳做法,但其嚴重性較低。例如,盡職審查訪談通常以詳細摘要形式記錄,逐字稿並非硬性規定;輕微的行政延誤,如更新團隊名單,一般不構成重大缺失;保薦人的責任是審閱和評估專家的報告(如審計報告)並記錄其盡職審查工作,而非必須存檔所有第三方文件的正本。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關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審批新申請人提出的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
II. 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採取紀律處分。
III. 直接監管和巡查負責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公司,以確保其遵守《操守準則》。
IV. 就上市相關政策提供意見,並在適當時建議修訂《上市規則》。Correct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在維持市場質素和監管上市公司方面扮演著關鍵角色。其職能主要圍繞《上市規則》的執行和發展。
陳述 I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的核心職責之一是審核及批准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包括首次公開招股(IPO)。
陳述 II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擁有紀律處分權力,可以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及其他相關人士採取行動,例如發出公開譴責、指令採取補救措施或暫停證券買賣。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法團。對保薦人公司的監管、巡查及確保其遵守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是證監會的職責,而非上市委員會的職責。上市委員會專注於發行人及其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
陳述 IV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積極參與制定上市政策,並會根據市場發展和需要,向聯交所董事會建議對《上市規則》進行修訂,以確保規則與時並進。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在維持市場質素和監管上市公司方面扮演著關鍵角色。其職能主要圍繞《上市規則》的執行和發展。
陳述 I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的核心職責之一是審核及批准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包括首次公開招股(IPO)。
陳述 II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擁有紀律處分權力,可以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及其他相關人士採取行動,例如發出公開譴責、指令採取補救措施或暫停證券買賣。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法團。對保薦人公司的監管、巡查及確保其遵守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是證監會的職責,而非上市委員會的職責。上市委員會專注於發行人及其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
陳述 IV 是正確的。上市委員會積極參與制定上市政策,並會根據市場發展和需要,向聯交所董事會建議對《上市規則》進行修訂,以確保規則與時並進。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從事傳統傢俱製造的上市申請人「安居集團」,在其三年營業紀錄期的最後六個月,收購了一家從事人工智能家居系統開發的初創公司「智能生活科技」。該收購規模龐大,預計將佔集團未來總資產的40%。保薦人正協助安居集團準備上市申請。在此情況下,根據《上市規則》的指引,聯交所最可能關注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Correct根據《上市規則》,聯交所要求上市申請人具備足夠的營業紀錄,以讓投資者評估其業務和前景。當申請人在營業紀錄期內(尤其是在後期)進行重大收購時,聯交所會審慎評估該收購是否會影響營業紀錄的代表性。聯交所關注的核心問題是,該收購是否從根本上改變了申請人的業務性質,以致於歷史財務資料無法再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清晰、一致的業務表現圖景。評估因素包括:新業務的規模和重要性(例如,其對未來盈利的預期貢獻)、新業務與申請人現有業務的關聯性、收購的時機,以及管理層是否有能力管理擴大後的業務。如果一項收購規模龐大,且業務性質與原有業務截然不同,聯交所可能會認為申請人實質上已成為一個新的業務實體,其過往的營業紀錄不再具有參考價值,從而可能影響其上市資格。其他操作性問題,如會計年度的統一或管理層的合約安排,雖然也是上市過程中需要處理的事項,但它們的重要性不及對營業紀錄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根本性影響。
Incorrect根據《上市規則》,聯交所要求上市申請人具備足夠的營業紀錄,以讓投資者評估其業務和前景。當申請人在營業紀錄期內(尤其是在後期)進行重大收購時,聯交所會審慎評估該收購是否會影響營業紀錄的代表性。聯交所關注的核心問題是,該收購是否從根本上改變了申請人的業務性質,以致於歷史財務資料無法再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清晰、一致的業務表現圖景。評估因素包括:新業務的規模和重要性(例如,其對未來盈利的預期貢獻)、新業務與申請人現有業務的關聯性、收購的時機,以及管理層是否有能力管理擴大後的業務。如果一項收購規模龐大,且業務性質與原有業務截然不同,聯交所可能會認為申請人實質上已成為一個新的業務實體,其過往的營業紀錄不再具有參考價值,從而可能影響其上市資格。其他操作性問題,如會計年度的統一或管理層的合約安排,雖然也是上市過程中需要處理的事項,但它們的重要性不及對營業紀錄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根本性影響。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餐飲連鎖集團正申請在香港主板上市,其業務依賴數百家不同的食材供應商。保薦人在策劃其商業盡職審查時,決定僅與其中規模最大的五家供應商進行訪談,這五家供應商佔了申請人總採購額的55%。根據《操守準則》及相關監管指引,以下哪項最能描述保薦人應採取的恰當做法?
Correct根據《適用於申請在主板作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操守準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指引,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時,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法。盡職審查的範圍和性質需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當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涉及大量利益相關者(例如客戶或供應商)時,保薦人需要運用其專業判斷,決定會見哪些人士以及會見多少人士才算足夠和具代表性。僅僅會見規模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可能並不足夠,因為這可能無法全面反映業務的風險和真實情況。例如,一些規模較小但關鍵的供應商可能對業務的可持續性至關重要。因此,保薦人應當評估其抽樣方法的代表性,並詳細記錄挑選會見者的基準、樣本規模以及進行會見的理由。這些紀錄是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監管責任的重要文件,以便在監管機構查詢時提供依據。保薦人不能完全依賴第三方(如申報會計師)的工作來替代自身的盡職審查責任,因為兩者的職責和審查角度不同。同時,與第三方(如供應商)進行訪談是商業盡職審查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不能僅僅依賴與管理層的討論。
Incorrect根據《適用於申請在主板作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操守準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指引,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時,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法。盡職審查的範圍和性質需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當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涉及大量利益相關者(例如客戶或供應商)時,保薦人需要運用其專業判斷,決定會見哪些人士以及會見多少人士才算足夠和具代表性。僅僅會見規模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可能並不足夠,因為這可能無法全面反映業務的風險和真實情況。例如,一些規模較小但關鍵的供應商可能對業務的可持續性至關重要。因此,保薦人應當評估其抽樣方法的代表性,並詳細記錄挑選會見者的基準、樣本規模以及進行會見的理由。這些紀錄是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監管責任的重要文件,以便在監管機構查詢時提供依據。保薦人不能完全依賴第三方(如申報會計師)的工作來替代自身的盡職審查責任,因為兩者的職責和審查角度不同。同時,與第三方(如供應商)進行訪談是商業盡職審查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不能僅僅依賴與管理層的討論。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公司正準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保薦人正在審閱即將在「披露易」網站上刊登的申請版本,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及相關指引。關於此申請版本的刊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申請版本必須遮蓋所有關於發售價格、股份數目及認購機制的具體細節,以避免其被視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
II. 申請版本中必須包含一份免責聲明,明確指出該文件為草擬本,投資者不應依賴其內容作出投資決定,並說明上市申請尚未獲批核。
III.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申請人除了在「披露易」網站刊登申請版本外,還必須在其公司官方網站上刊登相同版本的文件。
IV. 若上市申請人未能妥善遮蓋敏感資料,聯交所可能要求其立即撤回文件,並可能暫停審理其上市申請最多一個月。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登上市申請版本(俗稱「申請版本」)時,有關遮蓋、警告及免責聲明規定的理解。陳述 I 是正確的。為了避免申請版本被視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定義的「招股章程」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對公眾的要約,上市申請人必須遮蓋所有與發售相關的資料,包括價格、條款及認購方法。陳述 II 是正確的。申請版本必須附有清晰的警告及免責聲明,提醒公眾該文件為草擬本,資料可能變更,不應據此作出投資決定,並明確指出上市申請尚未獲批,發售亦不保證會進行。這是為了管理公眾期望並符合監管要求。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的指引,上市申請人並無責任必須在其公司網站上刊登申請版本;在「披露易」網站上刊登已符合規定。陳述 IV 是正確的。香港交易所對不當披露或未經授權的宣傳資料採取嚴格的處理方式。若申請版本因遮蓋不全而違反相關法例,聯交所可採取紀律行動,包括要求即時撤回文件,並可能暫停審理其上市申請最多一個月,從而嚴重延誤其上市時間表。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登上市申請版本(俗稱「申請版本」)時,有關遮蓋、警告及免責聲明規定的理解。陳述 I 是正確的。為了避免申請版本被視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定義的「招股章程」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對公眾的要約,上市申請人必須遮蓋所有與發售相關的資料,包括價格、條款及認購方法。陳述 II 是正確的。申請版本必須附有清晰的警告及免責聲明,提醒公眾該文件為草擬本,資料可能變更,不應據此作出投資決定,並明確指出上市申請尚未獲批,發售亦不保證會進行。這是為了管理公眾期望並符合監管要求。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上市規則》的指引,上市申請人並無責任必須在其公司網站上刊登申請版本;在「披露易」網站上刊登已符合規定。陳述 IV 是正確的。香港交易所對不當披露或未經授權的宣傳資料採取嚴格的處理方式。若申請版本因遮蓋不全而違反相關法例,聯交所可採取紀律行動,包括要求即時撤回文件,並可能暫停審理其上市申請最多一個月,從而嚴重延誤其上市時間表。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名為「數碼未來控股」的科技初創公司,在完成一輪大規模上市前融資後,正積極籌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其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總資產的85%由現金及短期政府債券構成,這些資金計劃用於未來的研發和市場擴張。根據《上市規則》中有關發行人適合上市的規定,聯交所最可能對此申請提出哪項主要質疑?
