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30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30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關於香港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稱「守則」)的法律地位及其執行機制,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守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違反其條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II. 證監會可對違反《守則》的持牌中介人採取紀律行動,因為該等行為可能影響其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
III. 證監會對中介人施加紀律制裁的權力,是直接由《守則》的條文所賦予的。
IV. 因他人違反《守則》而蒙受損失的股東,有權直接依據《守則》向法院提出民事索償。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守則」)在香港監管框架中的地位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如何執行該等守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均為非法定守則。它們主要依賴市場參與者的自律遵守。因此,違反《守則》的條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或直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違規沒有後果。
陳述 II 是正確的。雖然《守則》沒有法律效力,但證監會期望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企業融資顧問)遵守《守則》。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不遵守《守則》可能會令人質疑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因此,證監會可以依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對違規的持牌實體或個人採取紀律行動,例如譴責、罰款或暫時吊銷甚至撤銷牌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並非直接源於《守則》,而是源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守則》為市場行為設定了標準,而《證券及期貨條例》則為證監會提供了對未能達到這些標準的受規管人士採取行動的法律工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由於《守則》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不能直接依據《守則》的條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追討因他人違反《守則》而造成的損失。股東可能需要尋求其他法律依據(例如合約法或侵權法下的普通法權利)來提出索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守則」)在香港監管框架中的地位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如何執行該等守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均為非法定守則。它們主要依賴市場參與者的自律遵守。因此,違反《守則》的條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或直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違規沒有後果。
陳述 II 是正確的。雖然《守則》沒有法律效力,但證監會期望持牌人或註冊人(例如企業融資顧問)遵守《守則》。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不遵守《守則》可能會令人質疑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仍然是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因此,證監會可以依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對違規的持牌實體或個人採取紀律行動,例如譴責、罰款或暫時吊銷甚至撤銷牌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並非直接源於《守則》,而是源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守則》為市場行為設定了標準,而《證券及期貨條例》則為證監會提供了對未能達到這些標準的受規管人士採取行動的法律工具。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由於《守則》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不能直接依據《守則》的條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追討因他人違反《守則》而造成的損失。股東可能需要尋求其他法律依據(例如合約法或侵權法下的普通法權利)來提出索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金融服務公司,其投資銀行部現正擔任要約人「科網動力」收購上市公司「創新工業」的財務顧問。卓越資本的自營買賣部門與投資銀行部之間設有嚴格的資訊防火牆,並獨立運作。在要約期間,該自營買賣部門計劃就創新工業的股份進行一系列衍生工具套戥交易。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應如何評估此項擬議的交易活動?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要約人、受要約公司或其任何一方的財務顧問,以及與該等顧問有關連的實體,在要約期間就受要約公司的證券進行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在此案例中,卓越資本作為要約人的財務顧問,其自營買賣部門被視為「有關連自營買賣商」。這是因為該部門與財務顧問(卓越資本)受同一控制。因此,該部門的交易活動會受到《收購守則》的規管。一般而言,有關連自營買賣商不得進行受要約公司股份相關的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衍生工具的交易。然而,《收購守則》提供了一個豁免機制。如果該自營買賣商獲得證監會執行人員認可為「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則可以為衍生工具套戥、對沖或執行人員同意的其他類似活動進行交易。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該交易活動是被禁止的,除非該部門已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資格認可。僅僅存在內部防火牆或業務獨立性並不足以豁免《收購守則》的規定,因為規管的基礎是控制關係而非內部操作流程。將交易許可與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推薦掛鉤,是混淆了另一項不同情況下執行人員可能給予同意的條件,與自營買賣商的豁免資格無關。聲稱所有相關衍生工具交易在任何情況下都對所有各方絕對禁止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收購守則》中為獲豁免基金經理和獲豁免自營買賣商等特定實體設立的豁免條款。.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要約人、受要約公司或其任何一方的財務顧問,以及與該等顧問有關連的實體,在要約期間就受要約公司的證券進行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在此案例中,卓越資本作為要約人的財務顧問,其自營買賣部門被視為「有關連自營買賣商」。這是因為該部門與財務顧問(卓越資本)受同一控制。因此,該部門的交易活動會受到《收購守則》的規管。一般而言,有關連自營買賣商不得進行受要約公司股份相關的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衍生工具的交易。然而,《收購守則》提供了一個豁免機制。如果該自營買賣商獲得證監會執行人員認可為「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則可以為衍生工具套戥、對沖或執行人員同意的其他類似活動進行交易。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該交易活動是被禁止的,除非該部門已事先獲得執行人員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資格認可。僅僅存在內部防火牆或業務獨立性並不足以豁免《收購守則》的規定,因為規管的基礎是控制關係而非內部操作流程。將交易許可與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推薦掛鉤,是混淆了另一項不同情況下執行人員可能給予同意的條件,與自營買賣商的豁免資格無關。聲稱所有相關衍生工具交易在任何情況下都對所有各方絕對禁止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收購守則》中為獲豁免基金經理和獲豁免自營買賣商等特定實體設立的豁免條款。.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在處理客戶交易時存在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譴責並罰款。根據證監會的常規做法及相關規則,關於此次紀律行動的資訊透明度,以下哪項描述最為恰當?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致力於維持市場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因此,除了非公開譴責等性質較輕微的紀律處分外,證監會採取的絕大多數紀律行動都會被公開。正確的做法是,證監會會將紀律行動的詳情,包括受處分的中介人名稱、違規事實及所採取的處分,記錄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9條備存的公開紀錄冊上。此外,證監會亦會向媒體發布相關公告,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和達到阻嚇作用。認為所有紀律處分都會被嚴格保密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這與證監會提高市場透明度的目標相悖。聲稱只有在所有上訴程序完結後才會公開資料的說法也不準確;證監會通常在作出紀律決定後便會公布。最後,發布匿名案例研究以作指引的做法,與針對特定持牌法團或個人的具名紀律處分是兩回事;在紀律處分公告中,披露涉事方的身份是標準程序,以確保問責。.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致力於維持市場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因此,除了非公開譴責等性質較輕微的紀律處分外,證監會採取的絕大多數紀律行動都會被公開。正確的做法是,證監會會將紀律行動的詳情,包括受處分的中介人名稱、違規事實及所採取的處分,記錄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9條備存的公開紀錄冊上。此外,證監會亦會向媒體發布相關公告,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和達到阻嚇作用。認為所有紀律處分都會被嚴格保密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這與證監會提高市場透明度的目標相悖。聲稱只有在所有上訴程序完結後才會公開資料的說法也不準確;證監會通常在作出紀律決定後便會公布。最後,發布匿名案例研究以作指引的做法,與針對特定持牌法團或個人的具名紀律處分是兩回事;在紀律處分公告中,披露涉事方的身份是標準程序,以確保問責。.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宏達資本(一家第6類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陳先生,正就一項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進行的私有化交易,向一家上市公司提供意見。客戶管理層堅持在提交予監管機構及向公眾發布的要約文件中,使用一組陳先生認為極度樂觀且可能在重大方面具誤導性的財務預測。若宏達資本最終提交了該文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向證監會提交他明知在重大方面具誤導性的財務預測,他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罪行。