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8.04條,上市申請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這是一項重要的定性規定,賦予聯交所酌情權以維持市場質素。其中一個具體考慮因素是,如果一個申請人的資產絕大部分為現金或短期證券(通常被稱為「現金資產公司」),除非該申請人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否則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其背後理據是,上市的主要目的應是為一個實質的、持續經營的業務集資,而非僅僅將一筆現金或流動資產上市。聯交所期望上市公司擁有一個清晰的業務模式和營運記錄,讓投資者能夠評估其前景和風險。一個僅持有現金的公司缺乏這種可供評估的實質業務,其性質更接近於一個投資基金,而非一個營運中的企業。因此,保薦人有責任在提交上市申請前,評估申請人是否因其資產構成而被視為不適合上市。
In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8.04條,上市申請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這是一項重要的定性規定,賦予聯交所酌情權以維持市場質素。其中一個具體考慮因素是,如果一個申請人的資產絕大部分為現金或短期證券(通常被稱為「現金資產公司」),除非該申請人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否則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其背後理據是,上市的主要目的應是為一個實質的、持續經營的業務集資,而非僅僅將一筆現金或流動資產上市。聯交所期望上市公司擁有一個清晰的業務模式和營運記錄,讓投資者能夠評估其前景和風險。一個僅持有現金的公司缺乏這種可供評估的實質業務,其性質更接近於一個投資基金,而非一個營運中的企業。因此,保薦人有責任在提交上市申請前,評估申請人是否因其資產構成而被視為不適合上市。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被發現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操控價格行為。調查發現,該法團的負責人員兼董事陳先生知悉有關活動,但對其罔顧後果,未有採取任何合理措施加以制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陳先生個人而言,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他可能面臨最高1,000萬港元的罰款及長達10年的監禁。
I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下令取消他擔任董事的資格,為期最長5年。
III. 如果證監會已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民事訴訟,他仍可能因同一行為面臨刑事檢控。
IV. 由於陳先生是該法團的高級人員並對該失當行為罔顧後果,他個人亦可能被視為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及董事)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該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若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而該行為是經某高級人員的同意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後果而作出的,則該高級人員亦屬干犯該失當行為。因此,陳先生個人亦可能被視為犯有市場失當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市場失當行為設立了雙軌制,可循民事途徑(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或刑事途徑(由法院處理)追究責任。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10年。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施加多種制裁,包括下令取消任何人士擔任董事的資格,為期最長5年。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然而,該條例訂明,就同一宗市場失當行為,當局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途徑展開訴訟程序,不能雙重起訴。如果證監會已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民事訴訟,便不能再就同一行為提起刑事檢控。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及董事)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該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若法團作出市場失當行為,而該行為是經某高級人員的同意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後果而作出的,則該高級人員亦屬干犯該失當行為。因此,陳先生個人亦可能被視為犯有市場失當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市場失當行為設立了雙軌制,可循民事途徑(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或刑事途徑(由法院處理)追究責任。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10年。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施加多種制裁,包括下令取消任何人士擔任董事的資格,為期最長5年。因此,陳述 II 是正確的。
然而,該條例訂明,就同一宗市場失當行為,當局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途徑展開訴訟程序,不能雙重起訴。如果證監會已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民事訴訟,便不能再就同一行為提起刑事檢控。因此,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陳先生是領航資本(一家保薦人公司)的一名初級職員,負責協助創新科技控股的首次公開招股項目。在進行盡職審查時,陳先生發現客戶提供的未來三年盈利預測數據,其假設似乎過於樂觀且缺乏足夠的市場數據支持。客戶的行政總裁向陳先生施壓,暗示如果盈利預測被下調,可能會影響上市的成功,並損害雙方的合作關係。根據適用於保薦人的專業操守要求,陳先生最應採取的即時行動是什麼?
Correct本問題旨在評估從業員在履行保薦人職責時,面對客戶壓力與維持專業標準之間的道德判斷。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對市場的完整性負有首要責任。此責任包括對上市申請人進行充分且審慎的盡職審查,確保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完備,且無誤導成分。
當從業員發現如盈利預測等關鍵資料的基礎薄弱或可能產生誤導時,其專業責任是處理此問題,而非忽視或掩飾。面對來自客戶的商業壓力,從業員必須堅守誠信及專業精神。合規的金融機構均設有內部監控及上報程序,以處理此類情況。一名職員,特別是初級職員,最恰當的做法是遵循內部程序,將其發現及疑慮向具備適當權力及經驗的上級管理層或合規部門報告。此舉可確保公司能以統一且合規的方式處理該問題,並作出最符合監管要求及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決策。單方面修改客戶資料、僅依賴免責聲明,或在未獲授權下作出重大商業決策(如威脅終止業務關係),均非處理此類專業道德困境的恰當方式。
Incorrect本問題旨在評估從業員在履行保薦人職責時,面對客戶壓力與維持專業標準之間的道德判斷。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對市場的完整性負有首要責任。此責任包括對上市申請人進行充分且審慎的盡職審查,確保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完備,且無誤導成分。
當從業員發現如盈利預測等關鍵資料的基礎薄弱或可能產生誤導時,其專業責任是處理此問題,而非忽視或掩飾。面對來自客戶的商業壓力,從業員必須堅守誠信及專業精神。合規的金融機構均設有內部監控及上報程序,以處理此類情況。一名職員,特別是初級職員,最恰當的做法是遵循內部程序,將其發現及疑慮向具備適當權力及經驗的上級管理層或合規部門報告。此舉可確保公司能以統一且合規的方式處理該問題,並作出最符合監管要求及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決策。單方面修改客戶資料、僅依賴免責聲明,或在未獲授權下作出重大商業決策(如威脅終止業務關係),均非處理此類專業道德困境的恰當方式。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名為「領航資本」的保薦人公司,因其處理一宗首次公開招股(IPO)項目而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在評估此個案時,以下哪些情況最可能構成證監會採取執法行動的理由?