II. 發布該等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股東接納收購要約,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III. 若證監會決定就此市場失當行為展開刑事訴訟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仍可同時就同一行為展開研訊程序。
IV. 作為負責人員,即使陳先生沒有直接準備該文件,但若該失當行為是因其罔顧後果的態度所致,他個人亦可能需要承擔責任。Correct此問題評估在企業融資顧問工作中,處理潛在誤導性資訊時的法律及監管後果。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4 條,任何人如向證監會或聯交所提供在重大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作為負責人員,陳先生明知財務預測具誤導性而仍然提交,將直接觸犯此條例。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證券交易(在此案例中是接納收購要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六種市場失當行為之一。此舉旨在製造一個虛假的市場,影響投資者的決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同一宗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只能選擇循其中一條途徑提出檢控:即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民事程序(第 XIII 部),或在法院進行的刑事程序(第 XIV 部)。條例明確規定,一旦擇一途徑展開訴訟,便不得就同一行為以另一途徑展開訴訟,以避免雙重提控。
陳述 IV 是正確的。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公司有妥善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市場失當行為。如果法團作出了市場失當行為,而該行為是經某高級人員的同意、縱容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後果的態度而發生的,則該高級人員亦同樣觸犯該罪行。因此,即使陳先生非直接撰寫文件,其罔顧後果的批准行為足以令他個人承擔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在企業融資顧問工作中,處理潛在誤導性資訊時的法律及監管後果。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4 條,任何人如向證監會或聯交所提供在重大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作為負責人員,陳先生明知財務預測具誤導性而仍然提交,將直接觸犯此條例。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證券交易(在此案例中是接納收購要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六種市場失當行為之一。此舉旨在製造一個虛假的市場,影響投資者的決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同一宗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只能選擇循其中一條途徑提出檢控:即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民事程序(第 XIII 部),或在法院進行的刑事程序(第 XIV 部)。條例明確規定,一旦擇一途徑展開訴訟,便不得就同一行為以另一途徑展開訴訟,以避免雙重提控。
陳述 IV 是正確的。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公司有妥善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市場失當行為。如果法團作出了市場失當行為,而該行為是經某高級人員的同意、縱容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後果的態度而發生的,則該高級人員亦同樣觸犯該罪行。因此,即使陳先生非直接撰寫文件,其罔顧後果的批准行為足以令他個人承擔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卓越控股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目前正受到龍騰資本提出的全面收購要約。卓越控股的董事會考慮啟動一項在最近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已獲批准的股份回購授權,意圖藉此增加龍騰資本的收購難度。在其對要約的正式回應文件中,董事會並未披露其有此意向。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執行人員在允許卓越控股執行此項股份回購前,最可能施加哪項條件?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不得在要約期間採取任何可能阻礙要約成功的行動(即「阻撓行動」),除非事先獲得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在本個案中,啟動股份回購授權以提高收購成本,被視為一項潛在的阻撓行動。儘管該授權可能已在先前的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批准,但在要約期間將其用作防禦措施,則需要重新獲得獨立股東的明確批准。這是為了確保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轉移的決定權在於股東,而非管理層。僅僅取得財務顧問的意見或發布公告並不足夠,因為這些程序不能取代股東的投票權。同樣地,董事會不能僅僅依賴先前存在的授權而自行決定,因為《收購守則》在此特定情況下施加了更嚴格的規定。因此,正確的程序是,該股份回購行動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由獨立股東投票批准。.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會不得在要約期間採取任何可能阻礙要約成功的行動(即「阻撓行動」),除非事先獲得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批准。在本個案中,啟動股份回購授權以提高收購成本,被視為一項潛在的阻撓行動。儘管該授權可能已在先前的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批准,但在要約期間將其用作防禦措施,則需要重新獲得獨立股東的明確批准。這是為了確保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轉移的決定權在於股東,而非管理層。僅僅取得財務顧問的意見或發布公告並不足夠,因為這些程序不能取代股東的投票權。同樣地,董事會不能僅僅依賴先前存在的授權而自行決定,因為《收購守則》在此特定情況下施加了更嚴格的規定。因此,正確的程序是,該股份回購行動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由獨立股東投票批准。.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位上市公司「創新科技」的大股東。在過去12個月內,他的股權變動如下:
– 12個月前:持有35%的投票權
– 7個月前:出售部分股份後,持股量降至33%
– 2個月前:增持股份後,持股量回升至36%李先生現正考慮進一步增持「創新科技」的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他在不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的情況下,最多可以再取得多少百分比的投票權?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正確答案是0%。此情況適用於「自由增購率」的規定。該規定指出,任何持有一間上市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士,如果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其持股量相對於該期間內的最低持股點增加超過2%,便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在此個案中,李先生的持股量在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點是33%。因此,他可以在不觸發要約責任的情況下持有的最高股權為該最低點加上2%,即 33% + 2% = 35%。由於李先生目前的持股量已達36%,他其實在將持股量從33%增加至36%時已經超過了35%的門檻,觸發了全面要約的責任。因此,他不能再購入任何額外的股份而不提出全面要約。認為他可以再購入1%的股份是錯誤的,這可能是基於以12個月前的35%為基數計算(35% + 2% = 37%),但規則明確規定應以期內的「最低」持股量為準。認為他可以再購入2%的股份是錯誤的,這只是簡單地引用了規則中的百分比,而沒有正確應用於本案的具體情況。認為他可以再購入4%的股份也是不正確的,這可能是錯誤地以當前持股量36%作為計算基礎。.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正確答案是0%。此情況適用於「自由增購率」的規定。該規定指出,任何持有一間上市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投票權的人士,如果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其持股量相對於該期間內的最低持股點增加超過2%,便會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在此個案中,李先生的持股量在過去12個月內的最低點是33%。因此,他可以在不觸發要約責任的情況下持有的最高股權為該最低點加上2%,即 33% + 2% = 35%。由於李先生目前的持股量已達36%,他其實在將持股量從33%增加至36%時已經超過了35%的門檻,觸發了全面要約的責任。因此,他不能再購入任何額外的股份而不提出全面要約。認為他可以再購入1%的股份是錯誤的,這可能是基於以12個月前的35%為基數計算(35% + 2% = 37%),但規則明確規定應以期內的「最低」持股量為準。認為他可以再購入2%的股份是錯誤的,這只是簡單地引用了規則中的百分比,而沒有正確應用於本案的具體情況。認為他可以再購入4%的股份也是不正確的,這可能是錯誤地以當前持股量36%作為計算基礎。.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宏圖集團是一家上市公司,現正對另一家上市公司創新科技提出全面收購要約。在其發出的要約文件中,宏圖集團提述了一份為是次要約提供資金的重大貸款融資協議。此外,受要約公司創新科技的通函中亦提述了其行政總裁為期兩年的服務合約,以及一份於18個月前訂立、但對其目前業務狀況仍然非常重要的重大客戶合約。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有關備查文件的規定,下列哪些文件通常須提供予公眾查閱?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規定,為了讓股東能夠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就收購要約作出決定,要約文件及受要約公司通函中提及的若干重要文件必須備妥供公眾查閱。正確的答案是,為要約提供資金的貸款融資協議、受要約公司行政總裁的服務合約,以及該份重大客戶合約均須提供查閱。這是因為守則明確要求以下類別的文件必須公開:(1) 任何為全部或部分要約提供資金的融資安排相關文件;(2) 受要約公司董事的服務合約;以及 (3) 在要約文件或通函刊發日期前兩年內訂立、且對公司業務而言屬重大的合約。在此案例中,18個月前訂立的客戶合約仍在有效期內且對業務狀況非常重要,因此屬於必須披露的重大合約。只提供融資協議和服務合約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對股東評估公司價值同樣重要的重大業務合約。只提供融資協議的選項過於狹隘,未能滿足守則對全面資訊披露的要求。而要求提供內部董事會會議紀錄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董事會會議紀錄是公司內部機密文件,記錄了董事的審議過程,並非守則規定需要向公眾披露的備查文件,守則要求的是最終的合約或協議文件,而非內部的決策過程紀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規定,為了讓股東能夠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就收購要約作出決定,要約文件及受要約公司通函中提及的若干重要文件必須備妥供公眾查閱。正確的答案是,為要約提供資金的貸款融資協議、受要約公司行政總裁的服務合約,以及該份重大客戶合約均須提供查閱。這是因為守則明確要求以下類別的文件必須公開:(1) 任何為全部或部分要約提供資金的融資安排相關文件;(2) 受要約公司董事的服務合約;以及 (3) 在要約文件或通函刊發日期前兩年內訂立、且對公司業務而言屬重大的合約。在此案例中,18個月前訂立的客戶合約仍在有效期內且對業務狀況非常重要,因此屬於必須披露的重大合約。只提供融資協議和服務合約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對股東評估公司價值同樣重要的重大業務合約。只提供融資協議的選項過於狹隘,未能滿足守則對全面資訊披露的要求。而要求提供內部董事會會議紀錄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董事會會議紀錄是公司內部機密文件,記錄了董事的審議過程,並非守則規定需要向公眾披露的備查文件,守則要求的是最終的合約或協議文件,而非內部的決策過程紀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私募股權公司「宏圖資本」正準備向香港上市公司「創科動力」的股東發出一份要約文件。作為宏圖資本的財務顧問,你正在審閱該文件的草稿,以確保其內容符合《收購守則》的規定。以下哪項資訊是必須包含在要約文件中的?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要約文件必須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使受要約公司的股東能夠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其中一項關鍵的法定要求是,要約人必須在要約文件中明確陳述其對受要約公司業務的未來計劃,包括是否打算繼續經營該業務,以及對其僱員的聘用方面的意向。這項披露對於評估要約的長遠影響至關重要。 提供合併後實體未來五年的詳細財務預測並非《收購守則》的強制性要求。雖然要約文件需包含財務資料,但如此長期的預測並非標準披露項目。 《收購守則》要求披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主要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非「每位」成員的個人聯絡資料(如電話或電郵)。 要約人必須披露其「意向」,但並無法律規定其必須提供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保證在特定年期內(例如三年)不裁減任何受要約公司的員工。要約人的意向可能包括業務重組或裁員,而他們必須如實披露這些計劃。.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要約文件必須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使受要約公司的股東能夠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其中一項關鍵的法定要求是,要約人必須在要約文件中明確陳述其對受要約公司業務的未來計劃,包括是否打算繼續經營該業務,以及對其僱員的聘用方面的意向。這項披露對於評估要約的長遠影響至關重要。 提供合併後實體未來五年的詳細財務預測並非《收購守則》的強制性要求。雖然要約文件需包含財務資料,但如此長期的預測並非標準披露項目。 《收購守則》要求披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主要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非「每位」成員的個人聯絡資料(如電話或電郵)。 要約人必須披露其「意向」,但並無法律規定其必須提供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保證在特定年期內(例如三年)不裁減任何受要約公司的員工。要約人的意向可能包括業務重組或裁員,而他們必須如實披露這些計劃。.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卓越資本」為一宗收購交易中的要約人提供意見。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在進行紀律聆訊後,裁定要約人及卓越資本違反了《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條文,並決定對兩者作出公開譴責。關於卓越資本及其客戶在此情況下可能面臨的後續行動及權利,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卓越資本可以代表其客戶向收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僅限於所施加的公開譴責制裁是否不公允或過於嚴厲。
II. 在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正式向公眾發佈其裁決公告之前,卓越資本可以向其主要客戶發出一份內部通告,解釋事件的始末。
III. 除了公開譴責外,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仍有權力作出賠償裁定,要求要約人向受要約公司的股東作出付款,以彌補因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
IV. 由於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已處理此案,證監會的發牌部門將不能再以同一事件為由,對卓越資本作為持牌法團的持續適當人選資格進行審查。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裁決後續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紀律裁定不滿的當事人,可以向收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然而,上訴的理由受到嚴格限制,僅可基於委員會就事實作出的裁斷,質疑所施加的制裁是否有欠公允或過分嚴厲。當事人不能就事實的裁斷本身提出上訴。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出席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會議的任何當事人,在委員會向公眾發表公告之前,不得就裁定發表任何公告。此舉是為了確保市場資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防止選擇性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有權作出賠償裁定,要求違規方作出付款,使受影響的股東回復至假如《收購守則》獲遵守其原應處於的狀態。這種裁定可以連同其他制裁(如公開譴責)一併作出,也可以獨立作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職能是詮釋和執行《收購守則》。其裁決並不妨礙其他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的其他部門,如發牌科或法規執行部)根據其各自的法規或守則行使其權力。一項違反《收購守則》的行為,同時也可能引發對持牌法團的持續適當人選資格的關注,證監會的相關部門有責任對此進行獨立評估和採取行動。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裁決後續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紀律裁定不滿的當事人,可以向收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然而,上訴的理由受到嚴格限制,僅可基於委員會就事實作出的裁斷,質疑所施加的制裁是否有欠公允或過分嚴厲。當事人不能就事實的裁斷本身提出上訴。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根據《收購守則》,出席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會議的任何當事人,在委員會向公眾發表公告之前,不得就裁定發表任何公告。此舉是為了確保市場資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防止選擇性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有權作出賠償裁定,要求違規方作出付款,使受影響的股東回復至假如《收購守則》獲遵守其原應處於的狀態。這種裁定可以連同其他制裁(如公開譴責)一併作出,也可以獨立作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職能是詮釋和執行《收購守則》。其裁決並不妨礙其他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的其他部門,如發牌科或法規執行部)根據其各自的法規或守則行使其權力。一項違反《收購守則》的行為,同時也可能引發對持牌法團的持續適當人選資格的關注,證監會的相關部門有責任對此進行獨立評估和採取行動。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持有放債人牌照的公司,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向一名商人提供了一筆商業貸款。該貸款以該商人持有的某香港上市公司35%的股份作為抵押品。數月後,該商人未能償還貸款,導致違約。該放債人隨即行使其權利,沒收了作為抵押品的股份,從而成為該上市公司35%投票權的持有人。根據《收購守則》,證監會執行人員最有可能採取下列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貸款人因行使對抵押股份的止贖權而取得一間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可能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執行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授予豁免。此豁免的關鍵條件之一是,貸款人必須是「銀行或貸款機構」。執行人員對此詞的詮釋非常狹義,通常僅指《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僅持有放債人牌照的公司一般不符合此定義。因此,即使貸款是在正常商業過程中訂立,該放債人因行使止贖權而取得超過30%的投票權,執行人員很可能不會授予豁免,並會要求其履行作出強制要約的責任。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 認為只要貸款是在正常商業過程中訂立便可自動獲得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是豁免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並非唯一條件;貸款人的身份(即是否為狹義定義的「銀行或貸款機構」)同樣至關重要。 將此情況視為「無心之失」並不恰當。「無心之失」的豁免適用於因疏忽或意外而觸發要約責任的情況,而行使抵押品是一項有意的商業行為,是貸款違約的可預見後果。 強制要約的責任落在取得控制權的一方身上。在這種情況下,是放債人取得了超過30%的投票權,因此是放債人(而非失去股份的違約股東)須承擔潛在的要約責任。.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貸款人因行使對抵押股份的止贖權而取得一間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可能會觸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執行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授予豁免。此豁免的關鍵條件之一是,貸款人必須是「銀行或貸款機構」。執行人員對此詞的詮釋非常狹義,通常僅指《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僅持有放債人牌照的公司一般不符合此定義。因此,即使貸款是在正常商業過程中訂立,該放債人因行使止贖權而取得超過30%的投票權,執行人員很可能不會授予豁免,並會要求其履行作出強制要約的責任。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 認為只要貸款是在正常商業過程中訂立便可自動獲得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是豁免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並非唯一條件;貸款人的身份(即是否為狹義定義的「銀行或貸款機構」)同樣至關重要。 將此情況視為「無心之失」並不恰當。「無心之失」的豁免適用於因疏忽或意外而觸發要約責任的情況,而行使抵押品是一項有意的商業行為,是貸款違約的可預見後果。 強制要約的責任落在取得控制權的一方身上。在這種情況下,是放債人取得了超過30%的投票權,因此是放債人(而非失去股份的違約股東)須承擔潛在的要約責任。.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創科控股計劃對在香港上市的「智能動力有限公司」提出全面收購建議。智能動力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數據脈絡集團」35%的投票權,而此項投資是智能動力的核心資產之一。