I. 保薦人團隊僅依賴上市申請人管理層的口頭保證,而未有獨立核實其最大客戶合約的真實性。
II. 負責該項目的保薦人主要人員,透過其家族信託間接持有上市申請人上市前15%的股權,而此利益衝突未有得到適當處理。
III. 在證監會進行查訊時,保薦人無法提供其對上市申請人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的完整會議紀錄或筆記。
IV. 該公司上市後六個月內,其股價因行業競爭加劇而下跌超過50%。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的把關者,負有重大的監管責任。陳述 I 指出保薦人未有核實上市申請人提供的關鍵資料,這直接違反了其進行盡職審查的核心責任。保薦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招股章程中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完備。陳述 II 描述了一個明顯的利益衝突情況,即保薦人團隊同時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股東。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必須避免或妥善管理利益衝突,以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未能做到這一點是嚴重的缺失。陳述 III 提到未能妥善保存盡職審查工作的紀錄,這違反了備存紀錄的規定。詳盡的紀錄是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職責的關鍵證據。相反,陳述 IV 描述的情況,即公司上市後股價表現不佳,其本身並不構成對保薦人的紀律處分理由。保薦人的責任是確保上市時的披露是充分和準確的,而不是保證公司未來的商業成功或股價表現。市場力量和後續的商業決策均會影響股價。因此,證監會的紀律行動通常基於保薦人在上市過程中的失當行為,而非上市後的市場結果。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的把關者,負有重大的監管責任。陳述 I 指出保薦人未有核實上市申請人提供的關鍵資料,這直接違反了其進行盡職審查的核心責任。保薦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招股章程中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完備。陳述 II 描述了一個明顯的利益衝突情況,即保薦人團隊同時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股東。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必須避免或妥善管理利益衝突,以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未能做到這一點是嚴重的缺失。陳述 III 提到未能妥善保存盡職審查工作的紀錄,這違反了備存紀錄的規定。詳盡的紀錄是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職責的關鍵證據。相反,陳述 IV 描述的情況,即公司上市後股價表現不佳,其本身並不構成對保薦人的紀律處分理由。保薦人的責任是確保上市時的披露是充分和準確的,而不是保證公司未來的商業成功或股價表現。市場力量和後續的商業決策均會影響股價。因此,證監會的紀律行動通常基於保薦人在上市過程中的失當行為,而非上市後的市場結果。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在檢討其企業管治架構。關於《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有關提名委員會的規定和職能,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設立提名委員會是《上市規則》下的一項強制性規定,所有發行人均須遵守。
II. 假如發行人選擇不設立提名委員會,必須在其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並解釋其偏離守則的原因。
III.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批所有董事的薪酬組合及酌情花紅。
IV. 提名委員會在檢討董事會組成時,須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要求。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設立提名委員會是一項守則條文,屬於「不遵守就解釋」的性質,而非強制性的上市規則。發行人可以選擇不設立,但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解釋原因。
陳述 II 正確。這正正反映了「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如果發行人選擇不遵守設立提名委員會這項守則條文,它必須在其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這一事實,並提供經過深思熟慮的解釋。
陳述 III 不正確。審批董事的薪酬組合及酌情花紅是薪酬委員會的職責。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以及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
陳述 IV 正確。提名委員會在履行其檢討董事會組成的職責時,必須考慮《上市規則》的所有相關規定,包括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數量要求(至少三名,且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Incorrect陳述 I 不正確。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設立提名委員會是一項守則條文,屬於「不遵守就解釋」的性質,而非強制性的上市規則。發行人可以選擇不設立,但必須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解釋原因。
陳述 II 正確。這正正反映了「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如果發行人選擇不遵守設立提名委員會這項守則條文,它必須在其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這一事實,並提供經過深思熟慮的解釋。
陳述 III 不正確。審批董事的薪酬組合及酌情花紅是薪酬委員會的職責。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以及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
陳述 IV 正確。提名委員會在履行其檢討董事會組成的職責時,必須考慮《上市規則》的所有相關規定,包括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數量要求(至少三名,且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某家名為「亞洲物流集團」的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僅四個月後,便宣布將其首次公開招股所得的大部分資金,從原先招股章程中詳述的「擴展東南亞倉儲網絡」,轉為投資於一個不相關的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從保薦人 overarching(首要)監管職責的角度來看,此項發展最關鍵的潛在影響是什麼?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保薦人監管角色深層意義的理解,該角色不僅僅是在首次公開招股(IPO)過程中完成一系列的檢查。根據香港的監管框架,特別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和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招股章程是向投資公眾提供關鍵資訊的法律文件。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以確保招股章程中的資訊,包括所得款項用途,是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當一家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後不久就大幅偏離其在招股章程中聲明的策略時,這自然會引發對其最初意圖和計劃可行性的質疑。這種偏差直接反映了保薦人在IPO前所做工作的質量。監管機構和市場可能會質疑保薦人是否已對發行人的業務計劃、未來策略和資金需求進行了足夠深入和嚴謹的審查。這不僅會損害該特定保薦人的聲譽,還可能削弱投資者對整個IPO市場披露質量的信心。雖然發行人有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內幕消息條文及時披露此類變更,但僅僅披露並不能消除對IPO過程中原始披露準確性的擔憂。這突顯了保薦人作為市場「把關人」的持續重要性,其工作質量對維護市場廉潔和投資者保護至關重要。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保薦人監管角色深層意義的理解,該角色不僅僅是在首次公開招股(IPO)過程中完成一系列的檢查。根據香港的監管框架,特別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和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招股章程是向投資公眾提供關鍵資訊的法律文件。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以確保招股章程中的資訊,包括所得款項用途,是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當一家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後不久就大幅偏離其在招股章程中聲明的策略時,這自然會引發對其最初意圖和計劃可行性的質疑。這種偏差直接反映了保薦人在IPO前所做工作的質量。監管機構和市場可能會質疑保薦人是否已對發行人的業務計劃、未來策略和資金需求進行了足夠深入和嚴謹的審查。這不僅會損害該特定保薦人的聲譽,還可能削弱投資者對整個IPO市場披露質量的信心。雖然發行人有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內幕消息條文及時披露此類變更,但僅僅披露並不能消除對IPO過程中原始披露準確性的擔憂。這突顯了保薦人作為市場「把關人」的持續重要性,其工作質量對維護市場廉潔和投資者保護至關重要。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保薦人正在審閱一家準備上市的科技公司的「管理層討論及分析」草稿。該草稿重點強調了過去三年的收入大幅增長,但僅簡略提及一項對過往盈利有重大貢獻的政府補貼即將在上市後終止。此外,草稿未能解釋最近一項會計政策變更如何影響了收入確認,從而誇大了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表現。根據《操守準則》,保薦人應向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提出的最重要建議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指引信,「管理層討論及分析」(MD&A) 的核心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有意義、充分且易於理解的框架,以評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表現和狀況。保薦人必須確保此部分內容不偏不倚,能提供一個均衡的觀點,同時涵蓋正面及負面的情況。一份全面的MD&A必須深入分析導致財務數據出現重大波動的具體和實質原因,例如會計政策的變更。此外,其前瞻性也至關重要,必須討論任何已知且可能對公司未來財務表現或狀況構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因素或事件。