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的連鎖關係原則,在何種情況下,創科控股在成功取得智能動力的控制權後,將有責任對數據脈絡集團的所有股東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規則26註釋8所闡述的連鎖關係原則,當要約人獲得一家公司(第一家公司)的法定控制權(即超過50%的投票權),而該公司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第二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可能觸發對第二家公司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這並非自動觸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執行人員」)會評估該第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二家公司的股權,是否構成第一家公司資產的重大部分,或者收購第一家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否為了取得第二家公司的控制權。如果執行人員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成立,則會觸發對第二家公司的強制要約責任。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當執行人員認為收購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取得數據脈絡的控制權,或數據脈絡的股份佔智能動力資產的重大部分時,要約責任便會產生。其他選項不正確。僅僅因為智能動力在數據脈絡的持股量超過30%並不足以自動觸發連鎖關係原則下的要約責任,還必須滿足資產重要性的測試。少數股東的投票意向與是否觸發強制要約的責任無關,該責任源於收購方的行動及目標公司的資產結構。同樣地,承諾不干預管理層並不能免除在符合連鎖關係原則測試下提出強制要約的責任,因為該測試是基於客觀的資產重要性及收購目的,而非收購方未來的主觀意圖。.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規則26註釋8所闡述的連鎖關係原則,當要約人獲得一家公司(第一家公司)的法定控制權(即超過50%的投票權),而該公司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第二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可能觸發對第二家公司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然而,這並非自動觸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執行人員」)會評估該第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二家公司的股權,是否構成第一家公司資產的重大部分,或者收購第一家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否為了取得第二家公司的控制權。如果執行人員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成立,則會觸發對第二家公司的強制要約責任。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當執行人員認為收購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取得數據脈絡的控制權,或數據脈絡的股份佔智能動力資產的重大部分時,要約責任便會產生。其他選項不正確。僅僅因為智能動力在數據脈絡的持股量超過30%並不足以自動觸發連鎖關係原則下的要約責任,還必須滿足資產重要性的測試。少數股東的投票意向與是否觸發強制要約的責任無關,該責任源於收購方的行動及目標公司的資產結構。同樣地,承諾不干預管理層並不能免除在符合連鎖關係原則測試下提出強制要約的責任,因為該測試是基於客觀的資產重要性及收購目的,而非收購方未來的主觀意圖。.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宏圖資本是一家私募股權公司,計劃收購亞洲動力控股的100%股權,而亞洲動力控股並非《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所界定的公眾公司。亞洲動力控股持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環球能源25%的投票權。宏圖資本本身已持有環球能源6%的投票權。根據《收購守則》的連鎖關係原則,在完成對亞洲動力控股的收購後,宏圖資本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連鎖關係原則,當收購一間公司(目標A)會導致收購方間接取得另一間受守則規限的公司(目標B)的控制權(即持有其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收購方必須就其是否需要對目標B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諮詢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的意見。在這個情境中,宏圖資本收購亞洲動力控股後,其對環球能源的總控制投票權將變為自身的6%加上亞洲動力控股的25%,合共31%。這跨越了30%的門檻,從而觸發了連鎖關係原則。因此,其首要及即時的責任是諮詢執行人員。執行人員將根據收購方的意圖以及環球能源對亞洲動力控股的相對重要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需要發出強制要約或給予豁免。 一個選項指出需要立即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是錯誤的,因為觸發連鎖關係原則並不意味著必須自動提出要約,而是首先需要進行諮詢,執行人員可能會根據情況給予豁免。另一個選項聲稱無需採取任何行動,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連鎖關係原則明確適用於間接收購受守則規限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即使第一間被收購的公司本身不受守則規限。最後,提及要約必須以50%接納水平為條件的選項描述了強制要約的一項條款,但這並非在觸發連鎖關係原則時的首要責任;首要責任是諮詢執行人員,以確定是否需要提出要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的連鎖關係原則,當收購一間公司(目標A)會導致收購方間接取得另一間受守則規限的公司(目標B)的控制權(即持有其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收購方必須就其是否需要對目標B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諮詢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的意見。在這個情境中,宏圖資本收購亞洲動力控股後,其對環球能源的總控制投票權將變為自身的6%加上亞洲動力控股的25%,合共31%。這跨越了30%的門檻,從而觸發了連鎖關係原則。因此,其首要及即時的責任是諮詢執行人員。執行人員將根據收購方的意圖以及環球能源對亞洲動力控股的相對重要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需要發出強制要約或給予豁免。 一個選項指出需要立即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是錯誤的,因為觸發連鎖關係原則並不意味著必須自動提出要約,而是首先需要進行諮詢,執行人員可能會根據情況給予豁免。另一個選項聲稱無需採取任何行動,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連鎖關係原則明確適用於間接收購受守則規限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即使第一間被收購的公司本身不受守則規限。最後,提及要約必須以50%接納水平為條件的選項描述了強制要約的一項條款,但這並非在觸發連鎖關係原則時的首要責任;首要責任是諮詢執行人員,以確定是否需要提出要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因其在一宗收購交易中的行為,被指控可能違反了《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執行人員決定將此案提交收購及合併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關於該委員會的研訊程序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研訊所採納的舉證標準為刑事準則,即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違規。
II. 研訊原則上會公開進行,但若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敏感的商業資料,可決定將部分或全部聆訊轉為非公開形式。
III. 若委員會裁定該財務顧問公司確實違規,可施加的制裁之一是發出「冷淡對待令」。
IV. 答辯人(即該財務顧問公司)在研訊中必須由其負責人員代表,不可委派法律顧問出席。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研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採納的舉證準則為民事準則,即「以相對可能性作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案件中更嚴格的「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準則。
陳述 II 正確。紀律研訊通常以公開形式進行,以確保透明度。然而,如果聆訊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資料(例如可能構成內幕消息的資訊),則可以決定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相關事宜。
陳述 III 正確。「冷淡對待令」是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在發現有人違反守則時可以施加的其中一項紀律制裁。此命令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不得為違反守則的人士,以指定身份行事。
陳述 IV 不正確。在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中,答辯人有權選擇自行答辯或委任其法律顧問代表出席研訊及處理相關事宜。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紀律研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採納的舉證準則為民事準則,即「以相對可能性作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案件中更嚴格的「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準則。
陳述 II 正確。紀律研訊通常以公開形式進行,以確保透明度。然而,如果聆訊主席認為有必要保護商業機密資料(例如可能構成內幕消息的資訊),則可以決定以非公開形式考慮相關事宜。
陳述 III 正確。「冷淡對待令」是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在發現有人違反守則時可以施加的其中一項紀律制裁。此命令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不得為違反守則的人士,以指定身份行事。
陳述 IV 不正確。在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席前的研訊中,答辯人有權選擇自行答辯或委任其法律顧問代表出席研訊及處理相關事宜。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正就一項涉及特殊結構的潛在收購交易向其客戶提供意見。為了評估監管機構對此結構的初步反應,該公司的負責人員希望在向客戶提出最終建議前,先了解證監會執行人員的看法。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指引,最適合此階段的行動及其性質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實務,當事人若希望在正式程序前就複雜或不尋常的問題尋求執行人員的初步意見,最適當的途徑是進行非正式諮詢。這種諮詢的主要特點是其非約束性,意味著執行人員提供的任何意見均不構成正式裁定,且對任何一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此外,這類諮詢服務是免費提供的。其目的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非正式的渠道,以便在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準備正式申請前,了解監管機構的潛在看法。 提交一份正式的書面裁定申請是一個更為嚴謹的步驟,適用於需要獲得具約束力決定的情況。此過程需要準備詳盡的文件,包括已簽署的存檔表格,並且可能需要繳付費用。因此,這並非獲取初步看法的最佳初始步驟。 將個案直接轉介至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並非當事人的選項。只有執行人員在認為某個案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時,才可以將其轉介至委員會。當事人的正常程序是先與執行人員接洽。 執行人員不會提供具有臨時約束力的口頭臨時裁定。所有非正式的討論均屬於諮詢性質,是完全沒有約束力的。若要獲得具約束力的決定,必須經過正式的書面裁定程序。.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實務,當事人若希望在正式程序前就複雜或不尋常的問題尋求執行人員的初步意見,最適當的途徑是進行非正式諮詢。這種諮詢的主要特點是其非約束性,意味著執行人員提供的任何意見均不構成正式裁定,且對任何一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此外,這類諮詢服務是免費提供的。其目的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非正式的渠道,以便在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準備正式申請前,了解監管機構的潛在看法。 提交一份正式的書面裁定申請是一個更為嚴謹的步驟,適用於需要獲得具約束力決定的情況。此過程需要準備詳盡的文件,包括已簽署的存檔表格,並且可能需要繳付費用。因此,這並非獲取初步看法的最佳初始步驟。 將個案直接轉介至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並非當事人的選項。只有執行人員在認為某個案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時,才可以將其轉介至委員會。當事人的正常程序是先與執行人員接洽。 執行人員不會提供具有臨時約束力的口頭臨時裁定。所有非正式的討論均屬於諮詢性質,是完全沒有約束力的。若要獲得具約束力的決定,必須經過正式的書面裁定程序。.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卓越資本(一家持牌法團)正在為其客戶龍騰控股就一項針對香港上市公司飛馬科技的潛在自願全面要約提供意見。卓越資本的團隊正在審視要約的結構和條件,以確保其完全符合《收購守則》。以下哪些關於此項要約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龍騰控股在要約期開始前 5 個月內,以現金購買了飛馬科技 12% 的投票權股份,其提出的自願要約必須包含現金選項。
II. 卓越資本可以建議龍騰控股將「成功獲得收購融資」作為要約的一項可接受的條件,前提是在要約文件中清楚披露。
III. 龍騰控股希望加入一項條件,即「若飛馬科技的市場前景經龍騰控股評估後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則要約可被撤回」。此類主觀條件在《收購守則》下通常是不被允許的。
IV. 在要約文件中,龍騰控股只需概括性地陳述要約須待「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獲取後方可作實,無需列出具體的監管機構名稱。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3.1,凡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6個月內以現金購買股份,而該等股份屬該類別股份合共10%或以上的投票權,則自願要約必須以現金方式,或包括現金選擇的方式提出。因此,龍騰控股購買了12%的股份,觸發了此規定。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2,要約不得受能夠獲得相關融資,或載有類似影響的條件所規限。因此,將「成功獲得收購融資」作為條件是明確禁止的。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1,要約不得附帶任何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的條件(主觀條件)或其履行與否是由要約人支配的條件。「市場前景經龍騰控股評估後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完全取決於要約人的主觀判斷,因此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1的註釋2,要約所受的所有條件都必須在要約公佈中具體說明。提供概括性的條件,例如「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會被視為並不足夠。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識別所有相關的重大監管批准。因此,僅作概括性陳述是不符合規定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3.1,凡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6個月內以現金購買股份,而該等股份屬該類別股份合共10%或以上的投票權,則自願要約必須以現金方式,或包括現金選擇的方式提出。因此,龍騰控股購買了12%的股份,觸發了此規定。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2,要約不得受能夠獲得相關融資,或載有類似影響的條件所規限。因此,將「成功獲得收購融資」作為條件是明確禁止的。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1,要約不得附帶任何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的條件(主觀條件)或其履行與否是由要約人支配的條件。「市場前景經龍騰控股評估後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完全取決於要約人的主觀判斷,因此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1的註釋2,要約所受的所有條件都必須在要約公佈中具體說明。提供概括性的條件,例如「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會被視為並不足夠。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識別所有相關的重大監管批准。因此,僅作概括性陳述是不符合規定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領航資本持有亞洲動力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25%的投票權。為了資助一項新項目,亞洲動力建議向領航資本發行新股,這將使其持股比例增至38%。公司打算向證監會執行人員申請清洗交易寬免,以豁免領航資本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下列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執行人員在考慮是否授予該寬免時會評估的關鍵因素?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發行新證券可能導致某人或某組一致行動的人士的持股量達到或超過30%的投票權,從而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時,執行人員可以授予「清洗交易」寬免。然而,授予此寬免有嚴格的條件。正確的答案是,授予寬免的一個核心先決條件是,該交易及寬免本身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即在交易中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的批准。具體而言,發行新股的交易本身須獲得獨立股東所持投票權的至少50%批准,而豁免全面要約責任的清洗交易寬免則需要更高的門檻,即須獲得獨立股東所持投票權的至少75%批准。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關於在建議公佈前購買股份的限制,相關的審查期是6個月,而非12個月。如果在建議公佈前6個月內(但在就擬發行的新證券進行商議之後)有收購行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給予寬免,除非該等收購已在清洗交易通函中全面披露。其次,清洗交易寬免並非要求股東承諾在交易後一年內不增持股份;相反,它為該股東設定了一個新的持股量「下限」,之後的任何增持將受限於每年2%的自由增購率規則。最後,僅獲得超過50%的獨立股東批准是不夠的;這個門檻只適用於批准發行新股的交易本身,而清洗交易寬免本身明確要求至少75%的更高批准門檻。.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發行新證券可能導致某人或某組一致行動的人士的持股量達到或超過30%的投票權,從而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時,執行人員可以授予「清洗交易」寬免。然而,授予此寬免有嚴格的條件。正確的答案是,授予寬免的一個核心先決條件是,該交易及寬免本身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即在交易中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的批准。具體而言,發行新股的交易本身須獲得獨立股東所持投票權的至少50%批准,而豁免全面要約責任的清洗交易寬免則需要更高的門檻,即須獲得獨立股東所持投票權的至少75%批准。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關於在建議公佈前購買股份的限制,相關的審查期是6個月,而非12個月。如果在建議公佈前6個月內(但在就擬發行的新證券進行商議之後)有收購行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給予寬免,除非該等收購已在清洗交易通函中全面披露。其次,清洗交易寬免並非要求股東承諾在交易後一年內不增持股份;相反,它為該股東設定了一個新的持股量「下限」,之後的任何增持將受限於每年2%的自由增購率規則。最後,僅獲得超過50%的獨立股東批准是不夠的;這個門檻只適用於批准發行新股的交易本身,而清洗交易寬免本身明確要求至少75%的更高批准門檻。.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要約人公司計劃透過協議安排將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在審閱要約條款後,均發表意見認為該要約並非公平合理,並建議獨立股東投票反對。在隨後舉行的法院會議上,該協議安排因未達到所需的批准門檻而告吹。在此情況下,該上市公司因處理此次私有化建議而產生的法律及財務顧問費用,應由哪一方負責?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關於協議安排的費用分配有明確規定。一般而言,若私有化協議安排的決議獲得股東批准通過,所有相關費用由受要約公司承擔。然而,當決議不獲批准時,費用責任的歸屬則取決於要約的推薦情況。如果該項要約未獲得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或未獲得獨立財務顧問推薦為公平合理,那麼在決議被否決的情況下,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必須由要約人承擔。在此案例中,由於要約未獲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推薦,並且最終未獲批准,因此要約人必須負責受要約公司所招致的全部費用。認為費用總是應由受要約公司承擔,或由雙方平均分攤,或由法院裁定,這些都是不正確的理解,忽略了《收購守則》中針對要約未獲推薦且失敗情況下的特定保護股東條款。.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關於協議安排的費用分配有明確規定。一般而言,若私有化協議安排的決議獲得股東批准通過,所有相關費用由受要約公司承擔。然而,當決議不獲批准時,費用責任的歸屬則取決於要約的推薦情況。如果該項要約未獲得受要約公司董事局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或未獲得獨立財務顧問推薦為公平合理,那麼在決議被否決的情況下,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必須由要約人承擔。在此案例中,由於要約未獲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推薦,並且最終未獲批准,因此要約人必須負責受要約公司所招致的全部費用。認為費用總是應由受要約公司承擔,或由雙方平均分攤,或由法院裁定,這些都是不正確的理解,忽略了《收購守則》中針對要約未獲推薦且失敗情況下的特定保護股東條款。.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企業融資顧問正在向一位計劃收購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客戶解釋《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客戶對於違反《收購守則》的潛在後果感到困惑。該顧問應如何最準確地描述《收購守則》的監管地位及其違規的後果?