若僅僅突出有利的數據而忽略潛在的風險或負面因素,將會被視為未能向投資者提供全面和公平的披露,這違反了保薦人的核心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指引信,「管理層討論及分析」(MD&A) 的核心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有意義、充分且易於理解的框架,以評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表現和狀況。保薦人必須確保此部分內容不偏不倚,能提供一個均衡的觀點,同時涵蓋正面及負面的情況。一份全面的MD&A必須深入分析導致財務數據出現重大波動的具體和實質原因,例如會計政策的變更。此外,其前瞻性也至關重要,必須討論任何已知且可能對公司未來財務表現或狀況構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因素或事件。若僅僅突出有利的數據而忽略潛在的風險或負面因素,將會被視為未能向投資者提供全面和公平的披露,這違反了保薦人的核心責任。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公司的財務總監,其過往經驗均來自一個純粹以披露為本的上市制度的司法管轄區。該公司現正籌備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該總監向其委任的保薦人表示,他認為只要招股書已全面披露公司的所有業務風險,那麼公司是否真正適合上市,應完全由市場上的投資者自行判斷。根據《操守準則》對保薦人職責的規定,這位總監的觀點忽略了保薦人在香港上市流程中的哪一項關鍵市場監管職能?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首次公開招股(IPO)制度中保薦人角色的理解,特別是其與純粹以披露為本的制度有何不同。香港的上市制度不僅僅要求全面披露資訊,還包含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評估。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保薦人扮演著關鍵的「把關人」角色。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並在此基礎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市場確證,他們已信納該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並且適合上市。這意味著保薦人不能僅僅滿足於披露所有風險;他們必須對申請人的業務、財務狀況、管理層及內部監控等進行獨立評估,並形成一個合理的意見。因此,認為只要披露充分,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完全由投資者決定的觀點,是忽略了保薦人在香港監管框架下所承擔的實質性評估責任。其他職責,如協助草擬文件和協調各方,雖然也是保薦人工作的一部分,但並非區分香港制度的根本所在。而保證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則遠超保薦人的責任範圍,這是一種誤解。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首次公開招股(IPO)制度中保薦人角色的理解,特別是其與純粹以披露為本的制度有何不同。香港的上市制度不僅僅要求全面披露資訊,還包含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評估。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保薦人扮演著關鍵的「把關人」角色。保薦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並在此基礎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市場確證,他們已信納該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並且適合上市。這意味著保薦人不能僅僅滿足於披露所有風險;他們必須對申請人的業務、財務狀況、管理層及內部監控等進行獨立評估,並形成一個合理的意見。因此,認為只要披露充分,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完全由投資者決定的觀點,是忽略了保薦人在香港監管框架下所承擔的實質性評估責任。其他職責,如協助草擬文件和協調各方,雖然也是保薦人工作的一部分,但並非區分香港制度的根本所在。而保證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則遠超保薦人的責任範圍,這是一種誤解。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名為「卓越資本」的保薦人正在為其客戶「智能物流集團」的首次公開發售進行盡職審查。「智能物流集團」的業務極度依賴其最大的海外供應商。在與該供應商管理層進行的視像會議中,對方對有關其產能和財務狀況的問題回答含糊,並且未能就先前發出的盡職審查問卷提供完整的回應。儘管存在這些疑點,「卓越資本」的團隊為了不延誤上市進度,決定僅依賴「智能物流集團」管理層提供的銷售數據和口頭保證。根據證監會就保薦人工作所提出的監管期望,卓越資本在此情況下最主要的失職之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及《上市規則》的要求,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負有對上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的關鍵責任。這項責任延伸至對申請人的主要業務相關方,例如主要供應商和客戶,進行充分的審查。在題述情境中,保薦人團隊面對供應商代表含糊其辭的回應及不完整的問卷,但為了趕上時間表而未作跟進,並接納了申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這構成了嚴重的盡職審查缺失。保薦人的核心職責是挑戰和驗證管理層的陳述,而非被動地接納。僅僅依賴口頭保證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尤其是在存在警示信號(如不完整的回應)時,是未能達到監管機構預期的專業懷疑態度和嚴謹標準。雖然會面方式(親身或視像)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更根本的問題是核實的深度和對疑點的跟進。在完成盡職審查並解決所有疑點之前,向監管機構匯報並非標準程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指引及《上市規則》的要求,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負有對上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的關鍵責任。這項責任延伸至對申請人的主要業務相關方,例如主要供應商和客戶,進行充分的審查。在題述情境中,保薦人團隊面對供應商代表含糊其辭的回應及不完整的問卷,但為了趕上時間表而未作跟進,並接納了申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這構成了嚴重的盡職審查缺失。保薦人的核心職責是挑戰和驗證管理層的陳述,而非被動地接納。僅僅依賴口頭保證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尤其是在存在警示信號(如不完整的回應)時,是未能達到監管機構預期的專業懷疑態度和嚴謹標準。雖然會面方式(親身或視像)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更根本的問題是核實的深度和對疑點的跟進。在完成盡職審查並解決所有疑點之前,向監管機構匯報並非標準程序。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名為「亞洲礦業」的公司計劃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主要業務是在東南亞地區勘探和開採金礦。貴為其保薦人,貴公司正在進行盡職審查。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規定,保薦人在處理此類礦業公司的上市申請時,應履行以下哪些責任?
I. 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信納亞洲礦業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具備規則所要求的獨立性、經驗和專業資格。
II. 可以完全依賴「合資格人士」編製的技術報告,而無需對報告中的技術假設或數據進行任何獨立的查證或質詢。
III. 應評估亞洲礦業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包括考慮其營運所在國家的政治穩定性及國際金價波動可能帶來的風險。
IV. 主要責任是將「合資格人士」的報告提交予聯交所,而核實該名人士的專業資格完全是聯交所的職責。Correct保薦人在處理礦業公司上市申請時,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八章及《保薦人操守準則》,負有特殊的盡職審查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保薦人必須信納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符合《上市規則》第18.21條至第18.23條所載的獨立性、經驗及專業資格要求。這是保薦人作出聲明前的關鍵步驟之一。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保薦人的盡職審查不僅限於技術報告。他們必須對申請人的整體業務進行全面評估,包括其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營運所在地的政治及監管風險、商品價格波動的影響等,以判斷其是否適合上市。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保薦人會依賴合資格人士的專業意見,但不能完全免除其自身的盡職審查責任。保薦人需要理解技術報告的內容、關鍵假設及結論,並在有需要時向專家提出質詢,以確保報告內容公允、準確。保薦人不能盲目地接納報告。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的把關者,負有首要責任去核實合資格人士的資質及獨立性。聯交所雖然會審閱文件,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保薦人已履行其盡職審查責任的聲明。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保薦人在處理礦業公司上市申請時,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八章及《保薦人操守準則》,負有特殊的盡職審查責任。陳述 I 是正確的。保薦人必須信納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符合《上市規則》第18.21條至第18.23條所載的獨立性、經驗及專業資格要求。這是保薦人作出聲明前的關鍵步驟之一。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保薦人的盡職審查不僅限於技術報告。他們必須對申請人的整體業務進行全面評估,包括其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營運所在地的政治及監管風險、商品價格波動的影響等,以判斷其是否適合上市。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雖然保薦人會依賴合資格人士的專業意見,但不能完全免除其自身的盡職審查責任。保薦人需要理解技術報告的內容、關鍵假設及結論,並在有需要時向專家提出質詢,以確保報告內容公允、準確。保薦人不能盲目地接納報告。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的把關者,負有首要責任去核實合資格人士的資質及獨立性。聯交所雖然會審閱文件,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保薦人已履行其盡職審查責任的聲明。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保薦人正在為一間專門從事人工智能藥物研發的生物科技公司處理首次公開招股。由於該公司的業務性質高度專業,保薦人委聘了一家獨立的行業顧問公司,以評估其核心技術的商業可行性,並聘請了一位知名大學的教授作為技術專家,審閱其研發數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監管要求,保薦人在依賴這些第三方工作時,其最根本的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的法團及個人的指引》以及《操守準則》第17段,保薦人對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負有最終及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保薦人可以依賴第三方專家或顧問公司的工作來協助其盡職審查過程,尤其是在處理高度技術性或專業性的領域時,但這並不意味著保薦人可以將其責任完全轉移或授權出去。