Correct香港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公司股份回購守則》屬於非法定守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它們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企業融资部執行。證監會期望市場參與者遵守守則的條文及精神。如果發生違規行為,雖然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正確的答案是,《收購守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證監會負責執行該守則,並可對違規者施加紀律處分,例如發出公開譴責或命令其向投資者作出賠償(即「冷淡對待令」)。 將《收購守則》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部分並將違規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是錯誤的。違反守則本身並非刑事罪行,儘管與收購活動相關的某些行為(如內幕交易)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條文。聲稱《收購守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執行也是不正確的;聯交所負責執行《上市規則》,而證監會則負責執行《收購守則》。最後,認為違反守則只會影響聲譽而沒有正式制裁的說法,嚴重低估了證監會的權力。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如公開批評或「冷淡對待令」,對個人或公司的業務和聲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Incorrect香港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公司股份回購守則》屬於非法定守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它們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企業融资部執行。證監會期望市場參與者遵守守則的條文及精神。如果發生違規行為,雖然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正確的答案是,《收購守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證監會負責執行該守則,並可對違規者施加紀律處分,例如發出公開譴責或命令其向投資者作出賠償(即「冷淡對待令」)。 將《收購守則》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部分並將違規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是錯誤的。違反守則本身並非刑事罪行,儘管與收購活動相關的某些行為(如內幕交易)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條文。聲稱《收購守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執行也是不正確的;聯交所負責執行《上市規則》,而證監會則負責執行《收購守則》。最後,認為違反守則只會影響聲譽而沒有正式制裁的說法,嚴重低估了證監會的權力。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如公開批評或「冷淡對待令」,對個人或公司的業務和聲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卓越集團正準備向目標公司發出現金收購要約。作為卓越集團的財務顧問,您正在協助編制一份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定,必須在要約文件寄發後提供予公眾查閱的文件清單。以下哪一份文件最可能被視為必須包括在該查閱清單中?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規定,為了讓受要約公司的股東能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就該要約作出決定,要約文件內所提述的若干重要文件必須備妥供公眾查閱。正確的答案是,一份由要約人財務顧問發出的確認函,證明要約人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以應付要約獲全面接納的情況,是必須供查閱的關鍵文件之一。對於現金要約而言,證明資金來源的確定性是《收購守則》的核心要求,這份確認函直接支持了要約文件中關於資金安排的聲明,因此必須公開以供核實。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一份與辦公室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標準服務合約,通常不被視為對股東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合約」,除非其條款異常或金額巨大,否則一般不需備呈查閱。公司的內部員工行為守則屬於公司內部管治文件,與收購要約的條款、條件或價值沒有直接關係,因此並非規定需要向股東披露以供查閱的文件。而一份涉及未公開產品研發細節的保密協議,雖然對公司業務可能很重要,但除非該協議在要約文件中被明確引用作為評估公司價值的依據,否則基於其高度商業敏感性,通常不會被列為必須供公眾查閱的文件。相比之下,資金確認函是支持現金要約有效性的根本性文件,其重要性遠超其他選項。.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規定,為了讓受要約公司的股東能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就該要約作出決定,要約文件內所提述的若干重要文件必須備妥供公眾查閱。正確的答案是,一份由要約人財務顧問發出的確認函,證明要約人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以應付要約獲全面接納的情況,是必須供查閱的關鍵文件之一。對於現金要約而言,證明資金來源的確定性是《收購守則》的核心要求,這份確認函直接支持了要約文件中關於資金安排的聲明,因此必須公開以供核實。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一份與辦公室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標準服務合約,通常不被視為對股東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合約」,除非其條款異常或金額巨大,否則一般不需備呈查閱。公司的內部員工行為守則屬於公司內部管治文件,與收購要約的條款、條件或價值沒有直接關係,因此並非規定需要向股東披露以供查閱的文件。而一份涉及未公開產品研發細節的保密協議,雖然對公司業務可能很重要,但除非該協議在要約文件中被明確引用作為評估公司價值的依據,否則基於其高度商業敏感性,通常不會被列為必須供公眾查閱的文件。相比之下,資金確認函是支持現金要約有效性的根本性文件,其重要性遠超其他選項。.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卓越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董事會正在評估數個與公司股本相關的潛在行動。根據《股份回購守則》,以下哪一項行動最有可能被界定為「獲豁免的股份回購」,因而可不受該守則的主要規則所限?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某些特定類型的股份回購可獲豁免,無需遵守守則中的主要規定。正確的答案是,當公司應股東要求,並按照股份附帶的條款回購股份時,這種行為屬於獲豁免的股份回購。這是因為回購的權利和義務已在股份的發行條款中預先訂明,股東只是在行使其合約權利,而非公司作出新的、可能影響所有股東的市場決策。 其他選項描述了受《股份回購守則》規管的標準股份回購情況。在公開市場上利用股東授予的一般性授權進行回購,是上市發行人最常見的回購方式,但必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和《股份回購守則》關於價格、數量和披露的規定,並非豁免情況。同樣地,為了穩定股價而在市場上進行回購,其動機並不影響其受規管的性質。與主要股東達成私下協議進行場外回購,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通常需要獨立股東的特別批准,絕不屬於豁免類別。.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某些特定類型的股份回購可獲豁免,無需遵守守則中的主要規定。正確的答案是,當公司應股東要求,並按照股份附帶的條款回購股份時,這種行為屬於獲豁免的股份回購。這是因為回購的權利和義務已在股份的發行條款中預先訂明,股東只是在行使其合約權利,而非公司作出新的、可能影響所有股東的市場決策。 其他選項描述了受《股份回購守則》規管的標準股份回購情況。在公開市場上利用股東授予的一般性授權進行回購,是上市發行人最常見的回購方式,但必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和《股份回購守則》關於價格、數量和披露的規定,並非豁免情況。同樣地,為了穩定股價而在市場上進行回購,其動機並不影響其受規管的性質。與主要股東達成私下協議進行場外回購,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通常需要獨立股東的特別批准,絕不屬於豁免類別。.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寶石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正在考慮委任卓越顧問有限公司,就一項由主要股東宏圖資本提出的收購建議,擔任其獨立財務顧問。委員會在審查卓越顧問的資格時發現,卓越顧問在18個月前曾為宏圖資本的一項無關的債務重組提供過顧問服務。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獨立董事委員會在評估卓越顧問的獨立性時,最應關注哪一項因素?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核心在於其獨立性,這不僅要求事實上的獨立,也要求觀感上的獨立。執行人員在評估獨立性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其中一項關鍵因素是該顧問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重大的財務或商業關係。在本個案中,卓越顧問在18個月前曾為要約人提供顧問服務,這段時間正好落在兩年的審查期內。因此,即使該服務與本次收購無關,這種近期的業務關係本身就可能引起對其能否提供完全公正意見的質疑,或至少在外界看來可能影響其獨立性。這是獨立董事委員會必須優先考慮和評估的核心問題,並可能需要向執行人員尋求意見。正確的答案是,卓越顧問近期與要約人宏圖資本的業務關係,是否可能影響其提供公正無私意見的能力或被外界視為有此可能。其他選項雖然可能相關,但並非首要考慮因素。例如,先前服務的費用金額固然是衡量關係重要性的一個指標,但《收購守則》並無設定具體的百分比門檻,關係的存在本身才是關鍵。同樣地,先前服務的性質是否與收購合併直接相關並非決定性因素,任何重大的商業關係都可能構成潛在衝突。最後,雖然設立內部監控(「中國牆」)是處理利益衝突的常用方法,但它主要用於資訊隔離,並不能完全消除因公司層面的既有業務關係而產生的獨立性問題。.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核心在於其獨立性,這不僅要求事實上的獨立,也要求觀感上的獨立。執行人員在評估獨立性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其中一項關鍵因素是該顧問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有重大的財務或商業關係。在本個案中,卓越顧問在18個月前曾為要約人提供顧問服務,這段時間正好落在兩年的審查期內。因此,即使該服務與本次收購無關,這種近期的業務關係本身就可能引起對其能否提供完全公正意見的質疑,或至少在外界看來可能影響其獨立性。這是獨立董事委員會必須優先考慮和評估的核心問題,並可能需要向執行人員尋求意見。正確的答案是,卓越顧問近期與要約人宏圖資本的業務關係,是否可能影響其提供公正無私意見的能力或被外界視為有此可能。其他選項雖然可能相關,但並非首要考慮因素。例如,先前服務的費用金額固然是衡量關係重要性的一個指標,但《收購守則》並無設定具體的百分比門檻,關係的存在本身才是關鍵。同樣地,先前服務的性質是否與收購合併直接相關並非決定性因素,任何重大的商業關係都可能構成潛在衝突。最後,雖然設立內部監控(「中國牆」)是處理利益衝突的常用方法,但它主要用於資訊隔離,並不能完全消除因公司層面的既有業務關係而產生的獨立性問題。.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名剛獲發牌的代表需要查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中某特定條文的最新及具法律約束力的文本。為確保參考的是官方權威版本,他應查閱以下哪個來源?
Correct在香港,所有條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官方及具法律權威性的文本,均由政府律政司管理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庫發布。任何從業員在處理法律或合規事宜時,必須參考此主要法律來源以確保準確性。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是證券交易所的營運者及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其網站主要發布其自身的規則,例如《上市規則》,而非政府條例的法定文本。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是為業界提供專業培訓及資格考試的機構,其教材雖會引用法例,但本身並非法例,不應被視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是一個促進國際證券監管標準的全球性組織,它不會發布或維護像香港這樣的個別司法管轄區的本地法律。.
Incorrect在香港,所有條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官方及具法律權威性的文本,均由政府律政司管理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庫發布。任何從業員在處理法律或合規事宜時,必須參考此主要法律來源以確保準確性。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是證券交易所的營運者及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其網站主要發布其自身的規則,例如《上市規則》,而非政府條例的法定文本。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是為業界提供專業培訓及資格考試的機構,其教材雖會引用法例,但本身並非法例,不應被視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是一個促進國際證券監管標準的全球性組織,它不會發布或維護像香港這樣的個別司法管轄區的本地法律。.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為其客戶(要約人)就收購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該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審閱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則3.5將予發佈的要約公佈草稿。根據《收購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是該要約公佈必須包含的內容?