保薦人最低限度必須採取一系列步驟來審慎地依賴第三方的工作。首先,保薦人需要信納該第三方(不論是顧問公司還是專家)具備適當的資格、經驗、勝任能力及資源,並且獨立於上市申請人。然而,這僅僅是第一步。
更為關鍵的是,保薦人必須對第三方完成的工作進行獨立的批判性評估。這包括:
1. 理解並評估第三方工作的範圍和深度是否足夠。
2. 審查工作的結果,並評估其結論是否合理、是否與保薦人所知的其他資料(包括從其他盡職審查途徑獲得的資訊)相符。
3. 如果發現任何不一致或令人懷疑之處,保薦人有責任進行跟進調查。最終,保薦人必須能夠獨立地形成自己的意見,並信納已進行了合理的盡職審查。將第三方的報告簡單地納入上市文件或試圖透過合約轉移法律責任,均不符合監管機構對保薦人作為上市過程「主要把關人」的期望。保薦人必須對上市文件內所有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的法團及個人的指引》以及《操守準則》第17段,保薦人對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負有最終及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保薦人可以依賴第三方專家或顧問公司的工作來協助其盡職審查過程,尤其是在處理高度技術性或專業性的領域時,但這並不意味著保薦人可以將其責任完全轉移或授權出去。
保薦人最低限度必須採取一系列步驟來審慎地依賴第三方的工作。首先,保薦人需要信納該第三方(不論是顧問公司還是專家)具備適當的資格、經驗、勝任能力及資源,並且獨立於上市申請人。然而,這僅僅是第一步。
更為關鍵的是,保薦人必須對第三方完成的工作進行獨立的批判性評估。這包括:
1. 理解並評估第三方工作的範圍和深度是否足夠。
2. 審查工作的結果,並評估其結論是否合理、是否與保薦人所知的其他資料(包括從其他盡職審查途徑獲得的資訊)相符。
3. 如果發現任何不一致或令人懷疑之處,保薦人有責任進行跟進調查。最終,保薦人必須能夠獨立地形成自己的意見,並信納已進行了合理的盡職審查。將第三方的報告簡單地納入上市文件或試圖透過合約轉移法律責任,均不符合監管機構對保薦人作為上市過程「主要把關人」的期望。保薦人必須對上市文件內所有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獲得了證監會頒發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代表牌照,並加入了一家保薦人公司。他認為只要持有此牌照,便已完全具備從事首次公開招股(IPO)保薦人工作的資格。關於適用於陳先生及其公司的監管框架,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持有第6類牌照是個人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
II. 陳先生的公司作為保薦人,必須遵守《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III. 《操守準則》中的九項一般原則,例如利益衝突管理,是陳先生在執行保薦人工作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
IV. 由於陳先生只是一名代表,而非負責人員,因此《操守準則》中關於高級管理層責任的原則與他無關。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個人所需遵守的監管規定的理解。僅持有相關牌照並不足夠。
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任何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持有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然而,這只是基本門檻。保薦人及其員工還必須滿足《操守準則》附錄17以及《致保薦人的信》中訂明的更嚴格的資格、經驗和勝任能力要求。因此,第6類牌照是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所有證監會持牌法團,包括作為保薦人的公司,都必須遵守《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該指引為持牌法團應如何管理其業務、監督員工和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提供了框架,這對於維持保薦人工作的高標準至關重要。
III. 該陳述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適用於所有持牌人及註冊人,包括從事保薦人工作的代表。其九項一般原則,如誠實公平、勤勉盡責、能力、利益衝突管理等,構成了所有受規管活動的道德和專業基礎。陳先生在進行盡職審查和向上市申請人提供意見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原則。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雖然《操守準則》中的「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原則直接針對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他們承擔確保公司遵守法規的首要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該原則與普通代表無關。公司的合規文化和內部監控框架由上而下建立,每一位員工(包括代表)的行為都會影響公司能否履行其監管責任。代表必須在高級管理層建立的框架內運作,並了解其行為對公司整體合規性的影響。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個人所需遵守的監管規定的理解。僅持有相關牌照並不足夠。
I. 該陳述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任何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持有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然而,這只是基本門檻。保薦人及其員工還必須滿足《操守準則》附錄17以及《致保薦人的信》中訂明的更嚴格的資格、經驗和勝任能力要求。因此,第6類牌照是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所有證監會持牌法團,包括作為保薦人的公司,都必須遵守《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該指引為持牌法團應如何管理其業務、監督員工和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提供了框架,這對於維持保薦人工作的高標準至關重要。
III. 該陳述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適用於所有持牌人及註冊人,包括從事保薦人工作的代表。其九項一般原則,如誠實公平、勤勉盡責、能力、利益衝突管理等,構成了所有受規管活動的道德和專業基礎。陳先生在進行盡職審查和向上市申請人提供意見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原則。
IV.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雖然《操守準則》中的「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原則直接針對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他們承擔確保公司遵守法規的首要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該原則與普通代表無關。公司的合規文化和內部監控框架由上而下建立,每一位員工(包括代表)的行為都會影響公司能否履行其監管責任。代表必須在高級管理層建立的框架內運作,並了解其行為對公司整體合規性的影響。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卓越資本作為一家保薦人公司,其交易小組對潛在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進行了初步評估。交易小組認為該公司具備上市潛力,並準備向公司管理層匯報。根據有關保薦人內部監控及審閱新委託的監管要求,交易小組下一步最恰當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的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額外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附錄十七)及相關指引,保薦人必須設立並維持嚴謹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這包括對新上市委託的審批流程。在正式接受一項首次公開招股的委託前,保薦人應執行一個正式的評估及批准程序。交易小組的職責通常包括對潛在客戶進行初步篩選和評估,但最終決定是否承接該項委託,則應由一個獨立於交易小組的內部委員會(例如管治委員會、承諾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作出。此舉旨在確保保薦人已審慎評估潛在委託所涉及的風險、具備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知識處理該項目,並且該委託符合公司的商業策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獲得內部正式批准之前,過早地展開全面盡職審查或與客戶敲定商業條款,可能會導致資源錯配及違反內部監控程序。這個內部審批程序是保薦人企業管治框架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其能夠履行對監管機構和投資大眾的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的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額外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附錄十七)及相關指引,保薦人必須設立並維持嚴謹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這包括對新上市委託的審批流程。在正式接受一項首次公開招股的委託前,保薦人應執行一個正式的評估及批准程序。交易小組的職責通常包括對潛在客戶進行初步篩選和評估,但最終決定是否承接該項委託,則應由一個獨立於交易小組的內部委員會(例如管治委員會、承諾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作出。此舉旨在確保保薦人已審慎評估潛在委託所涉及的風險、具備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知識處理該項目,並且該委託符合公司的商業策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獲得內部正式批准之前,過早地展開全面盡職審查或與客戶敲定商業條款,可能會導致資源錯配及違反內部監控程序。這個內部審批程序是保薦人企業管治框架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其能夠履行對監管機構和投資大眾的責任。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根據《上市規則》及證監會的相關操守準則,一家公司在考慮接受一項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委任時,必須評估其獨立性。假設「先鋒資本」正評估其是否適合擔任「創新科技」的上市保薦人。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先鋒資本」的獨立性會被視為受到損害?
I. 「先鋒資本」的一家關聯公司所管理的一隻基金,在「創新科技」提交上市申請前的12個月內,持有其7%的已發行股本。
II. 「先鋒資本」的一位負責人員的配偶,是「創新科技」的財務總監。
III. 在緊接保薦人委任前兩年內,「先鋒資本」曾擔任「創新科技」的核數師。
IV. 「先鋒資本」在三年前曾為「創新科技」的一項與是次上市無關的收購交易,提供過獨立財務顧問服務。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第3A.07條及證監會《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個人的額外操守準則》(保薦人操守準則)第4.2段,保薦人必須在各方面獨立於其所代表的上市申請人。獨立性是保薦人制度的基石,旨在確保保薦人能夠客觀地、不偏不倚地履行其盡職審查及顧問職責。
I. 根據《上市規則》,若保薦人或其任何聯繫人實益擁有上市申請人任何類別股本5%或以上的權益,其獨立性通常會被視為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關聯基金持有7%的股權,已超過了這個門檻,因此會損害「先鋒資本」的獨立性。
II. 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如負責人員)與上市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如財務總監)之間存在密切的個人關係(例如配偶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利益衝突。這種關係會嚴重影響保薦人作出客觀及專業判斷的能力,因此會損害其獨立性。
III. 擔任公司的核數師與擔任其上市保薦人是兩種存在根本性衝突的角色。核數師的職責是獨立審核並就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而保薦人的職責是指導和協助公司上市。若同一家機構在近期同時或接連擔任這兩個角色,其獨立性和客觀性將無法得到保證。因此,這種情況會損害獨立性。
IV. 在過去提供與是次上市無關的獨立、一次性的顧問服務(如此處所述的三年前的收購交易),通常不會自動被視為損害保薦人就目前上市委任的獨立性,前提是該項服務已經完成,並且沒有產生持續性的財務或業務關係,從而影響保薦人當前的客觀性。
因此,情況 I、II 及 III 均會損害保薦人的獨立性。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第3A.07條及證監會《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個人的額外操守準則》(保薦人操守準則)第4.2段,保薦人必須在各方面獨立於其所代表的上市申請人。獨立性是保薦人制度的基石,旨在確保保薦人能夠客觀地、不偏不倚地履行其盡職審查及顧問職責。
I. 根據《上市規則》,若保薦人或其任何聯繫人實益擁有上市申請人任何類別股本5%或以上的權益,其獨立性通常會被視為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關聯基金持有7%的股權,已超過了這個門檻,因此會損害「先鋒資本」的獨立性。
II. 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如負責人員)與上市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如財務總監)之間存在密切的個人關係(例如配偶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利益衝突。這種關係會嚴重影響保薦人作出客觀及專業判斷的能力,因此會損害其獨立性。
III. 擔任公司的核數師與擔任其上市保薦人是兩種存在根本性衝突的角色。核數師的職責是獨立審核並就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而保薦人的職責是指導和協助公司上市。若同一家機構在近期同時或接連擔任這兩個角色,其獨立性和客觀性將無法得到保證。因此,這種情況會損害獨立性。
IV. 在過去提供與是次上市無關的獨立、一次性的顧問服務(如此處所述的三年前的收購交易),通常不會自動被視為損害保薦人就目前上市委任的獨立性,前提是該項服務已經完成,並且沒有產生持續性的財務或業務關係,從而影響保薦人當前的客觀性。
因此,情況 I、II 及 III 均會損害保薦人的獨立性。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一家名為「亞洲創新控股」的公司正準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保薦人正在審核其結構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在審核過程中,保薦人發現了以下情況。根據《上市規則》,哪些情況不符合主板上市的要求?
I. 公司的兩名執行董事中,只有一名通常居住在香港。
II. 預計上市後,公眾股東的總數將為295名。
III.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一家與申請人業務構成競爭的私人公司中擁有重大權益,並已在招股書中作出全面披露。
IV. 上市時由公眾持有的證券中,預計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將合計實益擁有該等證券的52%。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主板上市申請人必須滿足多項要求。聲明 I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12 條要求,除非獲得聯交所豁免,否則申請人必須有至少兩名執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聲明 II 描述的情況同樣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08(2) 條明確規定,上市時須有至少 300 名股東。295 名股東未達到最低門檻。聲明 III 描述的情況是符合規定的。根據《上市規則》第 8.10 條,如果控股股東擁有競爭業務的權益,則必須作出全面披露。該公司已經這樣做,因此符合規定。聲明 IV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08(3) 條規定,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 50%。52% 的持股比例超過了此上限。因此,聲明 I、II 及 IV 描述了不符合上市要求的情況。
因此,只有聲明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主板上市申請人必須滿足多項要求。聲明 I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12 條要求,除非獲得聯交所豁免,否則申請人必須有至少兩名執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聲明 II 描述的情況同樣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08(2) 條明確規定,上市時須有至少 300 名股東。295 名股東未達到最低門檻。聲明 III 描述的情況是符合規定的。根據《上市規則》第 8.10 條,如果控股股東擁有競爭業務的權益,則必須作出全面披露。該公司已經這樣做,因此符合規定。聲明 IV 描述的情況不符合規定,因為《上市規則》第 8.08(3) 條規定,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 50%。52% 的持股比例超過了此上限。因此,聲明 I、II 及 IV 描述了不符合上市要求的情況。
因此,只有聲明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所建立的雙重存檔制度,以下哪些關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新股上市申請過程中的角色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負責對上市申請進行前線審查,並直接與申請人就申請細節進行溝通。
II. 證監會可基於上市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等理由,對上市申請提出反對。
III. 上市申請人可以授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代其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材料的副本,以履行雙重存檔的責任。
IV. 如果證監會反對一項上市申請,該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請人沒有任何上訴權利。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雙重存檔制度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在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流程中各自角色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雙重存檔制度,港交所(作為聯交所的營運者)負責對上市申請進行前線審查,並作為與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溝通渠道。證監會則擔當監管角色,審核上市文件,但並非進行前線審查。
陳述 II 正確。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證監會擁有法定權力,如果認為某項上市申請不符合適用的規則及規定,或該上市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則可以反對該上市申請。這是證監會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核心職能之一。
陳述 III 正確。為了簡化程序及避免重複提交文件,《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5條明確允許上市申請人可授權港交所,代其將提交予港交所的上市申請材料副本轉交予證監會存檔,從而履行雙重存檔的要求。
陳述 IV 不正確。如果證監會根據其權力反對一項上市申請,該決定並非最終決定。上市申請人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就證監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雙重存檔制度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在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流程中各自角色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雙重存檔制度,港交所(作為聯交所的營運者)負責對上市申請進行前線審查,並作為與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溝通渠道。證監會則擔當監管角色,審核上市文件,但並非進行前線審查。
陳述 II 正確。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證監會擁有法定權力,如果認為某項上市申請不符合適用的規則及規定,或該上市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則可以反對該上市申請。這是證監會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核心職能之一。
陳述 III 正確。為了簡化程序及避免重複提交文件,《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5條明確允許上市申請人可授權港交所,代其將提交予港交所的上市申請材料副本轉交予證監會存檔,從而履行雙重存檔的要求。
陳述 IV 不正確。如果證監會根據其權力反對一項上市申請,該決定並非最終決定。上市申請人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就證監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因此,只有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名為「科創精密製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正申請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保薦人注意到,申請人具備一些可能引起聯交所對其上市合適性產生疑慮的特點,包括其預計市值僅略高於最低門檻、業務為「輕資產」模式,且超過70%的收入來自單一客戶。為了證明該申請人適合上市,保薦人需要準備哪些額外的分析或文件提交予聯交所?