I. 由要約人的財務顧問發出的確認函,證明要約人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以履行全面接納要約的責任。
II. 披露要約人及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所持有的受要約公司證券的任何衍生工具的詳情。
III. 一份詳盡的業務整合計劃,說明收購完成後受要約公司的未來營運策略。
IV. 要約所須遵守的所有條件,包括有關接納水平及任何重要的官方授權或監管機構批准的詳情。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要約期開始時,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公佈(亦稱為規則3.5公佈)必須包含一系列關鍵資訊,以確保市場的知情權和公平性。這份公佈被視為「沒有退路」的一步,因此其內容受到嚴格規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要約公佈必須附有由財務顧問或另一適當的獨立第三方發出的確認書,證實要約人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以應付要約獲全面接納時所需支付的款項。這是確保要約人有能力履行其承諾的關鍵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要求全面披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在受要約公司證券中的所有權益,這包括直接持股、可轉換證券、期權以及任何相關的衍生工具。此舉旨在提高透明度,防止潛在的市場操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要約人對受要約公司業務的未來意圖(例如是否會維持其業務、資產或僱員)需要在稍後的要約文件中披露,但一份「詳盡的業務整合計劃」並非初始要約公佈的強制性內容。要約公佈的重點在於要約的條款、條件和資金確認,而非詳細的營運策略。
陳述 IV 是正確的。要約公佈必須清楚列明該要約須遵守的所有條件。這包括最低接納水平(例如,獲得超過50%的投票權),以及任何需要從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或競爭事務委員會)獲得的批准或許
可。這些條件的明確性對股東評估要約的成功機率至關重要。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在要約期開始時,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公佈(亦稱為規則3.5公佈)必須包含一系列關鍵資訊,以確保市場的知情權和公平性。這份公佈被視為「沒有退路」的一步,因此其內容受到嚴格規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要約公佈必須附有由財務顧問或另一適當的獨立第三方發出的確認書,證實要約人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以應付要約獲全面接納時所需支付的款項。這是確保要約人有能力履行其承諾的關鍵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收購守則》要求全面披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在受要約公司證券中的所有權益,這包括直接持股、可轉換證券、期權以及任何相關的衍生工具。此舉旨在提高透明度,防止潛在的市場操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要約人對受要約公司業務的未來意圖(例如是否會維持其業務、資產或僱員)需要在稍後的要約文件中披露,但一份「詳盡的業務整合計劃」並非初始要約公佈的強制性內容。要約公佈的重點在於要約的條款、條件和資金確認,而非詳細的營運策略。
陳述 IV 是正確的。要約公佈必須清楚列明該要約須遵守的所有條件。這包括最低接納水平(例如,獲得超過50%的投票權),以及任何需要從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或競爭事務委員會)獲得的批准或許
可。這些條件的明確性對股東評估要約的成功機率至關重要。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為其客戶(要約人)就一項針對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面收購建議提供諮詢。該建議將以要約文件形式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提出。該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審視相關的法律要求,特別是該要約文件是否需要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關於招股章程的嚴格規定。就此情況,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地描述相關的法律適用性?
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17,一項完全符合《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定的要約,可獲豁免遵守該條例中有關招股章程的條文。設立此豁免是為了避免監管重疊,因為《收購守則》本身已對要約文件中的資訊披露有著嚴格及全面的規定,足以保障股東的權益。因此,財務顧問在處理符合《收購守則》的收購要約時,無需再為同一份要約文件遵循《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繁複的招股章程規定。認為要約必須同時遵守《收購守則》和完整的招股章程規定是錯誤的,因為這會造成不必要的規管負擔,而豁免條文正是為了避免此情況。將此豁免與協議安排混淆也是不正確的;協議安排是根據《公司條例》進行並需要法院批准的另一種收購方式,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豁免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此外,聲稱招股章程規定完全不適用於任何涉及上市公司的交易是過於籠統且不準確的,例如上市公司向公眾發行新股時,通常仍需遵守相關的招股章程規定。.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17,一項完全符合《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定的要約,可獲豁免遵守該條例中有關招股章程的條文。設立此豁免是為了避免監管重疊,因為《收購守則》本身已對要約文件中的資訊披露有著嚴格及全面的規定,足以保障股東的權益。因此,財務顧問在處理符合《收購守則》的收購要約時,無需再為同一份要約文件遵循《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繁複的招股章程規定。認為要約必須同時遵守《收購守則》和完整的招股章程規定是錯誤的,因為這會造成不必要的規管負擔,而豁免條文正是為了避免此情況。將此豁免與協議安排混淆也是不正確的;協議安排是根據《公司條例》進行並需要法院批准的另一種收購方式,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豁免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此外,聲稱招股章程規定完全不適用於任何涉及上市公司的交易是過於籠統且不準確的,例如上市公司向公眾發行新股時,通常仍需遵守相關的招股章程規定。.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一名調查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就一宗涉嫌內幕交易案展開調查。調查員向一名持牌法團的客戶關係經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他於指定時間到證監會辦事處出席會面並回答問題。該客戶關係經理應如何理解其法律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當證監會的調查員要求某人出席會面以協助調查時,該人有法律責任遵從。正確的答案是,被調查人必須出席會面,回答調查員的問題,並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這是確保證監會能夠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能及調查潛在失當行為的關鍵條文。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誤解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但在證監會的調查程序中,這項權利受到限制。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回答調查員的問題,本身已構成罪行。同樣地,雖然被調查人有權尋求法律意見並由律師陪同出席會面,但他們回答問題的法律責任並非以律師在場為先決條件。最後,被調查人不能單方面要求調查員僅以書面形式進行問答;《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調查員有權要求相關人士親身出席會面並回答問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當證監會的調查員要求某人出席會面以協助調查時,該人有法律責任遵從。正確的答案是,被調查人必須出席會面,回答調查員的問題,並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這是確保證監會能夠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能及調查潛在失當行為的關鍵條文。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誤解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但在證監會的調查程序中,這項權利受到限制。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回答調查員的問題,本身已構成罪行。同樣地,雖然被調查人有權尋求法律意見並由律師陪同出席會面,但他們回答問題的法律責任並非以律師在場為先決條件。最後,被調查人不能單方面要求調查員僅以書面形式進行問答;《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調查員有權要求相關人士親身出席會面並回答問題。.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龍騰集團對鳳凰控股提出每股50港元的收購要約。其後,麒麟企業提出了每股55港元的競爭性要約。最終,龍騰集團的要約因未能獲得足夠的接納而失效,但麒麟企業的要約仍在進行中。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龍騰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在此時購買鳳凰控股的股份時,會受到下列哪項限制?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出現競爭性要約的情況時,如果其中一位要約人的要約已經失效,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受到特定限制。具體而言,他們不得以較其已失效的要約所提供的條款更佳的條款,去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此限制將持續有效,直至當時所有其他競爭性要約均已失效或已獲宣佈在所有方面均屬無條件為止。在此案例中,龍騰集團的要約價為每股50港元並已失效,而麒麟企業的要約仍在進行中。因此,龍騰集團在麒麟企業的要約結果塵埃落定前,不得以高於每股50港元的價格購入鳳凰控股的股份。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限制並非完全禁止購買股份六個月,這混淆了與要約結束後有關特別交易的規則。限制的基準是基於其自身已失效的要約價(50港元),而非競爭對手的要約價(55港元)。聲稱其要約失效後便不受任何限制的說法是完全不正確的,因為《收購守則》明確規定了在此特定情況下的市場行為,以維持收購過程的公平性。.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當出現競爭性要約的情況時,如果其中一位要約人的要約已經失效,該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受到特定限制。具體而言,他們不得以較其已失效的要約所提供的條款更佳的條款,去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此限制將持續有效,直至當時所有其他競爭性要約均已失效或已獲宣佈在所有方面均屬無條件為止。在此案例中,龍騰集團的要約價為每股50港元並已失效,而麒麟企業的要約仍在進行中。因此,龍騰集團在麒麟企業的要約結果塵埃落定前,不得以高於每股50港元的價格購入鳳凰控股的股份。