I. 一份具體說明集資所得款項用途的報表,並確保其與公司的業務策略及行業趨勢相符。
II. 一份全面的可持續性分析報告,以證明即使在客戶高度集中的情況下,其業務模式依然穩健。
III. 一份詳盡的未來策略計劃,以支持其業務目標,並展示具體的營運及增長方案。
IV. 一份由控股股東簽署的不可撤銷承諾,同意將上市後的股份禁售期延長至三年。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指引,當上市申請人呈現某些可能引發對其上市合適性產生疑慮的特點時,保薦人及申請人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分析以作證明。這些特點包括市值偏低、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資產模式過輕、業務過度依賴單一客戶群等。在這種情況下,聯交所會要求提供更深入的資料來評估其業務的可持續性。
陳述 I 是正確的。聯交所明確要求,所得款項用途的說明必須具體,並能反映申請人清晰的業務戰略和行業趨勢,以證明集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申請人的業務模式(例如客戶高度集中)引發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擔憂時,必須提交全面的分析來證明其業務的可持續性,並解釋將如何應對相關風險。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詳盡的業務營運及增長策略計劃,以支持其在上市文件中所闡述的未來目標和戰略,證明其並非一個不可持續或純粹為上市而設的業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可能在商業談判中被提出,以增加投資者信心,但這並非聯交所指引信中為解決業務可持續性質疑而規定的標準分析性文件或必要提交資料。監管機構更關心的是業務本身的基本面和可行性,而非僅僅是股東的持股承諾。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指引,當上市申請人呈現某些可能引發對其上市合適性產生疑慮的特點時,保薦人及申請人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分析以作證明。這些特點包括市值偏低、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資產模式過輕、業務過度依賴單一客戶群等。在這種情況下,聯交所會要求提供更深入的資料來評估其業務的可持續性。
陳述 I 是正確的。聯交所明確要求,所得款項用途的說明必須具體,並能反映申請人清晰的業務戰略和行業趨勢,以證明集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申請人的業務模式(例如客戶高度集中)引發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擔憂時,必須提交全面的分析來證明其業務的可持續性,並解釋將如何應對相關風險。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詳盡的業務營運及增長策略計劃,以支持其在上市文件中所闡述的未來目標和戰略,證明其並非一個不可持續或純粹為上市而設的業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可能在商業談判中被提出,以增加投資者信心,但這並非聯交所指引信中為解決業務可持續性質疑而規定的標準分析性文件或必要提交資料。監管機構更關心的是業務本身的基本面和可行性,而非僅僅是股東的持股承諾。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該公司的財政年度結算日為12月31日,並計劃在次年3月15日公佈其年度業績。陳先生希望在1月20日出售他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的《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陳先生在進行此交易前應首先考慮哪項規定?
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的《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買賣其公司的任何證券。這些期間被稱為「禁售期」。就年度業績而言,禁售期為由年度業績公佈日期之前60日內,或由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公佈之日止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在本個案中,公司的財政年度於12月31日結束,並計劃於3月15日公佈業績。從3月15日往前回溯60天,禁售期大約從1月中旬開始。因此,1月20日明確地處於此禁售期內。在此期間,不論董事是否管有內幕消息,均嚴格禁止進行交易。《標準守則》的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任何關於董事利用未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行不公平交易的嫌疑。雖然董事在一般情況下進行交易前需要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但在禁售期內,此程序不能凌駕於絕對的交易禁令之上。此外,30天的禁售期是適用於中期業績,而非年度業績。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的《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買賣其公司的任何證券。這些期間被稱為「禁售期」。就年度業績而言,禁售期為由年度業績公佈日期之前60日內,或由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公佈之日止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在本個案中,公司的財政年度於12月31日結束,並計劃於3月15日公佈業績。從3月15日往前回溯60天,禁售期大約從1月中旬開始。因此,1月20日明確地處於此禁售期內。在此期間,不論董事是否管有內幕消息,均嚴格禁止進行交易。《標準守則》的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任何關於董事利用未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行不公平交易的嫌疑。雖然董事在一般情況下進行交易前需要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但在禁售期內,此程序不能凌駕於絕對的交易禁令之上。此外,30天的禁售期是適用於中期業績,而非年度業績。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家保薦人商號的第6類持牌代表,專門從事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工作。關於他每年的持續專業培訓(CPT)義務,以下哪項描述最能準確地反映監管要求?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保薦人商號有責任為其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初步及持續培訓。對於持有第6類牌照(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個人,他們每年必須完成至少5個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CPT)。當這些持牌人從事保薦人工作時,有一項額外要求:在這5個小時的CPT中,必須有最少50%(即2.5小時)的內容與保薦人工作的職責直接相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從業員的技能和知識能與時並進,充分理解其在保薦人工作中的特定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保薦人商號必須確保其員工遵守此規定,並應能應證監會要求證明這一點,這突顯了商號在監督員工合規方面的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保薦人商號有責任為其從事保薦人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初步及持續培訓。對於持有第6類牌照(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個人,他們每年必須完成至少5個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CPT)。當這些持牌人從事保薦人工作時,有一項額外要求:在這5個小時的CPT中,必須有最少50%(即2.5小時)的內容與保薦人工作的職責直接相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從業員的技能和知識能與時並進,充分理解其在保薦人工作中的特定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保薦人商號必須確保其員工遵守此規定,並應能應證監會要求證明這一點,這突顯了商號在監督員工合規方面的責任。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宏達資本正為一家海外礦業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擔任保薦人。他們收到由獨立礦業顧問就該公司的礦產儲量編製的技術報告,報告內容非常專業。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相關監管指引,宏達資本的負責人員應採取以下哪些行動以履行其盡職審查責任?
I. 安排具備天然資源行業經驗的內部或外部合資格人士,對該技術報告進行審閱。
II. 審慎評估報告中的關鍵假設和結論,並將其與透過其他盡職審查途徑獲得的資訊進行核對。
III. 由於保薦人本身不具備礦業技術知識,只要確認專家具備獨立性和適當資格,便可完全信賴其報告內容,無需進一步質疑。
IV. 倘若專家報告中包含任何保留意見,必須確保該等意見已在上市文件中作出充分且清晰的披露。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保薦人在處理專家報告時負有重要的盡職審查責任。保薦人不能將其盡職審查責任完全轉授給專家。他們必須對專家的工作進行持續監督和嚴格評估。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礦業報告等專家報告技術性極高,保薦人應安排具備相關行業(如天然資源)專業知識的合資格人士來審閱報告,以確保能充分理解和評估其內容。
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薦人不能僅僅按字面意義接受專家報告。他們必須採取批判性思維,審慎評估報告中的關鍵假設、方法和結論,並將其與透過其他盡職審查工作(如管理層訪談、行業研究)所獲得的資訊進行交叉核對,以識別任何不一致或潛在問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代表了對保薦人責任的根本誤解。即使保薦人不具備專家的技術知識,他們仍然負有最終責任,確保上市文件沒有失實陳述或重大遺漏。僅僅確認專家的獨立性和資格並不足夠,保薦人必須對報告內容進行積極的質疑和評估。
陳述 IV 是正確的。如果專家報告中存在任何保留意見或重要限制,這些都可能對投資者的決策構成重大影響。因此,保薦人必須確保這些保留意見在上市文件中得到充分、清晰及顯著的披露。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保薦人在處理專家報告時負有重要的盡職審查責任。保薦人不能將其盡職審查責任完全轉授給專家。他們必須對專家的工作進行持續監督和嚴格評估。
陳述 I 是正確的。由於礦業報告等專家報告技術性極高,保薦人應安排具備相關行業(如天然資源)專業知識的合資格人士來審閱報告,以確保能充分理解和評估其內容。
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薦人不能僅僅按字面意義接受專家報告。他們必須採取批判性思維,審慎評估報告中的關鍵假設、方法和結論,並將其與透過其他盡職審查工作(如管理層訪談、行業研究)所獲得的資訊進行交叉核對,以識別任何不一致或潛在問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這代表了對保薦人責任的根本誤解。即使保薦人不具備專家的技術知識,他們仍然負有最終責任,確保上市文件沒有失實陳述或重大遺漏。僅僅確認專家的獨立性和資格並不足夠,保薦人必須對報告內容進行積極的質疑和評估。
陳述 IV 是正確的。如果專家報告中存在任何保留意見或重要限制,這些都可能對投資者的決策構成重大影響。因此,保薦人必須確保這些保留意見在上市文件中得到充分、清晰及顯著的披露。
因此,只有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保薦人公司,正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基因先鋒」的首次公開招股提供服務。在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A1表格)後,卓越資本的盡職審查團隊發現,「基因先鋒」的一項關鍵專利可能存在潛在的第三方所有權爭議,此事實並未在已提交的申請文件中披露。在此情況下,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卓越資本的責任?