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限制並非完全禁止購買股份六個月,這混淆了與要約結束後有關特別交易的規則。限制的基準是基於其自身已失效的要約價(50港元),而非競爭對手的要約價(55港元)。聲稱其要約失效後便不受任何限制的說法是完全不正確的,因為《收購守則》明確規定了在此特定情況下的市場行為,以維持收購過程的公平性。.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位企業融資顧問正在為一項涉及上市公司的潛在收購提供建議。該交易的結構非常新穎,在《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中沒有任何具體規則直接處理這種情況。該顧問認為此結構在商業上是合理的。根據《收購守則》的自律性質和精神,該顧問在建議其客戶繼續進行交易前,最應採取的步驟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其條文的詮釋和應用不僅僅是遵守其字面規定,更重要的是遵守其精神和背後的一般原則。守則明確指出,當事人若對其擬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一般原則有任何疑問,應在行動前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導致的違規行為。因此,在遇到守則未明確涵蓋的創新或複雜交易結構時,最恰當和審慎的做法是主動向執行人員尋求指引。僅僅因為沒有具體規則禁止某項行動,並不意味著該行動就符合守則的精神。同樣,雖然獨立的法律意見有其價值,但執行人員才是詮釋和執行守則的最終權威機構。向香港交易所尋求豁免是錯誤的,因為《收購守則》是由證監會的執行人員負責執行的,而非港交所。.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其條文的詮釋和應用不僅僅是遵守其字面規定,更重要的是遵守其精神和背後的一般原則。守則明確指出,當事人若對其擬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一般原則有任何疑問,應在行動前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貿然行事而可能導致的違規行為。因此,在遇到守則未明確涵蓋的創新或複雜交易結構時,最恰當和審慎的做法是主動向執行人員尋求指引。僅僅因為沒有具體規則禁止某項行動,並不意味著該行動就符合守則的精神。同樣,雖然獨立的法律意見有其價值,但執行人員才是詮釋和執行守則的最終權威機構。向香港交易所尋求豁免是錯誤的,因為《收購守則》是由證監會的執行人員負責執行的,而非港交所。.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財務顧問公司正為一名持有某上市公司45%股權的大股東陳先生提供諮詢。在過去的11個月裡,陳先生已增持了該公司1.5%的股份。他現通知財務顧問,計劃下週在市場上再購入1%的股份。財務顧問的合規主任意識到,這筆交易將會觸發《公司收購守則》下的「自由增購率」條文,因為在12個月期間內增持超過2%的股份,將引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陳先生聲稱他對此具體門檻並不知情。在此情況下,財務顧問最重要及最優先的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原則,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其客戶完全遵守守則的規定。當發現潛在的違規行為時,財務顧問的首要及最關鍵的責任是立即採取行動防止違規發生,並主動與執行人員溝通。正確的做法是建議客戶暫停任何可能導致違規的交易,並立即就該情況向執行人員尋求指引。這種主動和合作的態度至關重要,有助於在違規發生前解決問題,並體現了財務顧問的專業誠信。若客戶因誤解規則而面臨違規風險,及時諮詢執行人員可以澄清責任,並商討合適的解決方案。 直接建議客戶繼續交易並準備提出強制要約是錯誤的,因為這意味著財務顧問默許甚至促成了違規行為的發生。正確的程序是在採取任何不可逆轉的行動前,先與監管機構溝通。建議客戶透過分散交易來規避規則,這不僅是不專業的,也可能違反了守則的精神,並不能解決根本的合規問題。在發現潛在問題時立即辭去顧問職務,是逃避責任的行為,而非履行其向客戶提供正確合規建議的專業職責。.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原則,財務顧問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其客戶完全遵守守則的規定。當發現潛在的違規行為時,財務顧問的首要及最關鍵的責任是立即採取行動防止違規發生,並主動與執行人員溝通。正確的做法是建議客戶暫停任何可能導致違規的交易,並立即就該情況向執行人員尋求指引。這種主動和合作的態度至關重要,有助於在違規發生前解決問題,並體現了財務顧問的專業誠信。若客戶因誤解規則而面臨違規風險,及時諮詢執行人員可以澄清責任,並商討合適的解決方案。 直接建議客戶繼續交易並準備提出強制要約是錯誤的,因為這意味著財務顧問默許甚至促成了違規行為的發生。正確的程序是在採取任何不可逆轉的行動前,先與監管機構溝通。建議客戶透過分散交易來規避規則,這不僅是不專業的,也可能違反了守則的精神,並不能解決根本的合規問題。在發現潛在問題時立即辭去顧問職務,是逃避責任的行為,而非履行其向客戶提供正確合規建議的專業職責。.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卓越資本正被考慮委任為一家受要約公司(「目標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的獨立財務顧問,以就一項全面收購要約提供意見。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下列哪些情況最有可能會影響執行人員對卓越資本作為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的判斷?
I. 卓越資本在一年前曾就要約方的一項不相關的收購提供融資顧問服務。
II. 卓越資本的一位董事總經理是目標公司行政總裁的近親。
III. 卓越資本的資產管理部門,在一個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中,持有要約方已發行股本的0.1%。
IV. 卓越資本目前正擔任目標公司其中一家附屬公司建議分拆上市的保薦人。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1,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必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執行人員在評估獨立性時,會考慮該顧問是否在實際上及觀感上均獨立於要約方、受要約公司及其各自的聯繫人。這項評估是基於事實的,並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雖然該顧問服務與當前要約不相關,但在一年前為要約方提供顧問服務,構成了一種近期的商業關係。這種關係可能會引起對其公正性的質疑,執行人員很可能會認為這損害了其獨立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獨立財務顧問的高級人員與目標公司的高級管理層之間存在近親關係,這會產生明顯的個人利益衝突。這種關係會嚴重影響獨立性的觀感,通常不被接納。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由公司內一個獨立部門(如資產管理部)持有的小額及非重大的股份(0.1%),尤其是在一個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中,通常不會被視為損害獨立性,前提是公司內部設有有效的「中華牆」以防止資訊流通及影響力。
陳述 IV 是正確的。目前正在為目標公司的附屬公司擔任保薦人,這是一項重大且持續的商業關係。這會使獨立財務顧問在就收購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時,可能受到其與目標公司現有業務關係的影響,從而產生利益衝突。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1,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必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執行人員在評估獨立性時,會考慮該顧問是否在實際上及觀感上均獨立於要約方、受要約公司及其各自的聯繫人。這項評估是基於事實的,並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雖然該顧問服務與當前要約不相關,但在一年前為要約方提供顧問服務,構成了一種近期的商業關係。這種關係可能會引起對其公正性的質疑,執行人員很可能會認為這損害了其獨立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獨立財務顧問的高級人員與目標公司的高級管理層之間存在近親關係,這會產生明顯的個人利益衝突。這種關係會嚴重影響獨立性的觀感,通常不被接納。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由公司內一個獨立部門(如資產管理部)持有的小額及非重大的股份(0.1%),尤其是在一個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中,通常不會被視為損害獨立性,前提是公司內部設有有效的「中華牆」以防止資訊流通及影響力。
陳述 IV 是正確的。目前正在為目標公司的附屬公司擔任保薦人,這是一項重大且持續的商業關係。這會使獨立財務顧問在就收購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時,可能受到其與目標公司現有業務關係的影響,從而產生利益衝突。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是一家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其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李先生正領導一個團隊處理一項複雜的要約收購。在交易過程中,團隊就一項守則詮釋問題與收購執行人員產生了分歧。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李先生作為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最關鍵的職責是什麼?
Correct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的核心職責是監督獲分配處理收購交易的交易小組,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意見符合守則規定,並迅速回應監管機構的查詢。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必須對關鍵決策所涉及的風險進行適當考慮,並對為應付這些風險所採取的措施負責。這體現了其在交易中的監督及風險管理角色。至於其他選項:雖然負責人員需要確保團隊與客戶有效溝通,但其主要職責並非直接管理客戶關係或處理日常溝通;確保公司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是公司合規部門及管理層的廣泛責任,而非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就單一交易所承擔的特定首要職責;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執行人員的裁決,是客戶(即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商業決定,顧問的角色是提供專業意見和分析,而非作出最終決策。.
Incorrect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的核心職責是監督獲分配處理收購交易的交易小組,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意見符合守則規定,並迅速回應監管機構的查詢。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必須對關鍵決策所涉及的風險進行適當考慮,並對為應付這些風險所採取的措施負責。這體現了其在交易中的監督及風險管理角色。至於其他選項:雖然負責人員需要確保團隊與客戶有效溝通,但其主要職責並非直接管理客戶關係或處理日常溝通;確保公司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是公司合規部門及管理層的廣泛責任,而非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就單一交易所承擔的特定首要職責;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執行人員的裁決,是客戶(即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商業決定,顧問的角色是提供專業意見和分析,而非作出最終決策。.