I. 卓越資本有責任立即將此新發現的潛在專利爭議通知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II. 由於上市申請已經提交,卓越資本向聯交所報告重大資料的責任已經完成,除非聯交所主動查詢。
III. 若聯交所上市科就此事展開調查,卓越資本必須與其全面合作,包括提供相關文件及出席聆訊。
IV. 如果「基因先鋒」因此事而決定終止對卓越資本的聘用,卓越資本只需書面通知聯交所其已不再擔任保薦人,無需披露終止聘用的具體原因。Correct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的保薦人承諾,保薦人有持續責任。聲明 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保薦人知悉任何可能使其先前提交給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受到質疑的資訊,必須立即通知這兩個監管機構。聲明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保薦人承諾在聯交所上市部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中與其合作。聲明 II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的責任並非在提交申請後終止,而是持續到其不再擔任保薦人為止(無論是因提早終止聘用或上市申請人成功上市)。聲明 IV 是不正確的;若保薦人在上市前被終止聘用,其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聯交所報告終止聘用的原因,而非僅僅通知終止聘用一事。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的保薦人承諾,保薦人有持續責任。聲明 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保薦人知悉任何可能使其先前提交給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受到質疑的資訊,必須立即通知這兩個監管機構。聲明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保薦人承諾在聯交所上市部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中與其合作。聲明 II 是不正確的;保薦人的責任並非在提交申請後終止,而是持續到其不再擔任保薦人為止(無論是因提早終止聘用或上市申請人成功上市)。聲明 IV 是不正確的;若保薦人在上市前被終止聘用,其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聯交所報告終止聘用的原因,而非僅僅通知終止聘用一事。因此,僅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製造公司正申請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並已委任一家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在審閱過程中,保薦人團隊注意到以下情況。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保薦人應將下列哪些視為需要進一步審查或關注的關鍵事項?
I. 申請人的現金流量表顯示,來自銷售貨品的經營現金流入按年大幅增加,遠高於其收入增長率。
II. 申請人一位持有公司 3% 股權的股東,是該公司行政總裁的兄弟。
III. 另一組共持有公司 8% 股權的股東,其購股資金來自控股股東提供的無息貸款。
IV. 由於聯交所過往曾授予豁免,申請人可以預期在上市時自動獲得將公眾持股量要求降至 15% 的寬限。Correct保薦人在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時,必須根據《上市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全面評估其是否符合上市資格。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對財務報表的重大變動(例如經營現金流的顯著增加)進行深入調查,是評估公司業務真實性、健康狀況及可持續性的核心盡職審查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上市規則》,“公眾人士”不包括核心關連人士及其緊密聯繫人。公司的行政總裁是核心關連人士,其兄弟通常被視為其緊密聯繫人,因此其持股不應計入公眾持股量。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由核心關連人士(如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資助購買證券的人士,其持股亦會被視為非公眾持股。這是為了防止控股股東利用代名人來滿足最低公眾持股量的規定。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聯交所可酌情授予低於 25% 的公眾持股量豁免(例如對於市值極大的公司),但這並非自動權利,申請人必須向聯交所提出申請並證明其符合特定條件。過往因規則修訂前已存在的豁免案例,並不構成新申請人可以自動獲得寬限的依據。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Incorrect保薦人在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時,必須根據《上市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全面評估其是否符合上市資格。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對財務報表的重大變動(例如經營現金流的顯著增加)進行深入調查,是評估公司業務真實性、健康狀況及可持續性的核心盡職審查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上市規則》,“公眾人士”不包括核心關連人士及其緊密聯繫人。公司的行政總裁是核心關連人士,其兄弟通常被視為其緊密聯繫人,因此其持股不應計入公眾持股量。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由核心關連人士(如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資助購買證券的人士,其持股亦會被視為非公眾持股。這是為了防止控股股東利用代名人來滿足最低公眾持股量的規定。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聯交所可酌情授予低於 25% 的公眾持股量豁免(例如對於市值極大的公司),但這並非自動權利,申請人必須向聯交所提出申請並證明其符合特定條件。過往因規則修訂前已存在的豁免案例,並不構成新申請人可以自動獲得寬限的依據。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市場失當行為而受到證監會的調查。證監會調查員持裁判官發出的手令進入該公司辦事處進行搜查。在搜查期間,調查員發現初級合規主任陳先生正試圖刪除一些關鍵的交易記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描述此情況可能引致的後果?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調查權力,以及對持牌法團及其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可能面臨的後果的理解。考生應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II部賦予證監會的權力,包括在獲得裁判官手令後進入處所、搜查及檢取文件的權力。該手令明確授權調查員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相關文件。任何人士銷毀、捏改或隱藏根據此部分規定須提供的文件,即屬刑事罪行。此外,考生需要理解「失當行為」的定義,這包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條文。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作為「受規管人士」)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守法規,並對其僱員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如果公司或其管理層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證監會可根據第194條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其範圍可以從譴責到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並可處以高達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所獲利潤/所避免損失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因此,在分析此類情境時,必須同時考慮對直接行為人(僱員)的潛在刑事責任,以及對持牌法團和其管理層的紀律處分後果。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調查權力,以及對持牌法團及其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可能面臨的後果的理解。考生應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II部賦予證監會的權力,包括在獲得裁判官手令後進入處所、搜查及檢取文件的權力。該手令明確授權調查員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相關文件。任何人士銷毀、捏改或隱藏根據此部分規定須提供的文件,即屬刑事罪行。此外,考生需要理解「失當行為」的定義,這包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條文。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作為「受規管人士」)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守法規,並對其僱員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如果公司或其管理層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證監會可根據第194條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其範圍可以從譴責到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並可處以高達1,000萬港元或因失當行為所獲利潤/所避免損失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因此,在分析此類情境時,必須同時考慮對直接行為人(僱員)的潛在刑事責任,以及對持牌法團和其管理層的紀律處分後果。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位在第1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任職的持牌代表,得知其客戶即將發出一個關於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大額買盤。該代表亦正考慮為自己的個人賬戶買入同一隻股票。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關於該代表的職業操守,以下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該代表應將客戶的指令置於其個人交易之上。
II. 在執行任何個人交易前,該代表必須先獲得其公司的合規部門事先批准。
III. 只要個人交易量不大且不大可能影響市場價格,該代表可以先執行自己的交易。
IV. 該代表只需在財政年度結束後,才向公司申報其個人交易。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人必須以誠信、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總則1)。具體而言,《操守準則》第11.1段(客戶指令的優先處理)明確規定,持牌法團應優先處理客戶的指令。因此,該代表必須將客戶的買盤置於其個人交易之上。敘述 I 是正確的。
為了有效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扒頭交易(front-running),持牌法團通常會設立嚴格的內部監控程序。要求員工在進行個人交易前獲得事先批准(pre-clearance)是其中一項關鍵的監控措施。這確保了公司的監察人員能夠審核該交易是否與客戶利益或公司職責產生衝突。因此,敘述 II 是正確的。
不論交易量大小,將個人交易置於客戶指令之前都違反了客戶優先的原則。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扒頭交易,是嚴格禁止的。因此,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持牌法團要求員工定期並及時地申報其個人交易活動,通常是按月或按季度,而非僅在財政年度結束後才申報。及時申報是監察和偵測潛在不當行為的必要措施。因此,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人必須以誠信、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總則1)。具體而言,《操守準則》第11.1段(客戶指令的優先處理)明確規定,持牌法團應優先處理客戶的指令。因此,該代表必須將客戶的買盤置於其個人交易之上。敘述 I 是正確的。
為了有效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扒頭交易(front-running),持牌法團通常會設立嚴格的內部監控程序。要求員工在進行個人交易前獲得事先批准(pre-clearance)是其中一項關鍵的監控措施。這確保了公司的監察人員能夠審核該交易是否與客戶利益或公司職責產生衝突。因此,敘述 II 是正確的。
不論交易量大小,將個人交易置於客戶指令之前都違反了客戶優先的原則。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扒頭交易,是嚴格禁止的。因此,敘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持牌法團要求員工定期並及時地申報其個人交易活動,通常是按月或按季度,而非僅在財政年度結束後才申報。及時申報是監察和偵測潛在不當行為的必要措施。因此,敘述 IV 是不正確的。
因此,只有敘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